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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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来源:百度知道作者:(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2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你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生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发生在1990年3月29日的从宏香事件没有溯及力,繁昌县卫生局不宜受理从宏香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根据国家计生委于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所定并发症级别或者处理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计划生育部门再次申请并发症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2003年12月2日卫法监函[2003]288号)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我部收到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如何理解执行的请示》(卫办秘[2003]563号),反映芜湖市繁昌县新林乡政府与计生部门组织该乡卫生院在村民从宏香家中为其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发生争议。

为此,繁昌县、芜湖市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先后三次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现从宏香向繁昌县卫生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京人口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6]22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鉴于目前“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卫妇幼字[1993]4号)已废止,新的规定尚未出台,为了维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术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计生厅字[1990]第1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协调组(以下简称“市级协调组”),负责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协调工作。

市级协调组组长:耿玉田李芸莉成员:李晓沪周新茹李兰萍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相应成立区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协调组(以下简称“区县级协调组”),负责区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在5月31日前将区县级协调组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备案。

三、市、区、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专家库已经包含计划生育专业学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协调组应将并发症技术鉴定交由医学会承担。

四、凡要求鉴定者,应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报区县级协调组。

区县级协调组受理后,应委托区、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组织专人作出鉴定。

五、区、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进行并发症技术鉴定后将鉴定书送交区县级协调组。

由区县级协调组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向申请人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书面反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

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2.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3.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5.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6.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

重庆市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鉴定情况分析

重庆市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鉴定情况分析
8 3 . 5 % 。
会发布的计划 生育手 术并 发症鉴 定管理 办法 ( 试
行) 和 计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鉴 定 分 级 标 准 ( 试行 ) ,
对部分 区( 县) 进行 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现 将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鉴定情况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 . 1一般 资料
申请男 性 绝育 术并 发症 鉴定 者 向施术 机 构所 在 地的区( 县级 ) 人 口计 生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请 。鉴定 实行区( 县) 、 市逐级鉴定制度 , 市 级 鉴 定 为终 级 鉴
附睾淤积症 , 属于远期并发症 , 其发生与施术时的社 会环境 、 手术条件和手术技术、 术后护理等有关 。现
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 1 9 8 9年制定 的《 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执行 ; 并发症等 级划定标准按 国家人 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节育并 发症鉴定办法》 [ 计生厅字 ( 1 9 9 0 ) 1 7 2号 ] 第十九条
执行。
1 . 3受理 和鉴 定
3讨 论
本 组鉴 定 的男性 绝育 术后并 发症 为痛 性结 节和
李川海 马明福 杨 皓 周署平
重庆市人 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 究院( 4 0 0 0 2 0 )
2 0 1 1年 重 庆市 根 据 国家 人 口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不适, 但体 征不符 合男性并 发症 鉴定标准, 占 3 6 . 8 %; 其中一部分输精 管结扎结节、 附睾不大 , 另 外一部分虽然增大 , 但无压痛 。符合男性绝育术后 并发症者均为 8 O年代施术 , 其中有 1 5 7 例未在人 口 计生 服 务机 构 或 医疗机 构 接受 正 规治 疗, 占

阳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江市财政局印发《阳江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江市财政局印发《阳江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江市财政局印发《阳江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阳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江市财政局印发《阳江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现将《阳江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3]1号。

阳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江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3日阳江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并发症人员已治愈、康复或死亡的,终止特别扶助。

第三条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基本标准: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乙等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甲等并发症人员,参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补偿。

第四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好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第一篇: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一、核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六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XX〕67号)二、核准条件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三)施术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三、核准程序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即:本人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签意见→县级计生局审查→县级组织鉴定→通知鉴定结果→启动市级鉴定→启动省级鉴定四、核准时限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人口政法[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人口政法〔201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认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国家人口计生委现行有效规章8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3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件。

特此通告。

附件:1、国家人口计生委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国家人口计生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人口计生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1:附件2:附件3:此外,1998年,国家计生委发布《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在这两个文件实施的同时,1992年制定的《中共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有关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计生政字[1992]260号)同时失效。

2004年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发布《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7月制定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同时失效。

并发症新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技术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手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技术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手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的。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缺失,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3、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代偿;5、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6、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

(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

(四)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制度

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制度
一、节育手术过程中出现并发症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并积极组织会诊和处理。

二、对需要做技术鉴定的,要按照《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组织鉴定。

三、科室要建立并发症个人档案,详细记录手术情况、病情及处理经过、治疗结果等。

个人档案应专柜管理,永久保存。

四、定期随访,关心并发症患者。

要在积极治疗、合理用药的同时,做好本人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五、对与节育手术无关的疾病应做好解释工作,建议到上级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单位诊治。

重庆市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市级鉴定情况分析

重庆市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市级鉴定情况分析李川海;马明福;杨皓;周署平【摘要】2012-2013年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通过填写重庆市统一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对重庆市部分区(县)进行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并对市级鉴定情况进行了探讨。

结果表明:2012-2013年申请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市级鉴定的56例中,符合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的有10例,占申请人数的25.2%;自述症状中有25例与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无关,占44.64%;符合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的都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进行的绝育术。

因此,男性绝育术后并发症鉴定应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应做好男性绝育术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老年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并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建设。

%In 2012-2013,according to Identified Management Measures of Family Plan-ning Operation Complications (Trial) and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of Family Planning Opera-tion Complications (Trial) released by the State Commission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family planning operation complications from part of the districts (counties) of Chongqing were identified,and the municipal identifications were discussed. The results show that:In the 56 ap-plicants for municipal identification of male sterilization postoperative complication,10 cases were eligible for postoperative complications,accounting for 25.2 %;for the self-reported symptoms,25 cases were not coincident with male sterilization postoperative complications, accounting for 44.64 %;the cases coincident with male sterilization postoperative complica-tions wereoperated before 1990s. Therefore,the identification of male sterilization postopera-tive complication should be strictly implemented with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and be fair, open and equitable. The knowledge related to male sterilization should be fully promoted. The propaganda for popular knowledge of aged diseas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family planning technical service team should be strengthened.【期刊名称】《中国工程科学》【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3页(P110-112)【关键词】男性绝育术;并发症;市级鉴定;技术服务【作者】李川海;马明福;杨皓;周署平【作者单位】国家卫计委出生缺陷与生殖健康重点实验室,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400020;国家卫计委出生缺陷与生殖健康重点实验室,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400020;国家卫计委出生缺陷与生殖健康重点实验室,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400020;国家卫计委出生缺陷与生殖健康重点实验室,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400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69.1男性输精管绝育术又称为输精管阻断术或结扎术,是一种经典的男性绝育术,约于20世纪40年代末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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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

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节育并发症的预防
第四条手术前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按《节育手术常规》排除节育手术禁忌症,掌握适应症,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手术中要严格无菌观念,避免感染,手术操作要细心、轻巧、彻底止血、准确无误,特别要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术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并要进行定期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工作。

第七条由于节育手术给受术者带未的并发症,应该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科学地作出判定。

第八条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九条鉴定的组织,省(市)、地(市)。

县(市)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一般由计划生育。

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五~七人组成,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

负责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鉴定工作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受术者对鉴定有争议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十二、十八条、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分工: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安葬费、抚恤费以及子女照顾,应由所在单位参照上伤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无业居民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由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费,会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城镇个体户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金,会商所在地区民政、个体协会等部门给予解决。

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生产。

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

第十三条解决并发症患者的生产。

生活困难均应以扶助发展生产力主。

对其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者,要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上,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处理问题要以《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划定的等级作为依据。

一等:
善后:发给一定安葬费、抚恤金;对其于女由所在乡(镇)给予照顾。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个体民委员会实行定期困难补助或组织帮工。

一切提留和摊派工视情况给予减免。

生活:会商民政部门进行定期困难补助,会商粮食部门适当照顾口粮指标,以补充其不足部分。

有条件的,可商请当地政府照顾本人或家庭其他劳动力在乡(镇)、村办的企业就业。

二等: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困难补助。

免除部分提留款和摊派工。

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实行不定期困难补贴。

三等:
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或由当地区、乡,村从公益金及超生子女费中给予适当照顾。

四等:
只需作一般治疗。

第十五条节育并发症患者的治疗及其费用,除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者外,均应先经县级以上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由施术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经医疗部门认定确有必要转出本地治疗的,要由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报销其转诊治疗费。

第十七条确系节育手术或治疗并发症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门负责;有关善后纠纷由受理的计划生育信访部门商其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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