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4第四章城市及村镇规划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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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住宅、道路 公益事业 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范围
供水、供电
生活服务设施
垃圾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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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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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的编制及审批权限
1 .编制: 编制: 编制
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规划: 乡、村规划:
乡、村庄: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 村庄: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 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镇: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 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和 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 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2012-2-11 26 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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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的原则 城市、 城市
城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城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 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 生活的需要。 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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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原则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原则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规划。
以下是一些与国家城市规划工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1.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对城市规划法的具体细化和执行补充,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查与批准程序,以及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调查评估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3. 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4.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城市用地总体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土地利用强度控制等,以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 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景观规划旨在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景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景观规划的指导文件和政策,鼓励开展城市绿化、景观修复、文化景观保护等相关工作,以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以上仅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和国家政策文件的发布。
请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梳理》

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梳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有序进行,各级政府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规范了行为准则。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07年颁布实施,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实施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
前者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强化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后者则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利用、征收、转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城市规划与建设提供了土地资源保障。
该法着眼于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规范了市场行为,有效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环境保护法与城市规划与建设密切相关的还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文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强调了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要求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就要充分考虑环保问题。
建筑规范与标准城市建设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还需要符合一系列建筑规范与标准。
如《建筑工程概预算规范》、《城市绿地建设规划标准》等,这些标准具有强制规范性,规定了建筑施工、设计的技术要求,确保了建筑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庞大而复杂,各项法规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共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在城市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加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共同促进城市规划与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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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及实施
• 1.编制城市规划纲要,它是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 编制前组织制定的。主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性质、规 模、目标、发展方向等内容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作为编制 城市规划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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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 一、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 (一)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原则 • (二)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内容 • 二、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 1、住宅建设用地规划 • 2、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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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 三、村庄和集镇管理 • (一)村庄和集镇行政管理 • (二)村庄和集镇公共设施管理 • (三)村容镇貌和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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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第六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
• 风景名胜区是风景资源集中的地域。风景资源可分为自然 资源与人文资源两大类,自然资源是指:山川、河流、湖 泊、海滨、岛屿、森林、动植物、特殊地质、地貌、溶洞 、化石、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人文资源包括文物古迹、 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园林、古建筑、工程设施、宗教 寺庙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风景名胜 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意义。广义指的是具有较高美学、科 学与历史文化价值,以自然景观为主,融合人文景观,有 国家典型性、代表性的特殊地域;狭义指的是特指风景名 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 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 、县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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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 [1]在1984年1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
1990年4月1日废止。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3第三章旧城区的改建.4第四章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5第五章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6第六章处罚.7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是指为了规范和引导城市发展,保护城市环境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内容。
通过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
一、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
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
比如《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制定程序;《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交易等土地利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建筑设计法律法规建筑设计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也是城市形象和品质的体现。
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建筑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筑安全、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等方面;《城市建设管理法》规定了建筑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建筑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水污染的治理要求等。
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交通运输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交通运输的管理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规划、交通设施建设、交通管理措施等。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管理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
比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管理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保障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总结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建设法规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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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特征
综合性 政策性 长期性 法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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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三、城市规划法 1、定义 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
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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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三、城市规划的阶段和内容 (一)总体规划 4、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
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 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 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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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பைடு நூலகம்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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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三、城市规划的阶段和内容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
人口分布 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
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 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 和控制原则 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 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 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 2019/11/1 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35,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试分析:复议机关应该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里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里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里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等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城市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等来规范和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
城市规划管理涵盖了城市用地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法律法规及条例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等的相关内容。
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0年颁布实施,本法共三十二条,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
根据《城市规划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依法组织实施,并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法,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必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该法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具体落实。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颁布实施。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施工许可手续、建筑安全、建筑质量检查等内容。
该法规定了全面贯彻建筑节能、节材、节地的原则,提出了绿色建筑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绿色城市的建设。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环境保护法起到了维护城市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规外,各地还根据自身的城市规划管理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
这些地方性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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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规划法规§4-1 城市规划法概述一、基本概念1.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镇的发展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至2000底,我国共设城市668个,建制镇17892个(不含县城关镇)。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大:50万人以上;中20-50万;小:不足20万。
(35个50万以上的,11个200万以上的)2.城市规划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即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
二、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1.城市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等。
2.城市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1)地域适用范围。
是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效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这个区域内的陆地、水面和空间皆为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区域外的有关建设和发展应由村镇建设规划的有关法规调整。
2)人的适用范围。
凡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于该法。
具体包括:A: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B:具体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C: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
§4-2 城市规划的制定一、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规划编制原则●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镇体系规划: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城市详细规划3.城市规划编制阶段●城镇体系规划:发展制定城镇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项资源●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是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城市总体规划: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分区规划:确定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或城市基础设施的设置●城市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4. 编制权限◆国务院: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辖区内城镇体系规划◆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二、城市规划的审批1.城市规划审批制度分级审批——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本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部门审批)1)城市总体规划(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3)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5)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6)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各种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并获得通过。
2)历史文化名城规划(1)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单独编制的保护规划,其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审批的,先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则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1)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已编制有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局部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同级人大常务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原批准机构审批§4-3 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一、城市新区开发1.城市新区开发的概念与类型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新区开发的主要类型有新市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2.新区开发的原则1、量力而行的原则2、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3、方便宜行的原则3.新区开发的主要内容城市新区的开发,必须预先编制城市规划,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合理的程序和社会化原则,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任何建设单位需要配套的外部市政、公共设施,都必须纳入城市的系统,不得自成体系,各行其道,以避免重复建设、相互干扰,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造成浪费。
二、旧区改建1.城市旧区的概念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发展的演变过程中形成的居民集聚区。
城市旧区的形成显示了各个不同历史阶段发展的轨迹,也积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矛盾和弊端。
这就要求按照统一的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充分考虑现有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矛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改建。
城市旧区改建是指按照统一规划,对现有城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使之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的建设活动。
2.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1、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2、旧区改建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3、旧区改建与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4-4 城市规划的实施对城市建设用地、建设活动统一安排和控制,实现城市规划的设想。
公布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建设过程规划管理一、城市规划公布制度●公布的目的便于群众了解、参与、监督《城市规划法》第28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公布的方式报纸、展览、报告会、宣传栏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按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进行规划管理管理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审批用地审批后的管理临时用地管理建设用地的调整1、选址意见书制度1)概念——规划主管部门关于项目选在哪个城市、哪个方位的意见2)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名称、性质、规模、资源需求、三废的排放等(2)项目规划选址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在城市规划能源交通等方面可行性3)作用采用合理的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和布局,才能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以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4)程序建设单位提出选址申请提出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报送两个以上选址方案确定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5)审批管理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概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2)作用《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合法利用土地,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3)内容(1)建设用地的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与界限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步骤:①现场踏勘②征求意见③提供设计条件④审查总平面图⑤核定用地面积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审批后的管理用地复核用地检查(地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3)临时用地管理建设过程中因施工或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发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2年)(4)建设用地的调整a.政府对建设用地的调整《城市规划法》第3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土地使用性质变化②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或使用性质变化③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现状不合理、浪费的,进行局部调整b.建设单位申请对原建设用地进行调整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1)概念是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2)作用确认合法地位,保证合法权益。
在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是重要历史资料和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3)内容(1)建设工程审批——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供规划设计要求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验线按许可证的要求放线,验线后才可施工现场检查检查工程的位置、施工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竣工验收最后把关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3)临时建设的管理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施。
临时建设须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必须在批准期限内拆除!(4)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城市规划法》第35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法》第36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挖取砂土、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