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2017.10.31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伍家城市建立开展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变更、签证的权限范围,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平安及质量要求,同时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认真做好现场签证及有效控制签证流程,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现场签证的原那么:1〕准确计算原那么;2〕实事求是原那么;3〕及时处理原那么;4〕防止重复原那么;5〕现场跟踪原那么;6〕授权适度原那么。
第三条现场签证的根本要求:1〕真实性;2〕合理性;3〕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工程经理或现场代表对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甲方工程经理或现场代表。
第五条公司授权派驻工程经理或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监理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工程部。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审查签证内容,签证范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对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会同法务部对予以签证的费用进展经济性评审。
第七条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或监理下达的指令及需由乙方签证的工作内容进展签证,并对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现场签证内容及权限第八条现场签证的内容1、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工作内容的。
2、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的。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证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九条工程经理或现场代表全权负责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不超过5万元,假设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超过5万元,需责任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工作联系单后,建立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协同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审核批复后再实施。
第四章现场签证参加人员第十条工程经理或现场代表、公司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工程签证:指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调整或补充的许可和审批。
2.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聘请,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工程签证流程第四条【需求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调整或补充,应书面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初审】工程签证申请应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初步意见。
第六条【专家评审】对于需要进一步评审的工程签证,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工程变更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费用的影响,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签证,以及签证内容、范围和条件,并形成审批文件。
第八条【签证实施】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要点第九条【变更记录】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台账,记录工程签证的过程、原因、内容和影响等。
第十条【费用评估】工程签证申请中,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变更工程对项目费用的影响,并提出费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程签证管理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应形成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工程的责任、进度、质量档次和费用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
2. 变更工程技术方案。
3. 专家评审意见表。
4. 工程签证审批文件模板。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管理,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施工过程成本和预防结算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处负责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组织好对外归口管理,成本管理部、审计部负责工程费用签证审核。
第三条、工程实施后无法在竣工图及其它相关资料真实反映工程数量的隐蔽工程,必须办理现场收方和工程签证,并按本管理办法中约定的业务流程审批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约定的审定依据必须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以避免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风险第二章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工程签证分为工程量签证和工程费用签证。
工程量签证是指工程是时候无法在竣工图及其它相关资料真实反映且当时无法核实具体金额的零星工程,必须对实施后的工程实施现场工程量核定,并填制“现场工程量核定单”按程序审批的签证;工程费用签证是指工程实施后无法在竣工图及其它相关资料真实反映但可以核定具体金额的零星工程,工程费用签证按“工程费用签证审批表”程序审批。
第二条、项目管理处负责工程签证资料的惯例,工程部及现场项目部协助配合,预算部审核。
第三条、工程签证金额预计在500元以上,应预先得到项目管理处、预算部认可后方可实施;预计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适合签证办理办法,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执行。
所有签证工程实施后应按第四条流程办理工程签证手续。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工作流程第五条、工程签证单份数:原件一式五份,承包人、项目管理处、工程部、预算部、公司档案室各一份,监理公司存复印件。
预算部应将成本变动情况及时提交财务部。
第六条、工程部、现场监理对工程签证的技术性、必要性、实施的事实负责;预算部复核工程签证的费用;项目管理处对工程签证费用的合理性及程序的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根据具体工程费用核定业务的工作量大小,项目管理处核定的时间可按计划进行调整,但公司从工程部收到报批的工程签证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整个审批程序,若任何环节发现问题均可要求项目管理处督促承包人重新填报、第八条、在审批承包人的工程签证申请时,应严格依据工程合同及毕冲协议规定、工程实际实施情况、设计变更要求以及承包人提交的相关依据进行审批,必要时必须进行现场实地收方或复核,不符合工程签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由于变更、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施工图纸、技术方案、设计变更等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情况,由相关方面审核同意后进行的一系列管理程序。
为了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一、签证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工程签证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签证的目的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变更、调整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签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签证申请(1)项目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发现需要进行签证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附上签证相关材料。
(2)签证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签证申请表、工程变更方案、设计变更图纸、技术文件等。
2. 签证审批(1)主管部门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查,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变更、调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是否通过审批。
(3)如果签证审批需经过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主管部门应召集相关专家和相关方面参与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签证审批决定。
三、签证管理的主要内容1. 签证变更管理(1)经签证审批通过的变更内容,需要更新相关施工图纸、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
(2)施工单位应按照签证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确保变更操作的准确性和质量。
2. 签证记录管理(1)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签证的档案,记录签证申请、审批决定、变更内容等相关信息,以备查阅和审计。
(2)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签证的记录,包括签证申请的时间、签证变更的具体内容、签证工作的完成情况等,以备工程验收和管理部门的查验。
3. 签证费用管理(1)签证费用应根据签证内容和工程规模合理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2)签证费用的支付应在签证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确保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二、工程签证的定义及分类(一)工程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工期调整、工程内容变更等,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书面文件。
(二)工程签证的分类1、经济签证:涉及费用增减的签证,如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调整、人工费用调整等。
2、工期签证: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调整工期的签证。
3、技术签证:涉及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变更的签证。
三、工程签证的办理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及时性原则施工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签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三)准确性原则签证内容应准确、清晰,计算依据充分,数据准确无误。
(四)有效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否则视为无效。
(五)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对于涉及费用增加、工期调整等重大签证事项,必须先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一)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签证申请表》,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
(二)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签证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签证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等。
如审核通过,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审核不通过,应注明原因并退回施工单位。
(三)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签证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包括工程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等。
审批内容包括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等。
如审批通过,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审批不通过,应注明原因并退回施工单位。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8888888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确保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建设工程签证的行为,根据沣东新城管委会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陕西沣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水务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计划经营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发生签证事件前,要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要严格控制,应遵循“施工前做好预防,施工中据实办理,竣工后补签无效”的原则,有以下情况的可考虑工程签证。
(一)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引起工程量变化和零星工程的增加或减少。
(二)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障碍及工程费用增加,且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要求的。
(三)建设单位因工作或工程建设需要,安排施工单位所进行的零星工程施工或借用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依据水务公司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
如需转成合同,参照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条如“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内容为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应按照设计文件计量,不再办理工程签证。
第六条如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施工单位已按原图完成施工,且不在变更范围内或需要返工处理的,应办理工程签证。
第七条上述范围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在签证之列。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签审权限第八条工程签证事件发生当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
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签证的办理及公司内部传审工作。
第九条对于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工程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以下流程进行签审。
签审完成后,送计划经营部备案。
Ⅰ类单笔签证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签证,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计划经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签证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清晰具体工作流程,加强工程签证的时效性管理,强调工程签证的权限管理,强化过程中的成本审核管理,确保工程签证总体有序地对接项目工程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要求参与实施的各方遵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上不能反映的工程内容(如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的现场签认工作过程称为工程签证。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可签证范围:1、由甲方发出的应急口头指令(必须后补书面指令)、书面指令(附件一)而增加的工作;2、设计变更通知发出时间截止之前已完成的工作;因设计变更修改而拆除、废止的工程量(在竣工图中不作反映),三方现场办理工作完成事实而发生的签证。
而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中属新增工作的工程量,需在竣工图中反映修改内容的,则不需办理工程量审核确认和签证,工程量以竣工图计结;不可签证范围:1、工程量清单内及清单外工程量的增减(特别是合同承包范围外、可用竣工图反映的工程内容,应按预算申报和签订补充合同流程办理);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项目与费用;(1)因承包单位自身责任而导致其自身增加的费用;(2)可在竣工图中反映的设计变更;(3)其他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四章填报要求第四条有效签证单必须包含现场签证确认单、设计变更或工程指令、现场相关照片,缺少以上任何一样资料将不予结算。
第五条结算所用签证单必须是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如签证单原件遗失,可根据复印件重新补办并注明属补办签证。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上报资料时,须同时提交签证单原件、计算底稿及书面版本,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第七条签证单编号必须按项目及专业进行流水号编制,不得出现流水编号缺失现象。
如:TYDC(DTDC)/QZ-某某单位(土建/水电/机电/)-(合同编号)- 001单位名称专业类别序号第八条对于现场一些无法通过图纸表现的工程量,工程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可直接对工程量进行认定,但对于有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的签证,工程部认定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和图纸施工即可,图纸或方案上的工程量及单价由合同预算部进行核定。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word版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明确各方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种类
第三条
工程签证按照类型分为设计签证、施工签证、变更签证等。
第四条
工程签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进行办理。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程序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签证申请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审核核准。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当实行台帐管理,做到记录清晰、实时更新。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准的签证信息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章工程签证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签证造成的增加费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签证监督管理
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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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现场经济技术签证(以下简称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请各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商单位,下同)和参建各方遵照执行。
一、现场签证的适用范围:
1、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零星工程、零星用工、临时性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2、在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出之前,施工单位已按原设计图纸完成了部分工作,因设计变更而拆除和废止,且在竣工图中无法作出反映的工程量;
3、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4、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员、设备窝工及有关经济损失;
5、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加;
二、不可签证范围:
1、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量增加,可用竣工图反映的内容;
2、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量增加,可用竣工图反映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内容;
3、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或预算定额中已包含的费用与项目;
4、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而导致其自身增加的费用;
5、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不得办理现场签证的内容。
三、现场签证的程序
四、参建各方的工作内容
(一)施工单位
1、现场签证事项将要发生或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曙采基建管理中心,下同)和监理单位(辽河监理公司曙采监理部,下同),并用工作联系单将出现的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计划投入的资源、费用估算等以书面形式上报,请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实确认。
2、在现场签证事项发生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经济技术签证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同时还要留存影像资料,请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并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在现场签证事项持续发生的过程中,每天都要对完成的工程量或投入的人工、设备、机具等资源在确认单上记录,由现场监理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核实后签字确认。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实确认。
3、在现场签证事项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汇总统计确认单中的工程量或发生的人工、设备、机具台班数量。
提交正式的现场签证单,请求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监理单位
1、收到施工单位现场签证事项通知和书面报告后,对现场出现的情况进行察看与核实,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政策法规,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供建设单位在作出该事项是否属于现场签证范围的决定时参考。
2、在现场签证事项发生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对人工、设备、机具等资源进行清点,并做好相关记录,对确认单进行核实与签字确认。
在现场签证事项持续发生过程中,每天都要进行计量、清点、记录、核实与签字确认工作。
3、在现场签证事项结束后,审核与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签证单。
(三)建设单位
1、接到施工单位现场签证事项通知和书面报告后,对现场出现的情况进行察看与核实,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监理单位建议,做出该事项是否属于现场签证范围的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2、在现场签证事项发生过程中,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到现场进行检查与核实,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和记录进行检查与指导,对施工单位的确认单进行核实与签字确认。
在现场签证事项持续发生过程中,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和记录进行检查与指导,对施工单位的确认单进行核实与签字确认。
在接到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通知后,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到现场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核实及签字确认工作。
3、在现场签证事项结束后,审核与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的现场签证单。
五、现场签证的时效
1、施工单位在预计到现场签证事项将要发生时,应提前2天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此通知最迟在现场签证事项发生后24h内发出,并在事项发生后48h内提交书面报告。
2、监理单位在接到现场签证事项书面报告后24h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建议后24h内做出是否属于现场签证范围的决定,并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施工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现场签证确认单,以便在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工程量、人工、设备、机具核实后当场签字。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提前准备好现场签证确认单,则最迟应现场核实后24h内做好确认单,请求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各部门人员签字。
在现场签证事项持续发生过程中,对每天完成的工程量或投入的人工、设备、机具等资源的记录与确认工作必须在当天完成,严禁拖后。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h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与确认工作。
4、现场签证事项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7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正式的现场签证单及附件,监理单位应在5日内审核签署完毕,然后由建设单位在5
日内审查签署完毕。
六、现场签证管理权限
1、单笔签证金额为5000元(含本数)以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与签字确认。
单笔签证金额为5000元以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概预算中心、资产、审计等部门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核实与签字确认。
2、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负责签证工程量、人工、设备、机具的清点,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对正式的现场签证单进行审核和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正式的现场签证单及附件审核与签字审批。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现场签证工程量的计量,人工、设备、机具的清点,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对经监理审批的正式签证单及附件进行审核和签字,基建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对正式的现场签证单进行审核与批准。
七、其他规定
1、现场签证事项书面通知(即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确认单、影像资料、计算书等均为现场签证单的附件,与现场签证单一并提交到概预算中心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附件不全的现场签证无效。
2、影像资料的要求:照片及录像资料应突出施工部位主题,细部、局部、
全景分别拍摄,应清晰完整、色彩分明,照片上应显示年、月、日、时、分。
3、工程量计量的要求:①测量签证事项实施前的原始状态,为工程量计算提供依据;②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并结合施工图纸对工程量进行计算,力求准确。
③在确认单和现场签证单中能用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能用计算公式表达的尽量写出计算公式,不允许直接写出估算结果。
④注意废料回收,应注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
⑤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签证数量进行补偿。
4、超过时效的现场签证单,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将不予受理,视为施工单位主动放弃对费用的要求。
5、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核实部分的工程量、人工工日、设备台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将不予确认。
6、工程竣工验收后或年底结算时施工单位申报的现场签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将拒绝签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曙采基建管理中心
年月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