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

社团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管理,规范社团活动,营造良好的学生社团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社团,保证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学校的教育方向,坚持社团团结友爱、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与学校、社会联络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自觉维护学校的校风学风,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为学生社团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活动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七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设立常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社团注册、活动审批、经费管理等。
第八条学校各学院、系(部)设立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配合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开展学生社团管理工作,并在学生社团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设立学生社团联络员,与学生社团负责人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社团情况,传达学校相关政策。
第十条学生社团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注册应当符合学校的指导思想,遵循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和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确定章程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注册应当提交学生社团基本情况、章程、干部成员名单、财产状况、工作计划等资料,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注册类别及其它有关事项,应当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按规定定期更新社团注册信息,未按时履行义务的,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可暂时停止其活动。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应当提前在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注册,并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和相关资料。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20111年03月201目录 (44)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5)第三章社团成立 (6)第四章社团活动 (7)第五章社团财务 (7)第六章社团管理 (8)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 (10)第八章附则 (11)12 (12)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社团的成立与解散 (12)第一节社团成立的条件 (12)第二节社团成立的程序 (14)第三节社团的解散 (16)第三章社团的日常管理 (16)第四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22)第一节通则 (22)第二节社团重大活动的管理 (23)第三节高安全风险社团活动的管理 (26)第四节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27)第五节社团宣传活动的管理 (28)第六节社团涉及知识产权活动的管理 (29)第七节社团募集资金活动的管理 (31)第八节社团离京活动的管理 (32)第五章社团的财务管理 (34)第六章社团变更 (36)第七章社团奖励规定 (37)第八章社团违章处罚规定 (40)第一节总则 (40)第二节违反社团成立相关规定的处罚 (41)第三节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41)第四节违反社团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43)第五节违反社团财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44)第六节可直接予以勒令解散的违规情况 (44)第九章附则 (45)附件一:学生社团重大活动评分办法 (46)附件二:学生社团活动借用学校公共教室流程说明 (51)附件三:学生社团活动借用文史楼教室流程说明 (52)附件四:学生社团活动申请使用外设临时展位流程说明..53附件五: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悬挂室外横幅流程说明 (54)55 (55)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学生社团团工委 (56)第三章学生社团团支部 (58)第四章学生社团团支部团员 (59)第五章学生社团团组织的团干部 (61)第六章附则 (61)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为加强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北京大学高校社团管理手册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云南工商学院社团管理手册(讨论稿)目录附件第一章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院团委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云南工商学院校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各学生社团的工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对于各科社团部的各项职能和工作,各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云南工商学院的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公益类六大类别。
管理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校素质拓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科(系)两级管理,即各个社团由各科分团委及各科社团部直接管理,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指导间接管理。
总体都接受校团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由各单位、学院(分团委)具体指导。
第六条学生社团对其财产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各科社团部的监督和审核。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云南工商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社团联合会对各个社团实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评分,不合格的社团校社团联合会将会建议其分部团总支及社团部取缔该社团。
第九条各科社团部需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一同监督促进社团的发展,为社团办好事干实事,全心全意服务于社团。
二、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一)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第十条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挂靠单位(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北京大学社团管制制度9.doc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制度9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2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编辑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提高学生社团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自主组织、自愿参加,以特定兴趣、特长为基础,团结和组织学生开展学术研究、实践活动和文化艺术创作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类、实践服务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公益志愿类等不同类别,校团委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拥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支持政策。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依法以宗旨、章程为依据,自主参与学校相关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有效运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开展多样化的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社团体验。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主动加强与其他社团和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校内外的交流活动。
第四章学校的支持与奖励第十条学校应当为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财务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社团的运行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优秀学生社团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学生社团展览、作品展示等形式,宣传和推广学生社团的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社团的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或者解散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 以组织社团活动为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3.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团形象的。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一、定义和目的学生社团是指学校组织的以学生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学生社团的组建和管理1. 学生社团的组建应遵循自愿、平等、自主的原则,学生可以按照自身兴趣和需求组建社团。
2. 学生社团的申请和注册应符合学校的规定,并经过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的审批。
3. 注册通过的学生社团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三、学生社团的权益和义务1. 学生社团享有与学校其他组织平等的权益,包括使用学校的场地和设施、优先参与校内外活动等。
2. 学生社团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 学生社团应定期向学校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评估。
四、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1. 学生社团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备案。
2. 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3. 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围绕学校教育目标,注重学习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支持1.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为学生社团提供相关指导和支持,包括组织培训、提供活动经费等。
2.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定期与学生社团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根据学生社团的工作表现,给予奖惩,并及时通知学生社团本人。
六、学生社团的解散和调整1. 学生社团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学校有权解散该社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学生社团如遇到重大问题,需解散或调整组织形式的,应经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
七、学生社团的评选和表彰1.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定期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2. 优秀学生社团应享受学校的优惠政策,包括经费支持、场地使用优先等。
八、附则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学生社团是大学生参与校园活动、发展兴趣爱好和锻炼领导才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确保社团活动的有序进行,学校特制定了《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旨在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注册并纳入管理的、以学生自主参与为基础、开展丰富多样活动的组织。
第二条: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通过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发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学生均有平等的加入和管理社团的权利。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社团注册与解散第一节学生社团的注册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程序由学校设立的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
申请注册的社团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团章程、组织成员名单等。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申请将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社团即可正式注册。
第二节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第七条:学生社团包括领导机构和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由社长、副社长、秘书和财务等职位组成。
分支机构由不同的职能部门组成,例如宣传部、活动策划部等。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接受会员监督、听取意见,重要事项由会员大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设立财务账目,做到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三节学生社团的解散第十条:学生社团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学校有权解散该社团。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如自行解散,应将相关事宜提前告知学校,并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社团活动与管理第一节学生社团的活动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活动安排,开展各类学术、文化、体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应事先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加强内外交流,与其他学校或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拓展社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保障学生社团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注册的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
1.3 原则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弘扬正能量,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 活动申请与审批2.1 活动计划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初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预计参与人数等。
2.2 活动申请学生社团如需开展活动,应在活动前至少一周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活动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安全措施等。
2.3 活动审批学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活动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对活动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活动审批通过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3. 活动开展与监督3.1 活动组织学生社团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活动方案组织开展活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3.2 活动监督学校相关部门应对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确保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3 活动记录学生社团应对活动进行记录,包括活动总结、参与人数、活动效果等,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4. 违规处理4.1 违规活动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社团活动,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立即停止活动,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社团和相关人员,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5. 附则5.1 解释权本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2 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学生社团活动健康、有序、积极地开展,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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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编辑本段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所有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
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编辑本段第三章社团成立第十三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北京大学”,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五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
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指导中心认可。
第十七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指导中心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社团在征得指导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编辑本段第四章社团活动第十九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指导中心批准。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指导中心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中心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编辑本段第五章社团财务第二十六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指导中心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七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指导中心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
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指导中心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九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条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
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指导中心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编辑本段第六章社团管理第三十一条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指导中心履行学期注册手续。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周都要按指导中心的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
指导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三十三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
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指导中心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五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指导中心审批。
第三十六条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
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社团BBS版面(论坛)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
社团开设BBS版面(论坛)须事先向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
社团负责人对BBS版面(论坛)的内容负责,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
社团BBS(论坛)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
第三十八条指导中心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指导中心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九条指导中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指导中心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指导中心予以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指导中心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指导中心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编辑本段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第四十一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指导中心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指导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指导中心可以将其解散:(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三)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编辑本段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校本部以外的校区(分部)原则上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特殊情况可在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指导中心,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指导中心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指导中心确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经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