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合集下载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第十五章条约法15.1 复习笔记一、条约法概说1.条约的概念与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有以下基本特征:(1)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这些主体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以国际法为准,是指以国际法基本原则、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他普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

(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国间在某一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间双边条约其内容主要规定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造法性的多边条约,往往规定缔约各方在国际关系上的原则和规则,为缔约各方创设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种类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通常依如下标准划分:①按缔约国的方面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事方之间签订的。

多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这类条约多为造法性公约和创立国际组织的约章。

②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条约。

③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

④条约还可依其他标准划分:依条约的政治性质划分,条约可分为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划分,条约可分为区域性的条约和全球性的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条约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条约等等。

(2)条约的名称关于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无一个公认的标准。

“条约”一词,兼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谢谢观看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 课后习题详解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习题
梁西
国际法
专业课
法复习基础源自梁西国际法教材 复习
性质
笔记
笔记
关系法
习题
外交
国际
国际争端
内容摘要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目录分析
目录分析
作者介绍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读书笔记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5.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居民,又称为人民,是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它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上分,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对内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对外,是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对外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它的省、自治区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台湾和香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可行使一定程度的对外交往权。

②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a.联邦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具有统一的宪法和作为统治机关的政府,对其邦员及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并且权力不受任何邦员的干扰。

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多少有些决定其内部事务的权利。

对外,联邦政府代表其全体邦员,有权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或者其他方面的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联邦人民具有共同的国籍。

联邦成员的国际交往取决于各联邦国家的宪法规定。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战争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战争法)

第十八章战争法18.1 复习笔记一、战争与战争法1.战争的法律概念与特征(1)战争的法律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国家间的战时关系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战争亦被视为政治和外交的极端手段。

(2)战争的特征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以下特征:①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

②战争是在敌对主体之间发生的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

③战争不仅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

④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非正义战争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

2.战争法的概念(1)战争法的概念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现代战争法的内容现代战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大部分:①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

②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则。

3.战争的废弃(1)1899年缔结的并经1907年修订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要求各国尽量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不发动战争,限制战争作为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绝对权利。

(2)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不禁止合法的自卫战争。

(3)二战后,联合国制定了规范战争的《联合国宪章》和通过相关决议,《联合国宪章》明确地对一切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作出了全面禁止,但是不禁止单独或集体自卫维持或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采取的行为。

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种普遍受禁止的行为,废弃战争是各国的责任,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罪行。

4.战争法的编纂战争法的编纂经过1856年的巴黎会议,1864年的日内瓦会议,1869年的圣彼得堡会议,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1929年、1949年和1977年的三次日内瓦会议等一系列会议,完善和发展了战争行为规则和战时人道主义法,使战争法体系日益完备。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第七章领土法7.1 复习笔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的概念(1)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2)领土的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社会意义上,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②政治意义上,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

2.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的,所以,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

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2)领水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一国的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是指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又称地下领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1.1 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
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
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
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
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③各国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与矛盾,但也不乏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

这种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国之间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间的关系。

④国际社会的需要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与发展,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又有助于国际社会的进步。

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⑤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国际社会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出现则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

⑥21世纪的国际法理念及其价值取向,必将随着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改善和加强而不断向前发展。

3.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
(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肯定论认为,国际法是法,是与国内法不同的法。

国际法否定论认为,国际法不是法。

相关否定论的观点,有的带有明显的片面性,有的是一种在法律观念上先入为主地把衡量国内法的标准移植于国际法理论的结果。

但是,正像国内法不能以国际法来说明一样,国际法也是不能以国内法来说明的。

虽然它们都是法,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

(2)国际法与国际道德
国家在彼此交往中形成种种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有的属于国际道德的范畴,有的则属于国际法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国际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不是国际法的法源,是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引起当事国的法律责任。

②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

这种规则,与否定论所说的国际道德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它们对当事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具体表现为:
a.各国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

b.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

甚至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c.国际法的约束力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如果国际法确已遭到破坏,有关国家有权依法采取单独或集体行动来保障国际法的执行。

d.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3)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
①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的相关学说
a.自然法学说,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自然理性”,而自然理性是决不可违背的。

有的把这种理性称为“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

b.实在法学说及其新的流派,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c.其他学说观点,一些学者强调“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势力均衡”。

另一些学者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理论为基础,则提倡“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

②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
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即各国意志在求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

(4)国际法的特殊性
国际法是“法”,是“国际”的法。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①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a.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b.从国际法的主体来分析: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民族解放组织(处于形成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实体也可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的依据如下:a.从国际法的形成方式来分析: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无论是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都必须有主权国家的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才能生效。

b.从国际法的实施方式来分析: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仍是凭借国家本身的力量。

国家是自己应遵守的国际法规范的制定者,也是解释者和执行者。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
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1)国内法优先说
①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

他们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②国内法优先说,不仅在理论上非常片面,而且和现实的法律经验也很不相符,相去甚远,因此遭到了二元论的尖锐批评。

(2)国际法优先说
①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的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②国际法优先说与现实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相互矛盾的。

既然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内法所赖以存在的国家主权就必然会遭到否定,这无疑也是对国际法基础的一种破坏。

(3)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①平行说的主要论点可以概括为:
a.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则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b.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用以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用以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c.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的渊源是国内立法,其根本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应该服从”。

后者的渊源则是国际习惯与条约,其根本规范是“条约必须遵守”。

②平行说的结论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它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分别形成为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

一般情况下,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除非一国宪法或法律作出直接适用的明确规定;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联系论”
(1)“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联系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