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条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
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後实施。
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
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民宿逐渐成为人们选择住宿的一种新方式。
为了保障民宿的质量和管理,制定一套有效的民宿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民宿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具体要求,以确保民宿经营的顺利进行。
一、民宿注册与认证1.注册要求:民宿经营者应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住宿安全措施等证明文件。
2.安全认证:民宿必须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取得安全认证证书方可开业经营。
安全认证主要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
二、住宿条件和设施要求1.卫生安全:民宿经营者应确保房间、床上用品和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和用品。
2.通风采光:民宿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保持空气清新。
3.寝具配置:每间客房应提供干净整洁的床上用品,包括床单、被套、枕套等,并定期更换和清洗。
4.公共设施:民宿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卫生间,配备热水器、洗手液、纸巾等基本设施。
三、客户权益保护1.价格公正透明:民宿经营者应在明显位置张贴住宿价格并维持公正合理的定价。
2.客房预订:在预订民宿时,客户应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在预订确认时明确知晓预订政策和退订规定。
3.服务质量:民宿经营者应提供友好热情的服务,并解决客户的合理需求和投诉。
四、环境保护与社区关系1.环境保护:民宿经营者应提倡环保理念,鼓励客户节约用水、用电,并推行垃圾分类、减少电子废物等相关措施。
2.社区关系:民宿经营者需与所在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经营过程中尊重社区规定和居民权益。
五、安全管理1.防火安全:民宿应设置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客房内外的防火安全。
2.安全指引:民宿应明确标示逃生通道,并告知客户应急疏散方式和紧急联系电话。
六、违规处理1.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宿,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2.投诉处理:对于客户的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并及时反馈给投诉方。
民宿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民宿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民宿管理规章制度》
一、入住登记制度
1. 房客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进行入住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2. 民宿管理方需确保留存房客的入住登记信息,以便日后查询。
二、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出口应明显标识,且应保持畅通无阻。
2. 民宿应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并保持完好。
3. 禁止在民宿内使用易燃物品、烟花爆竹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三、卫生管理制度
1. 民宿需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房内整洁。
2. 为了避免传染病的传播,房客需自行处理生活垃圾并按规定投放。
四、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 民宿管理方需确保所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并定期维护检查。
2. 房客须按规定使用住宿设施,并对设施设备保持良好。
五、规章守则
1. 房客需遵守民宿规章制度,不得在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2. 民宿管理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民宿的正常和安全运
营。
六、违规处理
1. 如房客违反民宿规章制度,民宿管理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不予入住或要求提前退房。
2. 民宿管理方需对自身的管理不当行为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和检查。
七、其他
以上规章制度并非详尽无遗,民宿管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完善的规章制度。
民宿管理规定

民宿管理规定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旅行需求的多样化,民宿作为一种新兴的住宿方式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管理规定,一些民宿业主对经营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不一致,给旅客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不便。
因此,为了规范民宿的经营和保障旅客的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宿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民宿经营许可要求为了保障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对民宿经营许可要求提出如下规定:1. 民宿申请人必须拥有完全合法的房产证明,并确保房屋性质符合民宿经营的要求。
2. 民宿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资料,包括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号码等,并进行核实。
3. 民宿申请人需要提供民宿经营的具体计划和管理方案,包括房源数量、装修情况以及服务内容等。
4. 民宿申请人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管理能力。
二、民宿设施及安全要求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民宿业主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设施和服务:1. 民宿房间内部设施要整洁、安全、齐全,包括床铺、家具、卫生间、空调、电视等,必须符合卫生和消防安全要求。
2. 民宿楼道、出入口、紧急通道等公共区域应保持畅通,并配备合适的安全设施,如防滑地毯、灭火器、安全逃生指示等。
3. 民宿应提供安全的电力、供水和燃气设施,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4. 民宿业主需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培训员工应对突发情况和急救知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服务质量要求为了提升民宿业的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服务质量要求:1. 民宿业主和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技巧,为客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 民宿应提供清洁卫生的床上用品和毛巾等日常生活用品,并定期更换和清洗。
3. 民宿应提供24小时热水供应,并确保供暖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旅客的舒适体验。
4. 民宿应提供合理的价格政策和退订政策,明确取消、退款等规定,以增强客人的信任和满意度。
5. 民宿应建立客户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问题,并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
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办法民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宿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民宿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宿旅客的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民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民宿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相关证照,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民宿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民宿经营许可时,民宿经营者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证明、卫生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民宿经营者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民宿经营者获得民宿经营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证明的要求经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重要信息的变动。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住宿和服务,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示详细的经营管理规定,明确住宿、服务、退订等事项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员工,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员工能够提供专业和贴心的服务。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保持低碳环保的理念,推行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民宿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举报,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附件:1. 企业注册证明样本2. 安全合格证明样本3. 消防安全证明样本4. 卫生合格证明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宿经营许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民宿经营许可证,准许民宿经营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民宿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民宿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房客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第二条民宿规章制度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民宿内进行住宿活动的房客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民宿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内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民宿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由民宿负责人制定并负责执行,同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房客共同遵守。
第二章房客权益第五条房客享有在规定时间内入住、使用住宿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六条房客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民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房客房间。
第七条房客享有合理投诉的权利,可以对民宿经营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房客享有在未造成损害情况下自行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第九条房客享有换房、更换房型的权利,需提前通知民宿工作人员。
第十条房客享有在规定时间内退房的权利,若需延长住宿时间,需提前告知民宿工作人员。
第三章民宿工作人员权责第十一条民宿工作人员有保障房客安全和隐私的责任,不得泄露房客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民宿工作人员有义务保持住宿环境整洁,设备设施齐全,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三条民宿工作人员有责任接待房客的咨询、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民宿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持公共秩序,不得与房客发生矛盾或争执。
第十五条民宿工作人员有责任进行安全防范,确保房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民宿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接待房客,不得对房客进行歧视和威胁。
第十七条民宿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登记房客信息,不得擅自与房客私下协商。
第十八条民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住宿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变动或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民宿工作人员应定期清理卫生,保证住宿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民宿工作人员应做好住宿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违反处罚第二十一条房客如违反本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民宿有权做出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限制使用公共设施、要求赔偿等。
第二十二条民宿工作人员如违反本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民宿有权做出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停职、辞退等。
关于民宿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民宿业的安全、有序、健康发展,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游客和民宿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民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 民宿业主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民宿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民宿业主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民宿业主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4. 民宿业主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民宿业主应定期对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
2. 民宿业主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3. 民宿业主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4. 民宿业主应禁止在民宿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5. 民宿业主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治安管理1. 民宿业主应加强治安管理,确保民宿内治安秩序良好。
2. 民宿业主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民宿内的治安巡逻、安全防范等工作。
3. 民宿业主应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如实登记游客身份信息。
4. 民宿业主应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卫生管理1. 民宿业主应保持民宿内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消毒、除虫等工作。
2. 民宿业主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食品等。
3. 民宿业主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可靠、安全。
六、安全培训1. 民宿业主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民宿业主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民宿业主负责解释。
3.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宿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宿经营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环保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行业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民宿定义与分类第五条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农村住房或者其他建筑物,结合当地自然、文化、民俗资源,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性住宿设施。
第六条民宿分为以下类别:(一)农家乐:以农业为基础,提供农业体验、农家餐饮、住宿等服务的民宿。
(二)民俗民宿:以地方特色文化为主题,提供特色住宿、餐饮、旅游服务等服务的民宿。
(三)主题民宿:以特定主题为特色,提供相应主题住宿、餐饮、旅游服务等服务的民宿。
(四)城市民宿:在城市范围内,提供短期住宿服务的民宿。
第三章民宿经营许可第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宿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办理民宿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地方关于民宿建设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房屋结构安全,消防设施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公共卫生条件。
(四)有明确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
(五)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九条民宿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四章民宿经营规范第十条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提供真实、准确的民宿信息,不得夸大或隐瞒。
(二)明码标价,价格公开透明。
(三)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设施和服务。
(四)保持民宿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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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武夷山市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武夷山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经济发展。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武夷山市民宿现状与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武夷山市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为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有合法产权。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总体规划; (二)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经营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含三层,不包括建筑四层以上部分),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住宿人数不超过25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经营客房十五间以下(包含十五间),床位数三十床以下(包含三十床,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装修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武夷山自然与文化特色,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五)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民宿所在楼栋有紧邻民宅的,还应当征得相邻住户同意; (六)民宿内的各类生活用品须符合卫计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七)民宿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在前台、停车场、楼道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八)民宿要统一规范使用“XX民宿”,不得使用客栈、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场所前台或醒目位置应悬挂“武夷山民宿”招牌及民宿责任牌。 第六条 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民宿及其所在的主体建筑结构应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一)民宿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楼梯间应通向上人屋顶平台; 2.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当设置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但每层开向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且能自行关闭; 3.不得在窗口、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的金属栅栏或其它遮挡物。 (二)民宿的平面布局及装修 1.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和美容美发厅; 2.民宿内不得使用燃气热水器; 3.民宿的厨房、零售等辅助用房,应设在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并应采用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必须开门窗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辅助用房的安全疏散出口应与客房的疏散出口分开设置; 4.民宿与同一建筑的相邻住宅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两侧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2m; 5.民宿的通道、楼梯、客房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客房的墙面、地面应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三)民宿的电气防火 1.照明电气线路应埋墙暗敷,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布线; 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四)民宿建筑消防设施 1.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2.民宿每50㎡应配置不少于一具的4Kg型手提式灭火器; 3.民宿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要求: ①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②消防软管卷盘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 ③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不应小于20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④消防软管卷盘的射程不应小于6m。 4.建筑消防设施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操作说明。 (五)民宿消防安全管理 1.民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民宿业主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民宿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做好每日的防火巡查工作,禁止旅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客房。特别要注意对开关、电线、电器的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民宿应当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4.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民宿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 第三章 申办审核 第七条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旅游、环保、住建、市场监管、卫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证照办理审核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主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申请报告应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由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在收到开业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评审结果由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通过后,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名称核准; (四)由辖区派出所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安装使用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旅游工作委员会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核、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一)市消防大队按照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开展对民宿消防安全条件的核查; (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武夷山市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入住登记管理培训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旅游局及旅游协会负责民宿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受理宾客对民宿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指导民宿经营者开拓市场,培训民宿经营者服务规范和从业资格认证; (四)市卫计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六)市地税局负责做好民宿的税收管理工作,敦促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进行登记办照工作,并规范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接,确保民宿登记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街道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市旅游局及旅游协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机制。公安机关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者的; (三)涉嫌吸食毒品的;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的; (五)有喧哗、聚赌或者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