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一、引言自2018年以来,中国民宿行业获得了蓬勃发展。
然而,与之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如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等。
为了保障民宿经营的安全、合法性和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经营许可从事民宿经营的企业、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许可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机关为当地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
许可前需要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等。
许可期限为3年,许可机关负责对经营许可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安全管理1. 消防安全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配置合格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在民宿内设置火源、烟具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2. 食品安全如经营涉及食品销售、加工等业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并保存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
3. 环境卫生民宿经营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为住宿客人提供清洁卫生、卫生环境良好的服务和设施。
保持环境整洁,对于垃圾、污水等应进行妥善处置。
四、服务管理1. 服务内容和标准民宿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旅游服务管理法规定,应注重为旅游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细致化的服务,并在服务中保持对旅游者的真诚热情、礼貌守规。
2. 服务质量监督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市民举报中心是旅游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窗口,民宿经营者应主动接受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消费者的投诉及建议意见,积极改正自身不足,提高服务质量。
3. 服务收费民宿可以自主确定住宿价格,但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存在明显的价格倾斜。
同时,价格应当公示明确,不得有任何隐性消费,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推销方式欺骗旅游者。
五、违法处罚对违反民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不予许可或吊销经营许可,处罚款,并公示其违法行为。
同时,具有相关违法记录的民宿经营者将不得参加当地有关的旅游招商活动等相关活动。
六、结语民宿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一部分,其管理和监管问题一直是旅游市场的重要关注点。
本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规定让民宿管理更加规范、安全,能够更好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也将为整个民宿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民宿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第1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第4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第5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一、风景特定区二、观光地区三、国家公园区四、原住民地区五、偏远地区六、离岛地区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九、非都市土地。
第6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
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7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
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8条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于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于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第9条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于室外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它妨害卫生之病媒及孳生源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规范,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根据《旅游住宿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民宿经营管理活动的个人、企业或组织。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三条
经营民宿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要求在平台上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
经营民宿应当遵守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对住宿环境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
经营民宿应当依法规定进行定期清洁、消毒,并提供清洁卫生
的住宿环境。
第三章:服务质量
第六条
经营民宿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如价格、房型、服务等,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并严禁虚假宣传。
第七条
经营民宿应当遵守合同精神,严禁变相涨价、强制消费或以次
充好行为,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
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旅行社等合作单位应当认真审核合作的民宿,保障旅客的合法
权益。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宿经营者,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结束语
以上为民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民宿经营者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做好经营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共同营造良好的旅
游环境。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宿经营的管控,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服务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宿经营的个人、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民宿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尊重民俗风情,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民宿经营应注重环保,推广绿色低碳的经营理念,减少资源浪费,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采取节约能源的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请及备案第五条个人、组织或单位申请经营民宿,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房屋产权证明3. 建筑消防安全证明4. 卫生许可证5. 开办民宿的承诺书6.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第六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民宿经营备案证书》。
第七条民宿经营备案证书应当公示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备案信息。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民宿经营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与设备:1. 住宿房间2. 客厅、餐厅3. 厨房设施4. 卫生间5. 洗浴设备6. 空调、暖气设备7. 网络服务8. 安全防范设施9. 急救药品和设备第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与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四章服务标准与质量保障第十条民宿经营应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 游客接待和导引2. 24小时热水供应3. 清洁卫生及更换床上用品4. 提供合理的休息、娱乐设施5. 提供免费上网服务6. 提供餐饮服务或为游客提供就餐指导7. 注重个性化服务和游客需求的满足8. 提供安全、便利的停车场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建立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了解游客对服务的评价和需求,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价格管理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公示住宿价格及服务项目,不得欺诈、哄抬价格。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合理定价,价格不得垄断、恶意竞争,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宿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游客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宿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民宿的定义和分类(一)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为外出郊游或远行的旅客提供个性化住宿场所。
(二)民宿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城镇民宿是指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民宿;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地区的民宿。
三、民宿的开办条件(一)房屋建筑合法1、民宿的房屋应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2、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全的标准和规范。
(二)消防安全达标1、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
2、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3、电气线路敷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三)治安管理规范1、安装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如监控摄像头等。
2、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公安机关。
(四)卫生条件良好1、客房及公共区域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2、提供的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符合卫生标准。
(五)环境保护合规1、污水、垃圾等废弃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随意排放和倾倒。
2、控制噪音和光污染,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民宿的经营管理(一)服务规范1、民宿经营者应热情好客,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2、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游客的隐私。
(二)收费管理1、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涨价。
2、收费项目应清晰明确,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投诉处理1、设立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和邮箱。
2、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对游客的合理诉求给予满意的答复和解决。
(四)营销宣传1、诚信宣传,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其词。
2、利用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进行营销推广。
五、民宿的监督管理(一)政府部门监管1、旅游、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的监督检查。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宿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宿的服务质量,促进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民宿的定义和基本要求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经营场所应符合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
2、房屋建筑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
3、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消防安全。
4、有良好的卫生条件,提供清洁、舒适的住宿环境。
三、民宿的经营许可1、民宿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民宿经营许可。
2、申请民宿经营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民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民宿的设计方案、装修图纸等相关资料。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卫生许可证。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如环保审批文件等。
3、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民宿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民宿的服务规范1、民宿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有欺诈、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
2、提供热情、周到、礼貌的服务,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3、民宿应明码标价,不得在经营过程中随意涨价。
4、保护游客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游客的相关信息。
五、民宿的安全管理1、民宿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4、定期对民宿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民宿的环境保护1、民宿经营者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福建民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宿行业管理,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民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性住宿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民宿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三)突出特色,彰显文化;(四)规范经营,保障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民宿行业管理制度,保障民宿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宿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民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以下要求:(一)民宿建筑风格应与当地文化、历史、民俗相协调;(二)民宿建筑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三)民宿建筑应满足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四)民宿建筑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民宿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二)不占用耕地、林地、水域等生态保护红线;(三)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四)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民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第十条民宿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功能和使用性质。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的民宿设施设备;(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民宿管理办法(000002)

民宿管理办法(000002)民宿管理办法(0000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民宿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宿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本市境内经营民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宿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民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市有关规划和管理要求;(二)具备正规的房产证明文件;(三)具备安全、卫生等基本设施设备;(四)入住人员个人信息应当明确,严格保密,不能随意泄露。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五条民宿经营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房产证明文件;(二)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或者个人身份;(三)房屋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民宿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到期前提交申请。
第三章经营要求第七条民宿营业时间应当遵守当地的政策法规。
第八条民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在经营民宿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做到严格保密,禁止非法出售、泄露等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民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宿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民宿的质量和安全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民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民宿经营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民宿经营许可的;(二)经营民宿未具备相关资质的;(三)民宿安全卫生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民宿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业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等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民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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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武夷山市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武夷山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经济发展。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武夷山市民宿现状与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凡在武夷山市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办条件第五条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应为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有合法产权。
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总体规划;(二)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经营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含三层,不包括建筑四层以上部分),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平方米,且每层住宿人数不超过25 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
经营客房十五间以下(包含十五间),床位数三十床以下(包含三十床,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装修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武夷山自然与文化特色,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五)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民宿所在楼栋有紧邻民宅的,还应当征得相邻住户同意;(六)民宿内的各类生活用品须符合卫计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七)民宿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在前台、停车场、楼道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八)民宿要统一规范使用“XX民宿”,不得使用客栈、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场所前台或醒目位置应悬挂“武夷山民宿”招牌及民宿责任牌。
第六条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民宿及其所在的主体建筑结构应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一)民宿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楼梯间应通向上人屋顶平台;2.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当设置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但每层开向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且能自行关闭;3.不得在窗口、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的金属栅栏或其它遮挡物。
(二)民宿的平面布局及装修1.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和美容美发厅;2.民宿内不得使用燃气热水器;3.民宿的厨房、零售等辅助用房,应设在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平方米,并应采用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必须开门窗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
辅助用房的安全疏散出口应与客房的疏散出口分开设置;4.民宿与同一建筑的相邻住宅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两侧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2m;5.民宿的通道、楼梯、客房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客房的墙面、地面应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三)民宿的电气防火1.照明电气线路应埋墙暗敷,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布线;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四)民宿建筑消防设施1.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2.民宿每50川应配置不少于一具的4Kg型手提式灭火器;3.民宿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要求:①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②消防软管卷盘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③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不应小于20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④消防软管卷盘的射程不应小于6m。
4.建筑消防设施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操作说明。
五)民宿消防安全管理1.民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①确定民宿业主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④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民宿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做好每日的防火巡查工作,禁止旅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客房。
特别要注意对开关、电线、电器的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民宿应当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4.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民宿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
第三章申办审核第七条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旅游、环保、住建、市场监管、卫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证照办理审核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一)业主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申请报告应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二)由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在收到开业申请的7 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评审结果由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三)审核通过后,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名称核准;(四)由辖区派出所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安装使用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旅游工作委员会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核、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一)市消防大队按照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开展对民宿消防安全条件的核查;(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武夷山市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入住登记管理培训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三)市旅游局及旅游协会负责民宿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受理宾客对民宿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指导民宿经营者开拓市场,培训民宿经营者服务规范和从业资格认证;(四)市卫计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六)市地税局负责做好民宿的税收管理工作,敦促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进行登记办照工作,并规范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接,确保民宿登记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加强行业自律。
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街道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市旅游局及旅游协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
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请公安机关处理:(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者的;(三)涉嫌吸食毒品的;(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的;(五)有喧哗、聚赌或者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听劝阻的;(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要求住宿的;(七)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事项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针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际经营的民宿,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将在整改期届满后,统一公示整改合格的民宿信息。
整改合格的允许其后续经营,未整改合格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武夷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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