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
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

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
本文将从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国际法发展的特点1. 多元化: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国际法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国际法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多样化。
例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的发展,使得国际法体系越来越复杂。
2. 法律化: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向着更加法律化的方向发展。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关系的规范要求越来越高,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国际法的法律化使得国际社会的行为更加规范和有序,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3. 全球化:全球化是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法的发展也更加注重全球性的问题和全球合作。
例如,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国际法在这些领域的发展与应用也在不断增加。
二、未来发展趋势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
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和执行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未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将更加紧密,国际法的规范力度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2. 国际法的可执行性提高:国际法的执行一直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国际争端解决和国际刑事司法方面。
未来,国际社会将更加努力地寻求解决国际法执行问题的途径,以提高国际法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3. 新兴领域的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新兴领域的发展也将对国际法产生影响。
例如,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发展给国际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国际法将不断适应新兴领域的发展,为其提供相应的规范和指导。
4. 国际合作的加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法律化程度的趋势分析

国际法律化程度的趋势分析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入,国家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因此国际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国际法律化程度是指国际规则、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这种趋势在过去几十年来一直存在,未来也将持续发展。
本文将分析国际法律化程度的趋势,并探讨其意义和挑战。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起源于公元前公元前377年,当时,雅典和斯巴达为了解决边界争端,签署了一份协议,这是国际法的最早形式。
到了16世纪,欧洲各国之间的战争不断,为了结束战争,国际法逐渐成为欧洲国际共同生活的规范。
19世纪是国际法快速发展的时期,国际法成为国际关系发展的基础。
此时形成了领土主权、海上自由、外交特权、条约等一系列在国际上广泛认可的规则。
到20世纪中叶,联合国的成立为国际法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国际法日趋成熟。
包括《联合国宪章》、《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罗马规约》等重要国际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国际法进入了现代阶段。
从此,国际法不仅是国际关系中的工具,也成为共同抵制侵略、维护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法律化程度的趋势1. 国际法的实体化和程序化实体化和程序化是国际法律化程度的核心。
实体化指的是国际法规则的形式化,包括完善的规则体系、专业机构和对纠纷的解决程序等。
程序化则指纠纷处理机制的规范化,比如国际仲裁、国际法院和调解等。
现代国际法的实体化和程序化程度不断加深。
国际法规则的完善、专业机构的增多和纠纷解决程序的规范化等都有显著的提高。
比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的建立,为国际法体系的完善和共管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2. 国际法的扩散化和民主化国际法的扩散化指的是国际法实体被运用于离群地区和其他领域,从而使国际法涉及面进一步扩大。
比如,人权、环境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民主化则是指国际法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所涉及的主体变得更加广泛和民主,包括组织、倡导者、专业人士和民间社会等。
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真的是个话题!我们先不说法条,也不说条文,光是从生活中就能发现,国际私法这个东西,已经悄悄地渗透进我们每个人的日常了。
想想看,咱们现在生活在一个信息全球化、交流无国界的时代,打个电话、发个邮件,分分钟跨越好几个时区,甚至跨国境了。
而这一切,背后其实都有国际私法在默默地做着功课,帮咱们理顺规则,避免碰到啥麻烦。
有时候你在国外旅游,或者说你在海外购物,突然遇到个售后问题,想找商家理论,你会发现,不是这么简单。
你得先搞清楚,哪个国家的法律管这个事,合同怎么约定的,甚至要知道在这个国家有没有“消费者保护”之类的好。
难道这不就是国际私法的缩影吗?它让我们明白,不同国家的法律不是单纯地“你行我也行”这么简单,它们背后还有好多的规则跟套路。
再说说国际私法和咱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其实比我们想象的还要紧密。
比如,你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你和一个外籍朋友有了经济纠纷,你会发现,解决这个问题可不是随便一个地方的法院就能处理的。
这就需要找个合适的国际私法规则来判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应该去哪个法院打官司,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感觉起来有点复杂,但这就是国际私法所要做的工作:它帮我们明确规则,避免麻烦。
甚至现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是希望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让全球交易更顺畅。
比如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这个问题不小,解决了,它能让跨国公司更加放心地在全球范围内做生意。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哦,原来这么一说,国际私法好像挺有用的。
”但是问题又来了,既然这么重要,为什么它还在不断地发展呢?别着急,答案其实就在我们刚才提到的生活中。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世界变得越来越紧密,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加剧,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不再是个小问题。
以前大家可能觉得,不管怎么打官司,反正都是自己国家的事。
现在情况不一样了。
你看看,跨国婚姻越来越多了,外资企业在全球投资也不稀奇,像很多公司在其他国家开设分公司、进行并购,法律的适用问题就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简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简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变化息息相关,也受到国际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和合作的追求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
一、国际法的全球性和普遍性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全球性和普遍性。
随着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已从单一国家扩展到全球。
例如,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反恐、网络安全等,需要国际社会共同行动,这就需要建立全球性的法律框架来解决问题。
二、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二是多元化和多样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得到了更多的重视。
国际法需要适应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不同制度的需求,并兼顾不同利益关系。
因此,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应更加灵活和包容,以适应多元的国际社会。
三、国际法的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三是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
近年来,人权和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国际法需要加强对人权和环境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并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国际法的司法化和国际法庭的发展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四是司法化和国际法庭的发展。
随着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实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也得到了加强。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解决争端和维护国际法的重要平台。
五、国际法的数字化和科技化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五是数字化和科技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和科技化已经渗透到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例如,电子商务、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出现,给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国际法来规范和引导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六、国际法的合作和协商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六是合作和协商。
在国际社会中,合作和协商是解决争端和推动国际发展的重要方式。
2024版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06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国际法体系日益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法体系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进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规 则日益完善,为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增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日益紧密,国内法在国际法制定和实施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国际法也对国内法产生了深远 影响,推动了国内法的改革和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到国际 法律体系中,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国际法逐渐从传统的国家间关系向全球性问题延伸,如环境保护、 人权保护、国际恐怖主义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全球化趋势促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渗透和互动,国内法越来 越多地吸收和借鉴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执行力和公信力。
推动国际法的普及和实施
加强国际法教育和培训
通过国际法教育和培训,提高各国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国际法的认识和 理解。
推广国际法知识和实践
通过学术交流、研讨会等方式,推广国际法知识和实践,促进各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
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和监督
建立健全国际法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国际法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规制。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
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等方式对国内法产生影响,推动 国内法的改革与完善。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国内法通过国内实践、国内立法等方式对国际法产生影响,促进国 际法的发展与进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共同推 动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论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展望

论国际法的历史开展与展望摘要:当今国际政治多极化,兴旺国家以及开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锋利的矛盾、科学和经济的飞速开展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资源争夺问题以及危及国家平安的当代恐惧主义等国际问题,都让国际关系变得极度紧和敏感,这种情势是有碍全球的开展的。
因此,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在调和各种紧国际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要更了解国际法,让其为国际关系作出更大的奉献,本文通过研究国际法上千年的历史与开展以及当代国际环境,对国际法在今后的开展做出定位。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关系主题和平开展我们在研究国际法容的历史演变与展望前,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国际法的本质。
所谓国际法,或称为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体。
从国际法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我们可以说,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是国际法的社会根底。
另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也作为国际法主体之一,出现在国际法的舞台上。
同时,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
而国际法那么是协调各种国际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清楚地认识国际法的实质和特征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场研究国际法的历史演变了。
我认为,国际法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大致是以15、16 世纪为下限;〔2〕近代国际法,从1500 年前后到20 世纪初;〔3〕现代国际法,自从20 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时期的国际法。
一、中古时期的国际法在远古时期,生产始终没有超出自然经济的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处于相对闭塞的状态,这就是说,国家之间不可能有联系密切的、世界性的交往,也就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上的、超出地区界限的国际法。
但自从进入农耕和畜牧社会以后,各国间由于交易或者争夺资源的和平的或者暴力的交往还是有的,而且逐渐增多。
所以,我认为,人类进入农耕和畜牧社会,是国际法萌芽的标志。
西方法律的重要变化及发展趋势

西方法律的重要变化及发展趋势发表时间:2019-10-12T15:48:46.680Z 来源:《教育学》2019年10月总第193期作者:黄祥新[导读] 西方法律在二战之后,在两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变化趋势。
广西来宾市忻城县大塘镇初级中学546203摘要:作者结合对西方法律的学习和探究,从当代西方法律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分析入手,进而阐述了当今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最后就如何应对西方法律变化带来的挑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及探究,提出了自己的认知及观点,供参考。
关键词:当代西方法律重要变化发展趋势一、当代西方法律之重要变化分析西方法律在二战之后,在两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西方国家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其法律干预逐步向社会各领域渗透,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阐述:一是随着立法原则的打破,当代西方行政立法权日益扩大。
在委任立法和授权立法兴起之前,西方社会始终是“三权分立”,议会一直掌握着立法权,但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原则很快被打破,因为日益专门化和专业化的立法内容,只能由熟悉该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来完成,因此,委任立法与授权立法应运而生,其结果就是立法重心从议会开始转向行政机关;二是随着自由裁置权的扩大,政府官员的行为不再严格受到法律原则约束。
即在立法、审判以及行政过程中,执行者通过采用一些“任意的标准”“不确定的规则”以及一般条款,从表面看是受明确的规则约束,但是在执法时却是变通和灵活运用,使得其自由裁置权进一步扩大。
另一方面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逐渐打破,使得国家与社会、公共与私人领域更加接近。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点:一是公法私法化,其目的是以私法手段实现国家干预。
如大量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等,实现了政府管理和控制公民养老、就业、劳动等个人问题;二是私法公法化,其目的就是实现公法逐步控制私法,从而加强国家对社会及经济生活强有力地干预;三是目前越来越多地出现私人组织法律化、国家化的倾向,并且正逐步形成一股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力量。
当代世界法律格局及发展趋势

第三、在强调市场价值和个人作用的全球化时 代,我国法制应有效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当代世界法律格局及发展趋势
一、当代世界法律基本格局
当代世界法律的两大类型 国际法与国内法
二、当代世界法律发展的新趋向
当代西方法律的新变化 法律发展与全球化的关系 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
当代世界法律格局及发展趋势
一、当代世界法律基本格局 (一)、当代世界法律的两大类型
1、资本主义法律
(1)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但 20世纪以来,法律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 则以限制绝对的所有权。
第二、契约自由原则。但20世纪以来, 这一原则受到许多限制。表现在:强制 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规定强制性合同 条款、定式合同的大量出现、法律指定 或专门设立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 管理和控制。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强度在调整,传 统的法治原则发生变化。
国家与社会、公共与私人的领域逐渐接 近,打破了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两大法系逐渐靠拢。 区域性超国家组织的法律——欧洲联盟
法律异军突起。
(二)法律发展与全球化的关系
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使法律制度表现出 某种程度的一体化趋势。主要表现在:
第二、任何一项涉外法律内容的有效实 行不可能缺少主权国家的确认;
第三、排除主权国家参与的对全球性法 律的创制只能是法律霸权主义的结果。
(三)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
第一、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局势需要有一个全球 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平衡,需要有一个体现全 球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交往规则系统,需要有 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平衡的全球秩序体系。这 需要我国法律对反映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 人类共同价值的基本准则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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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Introduction to modern wester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吴越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原载[德] 魏智通主编,国际法,吴越,毛晓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网上法律书店在线书目):中文版导论中国公法网以及中国政治学网转载—————————————————————————————内容提要本文在总结当代西方国际法的基础上,认为当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以"二元论"为基础的,国际法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这个本质仍然没有变。
当代西方国际法的三大主题是国际维和与武装冲突、发展与环境、民主与人权。
显然,在民主与人权的理解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的认识。
围绕着这三大主题的,则是国际合作、对话与改革三大主旋律。
此外,在研究当代西方国际法时,应当重视欧洲大陆的国际法与美英国际法思想间的微妙差异。
Abstracts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an introduction to modern wester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old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nd law of states still bases on the theory of dualism. The main topics of moder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re international peace keeping and armed conflicts,the dilemma between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Of course, the industrial countrie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values regarding the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The main objects of moder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r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alogue and reform.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ntinental Europe and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should not be omitted by studying wester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维和与武装冲突、发展与环境、民主与人权国际合作、对话与改革 Keywordspublicinternational law,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nd law of states, international peace keeping and armed conflicts,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alogue and reform引言——————————————应当说,国际法并非"西方"的专利。
中华法系在古代早已形成独特的国际法思想与实践。
仅以和平与战争的实践为例,从"以和为贵"、"先礼后兵"可以看出,中华法系的国际法思想始终是以和平为主旋律的,狭义的战争法即"战中之法"居于次要地位,战争并非目的,而是手段而已。
即使战争不能避免,仍然要受到习惯法的约束。
从"两国交兵,不斩来使"、"勿杀无辜"的实践看来,中华古代的和平与战争思想与当代的国际战争法规则是何等相似。
然而,在世界近代史中,璀璨的中华文明遭到了西方殖民者炮舰的蹂躏[1]。
西方文明从此主导世界,西方的价值观也就成了"主流"的价值观。
国际法也就成了"西方"的国际法。
在西方法律价值观主导的秩序中,其他法系、包括中华法系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民族自决权"的觉醒,殖民地国家纷纷走向独立。
第三世界国家谋求建立新的国际秩序。
尤其是在经历了"东西"冲突及"南北"矛盾的整合之后,世界格局出现了巨大的转变,当代国际法也不再聆听一个声音、遵循一种模式。
就连西方的国际法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当代国际法已经不完全是西方的天下。
历史不容逆转,时代迈着自身的步伐前进。
当代的国际关系已今非夕比,全球化趋势已成定局。
崛起的中国正在重新构造自身的全方位国际关系,寻找自己的地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就有必要了解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
一、国际法的起源、本质及与国内法的关系——————————————西方学者看来,当代国际法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万民法"[2],它是"市民法"[3]的对应物。
市民法调整的是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则调整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万民法是从罗马的外国人法中发展而来的,其内容则十分广泛,它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国际公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
到公元15、16世纪的西班牙鼎盛时期,人们开始采用"民族间的法"[4]的称呼,德国至今保留了这一提法[5]。
到公元17、18世纪的法国时代,欧洲才始采用"国家间的法"[6]这一称谓。
到20世纪,人们才正式采用"国际公法"[7]术语。
上述概念的演变表明,随着国家地位的固化,国家最终取代了民族成了国际关系的主角。
国际法秩序中的构造性原则即主权原则也是将国家作为社会和法制单元,或者说国家可以建立秩序[8],而不是将人民、民族、国际组织、超级组织或者个人作为连接点的。
非国家性质的国际法主体、尤其是联合国作为世界和平的组织虽然具有特殊意义,但它们仍然是以承认国家主权为前提的;这些组织尚不能代替国家的存在。
因此,"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间的法。
与国内法不同,国家不但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实践者,换句话说,国家既是国际法的裁判,又是国际游戏的表演者,这是因为国际法缺少国内法那样的"自上而下"的权威,尤其是缺少权威的争端解决体制以及强力作后盾。
尽管当代国际法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国际组织作用的增强,个人的国际法地位提高,但是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的本质仍然没有变。
为此,我们不能将联合国理解为国家的"家长",联合国也非"世界国"或者"理想国",因为即使联合国宪章也是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
主权平等依然是国际法的出发点和归属。
正因为如此,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必须以国家间的"合意"[9]为基础,国际习惯法也只能通过共同的国家实践形成。
借用先哲孔子的话,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明确了国际法的本质,就不难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由国家主权原则所决定,"国际法"秩序不能"自动地"在国家内部适用。
在当代,已经罕有学者坚持"一元论"[10]了。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秩序是统一的,国际法因此当然地在国内具有效力。
但是,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实践中能够贯彻一元论。
"一元论"的思想基础大约来自于古代的神学以及后来的自然法思想。
神学与自然法认为,法是某种超然的存在,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的法则,因此,神的"法"或者自然的"法"当然是统一的,不容凡人分割[11]。
相比之下,"二元论"[12]更符合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本质。
多数西方学者也持"二元论"观点[13]。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系统是彼此独立的,因此国际法规范要在国内发生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或者"指令"。
"转化说"[14]就是以二元论为基础的,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个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转化以后的国内法规范与原国际法规范虽然在内容上是相同的,但是分别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彼此的效力范围仍然是清楚的。
二元论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强行法"[15]的国内效力的认识上。
有学者认为,国内法的效力级别低于强行法[16]。
笔者认为,对这个命题要从两方面分析。
首先,对于什么是强行法,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相应地,强行法究竟包括哪些国际法规范至今是一个谜。
如果说国家主权平等属于国际强行法(这大约是没有问题的),那就等于说,没有任何的国际"强行法"能够违背国家主权。
即使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宣布某个国家的法律因为违背强行法而无效,也只能意味着该国的国内法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然而在该国内部,该法律仍然是有效的,除非国家共同体剥夺了该国的立法权与司法管辖权,倘若这样,不就正好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强行法原则吗?因此,"强行法"不是否定二元论的依据,不能笼统地认为强行法的效力级别高于国内法。
其次,在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对"国内法"也要作进一步的划分。
在国内法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不仅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而且也规定了其自身与国际法的关系[17]。
因此西方学者在考察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首先是研究国际法与宪法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国内法中,任何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均不得高于宪法的效力。
换句话说,即使国际强行法也不得对抗宪法[18]。
这与宪法本身是否与强行法的内容要求相吻合则是两回事。
这是因为国家虽然享有独立主权,但是国家也不可能置国际共同利益于不顾,因此立法者在确立宪法的内容时,客观上必须考虑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就是对国家的客观"强制"或者说宪法的客观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