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以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环境,确保校园安全为目标。
具体办法如下:
1. 违纪行为分类:将违纪行为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2. 轻微违纪处理办法:
a. 轻度违纪:如迟到、旷课、不服从管理等,可采取口头警告、批评教育、适当劳动等方式进行处理。
b. 一般违纪:如打闹、使用手机、携带违禁品等,可采取书面警告、扣分、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3. 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a. 较严重违纪:如打架斗殴、偷窃、欺骗等,可采取停课、记过、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
b. 极端严重违纪:如进行违法活动、伤害他人、涉及毒品等,可采取停学、开除学籍等严厉措施进行处理。
4. 处理流程:
a. 违纪发现:学校教职工或学生举报、检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纪行为。
b. 调查核实: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违纪情况,了解事实以及违纪学生的态度和情况。
c. 处理决定:学校相关负责人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学生的态度及情况综合考虑,做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d. 处理通知:学校将处理决定通知违纪学生及其家长,并说明相关的处理理由和期限。
e. 处理执行:学校教育部门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的监督和执行,并进行相应的跟进,以确保处理效果。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施。
此外,学校也需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以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4、故意殴打同学致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罚外,还要按其责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四、实施程序:1、凡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班级学生讨论,班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班主任整理上报材料,年级主任审核以后,报政教处,经政教处调查核实后,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2、对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前,班主任与年级主任必须先找学生及家长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以便达到共同教育的目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9、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1、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职业学院越来越受到青年学子的欢迎。
在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校方也需要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制定违纪处罚制度,以维护学生的学习秩序和校园文化建设。
下面,本文将针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违纪行为分类1、违反校规校纪包括出入违禁区、携带违禁物品、乱涂乱画、破坏校园设施、妨碍他人学习等。
2、违反纪律要求包括学习自律、考试纪律、宿舍管理等。
3、违反诚信规定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实习违规等。
二、具体违纪处罚措施1、警告处分一般用于初犯且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
2、记过处分一般用于较轻微的不良行为或二次或多次违纪的不良行为。
3、留校察看处分对于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校方可以做出留校察看处分。
4、退学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学生,可以做出退学处分。
5、公示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窃取、销售试卷等行为,可以做出公示处分。
三、制约措施1、师生契约制定师生契约,明确学习目标和过程,建立学生自我约束的意识。
2、课堂考勤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堂出勤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
3、教育引导在处罚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四、对违纪处罚的原则1、公正、合理违反校规校纪、纪律要求和诚信规定后,校方必须公正、合理地做出处罚。
2、罚当其罪对于同等违规情节的学生,采取一视同仁的惩罚标准,不偏袒。
3、以教育为主处罚的同时,进行教育引导,避免学生出现同类违规情况。
总之,违纪行为对于职业学院的学生来说是严重的问题,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自身的素质,学校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有效的违纪处罚规定,让学生明白“有纲常则有定,有定则有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构建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某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二)积极配合学院查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三)过失违纪者;(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者。
第六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四)证人签名的证言;(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职业学院学生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基本要求1.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尊重师长,友善相处。
2.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课堂规则,不得在课堂上玩手机、与他人交谈、吃东西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3.学生应当维护学院的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毁坏,如有故障及时反映。
4.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校服,不得穿着过于暴露、不雅或与学校统一着装不符的服装。
5.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并服从组织安排。
三、学生违纪行为处理1.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依据情节轻重考虑处理方式,学院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口头批评。
(2)书面警告。
(3)通报批评。
(4)警示谈话。
(5)责令停课或者离校。
2.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学院将建立违纪档案,存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学生在参加招聘、考研等重要环节时,对违纪行为有过处理的将视为不良记录,影响招聘、考研的结果。
四、学生奖励1.学院将对表现优异、思想道德表现突出、帮助他人等表现给予奖励。
2.奖励内容包括:(1)表彰。
(2)荣誉称号。
(3)奖学金。
(4)相关证书。
五、附则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本规定相关内容有疑问或建议的学生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
结语本规定的出台旨在提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水平,营造良好校园秩序,希望全体学生严格遵守,牢记学校宗旨和理念,为打造高素质职业人才而努力!。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善于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的期限:处分的期限是指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寒暑假可以算作受处分时间)。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一)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六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五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学金。
是学生干部的同时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习情况,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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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仍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应受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限期一周以内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受到三次以上违纪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期间连续两次以上违反纪律者,后一次处分可以从重;同时具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应受处分者,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处分学生的程序为:
(一)学院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陈述和申辩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陈述、申辩管理规定》办理。
(二)学院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及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学生申诉的提起、受理和复查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院作出处分决定以后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代理人。
但涉及学生隐私的,可以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遵循如下报批程序:
(一)由学生所在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出预处理意见,经系主任签字后将处理意见、调查材料及学生本人的检查一并报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进行事实审核,并拟出相应的处分或者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二)学生所在系的处理或者处分意见与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的意见不一致时,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应向系说明理由;如果意见仍不能一致,报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对受处分者,同时执行如下规定:
(一)获奖、助学金者,停发奖、助学金。
(二)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如实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组织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组织观看、传播反动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者;组织煽动罢课、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者;组织成立非法组织者;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组织非法传销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情节严重但有悔改表现,经教育能坚决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上述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贩卖、藏匿、吸食毒品者,组织、参与走私、与赌博者,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贩卖、藏匿、吸食毒品者,一经查实,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赌博者(含组织者,提供场地、工具者)者:为首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偷窃、诈骗、勒索、抢夺、贪污、冒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赃款赃物由公安等有关部门追缴,学院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元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元以上不满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元以上不满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外人提供作案条件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抢劫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赃款赃物由公安等有关部门追缴。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以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其他损失的视损坏程度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打架斗殴者,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致人受伤或者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打架事件责任者作伪证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及伤人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违反本条规定而致使他人受伤的,受伤者必要的医疗、护理、交通、营养、损失等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辱骂、威吓他人者,造谣毁谤他人者,伪造证件者、冒用或者盗用他人证件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辱骂他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造谣毁谤、诬陷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校徽、成绩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他人学生证、校徽、伪造盗用饭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加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破坏社会道德风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制作、复制、出售淫秽物品,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观看淫秽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抽烟,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采用其他方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真检讨,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能认识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教室(实验室)管理规定者、扰乱正常课堂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按下列情形处理:(一)上课时擅自进行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且干扰教师正常教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服从任课老师的管理,顶撞、辱骂老师、扰乱课堂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教室(实验室)管理规定,未造成事故,但影响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事故或者财物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破坏校园环境及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校园内起哄、酗酒、猜码、搓麻将,影响校园正常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校园墙壁乱写乱画、乱踏脚印、乱吐痰、乱张贴,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擅自砸、烧物品扰乱公共秩序,故意向校道、宿舍走廊等公共场所砸酒瓶等玻璃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校园的公共设施、草坪、花木、纪念性建筑、雕塑、装饰品者,除照价赔偿以外,给予记过处分;故意破坏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水电时,不按规定关水关电者,给予警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