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公有住房补充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包括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见《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房源信息表》,公有住房房源可结合学校房源情况动态调整。
本办法中所指教职工为学校在编人员。
(一)干部交流用房,是指为解决易地交流(包括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其中署管交流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署管交流干部生活用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二)引进人才用房,是指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含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为解决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困难而设置的用房。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三)集体宿舍,是指为解决在上海无房的教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由学校提供给其临时居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四)临时周转用房,是指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实际生活困难或者根据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将干部交流用房、集体宿舍、引进人才用房分配剩余的空置公有住房提供给其短期过渡、临时周转、租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第三条公有住房管理以公租统管模式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及解决教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居住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督审)、人事处、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后勤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管理,更加公平合理地利用好学校房产资源,切实为广大教职工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管理的各校区内住房和校外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包括(1)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指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供教职工一定期限租住的住房,包括学校周转房部分。
(2)个人产权住房(以下简称“产权房”):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住房,包括个人依法购买的、产权属于个人的校区内住房。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执行属地政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合理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调整机制;稳定公租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的需要;明晰住房产权,允许有序流通。
学校成套公租房若向教职工出售,按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基价出售.第四条国资处是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准入手续,以及房产交易的咨询、备案等业务。
第五条教职工住宅区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物业管理,在实行社会物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公司的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按照物业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第二章产权房管理第六条产权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严禁在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及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严禁在住房内仓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八条产权房闲置的,可在校内出租出借.产权人负有管理的责任,督促承租人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产权人承担由出租出借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产权房出租出借校内信息平台,出租出借人可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和苏教房办(1998)14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产权房不得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
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呼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所属的校园内所有教职工住房,包括教职工享有部分产权或没有产权的公有住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办公地点设在后勤处),主任由分管校长兼任,成员由党政办、后勤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奥都集团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专门负责我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工作;(二)负责退房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周转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及清房工作等;(三)负责收回房屋的调配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五)负责对出租房屋者进行核实、查处;(六)负责对被查处对象进行停水、停电、安装智能电表及处罚等工作。
第三章产权管理第五条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公有住房(父母子女除外,这部分人员须凭本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暂住证)。
若擅自出租、转让,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况采取措施。
第六条凡是违反规定出租、转让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住房,期限为十五天。
对未按规定限期收回住房的,一律停水停电;若出租人为在册职工,从其工资中扣罚2000元;若出租人为校外人员,学校将强行收回该住房。
第七条房屋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收回住房,并处以罚款:(一)使用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二)未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三)利用公有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四)故意损坏公有住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四章退房第八条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须退出原公有住房。
凡不能及时退房者,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并履行相应义务:(一)签订《退房协议书》,并进行公证,退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按建筑面积400元/m2交纳退房保证金;(三)交纳房租,房租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32元;(四)退回的原住房要保证房内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五)退还住房前,必须结清水电费、采暖费、煤气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六)对超出退房期限者要扣除全部退房保证金,并收回住房。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管理工作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从人才引进专项预留房源中分配住房。
引进人才只享受一次人才引进优惠住房政策,凡自愿放弃的,不再享受人才引进住房优惠政策,分房时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
第四条住房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离退休办公室负责人、学院代表、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房改委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校房改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2、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3、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4、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5、监督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房改委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校房改委会议决定;根据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方案,报请校房改委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教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住房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接受教职工举报并进行调查监督。
第九条学院(部)、处室等各处级单位成立住房管理小组。
住房管理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住房申请工作,并依据《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住房资格的认定第十条凡我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标准价、成本价、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及未享受货币化分房,均有资格申请学校住房。
学校教职员工住房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住房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学校教职员工住房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教职员工居住环境安全、提升工作效率和增加员工满意度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通过对教职员工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可以确保他们在学校工作期间有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空间。
二、住房选择与配置根据教职员工工龄、职位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学校会提供不同类型和面积的住房供他们选择。
新进职员工会优先提供住房,而且职位较高的员工可以享受到更大、更舒适的住房。
此外,学校还提供婚配房,以满足已婚的教职员工的住房需求。
三、住房分配与申请学校通过住房分配委员会负责住房的申请和分配工作。
教职员工可以填写住房申请表,表明他们对住房的需求和个人情况。
然后,委员会会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住房分配。
四、住房维修与保养学校负责住房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住房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状态。
教职员工可以随时向学校报修,学校会及时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此外,定期的保养工作也是必要的,可以延长住房的使用寿命并提升住房的品质。
五、住房费用与管理教职员工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应的住房费用。
学校会根据员工的收入状况和住房面积等因素来确定住房费用的具体数额。
同时,学校还会建立专门的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住房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住房违规行为处理教职员工在使用住房过程中,如果有违规行为,如私自改动住房结构或销售住房等,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具体的处罚方式可以是先警告,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依法解除住房使用权。
这样的管理规定可以有效维护住房管理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七、住房管理改进与升级学校应该不断完善和改进住房管理制度,根据员工的需求和变化,适时调整住房类型和配置。
此外,学校还可以引入更科学的住房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住房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八、住房管理的价值与意义学校的教职员工在良好的住房环境下工作和生活,能够更好地发挥工作潜力,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学校通过住房管理规定可以提升教职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和归属感。
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住房使用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房改政策的原则;公开、公正、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和规章分配与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工作大局,服务教职工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领导和按校区(南校区、工学院、医学院)分区分配和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随着条件的成熟,从目前以校区分配、管理为主,逐步向以学校集中统分配、管理为主过渡。
附属单位(一附院、二附院、三附院、四附院、护理学院、医科所)的住房分配与管理相对独立。
第二章分配办法第四条住房的分配权在校分房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
在校分房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三校区分房委员会继续行使分房职权。
原三校区分房委员会成员因缺额太多不能行使职能的,暂由校工会、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各校区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名教职工代表组成住房分配职能机构,代行分房委员会职能。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由校工会,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
分房委员会(含代行职能机构),参照原三校区分房办法,采用计分排队的方式,进行住房分配。
原三校区分房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引进人才和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住房分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附属单位的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应保持与学校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同时其单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可参加新工作地点所在校区的住房分配。
第七条教职工工作地点与实际住址较远的,学校不安排休息用房(指床位、单间等住房)。
第八条凡夫妇双方为XX大学正式教职工(包括附属单位)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分房中按双职工对待。
第九条本校教职工调出学校、自费出国,租住公房者应交出原住房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交出住房者,须签订借房过渡协议,并由学校正式教职工担保,交押金10000元,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1、为避免学校住房流失,教职工不得擅自将所购公有住房转让、租借、出售和赠予他人,确需转让出售者,只能再售给学校,学校教职工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2、学校优惠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购房一定期限后再出售给学校或本校教职工时,按退房当年房屋评估价将其所拥有的现住房所有权出售给学校或本校教职工。
3、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建在校园内的16、18、19三栋住宅以及其他非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不再出售。
教职工确因住房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租用上述住房,并签订租用合同,房租费及水电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租住者调离学校时,或本人在外已购房或租用房闲置三个月者,学校收回其租用的公有住房。
4、教职工租用的学校公有住房,一律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擅自转租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收回其租用的公有住房的使用权。
5、教职工购买的学校公有房(含杂物间),只能本人居住(含子女、父母)或租借给本校教职工居住,严禁租给本校及其家长居住,对外出租的,要到有关单位办理租赁许可证并书面报告学校,其水电费按经营性标准收取,并参照市场价收取住房使用人的物业管理费。
6、对未经许可擅自将所购学校公有住房(含杂物间)转让、租借、出售和赠予他人的,学校将停止其住房的水电供应,由学校综治办负责上报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7、教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每年都应按建筑面积(个人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应用于统一维修。
购房职工不得随意拆墙(含承重墙、非承重墙、门窗间墙等部位),搭偏、补缺等影响整体建筑及他人的使用安全。
以上办法从8月起实行,对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学校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大学校区单身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大学校区单身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身教职工公寓管理,防范安全事故,满足符合条件人员短期居住要求,依据《大学单身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身教职工公寓是指由学校免费提供给符合条件人员短期居住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申请入住单身教职工公寓应满足下列条件:1、学校新引进的没有住房的单身教职工;2、学校离异没有住房的教职工;3、其他因工作需要应安排在公寓内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入住单身教职工公寓应按照个人申请、校区各科室系部初步审核、资产科最终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公寓的申请第五条申请人登录资产科网页下载《大学XX校区单身教职工公寓入住审批表》,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申请理由,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确认符合入住条件,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在单身教职工公寓申请和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公寓的审批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和资产科为公寓入住审核部门。
申请人按照二级单位、资产科、主管校领导的顺序逐级审核、审批。
第八条申请入住单身教职工公寓者持人事处开具的入职证明、身份证原件、二级单位审核后的《大学XX校区单身教职工公寓入住审批表》等材料到资产科审核:查阅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九条经审核,确实符合入住条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公寓的管理第十条资产科负责房间调配。
后勤科负责单身教职工公寓管理,负责公寓的入住、退房办理、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护报修、卫生安全检查等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通过审批后,后勤科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登记个人情况;签订用房协议;领取房间钥匙。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公寓高效周转,当居住者由于结婚、买房、调转等情况不再符合居住条件时,应及时搬离。
第十三条对公寓的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及时向后勤科报修。
若属于人为损坏,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不明则由同房间人员共同承担;在入住和退房时,应与管理人员共同查验房间家具、卫生间设备等,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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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管理,更加公平合理地利用好学校房产资源,切实为广大教职工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管理的各校区内住房和校外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包括(1)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指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供教职工一定期限租住的住房,包括学校周转房部分。
(2)个人产权住房(以下简称“产权房”):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住房,包括个人依法购买的、产权属于个人的校区内住房。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执行属地政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合理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调整机制;稳定公租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的需要;明晰住房产权,允许有序流通。
学校成套公租房若向教职工出售,按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基价出售。
第四条国资处是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准入手续,以及房产交易的咨询、备案等业务。
第五条教职工住宅区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物业管理,在实行社会物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公司的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按照物业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章产权房管理
第六条产权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严禁在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及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严禁在住房内仓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八条产权房闲置的,可在校内出租出借。
产权人负有管理的责任,督促承租人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产权人承担由出租出借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产权房出租出借校内信息平台,出租出借人可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和苏教房办(1998)14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产权房不得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教职工间进行交易。
符合学校引进人才需要的,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可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给学校。
第十条产权房交易程序。
(一)申请。
售房人到国资处填写《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入出售房源。
(三)公布。
国资处通过校园网发布该房屋出售信息。
(四)选房。
购房人自主选购出售房源中的住房。
(五)洽谈。
购房人选中需要购买的住房后,自主与售房人洽谈价格、过户方式等事宜。
(六)出具交易说明。
交易双方商定后,购房人持人事处出具的学校事业编制职工证明材料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购房人填写《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后,购房人交纳2000元保证金,国资处出具《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说明》。
(七)产权变更。
买卖双方持《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说明》及相关材料,到镇江市房产交易所按照私有住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八)备案。
购房人领取房产证后,须将房产证复印件交国资处备案,同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产权人去世的,产权房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继承。
第十二条产权房继承人办理产权继承手续程序。
(一)申请。
继承人到国资处提交公证书及复印件、自愿遵守江苏大学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的承诺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则出具同意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的《情况说明》,继承人交纳2000元保证金。
(三)产权变更。
继承人持《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到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登记手续。
(四)备案。
继承人领取房产证后,须将房产证复印件交国资处备案,同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拥有产权房或已出售产权房的,原则上不得租赁学校公租房。
第十四条正常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应该将产权房出售给教职工或出售给学校,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擅自离校、辞职离校或出国学习工作逾期不归的教职工,产权房将根据苏教房办(1998)14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精神处理(擅离教育岗位的教职工,学校有权按原价收回其住房)。
第十六条对违反产权房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除停电停水外,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全部绩效工资;对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1998年11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按标准发放一次性购(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货币补贴测算标准。
根据镇江市《关于调整镇江市区2003年度房改政策的意见》(镇政发【2003】260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购(住)房补贴测算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450元、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7.65元(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2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根据镇江市《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和《关于镇江市区2001年度房改政策调整的意见》(镇政发【2001】207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购(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厅级干部135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一般职工75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中级职称人员85平方米、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
第二十条根据政策规定,按面积计算未(足额)享受补贴的教职工(1998年11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在购房或退休时,可申请领取一次性购(住)房补贴。
学校每年两次(6月和12月)受理教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申请领取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国资处填写《镇江市区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审批表》和《享受福利住房、购房补贴情况说明表》,并提交各项相关材料。
(二)审核。
国资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报批。
国资处汇总后,统一报镇江市住建局审批。
(四)发放。
按镇江市住建局审批结果,由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二条申请领取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必须退出所租用学校的公租房。
第四章住房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负责产权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住户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住房维修原则上仍由后勤管理处实施,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维修管理将逐步过渡到物业管理性质的社会化管理维修方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周转房管理执行《江苏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江苏大校【2015】164号)。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住房装饰装修执行《江苏大学住房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江苏大校【2015】号)。
第二十七条从本办法开始执行起,废止《关于下发《江苏理工大学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细则》、《江苏理工大学校区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校【199】152号)、《关于按房改政策收回并拆除2区1-6栋教工住宅的函》(江苏大校【2002】128号)、《关于收回校区(校本部)2区26栋退出教职工住宅产权的请示》(江苏大校【2003】193号)、校长办公室通知(办通字【2010】377号)、《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江苏大校【2003】72号)、《关于调整江苏大学房改政策的通知》(江苏大校【2004】
28号)、《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江大校【2009】96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