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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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各个专业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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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13号(2014修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主席令第16号(2018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主席令第29号(2019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主席令第74号(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主席令第48号(2016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主席令第39号(2010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主席令第48号(2016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主席令第29号(2019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主席令第30号(20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2018修正);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主席令第70号(2017修正);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主席令第57号(2016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主席令第24号(2018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主席令第24号(2018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主席令第81号(2017修正);2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第二次修订);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修正);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修订);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修正);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修订);2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2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2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修订);2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修正);30)《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2013修改)。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B )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当地人民政府D.当地文物行政部门2.文物工作应当贯彻(C)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D)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4、下列不属于文物违法行为的是(D)。

A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B走私文物C私分地下出土文物D交换个人所有的文物5、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A)所有。

A国家B集体c个人D视情况而定6.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C)。

A.2年B.4年C.3年D.5年7.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B)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D)。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9.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交文物,由(C)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A.省B.市C、县 D.区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 B)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11.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后,文物行政部门应该(B)小时内赶赴现场A.12B.24C.48D.72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什么时候修订实施的?(A)A、2002年10月28日B、2005年8月21日C、1982年11月19日D、2006年6月10日13、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由取得什么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A)。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例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例PPT课件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先向海 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级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
•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的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运 出的文物,国家可以征收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 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
12
文物进境应经过哪些程序?
.
2
二、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
• 在现行刑法中,涉及文物犯罪的主要罪名有: • 1.走私文物罪 • 2.盗窃罪 • 3.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
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5.倒卖文物罪 • 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8.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6
三级文物保护单位:
•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行 政部门)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人民政 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备案
.
7
• ◆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 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
• 民间收藏物:——可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单位收购;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谋利,严 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哪些方式获得文物?
• ——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或拍卖单 位购买;合法交换或依法转让等
.
11
• ◆个人是否可携带收藏的文物出境?应经过哪些程 序?
• (六)文物出境进境管理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 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物的立法保护、文物的管理与使用、文物的鉴定和评估、文物的修缮与保护、文物的出境和进境、法律责任。

全文共计约____字。

以下为节选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代表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重要历史时期的物质遗存,包括古文物、近现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注重保护性利用,防止滥用、损毁、盗窃文物;(二)分类管理,根据文物的价值分类确定保护措施;(三)综合治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四)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五)科技支撑,推动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

第二章文物的立法保护第四条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制度,文物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文物。

第五条文物的保护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文物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依法设置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区,加强对文物的专门保护。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长期保护。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建立文物登记制度,对文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文物的管理与使用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程,建立健全文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日常管理、巡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对文物的监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二条对文物的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机构应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对古代文物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文物的实物特征、历史背景、工艺技术等进行综合鉴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文物保护及文物事业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公安、工商行政、海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旅游、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现阶段的文物保护

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现阶段的文物保护

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现阶段的文物保护蒋厚坤
【期刊名称】《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5)0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文物工作客观形势的变化,文物保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该有相应的调整.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届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2年 10月 28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颁布实施.对我国现阶段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蒋厚坤
【作者单位】汤和墓古迹园管理所,安徽,蚌埠,23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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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址保护立法中文物保护单位范畴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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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谈新《文物保护法》
4.加强文物保护建设先进文化——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之际
5.对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所提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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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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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
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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