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29日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能源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
节能降耗和能效提升是全球公认的“第一能源”,是加强能源安全、实现经济脱碳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十三五”期间,我省能效水平持续提升,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7.3%,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提出节能减排要保持全国先进水平,绿色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能源发展居全国前列。
本规划旨在通过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
本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编制,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我省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通过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2.任务:-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指标。
-加强煤炭使用监管,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
-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支持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加强煤炭矿区的环境治理工作,推动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工作措施和方法1.加强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目标和要求。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推动各地方政府履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责任。
-加强对煤炭消费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禁超标排放。
2.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减少对煤炭的依赖,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如天然气、太阳能和风能等。
-加大对煤炭消费的限制,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高效利用的清洁燃煤技术。
-加大对能源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投资和补贴,降低清洁能源的成本,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鼓励企业在生产中使用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产生。
4.加强煤炭矿区的环境治理工作-加强对煤炭矿区的环境污染治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提高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推动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矿工的安全。
四、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1.预期效果-减少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和环境质量。
-降低煤炭消费对能源供应的依赖,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
-提高清洁能源的利用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推动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影响评估-经济影响: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将导致部分企业关停,对煤炭产业链上的相关产业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但同时,清洁能源的推广和煤炭产业的转型升级将促使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产生,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社会影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能够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
2017、2018国家发改委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

附件22017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7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2017年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
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职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推动企业债务和资产处置,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
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进一步明确产能退出标准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为指导,以国发〔2016〕7号文件为依据,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严格不安全产能退出标准,加快落后和不达标产能退出,引导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一)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
对于长期停工—1—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对于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二)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
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纳入当年去产能范围。
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关闭退出。
(三)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
1.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绍兴市能源“双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绍兴市能源“双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绍政办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绍兴市能源“双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2018年绍兴市能源“双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2018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0日2018年绍兴市能源“双控”工作方案为高质量扎实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十三五”节能降耗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17〕20号)精神,现就2018年我市能源“双控”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试点为总引擎,以绿色制造引领能源结构优化,以改革创新激发节能降耗工作活力,完善节能管理体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全市能效水平和绿色发展水平,确保完成2018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为美丽绍兴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2018年,全市单位GDP能耗比2017年下降5.06%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以上,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增长控制在0.76 %以内,确保完成省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任务。
三、重点工作(一)严格落实能源“双控”,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落实目标责任。
深入推进节能目标责任制建设,严格落实能源“双控”目标责任,分解落实2018年节能目标任务,分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节能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重点用能企业,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浙江省能源结构优化方案研究

浙江省能源结构优化方案研究12020年4月19日浙江省”十二五”和中长期能源结构优化方案研究(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规划院)一、浙江省能源结构特点(一)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消费品种以煤炭为主,产业能耗以二产为主,能源消费结构亟待优化1、能源消费品种我省能源消费总量15567万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消费13276万吨,石油及制品消费2310万吨、天然气19.09亿立方米、水电、风电和核电396亿千瓦时、从外省净调入电量287亿千瓦时,煤炭、石油及制品、天然气、一次电力及其它的消费结构为63.2%∶21.7%∶1.5%∶13.6%。
我省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从1997年至今,煤炭消费量从4765万吨增加到13276万吨,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维持在61%上下,最高年份达到67%,最低年份降至55%,但以来由于重化工业发展和大批新建燃煤电厂投产,煤炭占比不降反升。
发电用煤7400万吨,占全省煤炭消费总量的55.7%;供热用煤2200万吨,占16.6%,两项合计占22020年4月19日72.3%。
石油及其制品(简称油品)消费从的1120万吨增加至2310万吨,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维持在20%左右。
我省自接入西气东输天然气以来,天然气消费快速增长,由的0.31亿立方米增长至的19.09亿立方米,消费比例当前为 1.5%左右。
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随着”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措施的实施而快速发展,消费比例稳定在7~11%。
总体而言,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占据主导地位,天然气、一次电力等清洁能源比重偏小,仅占15%左右。
1997~我省能源消费结构见图1—1。
图1—1 浙江省1997~能源消费结构与广东、台湾、日本等国内外资源禀赋条件相近的发达地区相比32020年4月19日4较(见图1—2), 广东省煤炭、石油、天然气、一次电力及其它的结构比例为41.1∶34.9∶0.3∶23.8,消费结构明显优于我省。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政策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政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2014年能源消费总量达42.6亿吨标煤,煤炭在整个能源消费中占到66%[1]。
在同期全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29.9%,OECD国家煤炭占比为20%左右[2]。
全球煤炭消费二氧化碳排放在能源活动中占比长期稳定在40%左右,远低于中国80%左右的水平。
2000年以来全球煤炭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呈现加速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煤炭消费增量的大幅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2012年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供应让中国实现了经济繁荣,但也让中国付出了沉重代价:环境和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公众健康遭到威胁。
目前这种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中国的资源正在被快速地消耗,尤其是对矿石能源的枯竭式开发更加剧了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区域上的稀缺性。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中国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将会占全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28%左右[3]。
一空气污染危机催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近几年全国频繁出现的大面积重度雾霾已敲响警钟,现在已经到了必须痛下决心解决经济、资源和环境之间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的紧要关头。
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4]。
在“国十条”中明确载明,“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2014年煤炭减量化、替代化和清洁化是应对空气质量恶化和降低PM2.5污染的首要的、有效的措施。
当前,东部沿海的许多省份定出了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目标,例如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和西部地区的陕西省都已经开始制定煤炭总量控制方案。
当前雾霾污染已在全国呈蔓延之势,辽宁中部、武汉、山东、长株潭、成渝、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等城市群雾霾频发,海峡西岸城市群空气污染天数也快速上升。
随着城市化和经济扩张,全国性的空气污染趋势将会继续恶化。
浙江省宁波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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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加强秸秆焚烧管控 秸秆综合利用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用地结构 调整
控制农业氨 排放
种植业
畜禽养殖业
完成时限 全年 全年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制定实施方案
2018 年 12 月底前
工业炉窑排查
2018 年 10 月底前
全年
修订完善应 急预案及减 排清单
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2018 年 11 月底前 2018 年 9 月底前
工程措施
对 20 家石化企业、11 家化工企业、99 家工业涂装企业、20 家包装印刷 企业、14 家纺织印染企业以及 2 家电子信息企业已有 VOCs 治理设施进行 升级改造,提高 VOCs 去除效率。其中,舟山绿色石化削减替代项目 1 个, 为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罐区管线 VOCs 治理项目。
对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2018 年 12 月底前
宁波钢铁完成焦炉脱硫脱硝工程:针对焦炉烟气新建 SDA 脱硫+SCR 脱硝 联合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
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 开始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开始供应地区禁止销售低于国六 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逐步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 油并轨”。
宁波舟山港实施船舶驶入排放控制区换烧低硫油(≤0.5%m/m)。
全面取缔黑加油站点(含加油车、船),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计划的通知》(国发〔X〕65号)和《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X发〔X〕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坚持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倒逼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着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兼顾。
统筹把握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推进总量控制和减量替代工作有序开展。
以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整治燃煤锅炉、深化节能改造等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坚持煤炭总量控制与清洁能源发展相同步。
以削减存量和严控增量为抓手,压减高耗煤产业用煤需求,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费项目。
优化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加快推进散煤治理,大力增加清洁低碳能源供给,着力保障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源需求。
3.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煤炭消费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形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格局。
(三)控制目标。
到X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较X年下降10%左右,控制在2.13亿吨以内。
大气污染传输通道7个市和X市、X市、X市、X市、X市等重点地方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5%,X市、X市和X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3%,其他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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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8年浙江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两个高水平”建设要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中央环保督察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8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与2015年煤炭消费量持平略下降,在2017年基础上削减440万吨以上,总量控制在1.38亿吨以内。
其中,省统调发电用煤削减260万吨,各设区市地方用煤削减180万吨(见表1、表2)。
表1 2018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分类控制表
表2 2018年各设区市煤炭削减任务表
单位:万吨、%
注:设区市煤炭削减比例分二档,2017年规上企业用煤量(不含发电、供热)低于100万吨的设区市煤炭削减3%,其余设区市削减7.5%。
二、基本原则
(一)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
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以淘汰落后耗煤企业、产能、设备为重点,明确淘汰、
压减任务,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打赢蓝天保卫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考核要求。
(三)省市共担、条块结合。
采取统调电煤省级统筹、地方耗煤属地负责的方式分块推进。
(四)鼓励先行先进,实行差别化政策。
鼓励企业提前关停、淘汰燃煤设施和工艺,优先支持集中用煤、高热值煤和煤耗先进的设备(工艺)用煤,并根据先行先进情况,给予差别化补贴。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控制统调电厂用煤
2018年全省统调燃煤机组发电用煤控制在7880万吨以内,具体如下:
1.千方百计增加外来电。
在保证2018年省外来电计划电量1351亿千瓦时基础上,2018年后5个月,增加灵绍直流和皖电东送来电各30亿千瓦时、四川水电和福建来电各10亿千瓦时,确保增加省外来电80亿千瓦时,力争增加省外来电100亿千瓦时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浙江能源监管办。
2.全力增加天然气机组发电。
多方争取增量气源,推进天
然气分布式利用,研究调整现行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政策,今年力争完成155亿千瓦时的天然气发电计划,全年发电用天然气供应量不少于33亿方。
责任单位:省能源集团,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
3.有效控制设区市用电总量。
根据削减统调发电用煤需要,将2018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控制在4318亿千瓦时以内,并根据2017年各设区市用电量占全省权重,下达全社会用电调控目标(见表3)。
各设区市用电量与煤炭消费量控制指标,可按2018年上半年省统调电厂供电煤耗(400克/千瓦时)相互抵扣。
2018年各设区市通过关停(停运)地方燃煤机组或减少地方电厂发电量所削减的煤炭空间,不计入削减量,由30万千瓦以上统调燃煤机组替代使用。
表3 2018年设区市用电量控制目标
注:各市2018年度全社会用电量调控目标,按其2017年度占全省用电权重分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4.切实降低统调燃煤机组发电耗煤。
各统调燃煤电厂入炉电煤热值不低于2018年上半年统调燃煤机组发电耗用原煤平均热值5008大卡/千克,鼓励发展生物质、垃圾等耦合发电。
尽快调整下达全省统调燃煤电厂发电计划,并按机组2017年发电标准煤耗率和5008大卡/千克折算下达耗用原煤指标,因使用低于5008大卡/千克热值原煤发电的,按耗用原煤指标相应调减其年度发电计划;使用高于5008大卡/千克热值原煤或利用生物质、垃圾等耦合发电,按其耗用原煤指标相应增加年
度发电计划。
各设区市要参照统调电厂降低发电耗用原煤措施,加强地方电厂发电计划管理和用煤控制,降低地方发电耗用原煤总量。
责任单位: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企业在浙分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淘汰燃煤设施
2018年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0台,约1000蒸吨;淘汰已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煤气发生炉473台(见表4)。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三)从严控制供热和自备电厂用煤
一是各设区市加强供热用煤量(含统调供热)控制,采取降低单位供热煤耗、提高煤质等手段减少原煤消耗,结合用电
需求控制,削减不合理和低效用热需求。
二是地方公用热电严格按“以热定电”原则安排发电计划,每家热电企业最多保留1台抽凝热电机组。
三是压减自备电厂发电用煤,逐步将全省现有抽凝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为背压供热机组或关停,2020年底前,每家企业最多保留1台燃煤抽凝自备热电机组。
四是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现关停整合。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四)削减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用煤
以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减少直接燃烧、炼焦用煤及化工原料用煤。
钢铁行业通过外购焦炭等方式逐步削减炼焦用煤,水泥行业通过外购熟料逐步减少熟料生产用煤,鼓励化工行业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各地应统筹考虑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十三五”煤炭削减量。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五)严格耗煤项目准入
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鼓励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满足用热需求,地方新增热电联产用煤由设区市在完成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的基础上,通过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平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省级层面负责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具体负责省统调发电用煤的控制;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煤和其他分散用煤的控制,并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
2019年6月前,省政府完成对各设区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情况评价考核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告。
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各地蓝天保卫战和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策支持
一是完善电价政策,因增购外来电和购买天然气发电所增加的成本,纳入全省电价盘子统筹疏导;制订出台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分布式综合利用电价政策。
二是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或直接关停的燃煤设施,根据替代或关停前的设施容量(窑炉、煤气发生炉折算为蒸吨数),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贴。
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同步出台相应政策。
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削减用煤的补助政策由各设区市负责制定落实。
三是加快非化石能源发电行业发展,积极推进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生物质发电和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项
目建设,抓紧做好三门核电二期、三澳核电一期前期工作,争取国家早日核准,启动项目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执法力度
有条件的区域要探索设立无燃煤区。
各级政府及发改、经信、财政、环保、质检、物价等部门要综合运用职能,切实强化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督察监察,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能源监察和环境监察队伍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对纳入2018年淘汰计划的燃煤设施,未按要求淘汰改造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对未完成削减燃煤任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差别化、有序用能措施,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设区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