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配合费与管理费及区别
总包管理费及总包配合费

总担保理费、总包配合费及总承包单位为指定承包人供应的服务及管理的详尽内容:总担保理费指的是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指定专业承包工程和指定专业承包人推行管理而发生的花销,承包人必定管理协调指定专业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度、运输、仓储、住宿(在建建筑物内不一样意住人)等方面的工作,及时供应满足施工下一工序的工作面。
总担保理费以总价形式由承包人在招标报价中自行填报,费率区间在:0~2%之间,结算时不因金额调整而调整。
总包配合费是指施工过程中给承包人配合的花销 , 包括指定分包人给承包人现有设施所需支付的花销,该花销由指定承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人,总包配合费以指定专业工程的合同价为计费基础,配合费率按以下比率执行:a. 幕墙及屋面工程: 1.5%b. 精装修: 0.8%c. 消防工程: 2%e. 电梯安装工程: 2%(不含设施费)f. 高压电气安装工程: 2%(不含设施费)g. 弱电工程(智能建筑及有线电视)工程:1%h.手术室工程 : 0.8%i.其他工程(不含设施费):1.5%(含气动传达工程,雕塑、喷泉工程,室外景观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配合费包括的主要内容(但不限于):1)供应工地内垂直运输设施(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2)通道与场所,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
3)承包人须在现场设置工程会议室 1 间,应满足承包人自己工程会议的需要,并装备配套会议桌椅及空调设施等,该花销含在相关报价内;为指定专业承包人供应现场临时办公室、仓储地址、卸货点等。
4)承包人负责向招标人指定承包人及时供应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接口;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指定承包人的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花销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负责。
5)承包人负责及时向指定承包人供应标高、定位点线等。
6)承包人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指定承包人能够在承包人的协调下使用,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指定承包人自行解决。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 -一叶轻舟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 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 (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 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配合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配合服务费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条文说明解释:“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但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何:指分包工程投标报价)向总承包单位支付该项费用。
配套费:至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总、分包单位之间施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临时设施、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或起重吊装设备,以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则不包含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办法。
(三)总承包服务费发生的情形(四)总承包人收取了总承包管理费,需做哪些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1、统一向建设单位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2、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3、按合同规定范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4、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5、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管理工作。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理解与计算标准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理解与计算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关于总包管理费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什么是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1)分包管理费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
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
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包服务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总包人直接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施工人三种情况下,工程质量责任的区分)总包管理费,指在总包人合法分包工程的情况下,由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再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
如果由总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因其取得了二者工程款的差价,故不存在总包管理费的概念,或者说工程款差价中包括了总包管理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又称总包服务费,是指在发包方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人,但施工现场需使用总包方提供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所谓的配合费。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实施。
这时,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签订由总包方为专业工程项目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并且由发包人支付相应配合费的约定。
这时,总包方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由于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取费比率也比较相近,二者容易混淆。
故本所律师结合以往处理建设工程的相关案例和经验,对此经行详细说明。
一、总包人直接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结算的总包人获取工程款价差、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总包人获取总包管理费),就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的联系与区别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的联系与区别内容摘要实践中发包方将部分工程指定分包或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的情况并不少见,总包方将工程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的情况也很普遍,此类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总包人提供管理、配合或相应服务,总包人因此向发包人或分包人收取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
就不同费用情形下,总包方是否对分包方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试予以分析。
一、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的概念(一)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又称总包服务费,是指在发包方将部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但施工现场需使用总包方提供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及其他相关服务,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1 总承包服务费规定: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实践中,将这种由发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如基坑支护、消防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直接发包而不纳入总包范围的发包方式,称之为“平行发包”总包配合费是平行发包情形下,因总包方需要就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总包管理费《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即总包人可以将将其承包范围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由总包人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模式,又称为“独立分包”。
在此情形下,总包人因对分包人进行施工管理、施工条件及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为总包管理费,由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
二、费用性质不同与总包人法律责任的关系(一)平行分包情形下,总包人就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收取总包配合费的,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在平行发包情况下,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并不在总包单位的工程承包范围内,总承包人仅根据其与发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合义务,因此如专业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或出现安全事故的,总包人仅根据在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根据过错承担内承担违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
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总承包人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必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管理费,而这时总包管理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分包人而非发包人,总承包人如果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就必须与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总承包人不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无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配合费,而这时总包配合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发包人而非分包人,总包人如果只收取总包配合费就无需与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当发包人就总包加平行发
包模式(指定分包)约定,总承包人既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又收取了总包配合费时,那就要求总承包人不仅要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切实做好对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时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总包管理费了。
施工配合费是总包单位为配合分包单位所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
在各省的定额中有说明。
建设单位必须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将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如铝合金窗、铝合金吊项、铝合金隔断、铝合金墙面墙裙等)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伯应以整个单位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向建设单位收取就计取的全部费用。
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又无力施工,需人才济济定专业施工单位将其安装、装饰等部分(电梯,集中空调,消防报警、玻璃幕墙)单独分割发包给各专业施工单位。
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
计取配合费的条件是施工同步,计取标准按分包工程总价的2--5%。
计取配合费的计算基础是定额基价部分价值,不含动态管理或市场因素的价值差。
配合费单独计列,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并入总造价内。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要提供现志水、电、道路、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与各专业施工单位发生的水、电费垂直运输费、周转性材料摊销费据实结算,由各专业施工单位付给主体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