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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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

20111年03月

201

目录

(44)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5)

第三章社团成立 (6)

第四章社团活动 (7)

第五章社团财务 (7)

第六章社团管理 (8)

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 (10)

第八章附则 (11)

12

(12)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与解散 (12)

第一节社团成立的条件 (12)

第二节社团成立的程序 (14)

第三节社团的解散 (16)

第三章社团的日常管理 (16)

第四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22)

第一节通则 (22)

第二节社团重大活动的管理 (23)

第三节高安全风险社团活动的管理 (26)

第四节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27)

第五节社团宣传活动的管理 (28)

第六节社团涉及知识产权活动的管理 (29)

第七节社团募集资金活动的管理 (31)

第八节社团离京活动的管理 (32)

第五章社团的财务管理 (34)

第六章社团变更 (36)

第七章社团奖励规定 (37)

第八章社团违章处罚规定 (40)

第一节总则 (40)

第二节违反社团成立相关规定的处罚 (41)

第三节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41)

第四节违反社团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43)

第五节违反社团财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44)

第六节可直接予以勒令解散的违规情况 (44)

第九章附则 (45)

附件一:学生社团重大活动评分办法 (46)

附件二:学生社团活动借用学校公共教室流程说明 (51)

附件三:学生社团活动借用文史楼教室流程说明 (52)

附件四:学生社团活动申请使用外设临时展位流程说明..53附件五: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悬挂室外横幅流程说明 (54)

55

(55)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55)

第二章学生社团团工委 (56)

第三章学生社团团支部 (58)

第四章学生社团团支部团员 (59)

第五章学生社团团组织的团干部 (61)

第六章附则 (61)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北京大学在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北京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到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北京大学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北京大学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原则上应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共青团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的领导。社团团组织工作实施细则由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条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应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若造成恶劣影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三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含20名)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北京大学”,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五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应制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社团主要负责人情况须报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一般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指导中心认可。

第十七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指导中心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社团在征得指导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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