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修订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达市府办〔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提高达州生态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开放度,助推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义生态原产地产品指在形成全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包括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生物物种起源产品,具有历史传承的名、优、特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等。
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是促进产品提升竞争力、占领国际国内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大力培育自主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梳理本地本行业优势产品,建立产品培育目录和信息库,有序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7年,全市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定资质2-3类,特色生态产品出口产品种类增加至10类,出口货值达到2000万美元。
三、申报条件和流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及委托评定机构名单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12〕629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主体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者生产者。
申请主体需向达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提交相应申报材料,达州检验检疫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
(一)申报材料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2.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定产品范围证明文件,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4.生产或形成时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元素。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内容和要求,其中包括评定原则、合规性要求、评定范围、生态评定要素、原产地评定要素、综合评定要素及其他说明等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初评、保护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40-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3术语与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态产品Eco-product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3.2原产地产品Origin Product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
其中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3.3生态原产地产品Eco-origin Product指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3.2))的生态产品(3.1),须通过评定机构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机构行政确认的产品。
3.4完全生态原产地产品Wholly Obtained Eco-origin Product生态原产地产品(申请保护产品)完全在相应行政当局界定地的区域内形成的产品。
3.5含有外来因素的生态原产地产品Containing Non-origin Elements to Obtain the Origin Product利用界定产地以外的原材料、加工设备、服务等因素的,但必须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要素要求的产品。
3.6生命周期Life Cycle产品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自然界或从自然资源中获取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

附件3: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试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评定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定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
第二章评定机构的委托第六条申请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第三方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三)具有不少于10名的评定人员,评定人员应取得管理办公室认定的资质。
(四)具有符合评定要求、保证评定活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从事生态原产地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委托其作为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
第九条委托的评定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条评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独立开展评定活动,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独立于评定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
第十一条评定机构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的规则、程序实施评定,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评定机构应根据管理办公室的委托,选派人员组成评定小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01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01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2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6.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101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的公告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审核评定,批准独山铁皮石斛(苗斛)等78项产品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准予其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现将获得生
质检总局2016年9月29日。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内容和要求,其中包括评定原则、合规性要求、评定范围、生态评定要素、原产地评定要素、综合评定要素及其他说明等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初评、保护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40-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3术语与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态产品Eco-product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3.2原产地产品Origin Product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
其中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3.3生态原产地产品Eco-origin Product指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3.2))的生态产品(3.1),须通过评定机构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机构行政确认的产品。
3.4完全生态原产地产品Wholly Obtained Eco-origin Product生态原产地产品(申请保护产品)完全在相应行政当局界定地的区域内形成的产品。
3.5含有外来因素的生态原产地产品Containing Non-origin Elements to Obtain the Origin Product利用界定产地以外的原材料、加工设备、服务等因素的,但必须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要素要求的产品。
3.6生命周期Life Cycle产品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自然界或从自然资源中获取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黄政办发〔2016〕93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黄政办发〔2016〕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提高我市特色生态产品的知名度和开放度,培育我市生态原产地产品品牌,促进产业经济加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质检通函〔2015〕537号)、《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开展我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包括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生物物种起源产品,具有历史传承的名、优、特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等。
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是促进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生态兴市”、质量兴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对助力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出口产品跨越国际生态壁垒、原产地壁垒等非技术性贸易措施能力,提高黄冈产品质量的影响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力争“十三五”期间每年1—2个产品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资质。
到2020年,全市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8个、培育产品10个、储备产品10个;1—2个县(市、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称号。
三、工作措施(一)加快生态原产地产品培育。
地理标志保护与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区别

地理标志保护与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区别文/孔祥军苏悦娟从1999年至今,国家质检总局在原产地标记领域先后创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生态原产地保护两套体系,为我国的产品出口创汇、自有品牌的创立、产业集群的形成、区域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借鉴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成功经验,将地理标志保护引入到特色农产品、食品、工艺品等领域,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在遵循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下分别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法规和制度。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以第78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统一了原技术监督系统和检验检疫系统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做法。
地理标志作为发展地方特色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逐渐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认可。
在地理标志保护成功的基础上,我国结合国外生态标签制度,创立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中国生态原产地保护(Protected Eco-origin Product by China,缩写为PEOP)体系。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2012年9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及委托评定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公布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志生态原产地保护制度体系确立的重要文件,这是国际上首次将生态标志从认证提升到行政保护层次。
不论是地理标志,还是生态原产地保护标志,其实都是原产地标记的一种,两种产品保护制度最本源的法理,都源自原产地规则,二者都强调产品的产地来源。
在日常推进生态原产地保护实践中,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
实际上,两种保护体系的区别十分显著。
下面通过列表形式,将生态原产地保护与地理标志保护作一比较。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事服务指南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事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第十六条: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
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通函〔2012〕629号);(五)《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通函〔2012〕629号);(六)《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国家质检总局,质检通函〔2015〕493号)。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办理条件申请人可以是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者。
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所申请的产品是在其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二)产品生产符合以下规定:1.原材料提取符合国家相关资源利用的规定;2.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3.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四)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资料:1.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产品保护的范围出具确认文件,并附保护范围详细地图;2.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4.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5.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6.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7.其它相关资料。
五、办理材料(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代理机构(/人)办理保护申请业务的,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办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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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修订版)1.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培育生态原产地品牌,增强生态原产地产品竞争力,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受理、评定、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组织制(修)订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定通则、评定规范等,管理境内、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向社会公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统一发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的种类和形式,组织实施与境外各类机构的交流合作,监督、协调、管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管理办公室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协调会议,进行战略和实施方案的研究,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签署的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中关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条款,全面深化推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受理、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林下产品可通过林业部门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林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管理办公室并负责所受理产品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在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境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
凡依据本《工作导则》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接受管理办公室的业务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合作,加强与地方技术监督、市场管理、商务、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联系工作机制,定期总结、分析辖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向所属省(市、区)政府递交专报。
以支持地方质量工作和经济建设为切入点,推动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管理办公室。
4.评定要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以下简称“评定通则”)等的规定实施。
5.评定机构5.1管理办公室对评定机构进行管理,公布评定机构名单及其评定资质的产品范围,采信符合相关规定的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并对评定机构的评定工作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5.2评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并能保证其评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评定机构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定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评定人员情况等)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5.3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评定依据、评定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5.4 评定机构实施评定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坚持客观公正,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3)不得利用评定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评定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
(5)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5.5建立评定机构信息公开机制。
管理办公室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网站等官方途径公开评定机构的资质能力、工作程序等信息,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评定机构应在管理办公室公布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定工作。
5.6评定机构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导则等的规定开展评定活动,对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不满足资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本工作导则规定的评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被采信资格。
5.7评定机构应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企业,在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尽力开展和从事公益项目的评定等活动。
6.评定人员6.1评定人员条件6.1.1掌握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掌握和理解评定依据文件;6.1.2具有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原产地、生态或环保等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6.1.3掌握评定所需要的方法和技巧;6.1.4掌握评定所需要的计划、协调、沟通能力。
6.2评定人员资格确认。
评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机构的培训,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审定的教材,并取得资格证书。
6.3评定人员监督管理6.3.1 评定机构对评定人员进行管理。
6.3.2 评定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完成评定任务。
6.3.3评定人员在评定活动中有违反规定的,经核实后予以批评教育,严重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7.评定程序7.1申请7.1.1建立申请人自主、自愿选择评定机构机制。
申请人申报时,在自主、自愿基础上,根据评定机构的评定资质的业务范围自行选择评定机构,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评定机构”栏确定评定机构名称。
受理机构、评定机构均不得干涉、阻挠申请人的选择。
境外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评定机构。
7.1.2申请人可以是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者等。
7.1.3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1)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产地范围证明文件;(2)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4)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5)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6)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7)其它相关资料。
7.1.4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合格产品报管理办公室。
必要时受理机构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管理办公室审核受理机构的初审报告,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技术委员会符合性评估机制,对产品情况复杂的,由技术委员会集体进行评估。
对确定实施评定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自行联系评定机构实施评定。
7.2实施评定7.2.1评定方案。
评定机构应事先制订评定方案,明确评定组人员构成、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将评定方案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于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评定方案存在问题尚未整改的,评定机构不得开展该项评定活动。
7.2.2评定小组。
评定机构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人员组成的评定小组开展文件评定和现场评定。
评定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主要由原产地、生态、产品专业技术等方面并取得评定资格的人员组成。
7.2.3评定报告。
评定小组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将结果报评定机构核准。
评定机构对评定小组的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同行评定,对评定小组的资料、记录、意见进行核准,形成机构的评定报告。
7.2.4评定机构将评定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管理办公室。
7.3采信认定。
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定机构的评定报告及有关材料,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组织现场或其它形式复核。
符合《评定通则》和本工作导则等规定的,做出采信认定,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期满,需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8 .标志使用8.1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应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
8.1.1保护标志的图案为椭圆形,象征地球;环形水滴意寓生命之源、永续发展;绿色象征自然、活力、生态、环保,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代表性颜色。
PEOP为受到行政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
8.1.2产品保护标志的规格分为5号。
所选择规格必须保证目视清晰,且不改变图形。
各种规格外围尺寸列表如下:标志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直径(mm)22 18 14 10 88.1.3标志图案的长、短半径比例为:1.5:1,不得变形使用。
8.1.4标志颜色(色值参考)8.2保护产品的证明形式有:8.2.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见附件)。
8.2.2生态原产地产品书面证明。
8.3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可直接施加在产品、包装物或说明书上。
在用于宣传时,可在8.1.2、8.1.3条款规定基础上同比例放大或缩小。
8.4 不得误用、滥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不得误导宣传。
9.监督管理9.1年度审查。
评定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产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应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审查计划和审查报告,通过评定当年不实施年度审查。
9.2监督检查。
受理机构应承担日常监督职责,根据受保护产品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所负责的受保护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或频次。
受理机构和评定机构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管理办公室递交相关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
对境外产品的日常监督,由管理办公室委托相关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9.3专项检查。
管理办公室可在必要情况下,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检查。
9.4 随机抽查。
管理办公室可按双随机原则对受保护产品进行随机抽查。
9.5管理办公室对年度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产品,责令整改,严重的暂停或撤销证书,停止其标志使用。
10 .附则10.1对于获得或被取消生态原产地保护资格的产品、获得或被取消评定机构资质的评定机构,管理办公室及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告。
10.2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受理、评定、使用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受理机构或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10.3政府采购及服务贸易中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参照本工作导则执行。
10.4本工作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