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合集下载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三、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五、详细规划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七、镇(乡)总体规划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九、村庄规划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十二、近期建设规划十三、专项规划十四、环境整治规划十五、城市设计十六、概念规划十七、规划评估十八、规划论证十九、编制标书二十、电子文件二十一、课题研究二十二、建设项目仿真服务二十三、其它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简称《暂行标准》)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

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第四条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规划体系(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规划体系(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

2019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9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9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1 城市总体规划1.1总体规划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由双⽅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的,费⽤由规划设计单位⾃⾏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1.4多规合⼀1、多规合⼀按照城乡统筹规划费⽤的2-3倍进⾏计费。

2、多规合⼀计费基价为80万元。

2 分区规划3 详细规划3.1控制性详细规划3.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个层⾯:直接编制地块层⾯)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详细规划按45%计费。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3、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案⽰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4、编制两个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作量划分⽐例:1) 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若增加分图则,现状调研阶段30%,⽅案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35%;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案阶段55%,成果制作30%;若增加分图则,⼯作量划分⽐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6、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

3.1.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2、建筑单位为选型⽅案。

如做建筑单体⽅案设计,则建筑⽅案费⽤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另计。

4、规划总平⾯⽅案每增加⼀个,委托⽅应增加30%的规划费⽤。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修建性总平⾯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

对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认识

对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认识
1 , 01 Th wo d c m e t l y a mp ra t o e i u d n h 2 6 0. e t o u n sp a n i o t n l n g i i g t e r
2 2日下发 了 《 月 城市 综合交通体 系规 划
编制办》 ( 以下简称 《 法》) 办 。为配
两个 文件 的主 要 内容 进行 了分析 解读 。
Ab ta t: M i i t fHo sn n b n Ru a v l p n f sr c n sr o u i g a d Ur a - r lDe e o me to y t e Pe p eS Re u l fCh n a e e s d ” r c d r s o b n h o l’ p b i o i a h sr l a e P o e u e fUr a c
城市 交通 第 8 第 5 2 1 年 9 卷 期 00 月 一 文章编号 :6 25 2 (0 0 0 —0 10 1 7 —3 82 1 )50 0 .5
U b n T a s r f i a V 1 r a r n po t Ch n , o . No 5 S ptmb r 0 0 o 8 .。 e e e 1 2
a d ” ieie o b n Co r h n ie Trn p rain S se n Gud l sf rUr a mp e e sv a s o tto y tm n
Pa nn ”(2 ]f e≠ 0 ep cie n F b ay 2 a d Ma l ig [0 i } )rs et l o e r r n y n 1 0 l 8 vy u
随着 中国经济 社会 的快 速发展 ,城 市 中各种 交通 矛盾 日益尖锐 ,城市 交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2030

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2030

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年~2030年)规划文本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长沙理工大学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目标 (3)第三章交通发展战略 (6)第四章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10)第五章对外交通系统 (12)第一节交通运输发展形势 (12)第二节对外交通设施规划 (13)第三节高速公路衔接布局规划 (18)第六章 (20)第一节道路网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交叉口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路网建设序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道路建设投资估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城市广场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应急救援道路系统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42)第一节常规公交系统规划 (42)第二节出租车系统规划 (50)第三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 (51)第九章客运枢纽及货运系统 (58)第一节客运站场 (58)第二节货运系统 (59)第三节综合枢纽规划 (61)第十章城市停车系统 (62)第一节停车需求预测 (62)第二节停车发展战略规划 (62)第三节路外公共停车场规划 (63)第四节路内公共停车场规划 (68)第五节配建停车场规划 (70)第六节自行车停车场规划 (72)第七节停车发展政策与体制 (73)第十一章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规划 (75)第一节交通管理规划 (75)第二节交通信息化规划 (77)第十二章近期规划 (79)第一节对外交通系统 (79)第二节道路网络系统 (79)第三节公共交通系统 (80)第四节停车设施 (82)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84)第十四章附则 (8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岳阳市交通紧张局面,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水平,改善公共交通,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交通体系,制定《岳阳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
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
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
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
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

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确定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三)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确定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的原则和策略。

论证客运交通
走廊,确定大运量公共客运系统的组成和总体布局。

论证货运交通走廊,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四)交通场站:提出各类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

论证城市交通与
对外交通的衔接关系,确定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规划布局、功能等级、用地规
模和配套设施;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指标、布局和用地规模;确定城市物流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

(五)道路系统:确定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和建设标准;确定城市主要道路网络布局和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基本形式和建设要求,确定自行车与步行交通系统网络
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确定自行车与行人过街的基本形式和总体布局要求;提出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

(六)停车系统:论证城市各类停车需求,提出城市不同区位的分区停车政策,确定各类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原则和要求。

(七)近期建设: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近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和实
施措施。

(八)保障措施: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评价规划方案的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
划图纸及基础资料汇编。

(一)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规划说明书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并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论述。

交通调查分析、交通模型等技术性分析文件以及主要专题研究成果应当作为规
划说明书的附录。

(三)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现状
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当分别表示,图例应当一致。

(四)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编制中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
件。

第十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

规划成果在技术审查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直辖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经技术审查后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