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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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8日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是全区医疗救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卫生计生、人社、药监、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传染病和突发性流行疾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特困人员、孤儿;(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应占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9)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9)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9)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以及《浙江省医疗(浙医保联发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居民或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凡户籍在平阳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病(含灾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此外,在平阳县辖区内因见义勇为,被本县及上级公安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包括非平阳县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具体对象为以下五类对象: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简称“五保与三无”)。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简称“低边”);持有效《平阳县困难职工特困证》;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社救定期救济对象、经我县认定审批的困境儿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为目标,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有效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

(四)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效能。

(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V1

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V1

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V1
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于近期出台。

本文将对该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细则,福建省将分别对重症疾病和特大疾病进行管理。

其中,重症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等,特大疾病包括器官移植、肝硬化等。

二、确定保障范围
福建省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范围主要包括:门诊、住院、手术、药品、材料费用等方面。

三、制定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细则规定,对于重症疾病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承担的个人负担部分,省级统一医疗救助资金将报销70%。

对于特大疾病部分,100%由省级统一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四、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福建省将针对重特大疾病,统一设立专家组门诊,并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服务评价机制,保障昂贵、复杂的医疗服务的质量。

五、完善管理机制
为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防止医疗欺诈现象的发生,福建省特别明确了保障范围的细节,包括医院、药品、材料等的准入要求,以及实施定点管理。

同时,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障金监管机制。

综上所述,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医疗帮助和保障。

同时,该细则也为医疗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咸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4日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第四章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和待遇水平第五章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第六章救助保障第七章医疗救助经办管理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救助对象应救尽救、待遇标准合理确定、基金使用预算管理。

第三条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以下统称三重制度),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协调,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民政规[2018]2号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民政规[2018]2号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民政、财政、人社、卫计、金融工作部门,各区扶贫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4日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3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的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切实减轻困难对象医疗负担,方便困难对象看病就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困难对象获得感和服务可及性。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保障对象衔接1.做好资助困难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规定,落实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对象参保资助政策。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建议:1. 定义资格:明确贫困、低收入、低保户、孤儿、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以及某些特定重大疾病患者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2. 制定医疗救助目录:确定哪些重特大疾病需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内,包括一些罕见病、高风险疾病以及高额治疗费用的疾病。

3. 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可以通过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指标评估救助的资金数额。

4. 设立救助基金:通过财政资金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5. 加强宣传与申请指导: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患者和公众对医疗救助的了解程度。

同时,设立专门的申请指导机构,协助患者顺利进行救助申请,避免过程中的纠纷和滥用。

6.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救助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同时,对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 加强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建议,可以更好地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继续提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8. 提供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确保可及性和质量。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和设施建设,提供初步诊断和治疗服务,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同时,支持和引导患者到高水平医疗机构接受更专业的诊疗。

9.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审核患者的医疗救助申请,并对患者的经济情况和疾病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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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因大病造成家庭的生活难,根据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卫生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XXXXXXX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XXXX〔XXX〕XX号)精神,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针对城乡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家庭因重特大病医疗发生医疗费用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的专项救助制度。

第三条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实行城乡统筹。

救助标准城乡统一,救助类别城乡统筹。

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重特大疾病医疗的基本保障问题。

第四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的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是XXXX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所在地常住户口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

主要包括:(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大骨节病患者;(四)重度残疾人(主要指一、二级);(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重度精神类疾病患者;(七)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主要是指医疗费用高、对群众生活影响大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主要救助病种包括:(一)慢性贤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二)恶性肿瘤;(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偏瘫);(四)坏死性胰腺炎;(五)心脏瓣膜移植术;(六)坏死性肠梗阻;(七)先天性心脏病;(八)重度精神疾病;(九)重症肝炎(肝硬化);(十)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肝、贤移植);(十一)严重Ⅲ度烧伤;(十二)白血病;(十三)XXXXXXXXXXX应救助的其他重特大疾病。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具有XXXXX户籍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所列人员。

患病人员XXX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患病人员家庭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上补予救助。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时,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县医保部门的认定,并扣除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

第十条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

(一)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二)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三)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由个人自费的费用;(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已报销的费用;(五)相关部门或社会资助的费用;(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七)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八)跨年度累计的费用;(九)XXXXX认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救助项目及标准第十一条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一)全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精神病人参加相应医疗保险。

全额资助对象花名册应当在年度参保、参合时间内由XXXXXXXX统计后报XXXXXXX审核。

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标准根据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救助内容。

根据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日常门诊医疗及住院医疗费用均较高的情况,分别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

(一)门诊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救助及个人自费费用的剩余金额,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救助及个人自费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后,医疗费用仍较高,年度医疗个人自费费用超过1万元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县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节余情况量力而行予以救助,应按照不超过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总额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在本细则规定的最高救助标准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救助,但不超过最高救助标准。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四条救助申请。

救助对象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XXXXX提出书面申请,由XXXXX严格按照大病医疗救助细则进行审核,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二)《XXX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XXX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险证(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保险辅助证件、商业保险等有关合同证明;(四)XX医保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的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费用清单和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病情诊断书、住院清单、门诊处方、住院(门诊)发票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五)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六)XXXX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救助申请时限。

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县医保局、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办公室报销医疗费用的90天内提出救助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及临时医疗救助应当在当年的11月20日前提出救助申请,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审核审批。

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每一季度集中上报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申报材料,XXXXXXXXX上报的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救助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后,由XXXXXXX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项审查,经调查核实后填写《XXX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救助意见后报XXXX审批。

(二)XXXXX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批准救助;对申请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并XXXXXX负责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XXXX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将XXX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发放到各乡镇或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金融机构,XXXXX委托所在辖区的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给申请救助对象。

第五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七条 XXXX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用于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要完善和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及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XXXXXXXX应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县财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二十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XXXX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报XXX批准后执行。

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医疗救助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医疗救助工作在XXXXX统一领导下,由XXXXXXXXX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XXXX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成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疑难问题处理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XXXXX,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XXXXX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规章制度。

XXXXX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批,并负责向同级医保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供下一年度救助对象名册,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XXXXX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XXX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XX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救助对象参保情况及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XXXX、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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