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的_合法性_根源_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_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

2009年第9期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3———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刘志云 【内容提要】 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关系紧密、相辅相成,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机制理论是两个学科跨学科合作的桥梁或纽带。
实际上,国际机制与国际法是一个相近甚至是重叠的概念,两个学科是从不同角度对相近乃至叠合的事物展开的不同分析,因而它们之间有着。
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国际机制理论中有关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机制的互动等研究成果为国际法的相关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当然,其中存在的不足也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关键词】 国际机制;国际法;功能;合法性【作者简介】 刘志云,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厦门邮编:361005)【中图分类号】 D8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09)09-0065-083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 -08-0477)资助成果。
《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作者在此表示感谢。
① Kenneth W.Abbott,“Modern I nternati onal Relati ons Theory:A Pr os pectus f or I nternati onal La wyers,”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Vol .14,No .2,1989,p.338.② Anne -Marie Burley,“I nternati onal La w and I nternati onal Re 2lati ons Theory:A DualAgenda,”Am 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7,No .2,1993,p.206.一引言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政治经济局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势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学派———国际机制理论迅速崛起,“为重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关系提供了姗姗来迟的机会”,①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纽带在古典现实主义强势下一度松散或断裂之后实现再次联结。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国际关系越来越紧密,在此基础上,国际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国际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为国际社会的各种交往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对维护世界和平、推动经济繁荣、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不断完善国际法的规则和制度,提高国际法的实践效力。
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下面我们从法律主体、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的体系结构和国际法的哲学基础四个方面介绍一下。
一、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研究国际法的法律主体组成、法定程序、权力和职责分配等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主体,而其他非国家主体如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也逐渐在国际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因此,研究如何协调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维护国际法体系的稳定性等,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的实践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研究国际法实践问题中,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适用、制裁和争端解决等角度进行分析。
其中,国际法适用的问题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之一,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基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共识,因此,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内容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国际法的制裁问题也十分关键,因为缺乏强制执法措施,国际法的制裁机制往往被认为是虚设的,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国际法制裁机制,是国际法理论研究面临的重大挑战。
最后,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国际法实践中最有效的机制之一,通过国际仲裁、国际法院、国际调解等手段,实现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而且也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议题。
三、国际法的体系结构国际法体系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国际法体系由多个层次的法律规则和机构组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法院、国际组织等。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性质为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和生命力。
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国际判例和国际法律学说。
第二章国际法的体系国际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政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子领域。
国际私法则主要规定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仲裁法等子领域。
第三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调整国家间的互动关系,保障各国主权和平等地位。
在国际组织方面,国际法规定了它们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
第四章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国际法律适用和实施方面,国际法律程序的运作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法律程序包括仲裁、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
在国际法的维护方面,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式,来保护国际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国际法的未来发展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国家间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加,国际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国际法的未来发展需要遵循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制度协调、制度共享原则。
在国际法发展的过程中,应鼓励国际合作、共同发展、环保、人权与社会公正,并积极推动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的事业。
结语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国际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
通过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推动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一些国际惯例所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属性、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对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深入理解,对于正确理解国际法的性质和规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探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自愿达成的,国际法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和条约构成的,这是国际法的一大特点。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由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平等和自愿原则自主达成的,是在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意愿下形成的。
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国家自愿遵守和实施的,其规范内容是在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自愿约束。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自愿达成的,是基于各国家主权国家的自愿约束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和规范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是基于各个国家主权国家之间普遍规范原则达成共识的,国际法的规范适用范围是全球,不分地域和国家。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它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国际法是一个以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主权平等、利益均衡和权力对等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公正性和平等性是建立在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基础上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和协商解决。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是建立在各国家主权平等和权力对等的基础上的。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以国际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国际法是一个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设立是为了在国际社会中维护和促进国际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达成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读后感5000字

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读后感5000字【原创实用版】目录1.介绍《国际法引论》及作者王铁崖2.分析书中的主要观点和论述3.评价王铁崖的国际法观点4.总结读后感及对国际法的认识正文《国际法引论》是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所著的一部经典之作。
作者从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主要原则以及实际运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国际法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书中首先对国际法的定义、性质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
王铁崖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独立于国内法的特殊地位。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作者回顾了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从古代国际法到现代国际法,从习惯国际法到条约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形成、演进过程进行了深入剖析。
这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国际法的来龙去脉,为认识当今国际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书中还重点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如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和平共处等。
王铁崖指出,这些原则是国际法不可或缺的基石,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促进国家间合作具有关键作用。
此外,作者还对国际法的具体运用,如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组织的运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评价王铁崖的国际法观点时,我认为他的观点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他坚持国际法的普遍性,强调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适用性;其次,他重视国际法的实践性,强调国际法需要在实际运作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最后,他关注国际法的公平性,主张在国际法中维护所有国家的利益平衡。
通过阅读《国际法引论》,我对国际法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我认识到,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对于国家间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也意识到,在国际法领域,我们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探讨的问题。
专题三:国际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讲述

问题二: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三、国际法的补充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四、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
一、概述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 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 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 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1)条约和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或严格法律意义上 的国际法渊源; (2)“ 一般法律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3)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 法渊源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法渊源 与作为补充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一起都可视为广泛历史意义 上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及其评析
(五)政策定向学说
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approach)偏重政策或以政策为依归 的研究方法,认为“政策是政治的根本,决策是权力的核心,国 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国际法是国家 对外政策的表现,因此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在国 际关系中,其政策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在国际法的效力上也起主 要作用。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及其评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被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的社会连带法学 派和规范法学派(也称纯粹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法的效 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国际法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 关系的事实,并由统治阶级把这种连带关系的事实制成条约或法 律的形式,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是国际法的惟一根据。 规范法学派力图避免与自然相连系的抽象说法,仅限于从法律体 系中寻找效力根据。他们认为,全部法律可归纳为一个体系,一 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的法律,国际法为最上级的,系 “最高规范”,这个最高规范是惟一的法理依据。但对于这个最 高规范是什么,他们无法给出满意的解释。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涉及到其特点、基础和实施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论述。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首先体现在其特点上。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国际法,国际法对各国而言都具有平等约束力。
不可抗性意味着国际法是不可逆的、无法随意修改的。
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和规范是有法律效力的,各国都应当依法行事。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基础上。
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共识。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的结果。
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通过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达成的。
国际法的基础还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遍原则等,这些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
国际公约是各国所达成的协议,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国际习惯法是在国家之间形成的一种共同做法,并且被普遍接受和遵守;普遍原则是从国际社会中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提炼出来的原则。
这些基础确保了国际法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实施上。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依赖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没有中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其执行主体是各个国家。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共同合作,通过国际协商、仲裁和国际法庭等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国际法的实施没有强制力,但各国都应当遵守国际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以及基于国际社会共同意愿和共识的基础。
国际法的实施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保障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维护了各国的权益和尊严。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是17世纪荷兰国际法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海洋法》中运用自然法学说论述了国际法,把国际法从神学、不可分裂和可变换的观点转换成社会上由人类行为和实践确定的观点,从而提出新的法律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捍卫了国际公正,提出了等同的国际法的观点,以及国家主权的概念。
他的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中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力,成为公认的国际法核心思想,因此他通常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观点转换成社会观点,提出国际法应建立在人类自由行为的基础之上。
他认为,国际法的发展应建立在基本的公正和道义准则之上,即“公平待人,态度端正”。
他强调,当涉及国际关系时,不可以能够遵守的原则就是“不得伤害他人”,一切的法律活动必须受这条准则的约束,任何人不得有损害他人的行为。
此外,他还提出了“等同”的国际法观点,认为国际法是普遍适用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占国际法,也不能受国家主权制约,而要以国际共识为根据。
格劳秀斯对国家主权有着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国家主权不仅仅是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还应该包含精神上的独立自主。
他强调,只有当政权的建立、维持和行使依照公正的双方自愿协议,国家才能称之为真正的主权国家。
同时,他指出,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应该涉及国家的双重主权,这双重主权是对国家内部安全性、与外部国家的稳定关系,以及进行国际法行为的能力的综合体现。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创新,他的著作《海洋法》给了国际法一种崭新的思维角度,把国际法从神学转换成了一种社会的、可变的法律思想,开创了国际法的新纪元,并成为国际法开创者和发展者的灵感来源。
时至今日,格劳秀斯仍然是国际法学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人物,他的思想在国际法中继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从社会实践视角出发,提出了以国家主权实质为公正原则,以普遍性和自由行为为基础的新的法律思想,他的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中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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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晓霞(1979-),女,汉族,四川内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姜世波(1967-),男,汉族,山东莱阳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See al so John H enry M erry m an &Davi d S .C lark ,Co m parative Law:W estern European and Lati n Am erican Legal Syste m s 3(1978).Davi d J .Beder m an ,Recepti on OfTh e C l assicalT rad iti on I n In ternati onalLaw:Groti us 'D e J ure BelliA c Pacis ,10EM ORY I NT L 'L.REV .1,20-21(1996).体系化、理论建构和抽象恰恰被认为是民法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参见 美 约翰 亨利 梅利曼: 大陆法系 (第二版),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法典与法典编纂。
当然,这种理论建构并不说可以任意虚构理论,这种理论建构也必须符合当时国家间的实际需要。
John H enry M erry m an &D avi d S .C lark,Co m parati ve Law:W estern E uropean and Lati n A m erican Legal Syste m s 3(1978),p.3.例如,巴恩斯的一项研究发现,51个国家采用了普通法,115个国家采用的是民法体系。
(W ayn e R .Barnes ,C on t e m p l ati ng a C ivil La wParadig m for a Future Internati onalC o mm ercialC ode ,65LA .L.REV .677,684(2005)).论国际法的本质On Character O f The Internati onal La w胡晓霞 姜世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山东威海 264209)内容提要:对混合法制的研究在近几年开始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无论国际法的产生还是执行都有赖于属于不同法系的各主权国家的接受,因此,洞悉国际法的混合法特征有助于从混合法体系中寻求国际问题的解决办法。
无论从国际法的历史和渊源看,还是它的司法制度,公、私法归属等方面都兼具两大法系的特征,具有混合法的本质。
关键词:混合法制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国际法一、国际法先后历经两大法系传统的洗礼,已成为一个混合法律体系国际法 一词虽然是由来自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边沁创造的,但在西方学者看来,现代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受过民法法系传统教育的法学家们创造的,如格老秀斯(1583-1645)、维多利亚(1486-1546)、贞提利(A l berico Gentil,i 1552-1608)、苏亚伦兹(F r ancisco Suarez ,1548-1617)和普芬道夫(S a m uel Pufendorf 1632-1694)等。
可以说,国际法最早就产生于早期罗马法的观念。
虽然从实质上说国际法产生于国家实践,这些法学家们在理论上也可以创立出独立于其国内法环境的新国际法,但他们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做,法学家们借鉴和采纳的是他们自己已有的民法体系中的制度和体制,甚至,当他们意识到需要明确拒绝民法概念时有时还会下意识地这样做,他们以民法的图景,或者带着民法的影子创立国际法似乎是自然而然的。
另外,我们知道,普通法要求强烈的司法造法,强调问题的解决高于理论建构。
而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组织者,最初并没有什么法院去造法,国际法总是被视为政治家们的职责,那些政治家们怎么会允许法官来篡夺创造法律的权力?而且,或许允许通过案例来决定法律的观念与国际法也是对立的,因为案例尤其可能是地方性的,可能存在不一致,这就会破坏法律的国际统一性。
所以说,在缺乏国际法院的情况下,唯一发展国际法的方法就是通过慢慢地接受理论而加以创立,即依靠理论建构。
直到今天,人们仍广泛支持民法法系对国际法的影响,甚至认为国际法实质上是一种民法制度。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民法法系是突出的法律传统,更多国家采用的是民法法系的传统而不是普通法传统,世界上更多的人生活在民法传统中而不是普通法国家。
而早期的国际法可以说是欧洲列强创制,法学家们阐明的。
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也随着欧洲列强们征服和殖民扩张而传播,虽然这些被征服的地区在上个世纪中期赢得了政治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但国家作为创立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必然经由这些民法传统的国家而反射出民法传统,从而我们说民法法系传统应当一直对国际法发挥着主导性的影响。
然而,普通法毕竟也是客观存在着的另一个法律世界,自二战后,乃至二十世纪始,欧洲在塑造世界法律文化中的作用已经大大降低。
可是,普通法对国际法的影响是直到二十世纪伴随美国的强大而得以显现的,这种变化甚至可称为国际法的 美国化 。
从今天的国际现实看,虽然这种说法有些夸大,但国际法正在远离 民法路径 ,走向普通法与民法法系的混合体制已是不争的事实。
这种混合法制以三种方式发展着:第一,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通过法学家们的工作而发展的道路仍然在继续。
例如,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立法首先是由来自不同法系的法学家们所组成的国际法委员会来起草的,其他国际组织的立法也大致采用类似的体制。
这些法学家们首先是分属不同的法律流派和传统,在创立国际法时,他们首先会诉诸他们所熟悉的概念和结构。
也就是说,他们首先是自己所属法律体系的产物,然后才是国际法学家。
第二国内法改变着国际法发展的颜色,国际法的大量实体法规范本身就直接取自国内法律。
比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就具有明显的国内法律或者合同解释规则的痕迹,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合同解释的方法;WTO诸多规则则来自发达国家的竞争法,如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国际人权法则直接体现了所谓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人权准则;另外,国际法在适用上同样坚持类似国内法上的司法独立原则,独立于政治和道德,司法由专门的法官司掌; 西方法律传统认为法律不应是静止的,而应动态发展以回应社会需求的特征在国际法中同样有效; 各 方法律传统包容法律多元主义,承认相竞争的法律制度并存,接受多重司法权的观念在国际法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总之,从比较法中所获得的成果直接成为国际立法可资借鉴的宝贵财富,各国国内法中存在共同法律规定的领域更容易形成国际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正是比较法及于国际法的价值所在。
第三,演化至当代的国际法学术也反映了西方两个法律传统的风格。
就是那些非西方的国际法学者,接受的也经常是西方风格的法律教育,或者具有西方教育背景,影响着他们的法律制度。
例如,日本国际法学者,尽管具有日本文化和历史的独特视角来看待国际法,但仍然反映着他们作为民法法系基础的法律制度,同时也遍布着美国基础的制定法。
因此,虽然全世界的国际法学者基本倾向于来自于要么一个要么另一个西方法律传统,而最为著名的学者常常是具有这两个法律传统的经历。
这些学者因此进一步强化了国际法的双重性。
二、混合的法律渊源体系民法法系的最大特点是成文法,体现为有系统的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需要的不仅是通过立法将政策法律化,不仅是象美国编纂法典那样只是有系统地法律编辑,更是试图涵盖一个法律领域的全部,即使不是事无巨细,至少也要包括所有必要的概念和问题。
而且,这种编纂还讲究文体和用语的优雅,内在体系的融贯。
观念上,要使未来同一主题再也不需要制定这样的法律了。
追求法典完美的必然结果是民法法系的法官们只能适用法律而不应该创造法律。
因此,民法法系国家通常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反,务实的普通法是一个立法和司法造法的结合物。
但普通法的立法,与民法法系追求法典的完美和事无巨细完全不同,立法机关甚至也没有如民法法系那样宏大的理想信念,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往往是狭义的,只重点在于解决一个具体问题,而不是在理念上要创新法律,新法律必须认真编入原有的法律和信条中。
至于司法产生的法律,通常诞生于一个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或纠纷。
普通法世界的法官造法,即判例法,通常被视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虽然这样来看两大法系的法律渊源有些简单化, 但它确实代表了两大法系中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传统的性质,而且这将有助于实现比较研究的目的。
国际法的法律渊源,通常认为是规定在 国际法院规See RajB hal a,Five Theoreti cal The m es i n t he W orl d Trade Organ i zation A dj ud icat ory Syste m,6I LSA J.I NT L'&CO M P.L.437,442(2000).按照国际法院受理案件所形成的惯例,其所受理的争端只能是法律争端,而对政治问题尽量保持距离。
国际法院规约 第16条第1款也规定: 法官不得行使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执行任何其他职业性质之任务。
对此,笔者将有另文 国际法院的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主义政策之嬗变 来加以阐述。
近来,国内外学者有关国际法的碎片化(frag m en tati on)和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proliferati on)的论文就阐明了这一问题。
关于比较法对国际法的贡献的论述有很多,典型的如米健, 从比较法到共同法 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 ,载 比较法研究 2000年第3期;冯玉军: 世界法的研究进路及其历史检讨 ,载 金陵法律评论 2003年第1期;M 戴尔玛斯-马蒂: 比较法对国际刑事法庭工作的影响 ,王玉芳等译,载 比较法研究 2004年第6期;M 戴尔玛斯-马蒂: 比较法研究与法律国际化 ,载 法学家 2005年第1期;欧福永等: 比较法、因特网与法律趋同化 ,载 时代法学 2008年第2期;M 戴尔玛斯-马蒂: 比较法对国际刑事法庭工作的影响 ,王玉芳等译,载 比较法研究 2004年第6期。
关于这一特点,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曾以司汤达每日必读一段 拿破仑民法典 的故事来说明。
参见大木雅夫: 比较法 ,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页。
当代的比较法研究一般认为两大法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约 第38条中。
该条规定了国际法的三种主要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两种辅助渊源:国际判例和学说;还有当事人同意才能适用的 公允和善良 原则。
当我们审查该条所规定的 官方 法律渊源时会发现,两大法系关于法律渊源的传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而这些渊源在国际实践中又以立法和司法造法的形式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