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地点、纳税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初级会计实务》第三章讲义7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考题·单选题】(2011年)某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结算,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合同签订的当天B.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C.收到预收款的当天D.租赁业劳务完成的当天[答疑编号31890308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2010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将一栋自建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
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当月乙公司预付了1600万元,余款在以后两个月内结清。
已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标通知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
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薄,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的确定

合 同 、 司章程 、 公 管理 制度等 。二级分 支机 构在办 理税务登 记 时应 向其所 在 地 主管 税 务 机关 报 送非 法 人 营业 执 照 ( 印 复 件 ) 由总机 构 出具 的二级 分 支机 构 的有效 证 明 。以总 机构 和
是: 由总机构 按 照以前年 度 (— 1 6月按 上上年 度 , 一 2月按 7月 1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 (0 9 2 1 )《 于建筑 企业 所得 税 ( 20 2 号 、关 3 征 管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0 0 3 ( 2 1 9号 ) 《 于跨 地 区经 3 、关 营建 筑企 业所得 税征 收管 理 问题》 国税 函 [0 0 16号 ) ( 2 1 ]5 等 文件 规定 .对跨 省从 事 建筑 安装 的企 业所 得 税纳 税地 点 , 明
确如 下 : 1属 于总 机构 直 接管 理 的项 目部 。 能 够提 供相 关 证 明 . 其 的. 应统 一按 收入 的 02 . %就 地预缴 企业 所得 税 。对建 筑企业 总机 构直 接管 理 的跨 省 项 目部 ( 括 与项 目部性 质 相 同的工 包
地 区的计 算方 法计算 并缴纳 企业所 得税 。如执行上 述过渡 政
业 机构 。 就 地预 缴企业所 得税 。 不
程 指挥 部 、 同段 等 , 同 ) 向项 目所 在地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出 合 下 ,
具 了总机 构所 在地 主 管税务 机 关开 具 的《 出经 营活 动税 收 外 管理 证 明》 ,并 且项 目部 向所在 地 主管税 务机 关 提供 总机 构 出具 的证 明该项 目部 属 于总机 构 的证 明文 件 的 , 按 项 目实 则 际经 营收 入 的 02 .%按月 或按 季 向项 目所在 地 主管 税 务机 关 预 缴企业 所得税 。对建筑 企业 总机构 直接 管理 的项 目部未 提
工程施工简易纳税

工程施工简易纳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税收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政府为了减轻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工程施工简易纳税政策为广大建筑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简易纳税的定义、适用条件、计税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施工简易纳税的定义工程施工简易纳税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企业采取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降低税负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简易纳税,建筑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工程施工简易纳税的适用条件1. 工程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范围;2. 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3. 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4. 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税收手续。
三、工程施工简易计税方法1. 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2. 税率的确定:工程施工简易纳税的税率为3%。
3.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当天。
5.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为建筑服务发生地。
四、工程施工简易纳税的优点1. 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工程施工简易纳税政策简化了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程序,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
2. 降低税负:通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增加利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3. 提高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建筑企业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提高市场占有率。
4. 促进建筑业发展:工程施工简易纳税政策有助于激发建筑企业的活力,推动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注意事项1. 建筑企业在享受工程施工简易纳税政策时,需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
2. 建筑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税收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工程施工税在哪交

工程施工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工程施工税的缴纳地点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和管理分工。
一、工程施工税的缴纳地点1.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工程施工税。
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地或者经营地。
如果纳税人从事工程施工的地点与其注册地或经营地不一致,应当向从事工程施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工程施工税。
2. 工程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有临时税务登记,应当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工程施工税。
如果纳税人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没有临时税务登记,但需要在当地缴纳工程施工税,应当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 跨地区工程施工税缴纳:对于跨地区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工程施工税。
对于跨地区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设立临时税务登记,并按照当地税收政策缴纳工程施工税。
二、工程施工税的申报和缴纳1. 纳税人应当按月计算工程施工税,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期限为月份结束后的15日内。
2.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提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3. 纳税人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完成情况,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工程施工收入× 工程施工税率。
其中,工程施工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4. 纳税人缴纳工程施工税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规定的税收票证,确保税收票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工程施工税的缴纳地点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和管理分工。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时申报并缴纳工程施工税,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及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收入总额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一)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1、按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观;(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接月确认收入的实现;(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确认已完阶段收入的实现;(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未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分段(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或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等,应当在工程移交、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对企业取得的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确认其收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1996]038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为纳税人。
(三)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那么,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如何确定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的一般规定1. 跨地区施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在施工所在地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所在地即为纳税所在地。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1. 施工地点变更:如施工地点发生变更,纳税人应向原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2. 项目分阶段施工:对于项目分阶段施工的情况,纳税人应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跨境工程:对于境外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缴纳税款。
三、工程施工缴税的相关政策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具体税率根据项目类型和纳税人身份而定。
2.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营业税是一种按照销售额计征税金的方式,而增值税是一种按照产品的增值额计征税金的方式。
2012年,我国开始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并于2016年全面实施。
建筑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涵盖了多个环节和参与主体。
确定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纳税负担和税收征管的效果。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根据建筑业参与主体和业务环节的特点,确定纳税地点的选择范围。
建筑业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营改增纳税地点的选择上可能存在差异。
比如,施工企业通常在项目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纳税地点可能与项目所在地一致;而工程设计单位通常在办公区域内从事设计工作,纳税地点可能与注册地址一致。
其次,要考虑纳税地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建筑业往往涉及多个项目,不同项目往往位于不同的地点。
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地点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的规模、分布情况和运作模式,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便于管理和缴税的地点。
一方面,纳税地点应该能够方便企业不同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另一方面,纳税地点要考虑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执法力度。
这样既能够兼顾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能够保证税收的合规性。
此外,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还需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纳税地点的选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法税律,企业应当选择真实的经营场所作为纳税地点,不得采取虚假地址、虚拟场所等方式逃避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地点时也会进行核查,确保纳税地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还应注重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商。
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的主要执行机构,他们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企业在确定纳税地点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纳税政策、营改增的要求和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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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8)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9)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②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解读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
2010-12-10 信息来源:如东县地税局 作者:马军 浏览次数: 351 字号:[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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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向是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部分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对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不准确,往往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尤其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发生了新的变化,现从政策与实际操作方面入手,作如下解读: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应从以下方面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此项规定是从原则上改变了财税 [2006]177号文中的“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不论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是否已经开具发票,都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已经实际发生。
这项政策的改变与原规定相比,在实践操作中征纳双方更容易理解和执行。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书面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应付款的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这项规定对征纳双方都是巨大的涉税风险点,目前据了解,部分纳税人仍保留着“收多少钱、开多少票、纳多少税”的思想,尤其是当书面合同已经到了规定的付款日期,但因对方原因未能及时付款或只付了部分款项时,对达到收款日期仍未取得款项的未能按期申报纳税。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4、对于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自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合同签订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不签订合同,则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在计算营业税时,要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确定计税营业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这两个税目的计税基础是不一致的,前者为销售价,后者为成本组成计税价。
5、对于自建建筑物无偿赠送的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虽然条例和实施细则没有提及,但无偿赠送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原财税[2006]177号文中的“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我们作可以理解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应当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6、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俗称甲供材)时,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但是可以理解为甲方供料(除装饰
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甲供材的日期。
7、工程分包人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是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人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承包人进行结算,所以分包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承包人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在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时要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于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这样会计处理中根据收入确认金额据以提取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根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缴纳的营业税金产生时间差异,这是税收征纳双方都需要注意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