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
实施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疾病的发病率不断增高,很多人因为缺乏足够的医疗保险或经济困难无法及时治疗,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方案。
二、目标该方案的目标是为那些患有重特大疾病、没有或缺乏医疗保险,并且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生存质量,促进社会稳定。
三、实施内容及步骤1.资金筹集:(2)社会资金捐助: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组织进行捐助,扩大基金的规模。
(3)利用利息收入:将基金投资于收益稳定的项目,利用投资收益来补充基金。
2.受助对象确定:(1)制定受助标准:制定受助标准,根据疾病的严重性、对生活能力的影响以及经济困难程度,确定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
3.救助方式:(1)医疗费用补助:根据受助对象的疾病及治疗费用,由基金为其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2)康复辅助费用补助:对于需要长期康复的受助对象,基金可以提供一定金额的康复辅助费用,帮助其尽快康复并恢复正常生活。
(3)心理辅导及支持:基金还可以提供心理辅导及支持服务,帮助受助对象应对疾病带来的心理压力。
4.监督与管理:(1)建立监督机构:设立监督机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2)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受助对象的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正、透明、公平。
(3)提升管理能力:加强基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能力,保证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预期效果及评估1.改善医疗救助不足的问题,为经济困难的受助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2.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他们的焦虑和压力,提高生活质量。
3.促进社会稳定,减少因病致贫的现象,增加社会和谐与凝聚力。
4.定期评估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救助效果,不断改进完善方案,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五、注意事项1.设立基金后,要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受助对象的知晓度和申请意愿。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____年,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疾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帮助患重特大疾病的人们获得更好的医疗救助,我国政府决定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该基金旨在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和相关服务,以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金来源1.政府投入。
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将来自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将通过财政预算划拨资金,确保基金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
2.社会筹资。
为了增加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政府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金筹资活动。
可以通过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捐赠、个人志愿者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善款。
三、基金管理1.设立机构。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基金,政府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2.公开透明。
基金的运作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1.符合条件的患者。
基金将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特殊困难的患者,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城镇低保户、残疾人等。
2.医疗费用补助。
基金将用于补助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3.相关服务。
基金将提供相关服务,如医疗救助咨询、康复服务、心理疏导等,以帮助患者更好地康复和恢复生活能力。
五、基金申请和资格认定1.申请条件。
患者必须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线和相关治疗费用的报销规定。
2.资格认定。
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患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经济困难和患病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基金支援的资格。
六、基金资金使用管理1.资金监管。
基金管理机构将对基金资金的流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2.项目管理。
基金将设立专门项目组,负责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其疾病状况和经济状况确定其补助金额。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建议:1. 定义资格:明确贫困、低收入、低保户、孤儿、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以及某些特定重大疾病患者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2. 制定医疗救助目录:确定哪些重特大疾病需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内,包括一些罕见病、高风险疾病以及高额治疗费用的疾病。
3. 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可以通过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指标评估救助的资金数额。
4. 设立救助基金:通过财政资金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5. 加强宣传与申请指导: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患者和公众对医疗救助的了解程度。
同时,设立专门的申请指导机构,协助患者顺利进行救助申请,避免过程中的纠纷和滥用。
6.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救助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同时,对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 加强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建议,可以更好地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继续提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8. 提供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确保可及性和质量。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和设施建设,提供初步诊断和治疗服务,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同时,支持和引导患者到高水平医疗机构接受更专业的诊疗。
9.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审核患者的医疗救助申请,并对患者的经济情况和疾病情况进行评估。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目的: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救助的覆盖率和质量,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一、建立统一的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1.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2.设立独立的救助对象认定机构,负责审核及认定救助对象资格,并及时公布认定结果。
3.简化救助对象认定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办理效率。
二、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机制1.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划拨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作为起始基金。
2.开展募捐活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3.加大慈善捐赠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医疗救助。
三、提高医疗救助的质量和效益1.加强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能力提升。
2.定期评估和监督医疗救助的质量和效益,及时总结和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3.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供更加便捷的救助服务。
四、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监督和管理机制1.设立医疗救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2.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法规,确保救助政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医疗救助工作,接受群众投诉,及时了解和解决问题。
五、加强宣传和督导1.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认同度。
2.制作宣传资料,组织政府和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加强社会对医疗救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3.成立救助工作督导组,定期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六、加强国际合作1.深化与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际先进的医疗救助经验和做法,借鉴其成功经验。
2.积极参与国际医疗救助活动,扩大合作领域和渠道,提高国际影响力和地位。
3.推动国际医疗救助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医疗救助工作在国际上的交流和合作。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3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新区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的问题。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发展可持续;公开、公平、公正;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任务、序时安排、稳步推进,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和现行医疗保障与救助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新区困难群众。
二、资金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政府补助为主要来源,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为补充。
(一)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依据“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目前人口数量和特殊困难群体患重特大疾病发生、治疗、报销的实际情况,首年度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___万元,其___%的资金由新区财政补助,___%通过社会捐助筹集。
(三)根据《总体规划》中人口规模的增长情况,新区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___%的梯度增长,并列入财政预算,以满足新区人口规模发展后困难群体的救助需要。
三、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1.拟定《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新区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时对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及修改,尽快提请管委会审议出台。
2.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新区财政局通过追加预算,及时足额将首笔财政补助资金___万元划入专户。
3.印制《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申报统计报表及花名册、政策宣传册等。
新区社会保障局指导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采取发放宣传册、集中宣传、公示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努力使困难群众知晓政策、了解程序。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医疗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在面对重特大疾病时,医疗费用的负担常常给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____年启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本文将在____字的篇幅内,对该基金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金的设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____-2025)》提出了“全方位、全周期、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应运而生。
三、基金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全周期、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生活安全和健康权益。
2. 原则:(1)公平原则:基金的利益分配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制度设计和运行透明原则:基金的制度设计要合理,运行要透明,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信任该基金。
(3)急需救助原则:基金将重点救助重症急重、罕见病等急需救助的患者。
(4)综合干预原则:基金将通过综合干预措施,促进患者的康复治疗和生活品质的提高。
四、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1. 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付一定金额作为基金的初始资金。
(2)社会捐款:基金可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捐助活动。
(3)其他合法收入:基金可通过投资运营、资产盈利等方式取得其他合法收入。
2. 资金管理:(1)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的规模和运行需要,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资金监督和审计: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透明运作。
五、基金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1. 救助范围:(1)重点救助重症急重患者:包括严重损伤、急性器官衰竭、危重感染等急危重症患者。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六类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三、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减轻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巴府办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切实减轻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以下调整: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8万元。
二、提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报销水平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报销,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三、调整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自付比例由20%下调到10%。
计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第一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时,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部分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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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
(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已经市委三届第34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三届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试行)
第一条依据
为扎实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民发〔2012〕49号),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实行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
第三条救助对象及标准
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个人年度内住院所开支的医疗费用,扣除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剔除参保参合报费目录外用药费用、社会捐赠(含各项优惠减免)及各项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的城乡居民。
救助标准:按个人负担医疗费40%的比例救助,个人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病种
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先期将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癌症(含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恶性肿瘤等治疗难度大的病种)、脑血栓(偏瘫)、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心脏瓣膜移植术、坏死性肠梗阻、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疾病等八类纳入救助范围。
第五条适用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下列情形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超出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范围的费用;
(二)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三)常规医疗救助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资金来源
市、县(区)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市、县(区)财政安排、上级转移支付、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互助基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市、县(区)财政按辖区上年末城乡人口数,人均分别不低于3元、10元的标准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
(二)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40%用于重特大疾病救助专项资金;
(三)各级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县(区)按当年福利彩票收益金的10%用于重特大疾病救助;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救助资金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并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财政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收缴、汇集、核拨等业务,确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
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
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收支平衡、逐年到位以及专款专用、滚动结存的原则,切实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举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救助程序
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亲属通过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本;
(二)居民身份证;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证(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保险辅助证件、商业保险等有关合同证明;
(五)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患病诊断证明(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以及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商业保险支付费用凭证、单位报销凭证以及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
(七)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并到申请人接受治疗的定点医院就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2.经县(区)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的,批准本次救助的金额;对申请救助而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3.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起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处理;
4.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县(区),实行即时结算,未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县(区)要迅速衔接、尽快启动,确保快捷救助,方便群众。
第九条工作要求
完善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配合,抓出成效。
(一)各县(区)要把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是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新农合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订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申请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实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违者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档案和定期抽查制度,及时根据救助对象的动态变化对档案内容进行更新,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抽查。
县(区)民政部门为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信访,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试行方案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政策变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