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督发﹝2021﹞1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督发﹝2021﹞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15【摘要】SDPR-2021-0050017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6日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7-50)【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教育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526.4;D927【相关文献】1.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2.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发[2020]3号)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和班级省级评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21〕1号)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督发﹝2021﹞2号)5.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委令15号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正文:----------------------------------------------------------------------------------------------------------------------------------------------------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委令1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机构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二)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三)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四)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
第三章督学第八条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6年7月29日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中小学督学规章制度

中小学督学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学生在学校内的行为,提升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督学管理,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全体学生。
第二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者、学生家长和学生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必须严格要求,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和风气。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学校,争做文明、进步、向上的好学生。
第四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的心理沟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学校要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优良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听从教师的教导,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守公序良俗,礼貌用语,文明交往。
第九条学生应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学会团队合作,不得欺凌同学。
第十条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财产,保持校园环境整洁,拒绝污染。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注意生活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活动。
第三章学生的学习要求第十三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听课,主动思考问题。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考场规则,诚实考试,不得作弊,不得替人代考。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尊重知识,不得敷衍了事,不得对教育教学事项漠不关心。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主动向老师请教,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类文化娱乐活动,提高自身文化素养,不偏科,不走极端。
第四章学生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活动必须穿着整洁,不得穿着暴露、过于随便。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串联扰乱学校秩序。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内不得吸烟、饮酒,不得纵容他人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内不得带有危险性的物品,不得藏匿违禁品。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责权第九条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学校教育督学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督学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学校教育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未来。
为了保障学校教育的质量,许多地方实行了教育督学管理制度。
二、教育督学的作用教育督学是指由政府组织的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一种制度。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监督学校依法履行教育任务,保证教育质量;第二,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师生素质;第三,收集和反馈教育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教育督学的组织形式教育督学的组织形式各地不尽相同,但一般都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进行督导。
这些专业人员主要是教育行政干部、教育专家和中小学教师等。
四、教育督学的工作内容教育督学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教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督学人员会定期对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并与学校负责人、教师及家长进行交流。
他们会对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跟踪督导改进情况。
五、教育督学的实施方式教育督学的实施方式一般有计划性和不定期两种。
计划性的督学是在固定的时间内对学校进行检查,而不定期的督学则是针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问题进行督导。
六、教育督学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教育督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教育督学的监督机制非常重要。
一方面,教育督学应当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工作的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学校师生和教育专家也可以对教育督学进行评估和监督。
七、教育督学的成效通过教育督学,学校的教育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师生素质得到了改善。
教育督学还能发现和解决一些隐藏在学校教育中的问题,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教育督学的问题和挑战教育督学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教育督学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不一,影响了督导工作的质量。
其次,一些学校对教育督学不配合,导致教育督学的效果不佳。
最后,有的地方教育经费不足,导致教育督学的力度不够。
九、教育督学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学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学前〔2021〕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学前〔2021〕1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发展局: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34号)要求,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整体持续发展,切实规范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月8日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4号)要求,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整体持续发展,切实规范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是指受本市以及各区学前教育督查部门聘任,经培训上岗,针对本市学前教育管理特定事项履行督查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坚持市区双管、以区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建立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市教委负责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业务管理。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负责市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区级学前教育督查部门由各区教委设立,一般依托本区教委所属教育教师研修机构、教育法治中心、教育综合治理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等,也可独立设置。
学校督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督学、教师、学生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督学工作,明确督学职责,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督学职责第四条督学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者,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贯彻落实;(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三)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进行监督,确保教师队伍素质;(四)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进行检查,确保教育教学资源合理利用;(五)对学校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六)对学校内部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学校管理规范、高效;(七)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督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客观、全面、细致原则;(四)廉洁自律原则。
第三章督学工作程序第六条督学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督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二)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四)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五)对学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督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干预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二)不得泄露学校、教师、学生的隐私;(三)不得接受学校、教师、学生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对在督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督学,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督学,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督学资格等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近日, ___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有效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的 ___教育督导部门, ___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 ___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 ___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的 ___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的 ___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 ___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的 ___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 ___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 ___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的___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 ___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 ___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___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九条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 ___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 ___,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的 ___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 ___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 ___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 ___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七条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督学应主动公开 ___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 ___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 ___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 ___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 ___一条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 ___二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 ___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 ___三条 ___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 ___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 ___实施。
第 ___四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 ___五条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
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
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
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 ___六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专职督学、 ___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 ___七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 ___八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 ___九条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