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1

第三节:国际法的特点与作用
2、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的作用:
1) 2) 3) 4) 5) 6) 7)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是国国际法是一种软力量;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并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 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 国际法的法律性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际社会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它构成一个特定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这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后者才保证国际法在国际生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谁就必须首先通晓它的范围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1、产生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3、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1、自然法学派 2、实在(实证)法学派 实在(实证) 3、法律现实主义学派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3、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01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社会连带法学派(school of social solidarity):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社
会连带关系或社会契约关系,源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代表人物:狄骥。 折衷学派(eclectic school):即融合了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认为二者 都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人和国家意志的合一。代表人 物:格老秀斯。 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 school):一切法律规则都是等级的,其效力都来 源于上一级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比其更高层级的“基本规范”,即“约 定必须遵守”,而此基本规范的效力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法律之外。这种观点与 国际法现实不符。代表人物:凯尔森。 政策定向学派(policy-oriented approach):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 对外政策。权力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这种理论容易导致国际法否定论。 代表人物:麦克杜格尔、拉斯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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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性认识和分析当前的国际法现象?
信息时代和全球化的背景造就了国际事件的上 镜率,也使我们进入了联合国、国际关系和国际法 的语境中,使得国际事件成为真正的“平民话语” 。我们看到许多人都可以分析甚至意图“决策”国 际事件和国际法现象。 但是,正如我们面临的世界正在走向非理性一 样,非理性的平民话语实际上正在威胁理性的国际 法的分析,而对国际法的深层理解的不足使得我们 在认识和分析国际法现象时充满了非理性的极端民 族主义、极端区域主义、极端种族主义、大国家主 义以及极端的、或者原教旨的宗教主义。
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Lauterpacht)曾经对国际 法下的简单的定义:“国际社会的法律”。 英国国际法学者韦斯特莱克(Westlake)的定义:国 际法,或称万国法,是各国或各民族的社会的法律。
中国大学mooc《国际法(吉林大学) 》满分章节测试答案

title国际法(吉林大学) 中国大学mooc答案100分最新版content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一章1、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其作者是()A:边沁B:苏文C:格老秀斯D:孟德斯鸠答案: 格老秀斯2、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B: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C: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D: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答案: 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不同学派对此有不同解释,其中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A:人类法B:“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C:自然法D:国家权力和对外政策答案: 自然法4、由于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不同认识,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派,主要有()A:自然法学派B:实在法学派C:格老秀斯法学派D:前苏联法学派答案: 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格老秀斯法学派5、关于国际法的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A: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基础B:国际法通常称为“软法”C:国际法以“势力均衡”为基础D:国际法通常称为“外交法”或“不可裁判的法”答案: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基础 ;国际法通常称为“软法” ;国际法通常称为“外交法”或“不可裁判的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1、国际法渊源是指_A:国际法的表现形式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的历史来源与国际交往基础D:国家立法的草案答案: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2、__所提出的七项原则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宪章》C:安全理事会D:亚非会议答案: 《联合国宪章》3、下列哪项不是国际强行法的特征()A:国际社会全体接受B:公认为不许损抑C:条约抵触无效D:不得随意更改答案: 条约抵触无效4、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原因是下列哪些选项()A: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B: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C: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D: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答案: 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______。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第1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基础1.名称:(1)问题一:国际法名称的起源?国际法有哪些中英文名称?(2)名称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law of people[与“市民法”(jus civile/civillaw)对应];(3)有以下各类中英文名称:a.万国法law of nations:格劳秀斯借用于万民法;b.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为边沁所提倡,与国内法(domestic/national/municipallaw)对应;c.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与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d.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对应;2.定义:指国家间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法与国际社会:(1)问题二:什么是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国际社会有哪些成员?(2)国际社会的定义:当一群国家保持经常的联系如建立外交关系制度,发展正常的交往,并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3)国际社会的特征:“无政府社会”a.一方面处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a term that implies not complete chaos orabsence of structure and rules, but rather the lack of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canenforce rules);b.但仍然是一个社会,有公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以维持秩序;c.不过,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主要依靠自助(self-help),结盟(allies),以及自我节制(self-restraint)等方法维护自身利益;(4)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国际组织;非国家实体(如个人、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5)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相互影响;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问题三:国际法是法吗?(2)国际法否定论: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国际法历来有持怀疑态度者。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3、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学科发展 的基本背景:二战后国际间经贸 交往的发展致使国际经济格局的 内在张力已逐渐冲破原有国际政 治格局限制而成为国际关系发展 的先导,经贸行为也取代政治外 交行为成为国家间利益调整的最 直接表现方式。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 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 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 国家:最主要、最活跃的国际法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政府间国际 组织: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国际 法主体 私人: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 主体,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可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 主要途径:外交大会缔结条约;于国 际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规则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 国际法之区别——普遍国际法的效 力依据?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 国内社会:“徒法不足以自行” 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强制性 执法机关,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的 自力救济
第二节 国译名称: 自丁韪良译《万国公法》至日文转 译“国际法” 4、二战前后之发展: “人类法”(law of humanity) (law “世界法”(world law) “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 “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二)学科名称辨析——国际法、国 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1)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2)国际私法之性质:以跨国或跨 区域的私人间关系为调整对象,解决特 定争端中法院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问题, 既非国际法,亦非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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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基础1.名称:(1)问题:国际法名称的起源?国际法有哪些中英文名称?(2)名称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law of people[与“市民法”(jus civile/civillaw)对应];(3)此后,有以下各类中英文名称:a.万国法law of nations: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借用于万民法;b.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为边沁(Jeremy Bentham)所提倡,与国内法(domestic/national/municipal law)对应;c.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与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d.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对应;2.定义:指国家间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虽然国际法的定义有很多,但上述定义概括了它们的共同点:(1) 周梗生:“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王铁崖:“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3) 梁西:“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国际法与国际社会:(1)问题:当今世界存在一个国际社会吗?Question: Is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essentiallyanarchic marked by competition among independent states pursuing their national interest and power or doe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ovide a context of norms by which nations form a society of states?(2)国际社会的定义:当一群国家保持经常的联系如建立外交关系制度,发展正常的交往,并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
(3)国际社会的特征:“无政府社会”a.一方面处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 (a term that implies not complete chaos orabsence of structure and rules, but rather the lack of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canenforce rules);b.但仍然是一个社会,有公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以维持秩序;c.不过,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主要依靠自助(self-help)和自我节制(self-restraint)等方法维护自身利益;(4)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相互影响;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否定论: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国际法历来有持怀疑态度者。
大多数怀疑论者认为没有国际立法机关立法,没有国际执法机关执法,没有有效的国际司法机关去发展或依照国际法解决争端,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质:a.普芬道夫(S. Puffendorf, 1632~1694) 从自然法的角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他认为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不存在的。
各国间的法律关系只能在自然法中去寻找。
国际法不过是普遍约束人类的自然法的一部分。
b.奥斯汀(J. Austin, 1790~1859)则从实在法的角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他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一种“命令”,如不服从就以“制裁”作为威胁,但国际法并非如此。
因此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而不是法。
c.而更多人是基于两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法常常遭到粗暴的违反和破坏,从而对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产生怀疑。
(2)国际法与国际道德(international morality)1、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的区别: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一样,前者具有强制力,后者没有。
何谓强制?“强制”是指用政治、经济、警察、甚至军事等力量强迫,而不是依靠来自精神和舆论方面的压力,也不是出于相互的礼貌而自觉的行为。
问题:Does justice among nations rest on the core principles of sovereignty and non-intervention or i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use of force to punish wrongdoing and protect the innocent justified by an overarching standard of international morality?(3)国际法的法律性质:a.奥本海:有社会,就有法律;有国际社会的存在,就有国际法的存在。
法律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
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1章第3目,第6-7页)关于外力强制执行问题,国际法还比较弱,但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的职权是一个例子,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另一个例子。
If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 must admit that the cup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half-empty, they stress that it is half-full. Henkin, id..b.亨金(Henkin):国际法如同国内法一样,有其不足和局限性,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法律性质。
问题并不在于国际法律制度是否有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问题在于国际法是否在国家政策中和国家关系中有所反映。
关键不在于是否有立法机关,而在于是否有反映现代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的法律;不在于有无有效的司法,而在于争端是否按照国际法以一种有秩序的方式得以解决。
最重要的是:问题不在于法律是否得以实施,或甚至是得以有效实施,而是在于法律是否得到遵守;不在于它支配或影响行为者,而在于国际行为反映出稳定和秩序。
事实上是各国已接受对其主权的重要限制,它们已遵守这些规范和承诺,其结果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具体秩序。
(Lori Fisler Damrosch,Louis Henkin,Richard C.Pugh, Oscar Schachter & Hans Smith, I NTERNATIONAL L AW (Cases and Materials),4th ed.,2001年,Chapter l,第21-22页)c.哈特(Hart):国际关系是由一种不同于国内法的国际规则来调整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没有像国内法那样的制裁,国际法就没有拘束力,不能具有法律的称号;没有其他社会规则能像国际法一样接近于国内法(Hart,The Concept of Law, 1961; 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243页);d.最后,在实践中各国通常宣示愿意遵守国际法,很多国家还在宪法中明确承认国际法的效力。
即使国家在违反国际法时,往往也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符合国际法;5.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1)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school):法(包括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公平、正义)的体现。
该学派早期代表人物之一维多利亚(Victoria,1483_1546)给国际法下的定义为:“自然理性在所有国家之间建立的法。
”(2)实在(实证)法学派(positive law school):法是国家意志(主权者的命令)的体现,强调国际法是人定法。
奥本海(Oppenbeim,1858-1919)认为,各国的共同同意(Common consent)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3)中国学者的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家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协调意志”,可以说属实在法学派;(4)折中学派或格老秀斯学派: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认为,法律可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
意志法又分为:神意法和人定法。
人定法又分为:国际法,国内法和地方法。
国际法是各国共同签定和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国际法可分为两类:一是以理性为渊源的国际法,即自然国际法;二是根据各国共同的意志所制定的国际法,即意志国际法。
自然国际法是制定意志国际法的依据。
意志国际法不得违背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6.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而国际社会主要是由主权平等的国家组成的,这决定了国际法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实施者。
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法,也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国际法规则是平等的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自卫行动来实现,如提出抗议、发出警告、要求赔偿损失、实施制裁措施、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进行武装自卫等;(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Subject)1.名词:主体Subject法律人格(者) legal personality国际人格(者)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2.概念: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能进行国际求偿的实体(Entities entitled to international legal rights and duties and capable of employing international legal process)。
(参见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Reparation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8-1949),Advisory Opinion of 11 April 1949,国际法院,书本第57-58页)我国传统国际法主体定义强调主体应享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或能力,排斥无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或能力的法人和个人意图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