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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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12.10•【文号】国务院令第428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及诊治方法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及诊治方法

探讨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及诊治方法摘要:目的:探讨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临床表现及原因分析。

方法:选取本院于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收治的2275例节育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术后出现并发症患者75例,回归性分析75例患者的临床资料。

结果:75例患者节育手术的方式保持宫内放置节育器35例,人工流产22例,输卵管结扎18例。

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为3.29%(75/2275),妇女节育手术后并发症包括子宫穿孔、嵌顿感染、宫腔及宫颈管粘连、脏器损伤、输卵管系膜撕裂及血肿,节育器异位、放置节育器后出血。

所有患者经治愈后均康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为(3.62±1.23)天,对患者随访半年,患者均无复发。

结论:对妇女行节育手术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范手术操作方法,对于术后并发症应及时诊断及正确治疗,提高患者临床治愈率。

关键词: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预防及诊治【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6-0190-01节育手术对落实我国计划生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已经广泛实行,目前我国实施节育手术已经超过近半个世纪,节育手术技术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1]。

但毕竟节育手术属于创伤性手术,会对妇女身体造成一定的影响,患者术后容易出现感染、子宫破裂、子宫穿孔、月经不调等并发症,从而影响妇女身心健康,因此为了减少我国妇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现对本院于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收治的2275例行节育手术术后出现并发症的75例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探讨节育手术后常出现的并发症,旨在为日后节育手术的施行方法提供指导。

1 资料及方法1.1 临床资料。

收集本院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节育手术行手术的2275例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75例发生并发症,患者平均年龄为(28.9±3.5)岁,平均孕次为(1.8±0.3)次,平均产次为(0.8±0.4)次。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是一项常见的医疗服务,但是手术并发症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预防手术并发症至关重要。

如果手术并发症发生了,我们需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放取宫内节育器并发症处理常规1、子宫穿孔和节育器异位是常见的宫内节育器并发症。

如果确诊为节育器异位,应根据其所在部位,经腹或经将节育器取出。

必要时,可以留院观察和治疗。

如果感染发生,应该立即取出宫内节育器,并给予抗生素治疗。

一旦诊断为节育器嵌顿,应及时取出,可以在B超下或子宫镜直视下取出IUD,以减少子宫穿孔的机会。

二、人工流产并发症处理常规1、子宫穿孔是人工流产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一旦诊断,应停止手术,给予缩宫素和抗生素,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有无腹痛、流血及腹腔内出血征象。

如果患者情况稳定,胚胎组织尚未吸净,可以在B型超声或腹腔镜监护下清宫,如果尚未进行吸宫操作,可以等待1周后再清除宫腔内容物。

如果发现内出血增多或疑有脏器损伤,应立即剖腹探查修补穿孔处。

2、人工流产综合反应是一种严重的并发症,如果出现心率减慢,应静脉注射阿托品0.5mg。

3、吸宫不全是一种常见的并发症,如果没有明显感染征象,应该进行刮宫术,刮出物送病理检查,并术后预防感染。

4、漏吸可以再次行负压吸引术。

5、术中出血时,应该在扩张宫颈后,宫颈注射缩宫素促使子宫收缩,同时尽快钳取或吸取胎盘及胎体。

如果吸管过细或胶管过软,应及时更换。

6、术后感染时,应该卧床休息、支持疗法、及时应用抗生素。

如果宫腔内残留妊娠物,应按感染性流产处理。

7、栓塞是一种罕见的并发症,如果出现妊娠早中期羊水栓塞症状,处理方法同妊娠晚期栓塞。

三、引产并发症处理常规1、出血时,应根据症状进行对症处理。

2、感染时,应该进行抗感染治疗。

3、软产道损伤时,应该进行缝合修补,并进行抗感染治疗等。

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定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是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直接造成育龄群众(服务对象)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人体健康损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人员因不可预见或难以避免的因素或服务对象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于预料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并发症,以及技术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技术过失产生的并发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并发症争议或可能是并发症的事件,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的受理范围是:育龄群众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所发生的并发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鉴定受理范围:1、非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的并发症;2、未经批准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的并发症;3、当事人或家属隐瞒病史,致使技术服务适应症选择不当或不配合技术服务为主要原因发生的并发症;4、当事人潜在性或迟发性疾病发作造成的并发症;5、技术服务中造成术后感染或轻微损伤6个月内能够治愈的;6、虽有技术服务错误,但未造成服务对象身体健康损害的;7、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xx年6月13日国务院令309号公布,20xx年12月10日修订)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xx年4月4日国务院令351号)的相关条款;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0年12月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和各省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并发症鉴定的诊断标准依据1989年国家计生委转发卫生部颁发的卫妇字(89)第6号《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来源:百度知道作者:(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2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你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生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发生在1990年3月29日的从宏香事件没有溯及力,繁昌县卫生局不宜受理从宏香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根据国家计生委于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所定并发症级别或者处理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计划生育部门再次申请并发症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2003年12月2日卫法监函[2003]288号)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我部收到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如何理解执行的请示》(卫办秘[2003]563号),反映芜湖市繁昌县新林乡政府与计生部门组织该乡卫生院在村民从宏香家中为其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发生争议。

为此,繁昌县、芜湖市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先后三次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现从宏香向繁昌县卫生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一、核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打算生育技术效劳治理条例》第32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打算生育委员会令第六号《打算生育技术效劳治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14条;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二、核准条件受术者同意国家规定免费的大体项目的打算生育手术后,自明白或应当明白其躯体因打算生育手术致使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能够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三)施术机构。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本方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大体打算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打算生育手术造成的;(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三、核准程序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同意打算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打算生育技术效劳事故鉴定申请的,在打算生育技术效劳事故鉴定终止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即:本人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签意见→县级计生局审查→县级组织鉴定→通知鉴定结果→启动市级鉴定→启动省级鉴定四、核准时限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两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

当事两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京人口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6]22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鉴于目前“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卫妇幼字[1993]4号)已废止,新的规定尚未出台,为了维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术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计生厅字[1990]第1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协调组(以下简称“市级协调组”),负责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协调工作。

市级协调组组长:耿玉田李芸莉成员:李晓沪周新茹李兰萍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相应成立区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协调组(以下简称“区县级协调组”),负责区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在5月31日前将区县级协调组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备案。

三、市、区、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专家库已经包含计划生育专业学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协调组应将并发症技术鉴定交由医学会承担。

四、凡要求鉴定者,应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报区县级协调组。

区县级协调组受理后,应委托区、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组织专人作出鉴定。

五、区、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进行并发症技术鉴定后将鉴定书送交区县级协调组。

由区县级协调组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向申请人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书面反馈。

手术并发症制度及流程

手术并发症制度及流程

手术并发症制度及流程如下:
制度:
1.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的生命体征、疼痛等情况,确保患者
的稳定与舒适。

2.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医生应及时做出诊断并制定相应的干
预措施。

3.医生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并需要按照
标准的医疗操作程序来进行治疗,确保操作的安全有效。

流程:
1.对急症病例需要抢救但又无抢救条件的可转诊到有条件的技术
服务机构或有关医疗机构抢救。

2.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应热情接待,详细询问情况,认真查体,
如实记录手术情况、病情及处理经过、治疗结果。

3.需做技术鉴定的,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进行
申报,按规定程序做好鉴定申报工作。

4.科室建立手术并发症病例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妥善保存,组
织专门人员进行定期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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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

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节育并发症的预防第四条手术前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按《节育手术常规》排除节育手术禁忌病,掌握适应症。

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手术中要严格无菌观念,避免感染,手术操作要细心、轻巧、彻底止血、准确无误.特别要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术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并要进行定期随访,发现问题及肘处理,做好工作。

第七条由于节育手术给受术者带来的并发症,应该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标准》科学地作出判定。

第八条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节育并发症的鉴定第九条鉴定的组织:省(市)、地(市)、县(市)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一般由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五——七人组成。

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

负责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鉴定工作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受术者对鉴定有争议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十二、十八、二十一和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第十二条管理分工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安葬费、抚恤费以及子女照顾,应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无业居民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由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费,会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城镇个体户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残废补助费、死亡安葬费、抚恤金,会商所在地区民政、个体协会等部门给予解决。

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

第十三条解决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均应以扶助发展生产为主。

对其生活困难需要照顾补助者,要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止。

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处理问题要以《并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划定的等级作为依据。

一等:善后:发给一定安葬费、抚恤金;对其子女由所在乡(镇)给予照顾。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定期困难补助或组织帮工。

一切提留和摊派工视情况给予减免。

生活:会商民政部门进行定期困难补助,会商粮食部门适当照顾口粮指标,以补充其不足部分。

有条件的,可商请当地政府照顾本人或家庭其他劳动力在乡(镇)、村办的企业就业。

二等: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困难补助。

免除部分提留款和摊派工。

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实行不定期困难补贴。

三等: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或由当地区、乡、村从公益金及超生子女费中给予适当照顾。

四等:只需作一般治疗。

第十五条节育并发症患者的治疗及其费用,除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者外,均应先经县级以上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由施术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经医疗部门认定确有必要转出本地治疗的,要由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报销其转诊治疗费。

第十七条确系节育手术或治疗并发症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门负责;有关善后纠纷由受理的计划生育信访部门商其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正确处理群众接受节育措施后有关技术纠纷及善后问题,既照顾其合理要求,又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鉴定管理对象为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做为本办法鉴定管理对象:(一)非节育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二)不是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指导下,私自滥施手术、使用药具以及旧法接生造成不良后果者;(三)本人与不法分子合谋破坏计划生育造成不良后果者;(四)本人或家属在接受节育措施前有意隐瞒病史、病情、致使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五)在节育手术或在诊治并发症过程中因手术、医疗事故直接造成不良后果者(另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第四条省、地、县三级应分别设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县级鉴定小组为第一级鉴定组织。

地(市)级鉴定小组为第二级鉴定组织;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审鉴定组织。

第五条省、地、县各级鉴定小组成员,分别由各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

省级鉴定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法医参加。

第六条各级鉴定小组除应设组长(一般由计划生育部门人员充任)、副组长二-三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地、县级办公室可设在计划生育服务站,省级设在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或科研所。

第七条各级鉴定小组人选分别由同级计划生育、卫生行政机关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八条各级鉴定小组向同级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管理小组和鉴定对象负责。

第九条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病史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第十条负责对要求鉴定的对象进行临床检查与诊断。

第十一条负责开具鉴定诊断意见并附检查诊断记录副本,作为处理善后问题的依据。

该项工作由鉴定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十二条负责将同受术者或其家属有争议的病例,申报上一级鉴定组织再行检查鉴定。

第十三条负责司法机关要求复议的病例,再行复议处理。

第十四条负责有关检查鉴定的咨询及科技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章鉴定的实施第十五条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指导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

第十六条鉴定小组在鉴定之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检查鉴定方案,做好签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鉴定小组对要求鉴定对象做第一次鉴定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查体,并详细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整个鉴定资料要求背景清楚,事实有据,诊断无误,定性准确,诊断名称要按卫生部颁布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准确描述。

第十九条对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要实事求是地明确划定等级,供处理时作为依据。

(一)因节育手术直接造成手术对象死亡者,为一等;(二)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二等;(三)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三等;(四)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但未累及功能障碍,只需作一般治疗者,为四等。

第二十条系统整理鉴定资料,建立档案,并将副本送交被鉴定者所在县级节育并发症管理领导小组,或对有争议的病例将副本申报上一级再行检查鉴定。

第五章鉴定证书第二十一条各级鉴定小组在鉴定结束后,都应向被鉴定者开具鉴定证书,并交待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地级鉴定小组无争议的和省级终审鉴定后的《鉴定证书》,都是处理并发症有关问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后果系手术或医疗事故所造成者,不得出具《鉴定证书》,而应建议本人同时会商有关鉴定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或其家属对省、地、市三级鉴定均有争议或拒不接受《鉴定证书》者,需经司法机关受理并要求复议者,方可依法复议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卫生部1989年7月15日发布)术时及近期并发症一、脏器损伤因节育手术引起子宫穿孔或破裂,宫颈、阴道窟窿裂伤,附件,肠管及肠系膜损伤,造成出血需要修补或切除者。

二、出血与血肿原无出血倾向性疾病,因节育手术而引起外出血(放取宫内节育器时≥100m L,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吸宫术或子宫钳刮术时≥200mL,中期妊娠人工流产包括子宫钳刮术和各种引产时或产后24小时内出血量≥300mL)或内出血以及腹壁血肿,阔韧带血肿和腹膜后血肿等。

三、感染术前并无全身或局部感染,经节育手术后两周内开始出现与节育手术直接有关的腹壁切口,腹膜、子宫、附件及盆腔炎症,甚至发展为全身性感染者。

四、人流不全人流吸宫术,子宫钳刮术和各种引产后阴道持续或反复流血,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者。

必要时应经病理检查证实。

五、人流失败,继续妊娠仅指人流吸宫术或子宫钳刮术时,未吸着或未刮着胚胎而致继续妊娠者。

六、羊水栓塞在人工流产(包括子宫钳刮术,各种引产或刮宫取胎术)过程中,由于羊水进入血循环而引起肺栓塞、休克、凝血机制障碍,急性心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症状和体征者。

七、气体栓塞人流吸宫术或经宫腔镜、腹腔镜进行的与节育有关的手术时,由于器械故障或操作失误,使气体误入血管而造成气体栓塞。

八、药物腐蚀伤输卵管药物粘堵绝育术时,腐蚀性药物误伤其它组织而出现症状,体症者。

远期并发症一、节育器异位宫内节育器部分或完全钳入子宫肌层,或异位于子宫外,包括盆腔内、腹腔内、阔韧带内、腹腔外等。

二、节育器断裂、变形因宫内节育器断裂、变形(包括接头处脱开)而产生明显临床症状者。

三、慢性盆腔炎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短期内(两周内开始)曾出现过与节育手术直接有关的急性盆腔感染,因治疗不彻底使症状、体征持续存在或病情反复发作,妇科检查存在阳性体征者。

四、盆腔淤血症输卵管节育术后出现下腹部疼痛,久立或性生活时症状加重,阴道检查无明显阳性发现,经盆腔静脉造影,腹腔镜检查或手术证实盆腔静脉曲张,并排除其他生殖器器质性疾病者。

五、宫颈管或宫腔粘连由于人流或人流不全等原因,经子宫吸、刮术后出现周期性下腹痛,子宫积血,经量显著减少或闭经者,并经宫颈管、宫腔探查,X线造影或宫腔镜检查等证实者。

六、肠粘连经腹绝育术前、后无腹部手术史,亦无腹膜,腹腔内脏器炎症者,绝育时亦未见腹腔内有炎症或粘连,手术后出现典型的不完全性或完全性肠梗阻症状,经X线检查证实或经腹腔镜检查,剖腹探查见有肠粘连者。

七、大网膜综合症经腹绝育术时未见腹腔内有炎症或粘连,术后出现恶心、呕吐、剑突下不适、躯干不能申直,站立时有定点牵引痛感,经腹腔镜检查或剖腹证实大网膜与腹腔或盆腔有粘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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