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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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科普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科普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1. 介绍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和背景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即将发生的危害而采取的迫不得已的行为。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可能需要采取一些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进行了保护和规范。

2. 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法定情节,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卫或者救助他人而采取的对抗危险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时没有非法侵害的较好方式;二是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和手段不显著地超过了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三是后果不严重地超过了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须承受的限度。

3. 紧急避险行为的适用范围紧急避险行为适用范围较广,既包括紧急自卫行为,也包括紧急救助他人行为。

紧急自卫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现行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紧急救助他人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理行为。

无论是紧急自卫行为还是紧急救助他人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4. 紧急避险行为的界限尽管紧急避险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但是也有其界限。

首先,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和手段不能显著地超过了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这就要求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时,不能过度地使用武力或者其他手段,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超过了避险的限度。

其次,紧急避险行为的后果不能严重地超过了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须承受的限度。

这就要求在避险行为的后果不太严重时才能够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5. 紧急避险行为的审判实践根据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对于涉及紧急避险行为的案件,要区分是否符合紧急避险行为的条件进行审判。

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判决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

同时,也需要同时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对侵权行为的制止。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在刑法中,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紧急避险指的是在遭遇危险或受到威胁时,为了自保或他人保护的合理行为;紧急状态则是指在紧急避险行为后的状态,即危险已经解除或威胁已经消除,但仍然需要继续某些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

在刑法中,这两个概念被广泛运用于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和限制,以及对紧急状态下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判。

下文将详细阐述刑法中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并就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一、紧急避险的定义与特点1.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在非法攻击或其他危险威胁到来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利益而采取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刑法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对于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合理反应。

紧急避险行为通常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抗辩和必要避险。

2.紧急避险的特点紧急避险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紧急性: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在危险到来时迅速响应的行为,常常发生在紧张的时间窗口内,需要及时有效的措施。

(2)合理性:紧急避险行为在实现自保或他保的目标上是合理的,其手段和程度不能超出必要范围,且不得为违法行为。

(3)独立性:紧急避险行为是主体在面临威胁时自主选择采取的一种行为,主体自身的意愿和目的至关重要。

(4)主动性:紧急避险行为是主体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主动采取的行为,不同于紧急状态的被动状态。

二、紧急状态的定义与特点1.紧急状态的定义紧急状态是指在紧急避险行为后,危险已经消除、威胁已经解除,但在一定的时间内仍然需要继续某些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以及减轻紧急状态下的不良后果。

刑法对紧急状态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并对在紧急状态下的行为进行限制。

2.紧急状态的特点紧急状态具有以下特点:(1)短暂性:紧急状态的持续时间有限,一旦危险解除或威胁消除,紧急状态也随之结束。

(2)合法性: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是为了实现保护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合法目的。

第四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四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四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相关法理]
某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
果,但行为实施的实质目的是为了保护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或是为了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因而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构成 犯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就是这样的行为
第一节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进入侵害现场说 着手说: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行为 直接面临说 综合说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已经形成了结果的时间 排除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危险时
不法侵害制止时 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侵害或威胁法益
2002年6月7日晚8时许,李某与苏某、乔某在森林公园旁 的扎啤摊上喝酒,李、苏各喝了10几杯扎啤,乔喝了5、 6杯,6月8日凌晨1时许,李某出去方便,在森林公园西 侧10多米处,与正在行走的张某的肩膀碰了一下,两人 即产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在一起,李喊苏、乔过来帮忙, 张某看来了帮手,就扭头往西跑,3人在后面追,当张跑 到森林公园西侧苗圃大门门口,准备爬上铁门翻过去, 当爬到铁门一半时,被乔拽了下来并绊倒在地,三人对 张的身体拳打脚踢,张躺在地上抱着头,三人对他头部、 身体又打又踹,在三人对其殴打的过程中,张用右手从 左腰拔出随身携带的铜把匕首,朝李的肚子捅了一刀, 李被捅后捂着肚子跪在地上,乔、苏停止殴打问李某怎 么了,张趁机逃跑了。匕首遗留在现场,现场还遗留了 张的手机、身份证、名片等物。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 之伤构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还 是纯粹的故意伤害?
例如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 离现场等、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侵害结果并 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结果等 不过,在财产性违法犯罪中,行为虽已经既 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 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行正当防卫。 即被当场发现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 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 其所取得的财产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

《刑法》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题1,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有益、合法的行为,因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杀死、打伤等),虽然“形”似犯罪而实质没有犯罪性,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间条件)。

这包括两层含意:其一是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了防卫的,是“假想的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关于假想防卫的性质,参见认识错误)。

其二是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对象条件)。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紧急避险”理论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紧急避险”理论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紧急避险”理论作者:王跇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所谓“紧急避险”,系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且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本文试从“紧急避险”内涵的把握,外延的功用以及现实的运行等几个方面去解析侵权行为法中的“紧急避险”问题,以期对该问题作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侵权责任紧急避险汉德公式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8-01一、“紧急避险”的性质与归属(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内容众所周知,民法为权利法,它保护民事权利的两个层次是:首先确认权利,然后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权利予以救济。

正如拉丁法谚所云:“有权利便有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其目的在于使权利尽量回复到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以前的状态,以保护受到侵害的权利。

《侵权行为法》中的“紧急避险”,作为民法中私力救济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一种延伸。

其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

由此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加以观察的话,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紧急避险”的本质属性鉴于我国大量对国外法律法规进行移植的事实,笔者有理由认为,《侵权行为法》中对于“紧急避险”之规定的本质,亦应该与西方立法中的目的无太大差异,即,其本质可概括为: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据此,笔者认为,无论是“紧急时无法律”,亦或眼下的“紧急避险”,并不意味着紧急时没有法律或者不存在法律,而是意味着法律认可在不得已的紧急状态下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较大或同等的法益。

二、《侵权责任法》下的“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下所规定的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化事由,它的合法化充分彰显了法律对人性的尊重和宽容。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

【导语】不积跬步,⽆以⾄千⾥;不积⼩流,⽆以成江海。

对于考试⽽⾔,每天进步⼀点点,基础扎实⼀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点点。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不法解决两个问题 1.违法性构成要件:解决刑法禁⽌什么的问题。

2.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法益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两种观点 1.结果⽆价值论:违法本质是法益侵害,不考虑主观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

(1)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如被害⼈或推定。

(2)⾏为没有法益侵犯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救⾏为。

2.⾏为⽆价值论:违法本质是⾏为性质 违法阻却事由:考虑主观的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因此偶然防卫、偶然避险不能阻却违法性。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然⼒量、动物侵袭、危害⾏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的合法⾏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所⾯临的对本⼈的危险。

4.⾃⼰招致的针对本⼈的危险,视为放弃⾃⼰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于对⾃⼰招致的他⼈的危险,则允许进⾏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故意犯罪,可能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正在发⽣、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 若危险尚未发⽣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为之 不得已损害另⼀法益:对于正在发⽣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法益,才能保护⾯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 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侵犯他⼈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 (1)按照⾏为⽆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为,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论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本质属性

论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本质属性

论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本质属性黄明儒【摘要】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关于紧急避险的本质属性在理论上主要有阻却违法说、阻却责任说、三分说、必要行为说、两害择一说与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说等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但每一种学说都不能把紧急避险的所有问题完全解决,只有将上述几种学说的基本观点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解决紧急避险的性质问题.本质上而言应该说紧急避险是有益于社会整体的行为.【期刊名称】《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05(000)002【总页数】7页(P70-76)【关键词】紧急避险;阻却违法;阻却责任;排除犯罪性行为;本质属性【作者】黄明儒【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4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紧急避险的目的同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一样,是通过给予行为人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而保护正在遭受某种损害或者正在受到某种损害危险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某种合法权益。

但与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同的是,紧急避险则是以牺牲较小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其合法性在理论上受到了一定挑战[注]青年刑法学家刘明祥就认为,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

“如果说紧急避险都是合法行为,哪有实施了合法行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道理?”刘明祥.论紧急避险的性质[J].法学研究,1997,(4):99.。

刑法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在某种紧急状态下,两种合法利益不能同时并存,法律要同时保护这两种利益已然不可能,要求公民忍受危难也不具备现实性。

而各社会成员彼此间参与社会共同生活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义务,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有一定的以牺牲自己少许利益来拯救陷于危难中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义务,因此,如果为了保全自己或第三人利益,所不得不采取的侵害、牺牲他人利益的紧急避险措施,法律当然不会对这种侵害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第二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所谓紧急避险,是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紧急避险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1]紧急避险的实质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有只能保存一个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

[2]避险行为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是不得已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说,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利益的整体看,却保全了更大的利益,整体上,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其次,紧急避险的规定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和自然灾害的斗争中,树立全局观念,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及时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利益,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利益,把合法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的限度。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避免滥用紧急避险,法律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紧急避险才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避险的起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也就是说,只有在遇到危险威胁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综合起来,危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的生理、病理所引起的危险。

例如,由于饥饿、疾病等原因引起的生命健康处于危急的情况;(2)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

例如遇到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的侵害;(3)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

自然界的自发力量,往往能带来巨大的危险,例如,山崩、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危险;(4)来自动物侵袭所引发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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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特点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法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没有侵害法益。

紧急避险的观念晚于正当防卫的观念。

与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也是一种紧急行为。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即所谓“正对不正”;而紧急避险是两个法益之间的冲突,即所谓“正对正”。

在“正对正”的情况下之所以阻却违法,也是因为它保护了更大或至少同等的利益。

关于紧急避险的性质,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1)责任阻却事由说认为,紧急避险行为侵害了法益,因而是违法行为,但由于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不能期待行为人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排除了行为人的责任。

但这种观点存在疑问。

首先,当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紧急避险时,不能用缺乏期待可能性来说明。

其次,当行为人为了保护较小利益而损害较大利益时,也可能没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如果采取责任阻却事由说,就应承认该行为阻却责任,但这与紧急避险要求严格的法益均衡并不一致。

最后,如果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具有违法性,便对此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也不妥当。

(2)违法阻却事由说认为,在两种法益产生冲突、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通过权衡法益而损害较小法益,就阻却了实质的违法性。

(3)二分说分为原则上阻却违法的二分说与原则上阻却责任的二分说。

原则上阻却违法的二分说(德国的通说)又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避险行为保护较大法益损害较小法益时,是违法用却事由;在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价值相同时,是责任阻却事由。

另一种观点认为,紧急避险原则上是违法阻却事由,但不得已以牺牲生命保护生命、以伤害身体保护身体时,则是责任阻却事由。

原则上阻却责任的二分说认为,紧急避险原则上阻却责任,但在冲突
的利益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所保护的法益明显优于损害的利益)时,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原则上将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处理。

首先,紧急避险通常以通过损害较小的法益保护更大的法益,故从法益衡量角度来看,阻却了违法性。

其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使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与保护的法益价值相等,也表明其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因而阻却违法。

最后,不得已通过侵害生命保护其他生命的避险行为(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既可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也可能成立责任阻却事由(在此一并讨论)。

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并没有将紧急避险限定为违法阻却事由,所以,对紧急避险原则上采取违法阻却事由说,例外地承认责任阻却事由,似乎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但是,联系本条第3款的规定就会发现,本条第1款规定的紧急避险仅限于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

因为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自己的生命面临紧迫危险时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如持枪歹徒射杀没有持枪的警察时,警察闯入民宅躲避),虽然不阻却违法(不能适用刑法第21条第1款),但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而能够阻却责任,对此只能理解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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