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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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国际关系越来越紧密,在此基础上,国际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国际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为国际社会的各种交往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对维护世界和平、推动经济繁荣、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不断完善国际法的规则和制度,提高国际法的实践效力。

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下面我们从法律主体、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的体系结构和国际法的哲学基础四个方面介绍一下。

一、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研究国际法的法律主体组成、法定程序、权力和职责分配等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主体,而其他非国家主体如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也逐渐在国际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因此,研究如何协调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维护国际法体系的稳定性等,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的实践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研究国际法实践问题中,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适用、制裁和争端解决等角度进行分析。

其中,国际法适用的问题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之一,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基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共识,因此,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内容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国际法的制裁问题也十分关键,因为缺乏强制执法措施,国际法的制裁机制往往被认为是虚设的,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国际法制裁机制,是国际法理论研究面临的重大挑战。

最后,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国际法实践中最有效的机制之一,通过国际仲裁、国际法院、国际调解等手段,实现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而且也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议题。

三、国际法的体系结构国际法体系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国际法体系由多个层次的法律规则和机构组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法院、国际组织等。

国际法学和国际法

国际法学和国际法

的构成要件、归责
原则、责任形式等
国际法实施理论:
5
包括国际法执行的
方式、国际法与国
内法的关系等
国际法发展理论:
6
包括国际法发展的
趋势、国际法与全
球治理的关系等
国际法 2
2.1国际法的定义
01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 系的法律规范
03
国际法是各国共同遵 守的法律规范
02
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 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学涉及国 际公法、国际私 法和国际经济法 等多个领域。
04
国际法学的研究 方法包括历史分 析、比较研究、 实证研究等。
1.2国际法学的研究领域
国际公法: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0 1 包括条约法、国际组织法等
国际私法:研究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0 2 包括冲突法、国际合同法等
国际经济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0 3 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谢谢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 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 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 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 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 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3.3国际法学和国际法的相互作用
01 国际法学是国际法的理论 基础,国际法是国际法学 的研究对象。
02 国际法学为制定和实施国 际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国际法为国际法学的研究 提供实践依据和案例。
03 国际法学和国际法相互促 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 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法 治的进步。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对外签订条约的数量增长迅速,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也日益频繁的同时,也发生了国际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在适用过程中的矛盾,本文将具体阐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模式、冲突解决均无明确的规定。

在宪法第89条中,只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未规定条约是否作为中国国内的法律,也未规定条约如何在中国发生效力以及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立法法只是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但未明确规定哪些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也未明确规定关于缔结条约的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具体地规定在了单个部门法中,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在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

通过这些法律渊源来看,单个、逐一的对条约的适用进行规定的立法现象几乎覆盖了我国国内法的绝大部分。

根据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模式采用的是混合适模式,兼采直接适用条约与间接适用条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与美国自动执行条约①还不一样。

(一)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注意1、我国直接适用条约必须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若国内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则该条约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

与美国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要有国内法的依据,除中国以外的所有国家,都是由宪法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模式及其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地位,该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论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展望

论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展望

论国际法的历史开展与展望摘要:当今国际政治多极化,兴旺国家以及开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锋利的矛盾、科学和经济的飞速开展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资源争夺问题以及危及国家平安的当代恐惧主义等国际问题,都让国际关系变得极度紧和敏感,这种情势是有碍全球的开展的。

因此,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在调和各种紧国际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要更了解国际法,让其为国际关系作出更大的奉献,本文通过研究国际法上千年的历史与开展以及当代国际环境,对国际法在今后的开展做出定位。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关系主题和平开展我们在研究国际法容的历史演变与展望前,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国际法的本质。

所谓国际法,或称为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体。

从国际法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我们可以说,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是国际法的社会根底。

另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也作为国际法主体之一,出现在国际法的舞台上。

同时,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

而国际法那么是协调各种国际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清楚地认识国际法的实质和特征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场研究国际法的历史演变了。

我认为,国际法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大致是以15、16 世纪为下限;〔2〕近代国际法,从1500 年前后到20 世纪初;〔3〕现代国际法,自从20 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时期的国际法。

一、中古时期的国际法在远古时期,生产始终没有超出自然经济的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处于相对闭塞的状态,这就是说,国家之间不可能有联系密切的、世界性的交往,也就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上的、超出地区界限的国际法。

但自从进入农耕和畜牧社会以后,各国间由于交易或者争夺资源的和平的或者暴力的交往还是有的,而且逐渐增多。

所以,我认为,人类进入农耕和畜牧社会,是国际法萌芽的标志。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Lega I SV a'te mA nd Soc i et y,i叁墨l』圭垒垒三!!!!!望型箧笼霪翟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李文昊摘要国际法与国内.;-L-V j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

实践问题的同时,对它们之间的相关理论进,f S-研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国家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目前,针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已经形成了普遍的认识: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实践问题。

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规制国家间行为的法律,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者们在钊‘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见解。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比较分析(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视野下的“国际秽范围之分析通常情形下,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就是指国际公法,而不包括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科的次级学科或分支学科,在研究国际法与国内之问的关系时,更是如此。

在当下的研究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也多集中在公法领域,既是其他分支学科有所涉猎也多是在公法所构建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上进行的。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可以说在今天,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二十一世纪,我们仍然死守过去的藩篱、裂士封船或者说仍旧将我们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局限在公法范围内是不太符合实际的,我们应该站在宏观国际法的角度来研究和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随着现今国际关系已由传统的国际政治外交关系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更广阔的领域,所以国际法的范围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些新兴的国际法分支学科也出现了,这些新的分支学科与传统的国际法三大学科也同时有很多交叉的部分,但同时又保持了各自的体系,所以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国际法问题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尤其在基本理论研究领域。

黄进教授认为从宏观国际法的观点看,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他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体系。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第一章: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

它的理论基础是国际法学,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1.1 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国际法的核心理论包括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人权法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它规定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地位和主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讨论了国际法如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适用和履行。

国际人权法则强调了国际社会对保护人权的责任。

1.2 国际法的实践方式国际法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中。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和《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

国际习惯法是国家行为的惯例形成的法律规范,例如海洋法和战争法。

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处理国家之间法律纠纷的重要机构。

第二章: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政治是在国家之间开展的政治活动,并且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

它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的政治交往,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全球政治中的作用,以及全球治理的影响。

2.1 国际政治的理论基础国际政治的核心理论包括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构造主义。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的核心行为者,追求自身的国家利益,并通过实力和权力来保护自己。

自由主义则主张国际合作与相互依存,通过国际组织和法律来解决争端。

构造主义相信国际政治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强调国家之间的观念和制度对于国际政策的影响。

2.2 国际政治的实践方式国际政治的实践主要包括国际关系、外交政策和全球治理。

国际关系研究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合作,如贸易关系和军事冲突等。

外交政策是各国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的策略和手段,以保护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全球治理涉及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和国际组织的作用,例如气候变化和反恐怖主义。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在理论和实践中相互影响。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一些国际惯例所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属性、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对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深入理解,对于正确理解国际法的性质和规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探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自愿达成的,国际法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和条约构成的,这是国际法的一大特点。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由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平等和自愿原则自主达成的,是在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意愿下形成的。

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国家自愿遵守和实施的,其规范内容是在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自愿约束。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自愿达成的,是基于各国家主权国家的自愿约束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和规范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是基于各个国家主权国家之间普遍规范原则达成共识的,国际法的规范适用范围是全球,不分地域和国家。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它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国际法是一个以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主权平等、利益均衡和权力对等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公正性和平等性是建立在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基础上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和协商解决。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是建立在各国家主权平等和权力对等的基础上的。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以国际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国际法是一个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设立是为了在国际社会中维护和促进国际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达成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际法主体资格分析论文

国际法主体资格分析论文

国际法主体资格分析论文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体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包括平等主义、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因此,本文将对国际法的主体资格进行分析,以探究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在国际社会中的意义。

一、主体资格的概念主体资格是指国际法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即一国或组织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国家是国际法中的基本主体,享有主权和国际法律主体地位,其权利和义务是其他主体必须尊重和遵守的。

国际组织是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成立的,其权利和义务则由国际法和组织章程规定。

个人是国际法主体中的一种,其主体资格相对较弱,但个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享有国际法律主体地位,例如国籍、人权等方面。

二、主体资格的意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重要概念,其意义在于:1. 凸显主权平等原则主体资格的存在凸显了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社会中国家间平等相待的基础。

每个主体都享有一定的国际法律主体地位,无论其实力大小或政治制度如何,其权利和义务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了平等的地位。

2. 维护国际关系和平与稳定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主体资格是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关键因素。

国际组织扮演着在国际社会中促进对话和合作的角色,通过调解、裁决等方法化解纷争,推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3. 保障个人权利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相对较弱,但其权利和义务也受到国际法保护。

国际法是国家在其内部权利和义务之外,又要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赋予个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同时也加强了国际社会整体的稳定和繁荣。

三、主体资格的限制和规定国际法中对主体资格的实现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例如:1. 领土完整原则国际法规定领土完整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一个完整的领土,除非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获得允许或者认可。

这个原则对主体资格的实现提出了规定,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割裂、侵占或者毁坏另一个主体的领土。

2.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任何主体都不能干涉其他主体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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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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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方学说及学派与国际法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

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与其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便是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一、国际法研究方法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法学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显著变化。

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书中有简要陈述,而在实际研究领域较少有人谈及。

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

判定一门学科成熟到何种程度,一个很重要的学术标示就是看其有无特定的研究方法。

[1]国际法作为法学门类的一门独立学科,自然要适用法学的一般
研究方法,同时应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学说和学派,这些学说及学派和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

[2]20世纪之前,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概念,如人类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

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国家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否认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根据。

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实证分析采用事实分析、判断和评价的方法,而价值分析则多采用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方法。

前者要解决的问题为“实际是什么”,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是什么”。

[3]就国际法而言,实证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国际法“实际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国际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一种超越其规则形态的价值判断和终极关怀。

[4]价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学家用来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规则的优点与不足,侧重于对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对未来立法及法律适用有所贡献。

法律及法律活动之所以不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是因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属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

而人不仅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够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存在者。

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对于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改革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 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

”[5]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
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 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

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分析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三、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一种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

[6]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为以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对有关国际法问题的法律规制及适用问题得出相应的结论。

这一研究方法也被称为注释法学的研究,或者国际法教义学的研究。

可以说实证分析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是法学研究最基本、最主要的路径。

主张实证研究方法学者认为:“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 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

”[7]
尽管存在对实证分析方法的一些批评,但实证分析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地位未曾动摇过。

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无力推翻实在法学派赖以建立的基础——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基于批判实证分析方法而产生的各种研究方法反过来对改革完善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使实证分析方法抛弃或减弱了传统的严格形式主义色彩,转向现代的、更实用、更务实的做法。

四、国际法研究应当结合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通过前述研究比较可见,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虽然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异,但是在应用上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人的价值判断要以事实认知、实证分析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不是盲目的,总是受着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导引,法律实践更是如此。

国际法学家运用价值分析方法进行法律的价值分析,大多是在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基础上进行,只有对当前国际法规范及实践有所理解才能对其进行评
判,进而提出在法律价值上更进一步的国际法规则。

同样,实证分析也不仅只囿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实践,在更深层面是兼顾到法律背后体现的人类社会普遍价值。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一旦研究方法单一化,其后果是不容乐观的:对于国际法本身,容易使分析对象始终停留在“静止的”文本状态,对于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背景、运行空间等“社会学”方面的内容,却处于忽略状态。

这样的研究方法,容易使研究成果脱离“现实土壤”,其生命力和对实践的影响力将大打折扣。

[8]因此,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分析解决国际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实证分析方法,以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为准绳,对国际法院等司法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进行综合、全面地衡量,又不能弃价值分析方法于不顾,一味遵循当前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不去思考法律背后牵涉的国家利益、人类价值理念等是否符合公平正义。

无论是规范分析还是实证分析,都是法律认识和实践必要环节,二者不可偏颇,它们贯穿于整个法律实践过程,正是它们的统一使得对国际法的认识和实践不断向前发展,有二者结合才能让国际法研究更加深入、细致并且更符合长
远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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