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通用版)

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
环境事件、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公司员工和公司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一、前言在任何一个生产单位内,生产安全事故都可能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责任1. 总体责任生产单位的领导必须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在安全生产问题上要履行主体责任。
2. 部门职责生产、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风险评估与防范1. 风险评估在生产过程中,要不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不漏掉任何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 预防措施在评估出存在的风险后,必须要设置相关的预防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事故应急处理1. 应急预案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一旦出现事故,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快速反应事故发生后,必须要迅速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五、事故调查与报告1. 调查程序事故发生后,要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归档记录。
2. 报告要求要求事故调查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事故过程,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事故的追究和整改1. 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员要进行追究,确保责任清晰。
2. 整改措施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事项要进行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结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是当前企业必须要严格执行的重要规则,只有严格依照管理办法来做好各项措施,才能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希望每一个生产单位都能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的应急预案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而规定确定的防范、预警、救援、处理措施,并明确各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综合施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总责,各级部门、单位、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相配套。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由本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的特定情况,分别制定总体部署预案和专项预案。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满足以下要求:(一)内容合理、有效,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安全;(二)科学合理、可操作,确保防范和疏导措施有效;(三)明确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确保责任明确、协调一致;(四)充分考虑应急预案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背景和预警要素的分析;(二)预案组织体系和应急响应的领导机构、工作机制等;(三)应急组织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四)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的配置;(五)信息报告、接处警和通信联络的机制;(六)事故处置的程序和措施;(七)人员疏散、转移和救护的方案;(八)事故影响区域的防护和隔离措施;(九)灾后恢复和重建的措施;(十)评估、演练和改进的机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一)明确编制工作组成员及其职责;(二)搜集、整理、分析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实际需求;(三)制定编制工作计划,并明确编制任务及工作时限;(四)拟订预案编制方案,并提请单位负责人审定;(五)根据编制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初稿;(六)邀请本单位、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对初稿进行评审;(七)组织内部员工广泛征求意见,解决争议问题;(八)对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修订稿;(九)修订稿上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指为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前组织和部署,明确预警、报告、救援、善后等工作内容,制定的一套行动指导方案。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预案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制定预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预案的制定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在生产经营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生产设备和工艺特点,合理编制预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灾害性环境和生产事故应急措施的调查与评估;(二)预警信号的制定和发布;(三)事故报告和信息报送的程序;(四)应急机构、人员的安排和责任;(五)事故现场救援与应急处置的措施;(六)事故善后工作和恢复重建的程序;(七)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的要求;(八)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预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定的预案,明确指挥、协调、通信、救援等各项工作内容和职责,确保应急处置的协调运行。
第三章预案的实施与修改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实施,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完备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生产企业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预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完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第四章预案的评估与监督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的预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并指导整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对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事故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四)快速反应,协同处置;(五)科学合理,实用高效。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事故安全预案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在预案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中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编制与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生产事故安全预案。
第九条生产事故安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等;(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三)风险辨识与评估:包括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四)应急响应:包括预警、应急启动、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恢复等;(五)应急保障:包括应急物资、应急设施、应急资金、应急通信等;(六)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和实施;(七)总结评估:包括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效果评估、改进措施等。
第十条生产事故安全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实用高效;(二)内容完整,条理清晰;(三)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四)可操作性强,便于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当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后,为了尽快控制事故的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目标是,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为重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综合施策、时刻准备。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在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生产活动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的,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工作分工和责任追究的方案。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救援预案、包括善后处理、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活动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备案。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是指为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损失而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设置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规模、行业特点、安全风险等确定。
重要行业和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应急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指挥中心,设置应急值班人员,随时应对突发事件或事故。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工作职责包括:发出预警、指挥调度、组织施救、协调各方联络和善后处置等。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进行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监督。
2.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监控: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监控措施,确保事故及时预警和防范。
3. 事故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定事故紧急预案,指导和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事故救援、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4.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发生事故后,及时开展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对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
5. 安全培训与教育: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
6. 安全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7. 信息报告与公开:加强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和公开,促使企业和公众对安全生产形势的了解和重视。
8. 经济手段与奖惩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以上仅为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二)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我公司制定了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所有员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并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整体推进、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责任明确、措施有效、落实到位、处罚有力的原则,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草拟和修订,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布。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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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三条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七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八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九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十一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4、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以及属非固定资产的易耗设备、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损失。
第十三条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十四条根据人身伤亡人数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指我方所占数额,负次要责任的降低等级划分),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小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3、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轻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大事故。
4、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4人以上死亡,或重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小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但尚未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1天,但尚未对环保车间造成冲击,且未对外界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已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2天,导致环保车间超标排放2天及以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事故。
3、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并由此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轻微污染,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公司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对公司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并由此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程度和限工时间,人身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受伤人员需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事故;受伤人员未经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15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事故。
2、一般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3-6个月之内或受伤程度达到五级及以下致残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受伤程度达到四级及以上致残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以上或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十七条根据一次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或受伤人数,火灾、爆炸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轻微事故标准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小事故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一般事故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重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和影响生产情况,生产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单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下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指事故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恢复时所耗用的人工、设备费用;不包括事故后停产、减产的损失)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3)一次事故造成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4、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及以上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公司全面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根据一次质量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修复程度,质量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2、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3、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名牌、免检产品荣誉被撤销。
4、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200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及影响生产情况来划分: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3、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划分等级,按一般事故处理)。
1、虽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二十二条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达不到事故等级标准的异常情况称为异常事件。
第四章事故分工管理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事故主管部门及本公司事故管理部门、事发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事故管理职责分工:1、安全部:负责对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
2、生产中心:负责电器、仪表、设备等生产事故,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冻凝及工艺操作等生产事故,厂内机动车、生产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
3、安保部:负责盗窃、破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4、行政中心:负责交通事故、供销质量事故及后勤办公室系统的各类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环保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各部门管理职责确定相应事故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相应事故的调查,同时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当发生事故时,同时有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以人身事故调查为主;当设备损坏与停车、停产事故同时发生时应以设备事故调查为主;非计划停产、串料、跑料应以生产管理部门调查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经查明原因后按职责分工进行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