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正当性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法应该废除。
国际法是一种虚伪的制度,其实质是大国利益的工具。
国际法的存在并不能有
效地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反而成为一种束缚和限制。
首先,国际法的执行存在着双重标准,大国可以随意违反国际法,而小国却要严格遵守。
例如,美国曾多次违反国际法,却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制裁。
其次,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国家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影响,很难做到公正客观。
再者,国际法的存在并不能有效解决国际纠纷和冲突,如联合国安理会常常因为大国的利益分歧而无法有效行动。
因此,废除国际法可以让国家更加自主地处理国际事务,而不受束缚和限制。
反方观点,国际法不应该废除。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
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
首先,国际法的存在可以规范国家行为,避免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战争。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国际法的存在可以保护弱小国家的利益,避免大国以强凌弱。
国际法可以作为弱小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
再者,国际法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贸易争端等。
因此,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无序,不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
名人名句,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基础,没有国际法就没有国际关系。
——美国
国务卿凯辛格。
经典案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的_合法性_根源_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_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

2009年第9期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3———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刘志云 【内容提要】 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关系紧密、相辅相成,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机制理论是两个学科跨学科合作的桥梁或纽带。
实际上,国际机制与国际法是一个相近甚至是重叠的概念,两个学科是从不同角度对相近乃至叠合的事物展开的不同分析,因而它们之间有着。
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国际机制理论中有关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机制的互动等研究成果为国际法的相关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当然,其中存在的不足也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关键词】 国际机制;国际法;功能;合法性【作者简介】 刘志云,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厦门邮编:361005)【中图分类号】 D8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09)09-0065-083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 -08-0477)资助成果。
《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作者在此表示感谢。
① Kenneth W.Abbott,“Modern I nternati onal Relati ons Theory:A Pr os pectus f or I nternati onal La wyers,”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Vol .14,No .2,1989,p.338.② Anne -Marie Burley,“I nternati onal La w and I nternati onal Re 2lati ons Theory:A DualAgenda,”Am 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7,No .2,1993,p.206.一引言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政治经济局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势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学派———国际机制理论迅速崛起,“为重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关系提供了姗姗来迟的机会”,①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纽带在古典现实主义强势下一度松散或断裂之后实现再次联结。
论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论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正当性及必要性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被频繁提及,但它又是什么?它是什么样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这一部分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般法律原则,也称为国际实践原则,是指经常被国家及组织后者所参与的国际政治行为中采用的准则。
国际实践原则主要指国家及国际组织实行国际政策时通常会遵循的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及其行动的法律表现。
它主要涉及国际关系问题,如外交关系,国际礼仪,国际法和国际行为,例如国家各自对待他国公民的态度、国家间在经济活动合法性等问题。
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正当性,主要在于它支持国际间的互惠关系。
国际上的各国虽然拥有不同的制度、政治体制和文化,但彼此都遵守一般法律原则,以便在共同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避免外国关系发生僵局和冲突,以及确保国际关系的平等和友好,从而维护和保护国家之间的国家利益。
此外,一般法律原则的基本原则是不暴露另一个国家的2008年利益,双方一致同意,当双方一致同意一致时,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必要性,在于它有助于确保国家之间的公平交往,有助于国际安全与稳定。
一般法律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正义,它有助于确保国家相互尊重,并避免国家之间出现纷争。
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有利于促进全球繁荣与发展。
因此,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根据国际事务中发生的新变化而及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定,使国家能在不改变自己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国际事务。
综上,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具有明显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它有助于支持国际间的互惠关系,维护国际正义,促进全球繁荣与发展。
因此,每一个国家都应当遵守这种普遍法律原则,以增进彼此的关系,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性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南海争端作为当前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涉及国际法的多个方面,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出发,对南海争端进行分析。
二、南海争端背景南海位于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六个国家之间,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渔业等资源。
近年来,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各方围绕岛礁主权、海洋权益等问题展开激烈角逐。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
在南海争端中,国际法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强制性: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国家必须遵守。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3. 约束性:国际法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必须遵循国际法原则。
四、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案例分析1. 岛礁主权问题(1)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具有继承性,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具有历史和法理依据。
(2)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先占”原则与我国领土主权存在冲突。
国际法规定,先占原则是指无主土地的发现者有权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然而,南海诸岛在历史上已被我国发现、命名、开发、管辖,不符合“无主”条件。
2. 海洋权益问题(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法在海洋权益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公约》,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享有相应的权益。
(2)我国主张的“九段线”符合《公约》规定。
我国政府于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划定了“九段线”,该线符合《公约》关于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等规定。
(3)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海洋法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等国家通过单方面提起仲裁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篇1从国际法透视软法的效力问题软法这一舶来词,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主要是相对于硬法而言,其定义,效力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探讨的热点。
随着软法在国际环境合作、世界卫生合作、等国际法的多个领域的实践和运用,近来得到了勃兴。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效力,以及比较,从而探寻出软法的本质及其效力依托。
软法硬法效力渊源国际法即是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准确的规则,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软法就其定义而言,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只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一、软法的渊源硬法就是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的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相对方的概念,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 年版,法律出版社,第 70 页]。
软法相对于硬法的明确、义务、授权而言,更主要是一种非法律的协定。
二、软法的意义在国家间的相互往来过程中,条约缔结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但并不是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条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这一程序传递了关于国家对于条约之偏好的重要信息,而且传达了一种更为严肃的承诺。
对于一些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适用时都极为慎重小心,这不仅仅关乎到一国的声誉问题,同样对国内立法以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等问题产生尤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软法此时便显现了它的优越性,作为非法律形式,它对于各国的拘束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软法可以促进国际事项快速的实施。
各国通过会议就某个事项达成共识,采取宣言,会议记录等形式,因不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促进该项事快速的实施。
就国际条约的繁琐过程而言,不仅仅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协商,最终达到国家间意志协调,同时,条约作为国家间的准据使之生效,又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认定,这是一个漫长而突变的过程,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签订,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商议才对海洋上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制,这严重滞后了有些国际问题的发展。
论国际法的正当性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1年第4期(总第100期)论国际法的正当性潘德勇(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国际法的正当性关注国际法本身的正义问题。
现代国际法正日益面临正当性危机。
危机主要表现在国际组织的结构和国家权限、国际法规则的实施与适用、国际民主的程度的减弱等方面。
评估正当性不仅涉及到价值的判断、解构,而且更需要论证价值的重新建立。
正当性理论实际上是正义理论在国际法中的应用,但对正当性的论证不能将其用作违法行为的/正当化0辩解。
关键词:国际法;正当性;合法性;遵守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1)04-0026-10正当性问题一直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忽视。
在国际法理论中,正当性的探讨是在价值判断层面上分析法律,这与当前所盛行的实证分析和经验论证的研究方式不相吻合。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正当性问题却频繁出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从审批战争罪犯到人道主义干涉,从科索沃战争到自卫权行使,从安理会的改革到国际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凡此种种,都是国际法正当性问题在体制变革需求的体现。
由此,全面把握正当性的含义及其评估因素,是洞悉国际法的改革与发展内在因素的根本要求。
一、国际法正当性¹的提出国际法的正当性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较少的关注。
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国际法制度在约束力方面一直较弱,从而其正当性也很少成为问题。
另一方面,在国际法影响国家行为的范围上,其权威通常是自我施加的,主要基于国家的同意。
在国际法中,正是这种同意义务,使正当性问题被搁置起来。
因此,尽管一些国际法学者在早期曾在个别国际法领域关注此问题,但直到20世纪末期,以美国为首的/北约0组织发动科索沃战争后,正当性的讨论才开始在国际法领域逐渐升温,并引起许收稿日期:2011-03-22基金项目:2009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立法行为民主化科学化实证研究0(2009学研034)作者简介:潘德勇(1978-),男,辽宁庄河人,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周鲠生国际法思想评述

周鲠生国际法思想评述一、周鲠生国际法思想简介周鲠生 (1881-1937),原籍浙江嵊县,字鲠存,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法学院,历任上海成都书院讲师,前美国加州大学律师,清华大学法学系教授、法学院院长,是近代中国国际法学界中最重要的学者之一,他的国际法思想受到全世界学者的高度重视。
周鲠生的国际法学思想可以从他的著作中体现出来,如他的多部专著:《国际公法及其历史》、《国际法》、《国际公约及其历史》等。
他还先后发表了众多论文,如《外交公法论》、《国际法制与调解》等。
从周鲠生国际法思想而言,他坚持以正义原则为核心,主张国际法正当性,重视国际法的社会性特征,把仁爱的伦理原则融入其中,并强调实践原则,倡导以实践原则为依据的国际法落到实处,从而形成了特有的“仁智型”国际法思想。
二、周鲠生国际法思想的内涵(一)正义原则周鲠生认为,法律和正义是势义合一的,国际法也必须以正义为准则。
国际法是不断探索正义标准,努力实现正义目标的过程。
国际法实行中必须追求正义,诸多法律规定和条约规定,往往是促进人类文明发展、促进国家和平友好相处和共同进步的有效途径。
(二)社会性特征周鲠生认为,国际法有其社会性特征,要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和友好,这样的渡法有助于保护国家的社会安定,促进人类的福祉。
同时,周鲠生也重视国际法的实践性,认为国际法要以实践为基础,根据状况的变化和发展,做出务实的变通,而不仅仅是按照“本质”固定不变。
(三)伦理原则周鲠生认为,国际法不仅是一种法律规范,也是一种仁智精神,要靠仁智、正义、诚实和友爱等伦理原则来维护国际关系的和平和友好,亦须广泛施行国际公约的榜样,实现国际法的实践原则。
(四)实践原则周鲠生认为,国际法要把国际法实行引入法律实践,促进调解,把风险降到最低,这样才能实现国际法的目标。
国际法不仅要促进国家和平共处、协调发展,而且可以作为一种向善的斗争手段,为政策决策提供一个无暴力决策理念。
法律能发生作用,必须以实践落地才能体现司法权,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国际法发展趋势研究

国际法发展趋势研究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规范行为的根本依据,其发展趋势一直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随着国际社会不断变幻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家实力的变化,国际法的发展也面临着多种多样的挑战和机遇,从而呈现出了多种不同的发展趋势。
首先,国际法的法律正当性不断增强。
国际法早期主要以西方法系的思想为基础,而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
随着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度和接受度的提高,国际法成为了各国共同遵守的一种规范。
同时,国际法在与其他非法律政治影响因素交织的国际关系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此外,国际法的执法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司法权威逐步得到认可,这一切都为国际法的合法性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其次,国际法的逐步规范趋势明显。
当前,国际法不仅逐渐增加了可执行性和硬性规范,而且还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全球性问题和非传统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难以在传统国家间协商达成共识,但是国际法的制定和逐步改善可以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也就是说,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各种纷争和争端,可以越来越多地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得到解决,从而逐步缓解国际冲突。
其次,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地位不断增长。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的国际法主要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争端。
随着全球经济的并轨和贸易的大量发展,国际经济法逐步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经济法的保护下,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保护得到了不断发展和改善。
而国际法在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不断进步,也为在这个领域中保证公平竞争和避免不当竞争和非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总之,当前国际法面临着多种不同的发展趋势,而国际法的发展越来越多地能适应全球化、多极化、信息化的时代要求,为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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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正当性正当性问题一直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忽视。
在国际法理论中,正当性的探讨是在价值判断层面上分析法律,这与当前所盛行的实证分析和经验论证的研究方式不相吻合。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正当性问题却频繁出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从审批战争罪犯到人道主义干涉,从科索沃战争到自卫权行使,从安理会的改革到国际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凡此种种,都是国际法正当性问题在体制变革需求的体现。
由此,全面把握正当性的含义及其评估因素,是洞悉国际法的改革与发展内在因素的根本要求。
一、国际法正当性?的提出国际法的正当性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较少的关注。
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国际法制度在约束力方面一直较弱,从而其正当性也很少成为问题。
另一方面,在国际法影响国家行为的范围上,其权威通常是自我施加的,主要基于国家的同意。
在国际法中,正是这种同意义务,使正当性问题被搁置起来。
因此,尽管一些国际法学者在早期曾在个别国际法领域关注此问题,但直到20世纪末期,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发动科索沃战争后,正当性的讨论才开始在国际法领域逐渐升温,并引起许多国际法学者的系统思考。
①正当性理论侧重法律的权威性,这种权威通常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密切相关。
然而,长期以来建立在“同意”义务基础之上的国际法较少具有权威性。
因此,“当国际法逐渐获得权威,以及同意作为其义务的支撑被侵蚀,其正当性问题就开始显现”。
[1](P97)国际法正当性的提出,是国际法制度发展到一定时期的自然结果。
它代表了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一种新的价值判断,因而与传统国际法理论的公平、正义观有所不同。
首先,从国际法的制定程序来看,正当性与有效性不同,它关注国际法本身的正义问题。
兰迪。
巴内特教授认为,正当性(Igimcy的概念位于法律的正义和有效性之间。
为此需要考察认定使法律有效(aid)的程序是否能够确保法律是公正的(Ut如果法律是根据制定法律所要求的所有程序制定的,则法律可能是有效的(ai)但该法可能是不正当的(ietnate)因为这些程序并不足以确保该法律是公正的(Ut如果法律是根据可以确保其公平(Ut的程序制定的,则法律可能是正当的(leimae)但法律同时可能又是不公平(ujt的,因为其制定程序永远都不可能完美,从而总是有缺陷的。
[2](P14)其次,从国际法的运行来看,正当性与合法性既对立又统一。
正当性并不必然替代或超越合法性,它对于强化和支撑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际上,法律、法律机构或法律程序如果欠缺正当性就会被轻蔑。
正当性因此发挥着双重职能。
一方面,它能强化合法性并増强条约或习惯法规则的权威力量。
另一方面,当法律被视为作用有限、无用或对人民有害,正当性可以作为矫正力量,以全球正义、人类尊严、紧急保护或环境安全等名义来适用。
简言之,正当性能强化合法性,但同时它也能质疑合法性。
[3]合法性是一种对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的判断,而正当性则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律本身是否“正当”进行检验,它关注法律“应当如何”。
尽管如此,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则的行为(合法行为)也被视为是正当的,而那些不合法的也表现为不具有正当性。
除非法律被普遍认为具有明显的不公正性,则行为的合法性几乎可以确定地等同于具有正当性。
[4](167)由此,国际法的正当性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形式上的正当性,二是实质正当性。
形式上的正当性主要指向国际法的创制形式,在条约主要指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形式,在习惯主要指国家实践的长期性、普遍性等,实质上的正当性主要指国际法的正义性,在条约主要指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与强行法相冲突;在习惯主要指心理确信所产生的法律信仰。
在这两个层次下,正当性问题进一步表现在一系列具体的问题中:是否经过国家或国际社会“同意”的条约就是正当的?国际法是否只能由国家制定?国际法的主体如果包括个人,则其利益通过何种途径体现?如何在发展程度相差悬殊的国家社会中借助国际法实现公平?国际法的价值在当今国际社会是避免战争以维持秩序抑或是促进合作以开展治理?国际法正当性是国际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省,是国际法权威性不断増强的间接证明,对正当性理论的作用和价值做出适当评估,无疑对于国际法的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二、国际法的正当性危机尽管学者对正当性的理解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正当性”主要在以下场合被提出:首先,国家在国际组织的地位方面的不平等直接引发了正当性的质疑。
作为世界上唯一的普遍性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的改革一直呼声不断,其背后则是日益激烈的正当性争论。
联合国设立的宗旨在于代表世界不同国家、人民的意见,联合国的正当性根源于它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它的政治中立性,它的透明程序,以及其对实现国际正义的努力。
然而,在现实中,联合国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行动増加了安理会的正当性赤字,这涉及到程序和组成两方面内容。
安理会成员的组成在地域上代表的非普遍性进一步拉大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差距。
一方面,联合国的最初目标是建立广泛性的全球组织,由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家所组成,另一方面,现实是安理会经常被指控为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有效性。
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的权力集中在五大常任理事国手中被认为是明显不公平和不民主的。
决策程序和过程欠缺透明度则体现出运行的正当性缺乏。
安理会的否决权经常使得正当有效的国际行动无法开展。
而在有些情形下,行动的合法性又受到广泛质疑。
同样,联合国大会被期望能代表所有人类的愿望和意见,但其决议经常面临程序上的技术难题,这些使得一些人认为安理会的集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大会职能的缺失。
[3]由此,安理会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种对国际组织重构的正当性呼吁。
例如,在2005年世界峰会宣言中,成员国明确提出,支持“尽早对安理会改革—作为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努力的实质部分一以使其更具广泛的代表性、效率和透明度,从而进一步増强其有效性和正当性及其决议的实施”[5]在该宣言中,安理会的改革成为正当性问题的核心。
其次,在国际法的运行中,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冲突是导致国际法缺乏正当性的主要方面。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冲突表现在不同的国际法领域:(1)早在二战期间,实在法在对战犯进行定罪与量刑方面面临着重大的不足,人权和正义等自然法思想最终在法庭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在上世纪60年代早期,联合国安理会谴责以色列为逮捕战争罪犯阿道夫。
艾希曼而侵犯阿根廷领土主权;然而,时隔三十年后,安理会却在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建立国际法庭,要求国家逮捕战争罪犯并将其提交审判。
(3)在联合国宪章中,只有两条允许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自卫权的行使第51条)和安理会授权(第42条)。
第51条赋予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有权行使自卫;第42条规定安理会可授权采取军事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和安全。
然而,当国际法的规定限制了国际社会介入并帮助处于危难中的人群,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界限就非常明显。
1999年科索沃局势使联合国处于两难,要么置科索沃迫在眉睫的种族清洗于不顾,遵守联合国宪章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要么搁置法律进行干预。
安理会原本可以作出授权,但俄罗斯和中国的否决权使得这种方式欠缺合法性。
自卫权的主张也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北约国家的人民并未生活在科索沃。
最终北约选择了干预科索沃。
后来,科索沃国际委员会独立专家团发现,尽管国际法被违反了,但结果在整体上是积极的。
其得出的结论是,干预是“非法但却是正当的”这一结论被认为是关于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最恰当表述。
[3](4)—些在法律上哪怕是最无懈可击的决定,例如,联合国授权的贸易禁运,尽管达到了对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进行制裁的目的,但却可能间接地造成平民的生活困难,从而其正当性也深受质疑。
在所有联合国授权的制裁中,对伊拉克的制裁尤为突出。
从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到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前,安理会先后通过六十多个有关伊拉克问题的决议,对伊实行全面的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
制裁持续时间之长、影响之长远、后果之严重为联合国制裁史上不多见的案例之一。
制裁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战争所带来的灾难,被称为“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据1991年联合国特别报告和国际救援主要机构的报告,第一次海湾战争把伊拉克“炸回到前工业时代的国家”联合国制裁更是延长了伊拉克从“前工业时代”向“后工业时代”的“康复过程”英国人约翰■皮尔杰在《一场针对平民的战争》书中写道,由于经受制裁,肥料被禁运,伊拉克的农业大抵崩溃,杀虫剂和动物饲料被认为有“双重用途”也遭到禁运;婴儿食品、儿童服装、卫生巾、灯泡、课本、纸张、铅笔、鞋带等物品也难逃禁运的命运;以美国为主的联合国制裁委员会还拒绝给予绷带、药签、听诊器等救生物资。
制裁最显著的后果是人道主义灾难。
伊拉克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从1990年8月到1997年8月的7年间,有120万名伊拉克儿童死于与禁运相关的原因。
[6]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世纪以来,正当性问题开始受到联合国的关注。
在高级别小组报告中,正当性这一概念的出现频率达到了16次之多。
报告在“武力使用”这一问题上提出,安全理事会在考虑是否批准或同意使用武力时,需要考虑以下五个正当性的基本标准:威胁的严重性;正当的目的;万不得己的办法;相称的手段;后果的权衡。
[7]由此可见,对于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考虑己经逐渐从理论研究走向实践探索。
再次,在国际法制定环节,正当性危机同样日益严重。
一方面是现存国际法的正当性不断遭受质疑,另一方面,国际民主的程度逐渐减弱导致新的国际立法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正当性危机。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迪亚斯■库姆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际法的调整事项大大扩展。
传统上由国内管辖的事项与国际法出现了重叠。
全球化并没有导致边界的消失,而是使关于边界具有何种意义的决定不再由国内民主程序产生。
何种主体以及何种事物在什么条件下能够跨越边界都逐渐由国际法规制。
而且,这些规则的谈判不得不需要协调其他规制性规范。
为了确保特定的消费事物能自由地跨过边界,涉及充分的消费者保护的技术性说明的协定就成为必要。
资本的自由流动増加了国家反洗钱控制的难度,等等。
WTO体制内的贸易问题己不再仅被视为绝对的经济问题,将其与环境问题或人权相联系的压力很大。
“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这一国际法限制己经没有实在性意义了。
[8](玫13)第二,国际法产生的程序正逐渐削弱国家同意与国际义务之间的联系。
传统上的国际法律义务产生于国家批准条约而承担的具体条约义务,或是反映长期的国家间习惯性做法的国际习惯。
当今的条约,尽管仍然只对批准的国家产生拘束力,但逐渐将权力转移给根据条约建立的具有准立法或准司法形式的机构行使。
在条约管辖的范围,这些机构被赋予发展和决定义务具体内容的权力。
这意味着,尽管国家同意条约作为处理其特定领域问题的机制,但一旦签署,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将会由依条约设立的机构在不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