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_读_论犯罪与刑罚_

评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读 论犯罪与刑罚李 露,熊德米(西南政法大学法三系,重庆 400031)摘要: 论犯罪与刑罚 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 贝卡里亚的代表作。
笔者认为,对贝卡里亚的刑法理论建构产生巨大影响的莫过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正是在此理论基础上,贝卡里亚总结出了一个 普遍公理 ,其中包含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人道化思想。
因此,本丈主要针对贝卡里亚的以上刑法思想做出评价,以期能更深入理解这本经典名著之精神内涵。
关键词:启蒙思想;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化中图分类号:D911 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5831(2003)02 0131 05Cesare Beccaria s Criminal IdeologyC omprehension of the Crime and PenaltyLI Lu,XIONG De mi(South west Un iversit y o 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Chongqing400031,China)Abstract:The famous jurisprudential work Crime and Penalty,is created by Cesare Beccaria who is a well known criminal jur i st of Italy in the18th century.In this thesis,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ri minal thoughts of enlightenmen t contribute to form the several fundamental criminal notions of Cesare Beccaria,so as to apprehend the connotative meani ng of the masterwork more clearly.Key words:the thoughts of enlightenment;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 me;humani tarianism of punishment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 贝卡里亚的 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犯罪及其惩罚_兼评_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_

我们看 不 到
“
“
意 志 自 由论 ” 的 影 子
他 认为
”
“
我 们意
尔维修 的学说
他 在 哲学 上 的 感 觉主 义 倾
、
志 的 一 切 活 动 永 远 是 同 作为 意 志 源 泉 的 感
向 使 人 很 自然 地 联 想 到 霍 尔 巴 赫 和 孔 狄 亚
官 印 象的 强 度相 对 称 的
一
。
都受
意志
题
,
。
自然规 律 的 支 配
中
,
、
。
犯 罪 就 是 在特 定 环 境 下
。
因 为 上 帝 是 超 自然 的
,
。
人 有 上 帝赋 予
趋 利 避 害 的必 然 性 结 果
在 这种 趋 利 避 害
、
的 灵魂
就 获 得 了 不 受 客 观 因果律 支配 的
由此
,
自 由意 志
一
犯 罪 是 内心 堕 落 的 结
。
为 人 们 景仰 和
相 形 之 下 当 时欧洲 刑 法 中
,
习 尝 的楷模
,
二
出 身于 贵 族 家 庭 的 贝 卡 里 亚 从 小 就 阅
。
读 了 许多 启 蒙 思 想家 的 著 作
“
他 认 为 自己
。
,
“
罗 马法
的成功
归 功 于 法 国人 写 的 书 ”
特别是
和
的 国家 至 上 主义
。
日耳 曼 法 的 报 复 主 义 和
・
拼 弃
抛
“
意 志 自由论 ”
,
律 所 要 惩 罚 的 不服 从 而 已 它 是 一 种 ” “ 而不 是 表 明 心 灵 的性 猫 在的 念 板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对刑法思想的贡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刑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刑罚体系的观点。
本文将就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概述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他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并提倡刑罚应当公正、合理和人道。
他认为,刑罚的目标不仅是报复,更应包括社会预防、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施行,并明确了刑法的立法程序。
他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反对任意逮捕和审判,鼓励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此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刑罚限度,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
他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谓的痛苦和破坏犯人的尊严。
二、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改革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合理限度,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刑罚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
他的思想使得各国开始反思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实行温和的刑罚,并寻求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2. 法治观念的普及贝卡利亚提出刑法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制定,并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他的观点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世促进了建立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人权意识的提高贝卡利亚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的观点,促进了人权意识的提高。
他的思想强调刑罚应当尊重犯人的尊严,反对羞辱和折磨犯人。
这对抵制酷刑、保障人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刑罚科学的发展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意义的痛苦。
这一观点对刑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建立了刑罚个案分析和犯罪预防等现代刑法研究的基础。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论文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论文推荐文章财经新闻论文写作热度:关于中国梦教育论文热度:党课结业论文范文热度:北京老规矩议论文作文4篇热度:当前大学生创业教育理论探析论文热度: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
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全文如下:【摘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
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
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
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试驳贝卡里亚死刑观(一)社会契约论。
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
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文档重点讲义资料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一)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
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
“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二)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
”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
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贝卡里亚及其犯罪思想

《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 论犯罪与刑罚》 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也 是一部震动了全世界的经典之作。该书深 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 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 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 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 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 刑,实行无罪推定。
贝卡里亚的传世名著
1764年 1764年,其传世名著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 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 罚问题的专著。1768年 罚问题的专著。1768年, 贝卡里亚被奥地里政府 授予米兰宫廷学校经济 贸易学教授职位。 贸易学教授职位。1771 年4月被任命为米兰公 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 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 1791年 1791年,被任命为伦巴 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 的成员。 的成员。
在他看来, 在他看来,由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经济利益和政 治地位等的极大悬殊, 治地位等的极大悬殊,造成了下层贫苦者心理的不 平衡,对物质利益, 自由愉快的渴求” 平衡,对物质利益,“自由愉快的渴求”,使他们 一无反顾的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来” 一无反顾的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来”实现他们的为人实施犯 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 罪与否由其自由意志决定, 并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 为社会对犯罪施加刑罚的 基础, 基础,“犯罪是由人的本 性决定的” 性决定的”,“由于人的 自私和贪利的本性从而就 产生了犯罪现象” 产生了犯罪现象”。
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是行为人 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公的必然结果, 在特定环境下趋里避害的必然选择。 在特定环境下趋里避害的必然选择。犯罪的根本 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层面的社会矛盾。 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层面的社会矛盾。 如偷盗通常是由于贫困或实在 毫无办法而产生的, 毫无办法而产生的,走私是因为 关税增长的法律本身产生的; 关税增长的法律本身产生的; 甚至还指出有些犯罪的产 生是由罪恶的社会 制度本身造成的。 制度本身造成的。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论犯罪与刑罚》——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随着法学专业学习的深入,我们接触到许多经典文献。
而在这其中,《论犯罪与刑罚》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刑法学经典之一。
它不仅为我们展现了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更揭示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众多核心原则。
切萨雷·贝卡里亚,这位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以其前卫、激进的观点在法学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在他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破除了众多传统的、蒙昧的刑事司法观念,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其中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
这些原则,至今在各个国家的刑事法中仍然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书中的42篇小文章,犹如42道思考的闪电,照亮了刑法的各个领域。
从刑罚的起源、法官的权力边界、到刑罚的目的和无罪推定原则,贝卡里亚都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探讨。
其中,我特别被“无罪推定”的观点所打动。
这是一个在当今社会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但在贝卡里亚的时代,这样的观念是相当前卫和革命性的。
他坚信,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无辜,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有罪。
这样的观点为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刑罚人道主义的强调,也显示出他对于人性的尊重和理解。
他反对野蛮、残酷的刑罚,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样的观点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但这部著作不仅仅是对刑法原则的论述,更多的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批判。
在《论犯罪与刑罚》的背后,是贝卡里亚对当时欧洲刑事法制度的不满和愤怒。
他目睹了刑事司法中的种种不公和残酷,这也成为了他创作这部著作的重要动力。
当我深入了解贝卡里亚的生平,我对他更为钦佩。
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家,更是一个实践家。
他将自己的理念付诸实践,在米兰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的刑法经典。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刑法的核心原则,更教导我们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坚持人权、公正与人道。
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它是一个宝贵的思考和学习的资源。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曾为当今世界各国应用死刑规定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根据这部著作,对罪犯应予以有利于社会和整个民族的合理判决,既要考虑其有损国家安全的外因,也要考虑其内因,在量刑时首先应力求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我国,死刑应该被正确适用。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是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的刑罚。
这些情况包括大规模的暴力罪犯、反对政权的罪犯、凶杀罪、经济罪等,根据不同的罪行可以予以不等的重刑,其中最重的就是死刑。
此外,在每个宗教或文化背景中,死刑都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我们也应该坚持将死刑作为最后一个手段,以警告和惩戒那些特殊的罪行,使人们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所警惕。
其次,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安全,而不是作为一种报复和表明忌惮的方式来使用。
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应该在社会上被普遍接受,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应根据当前社会普遍公认和合理的罪行来制定相关刑罚措施,并以合理的判决和量刑方式行使以维护社会安定。
因此,在我国,应该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从生活、量刑的角度来慎重审判,不仅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能够恰当地保护人权,使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最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死刑也应该是改变犯罪者思维和行为的工具,而不是一种报复或复仇的手段,而且也不能被用作一种威慑和警告。
因此,在我国,死刑不但要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除死刑以外的以德报怨的教育,如提供社会康复和劳动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可以有效应对犯罪,并确保死刑的合理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虽然是最严厉的刑罚,但也必须正确适用,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安全,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教育,努力使之彻底脱离犯罪,促进社会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总第228期)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马克昌 宋建立作 者 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430072;宋建立,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武汉,430072。
关键词 贝卡里亚 刑法思想 犯罪 刑法 刑罚提 要 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刑罚目的论与刑罚的公开性、及时性、必定性与适度性等原则,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和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1764年他的成名之作《论犯罪与刑罚》,被认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著作。
他在这部不朽的著作中提出的一系列刑法原理,为后来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奠定了基础。
下面拟从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理论、刑罚理论三方面对他的刑法思想加以论述。
一、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贝卡里亚所处的那个时代,犯罪和刑罚笼上了浓重的宗教色彩,罪刑擅断、刑罚残酷、惩罚的任意性以及身份刑法同社会文明的进步形成鲜明的对比,要求变革刑法的呼声也日趋强烈。
在这样的形势下,贝卡里亚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贝卡里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刑法定主义。
他认为刑法应当是成文法,什么是犯罪和对该犯罪应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他说:“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 为了避免法律用语的含混不清,将人们变成捉摸不定的法律随意操纵的对象,他主张,法律用语应当明确、通俗,只有这样,一部公共神圣的法律典籍,才不会变成一本家用私书。
只有“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1期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 在法律的解释权上,他坚决反对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而只有立法者才是唯一、合法的解释者。
立法者根据全社会的总体利益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法官根据法律判断行为实际上是怎样的,即对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法官无权过问行为应当怎样,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立法者也无权判定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法官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超越法律滥施刑罚,都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本质就是痛苦,它之所以施加于犯罪人身上,是为了防止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且认为,刑罚也应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否则,就是多余的,是对社会的新侵害。
如何精确地确定刑罚量,达到既要维护社会的秩序,又要不能剥夺或限制公民的自由的目的,他说:“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罪刑对称”是贝卡里亚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它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危害的大小相适应。
他写道:人们“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
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犯罪阶梯的建立为人们对不同的犯罪采取相应不同的对策奠定了基础,自然“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对危害较重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对危害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实现“罪与刑的对称”。
他说,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他打比方说,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就抹杀这些罪行之间的区别,在人们心目中就会造成,与其犯轻微犯罪会受到严厉的惩处,不如犯严重的犯罪的变异心态,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样成了一句空话。
第二层含义是指刑罚的种类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刑罚所剥夺的利益应当是犯罪所追求或侵害的利益,应当针对犯罪人所追求的不同利益设置不同的刑种。
对于走私犯罪的刑应当是“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这是对走私者极为公正的刑罚”#;对于盗窃犯的刑罚应当是“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罪犯的劳作和人身受公共社会的奴役,以其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公约任意的非正义践踏。
”∃;对于那些在盗窃活动中增加了暴力行为的强盗,刑罚应当是“身体刑和劳役的结合”;对于那些想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的狂热之徒不能适用身体刑,讥笑和耻辱却是行之有效的,这种刑罚用观众的高傲约束狂热者的妄自尊大。
第三层含义是指刑罚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适应。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刑罚是因犯罪行为而带给犯罪人的一种痛苦,这种痛苦正是通过犯罪人的“肉体感受性”来达到抑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目的,他把罪刑对称视为使刑罚发挥最佳效益的策略。
如何使具有“易感性”的刑罚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那么就必须注意刑罚的方式。
“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的较轻犯罪的刑罚,则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
”&相反,如果公开惩罚那些被大部分人看作是与已无关的和不可能对自己马克昌等: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利益发生影响的重大犯罪,则只会被视为是表演,而起不到刑罚的作用。
(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贝卡里亚从刑罚的人道主义出发,对封建社会的严刑苛罚作了猛烈的抨击。
他指出:“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怵目惊心呢?……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的欲望的人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置的手续和漫长残酷的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不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就把他们指为罪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 贝卡里亚主张刑罚应当宽和,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只要刑罚的惩罚后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收到了它的效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
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限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而且会造成有害结果,即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导致犯罪不受处罚或犯下更多的罪行。
二、关于犯罪理论在贝卡里亚的那个时代,犯罪是道德评价的范畴,道义责任成了刑事责任的基础。
罪孽、意图均成了衡量犯罪的标尺,思想犯这种缺乏客观基础的犯罪,限制了人们的言行,制约着人们的自由。
而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强烈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实现自身的独立。
在犯罪理论上,他提出了一系列观点,现分述如下:(一)客观主义的犯罪论 所谓客观主义,指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罪行的评价都只能以客观的事实为标准。
在衡量犯罪的标准问题上,贝卡里亚主张客观主义或事实主义。
他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使社会遭受的危害,而不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他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 量刑也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应以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
他坚决反对意图(即一个人的内心邪恶)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他写道,有人认为: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看来他们错了。
因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迅速发展,在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
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
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
一个人内心邪恶,如果没有实施外部的危害行为,他是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至于宗教的罪孽能否成为衡量犯罪的标准,他指出: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除了借助启迪之外,凡胎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它的,因而,怎么能以此作为惩罚犯罪的依据呢。
他强调衡量犯罪时,考虑的应当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二)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 贝卡里亚在“关于债务人”一章(《论犯罪与刑罚》第三十二章)中认为,故意破产者和无辜破产者在受刑罚处罚上应加以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应该着重考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1期无辜这四种情况中的一种。
他认为,应该将1.故意和过失相区别。
过失构成的犯罪应处以比故意犯罪稍轻的刑罚; 2.严重过失和轻微过失相区别。
他认为,对于严重过失的犯罪除处以较轻的刑罚外,还应剥夺其自由; 3.过失和完全无辜区别开来。
他论述道,对于完全无辜的破产者应当为其保留选择恢复元气的方法的权利,如果破产的原因是由于他人的作恶或不仁或是人的谨慎所无法避免的不测风云,就没有必要将其投入监狱,否则就是野蛮的、毫无理由,而过失破产者仍然不能摆脱债权人的控制,并应承担相应的刑罚后果。
在“关于债务人”一章中论及的故意和过失只是贝卡里亚针对当时惩罚破产者一概而论的不公正性而闪现的思想火花,并未隐含着上升到犯罪构成理论的高度,但这一思想的火花,为今后人们建立完整的、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关于犯意外化的行为、既遂 贝卡里亚认为,法律不惩罚犯意。
法律只惩罚犯意客观外化的行为,即使犯意刚开始表露为行为时,也要处以比实施该犯罪达到既遂时要轻的刑罚。
这表明贝卡里亚已经注意到对犯意外化的客观行为的处罚与对既遂行为处罚要加以区别,对前者要轻,后者要重,区别处罚的意义就在于能引起行为者的后悔。
他说:“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
” !(四)关于共犯 贝卡里亚认为,如某一犯罪中有共犯多人,但并不都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那么,对他们的刑罚也可以有区别 ∀。
也就是说,对直接实施者处罚要重,对非直接实施者处罚要轻。
他特强强调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对冒着巨大风险分享较多报酬的实施者处罚比一般实施者要重。
理由是:既然他获得了一份较大的报酬,那么对他的刑罚也应当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