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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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的阶级性。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

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

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

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四)法的社会性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学概论_第一章_法

法学概论_第一章_法
第一章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第二节 法的职能和作用 第三节 法与经济、政治和道 德的关系
第一节 法及其本质
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 义务的规范 (4)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封 建 制 法
唐律残片 钦定大清律
封建制法。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 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 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 的表现,其内容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

资 本 主 义 法
具《 有中 资华 本民 主国 义临 法时 的约 性法 质 》
(3)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 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 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 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法作为 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 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 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 法律的制裁。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 制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 点之一,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 式。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一节 法的概述
四、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会系统中所承担和履行的功能。 • 法的作用最基本的分类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一节 法的概述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 (1)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法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3)法在思想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二)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 的“目的价值”。 1.秩序 2.自由 3.效率 4.正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
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此外,我国法的渊源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二、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一)法的体系 • 法的体系,也称为法律体系,是由诸多法的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是由我国各法的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法律 整体。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 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由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而依法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 法律后果。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2016年市事业单位综合根底知识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根本特征和分类:〔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表达。

〔二〕法的根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规性具体表达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⑵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法。

2、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据法的效力、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4、根据法的适用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有效的法律。

5、根据法所规定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法治:1、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性的办事原那么、的法治模式〔根底上的制度模式〕、宏观的治国方略2、根本精神:良法之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国家权利的行使以公利的实现为目的,源于公利;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心为终极价值;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公利的实现为目的。

〕〔五〕法的价值:秩序、正义、自由二、权利和义务:〔一〕定义:1、权利: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关系:⑴权力来源于权利⑵权力效劳权利⑶权利制约权力3、分类:⑴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⑵所表达的社会容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⑶对人们的效力围: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⑷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承受权利和积极义务⑸主体: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⑹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一〕定义: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1章 法的概念

第1章 法的概念

表述二(小说描述) 表述二(小说描述) 那天正是西方的圣诞节,在大学里,学生有过圣诞节的习惯.晚 那天正是西方的圣诞节,在大学里,学生有过圣诞节的习惯. 校园不时传来歌声,笑声.亦琼在宿舍里给北京最高法院写信, 上,校园不时传来歌声,笑声.亦琼在宿舍里给北京最高法院写信, 把调解之战的所有过程都写上了.她在信中写道: 把调解之战的所有过程都写上了.她在信中写道:"如果陵县敢于撤 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进行重申,我将以身试法, 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进行重申,我将以身试法, 舍得一身剐,在全省, 舍得一身剐,在全省,以至全国范围内和他们进行一场调解书之 ""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 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 战""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法律水准表现出极 大的随意性.山高皇帝远的基层司法机构惟我独尊,在他们的眼里, 大的随意性.山高皇帝远的基层司法机构惟我独尊,在他们的眼里, 一个区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县城就是一个世界. 一个区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县城就是一个世界.他们就是这个国家的 地头蛇,就是这个世界的土皇帝.""公民触犯法律 公民触犯法律, 地头蛇,就是这个世界的土皇帝.""公民触犯法律,司法机构可以 引用各种法律法规来治罪,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引用各种法律法规来治罪,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司法机构利用 这些法律法规损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些法律法规损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却没有公开明确的法律条文 来治这些法霸的罪.不仅如此, 来治这些法霸的罪.不仅如此,这些违法的司法人员还可以继续引经 据典,振振有词地用法律条文来整治抵制他们不法行为的公民……" 据典,振振有词地用法律条文来整治抵制他们不法行为的公民 亦琼第二天一早就把信寄给了北京……(张世君:《离婚官司》) 亦琼第二天一早就把信寄给了北京 (张世君: 离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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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的本源 (1)神意论。法即神意。天主教会主张“法是上帝的意志”。
(2)理性论。法是理性。——古罗马西塞罗:“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 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 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 法。”
(3)公意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卢梭说法是公意的宣告。 (4)权力说。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说: “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反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 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反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
11
1.1.4 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 义 的 法 律 狭 义 的 法 律
宪 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12
1.2
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
(1)法是社会 规范 ①告诉人们可 以做什么,不 可以做什么 ②对事不对人 ③反复适用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 的社会规范
(2)人的 “行为” 或“社会 关系”是 法调整对 象
2)法的僵化性表现为:法律在内容上具有概括性和一般性,表达形式 上具有简要性与抽象性,在适用时又必须是相对稳定的,而法律被具体 适用的对象总是具体行为或事件,它们总是千姿百态、变幻无穷的,法 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 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25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⑴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如食品卫生、环境保 护、交通安全等 ⑵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 如公司法、保险法、合同法 等 ⑶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如水利、能源、交通、宇航等 方面的法律 ⑷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 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⑸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如义务教育、商标、 专利、著作权、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法律。
22
1.4.2 法的规范作用
1. 告示作用
昭告天下,表明国家支持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 么,禁止什么。
2. 指引作用
确定性指引 不确定性指引
通过规定义务 通过规定权利
3 .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23
4. 预测作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 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3.2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规律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 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深层次本质。
19
1.3.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 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对法所体现的国 家意志也有影响。 法和上述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 条件下相互作用。
16
1.3 法的本质
1.3.1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1.3.2 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3.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17
1.3.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u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意志性 u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u 法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整体意志 u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程序性
第一章 法的概念
1
1.1 法的定义
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非马克思主义定义 马克思主义定义 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
2
1.1.1
&中文中的“法”
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3
廌 獬豸
4
• 皋陶(gāo yáo)
5

西方正义女神Justitia
天平
宝剑
蒙眼布
6
& 在西文中,除英语的 Law 和汉语 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各民族语 言中,都用两个词分别表示法和法 律。 & 表示“法”的词兼有“权利、公平、 正义”,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 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 & 表示“法律”的词则指由国家制定 和颁布的具体规则。-----社会法 & 法律是法的表现形式。
28
1.4 .4 法的局限性 (一) 法的局限性的表现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如友谊问题、信仰问题、婚外恋问题等
29
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1)法的保守性表现为:法的稳定性与易变、多变的社会生活总是产生 矛盾和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马克思主义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 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 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 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该定义的特点: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5)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7
1.1.2
非马克思主义的定义
主要是从法的本体、法的本源、法的作用三个角度下定义
法的本体 (1)规则说。法即规则。管仲:“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新分析实证主义者哈特。 (2)命令说。法是主权者的命令。英国的霍布斯以及分析法学派的鼻 祖奥斯丁。
(3)判决说。法即判决。美国的格雷:“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 规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当法 院做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法官造法
3)法的限制性表现为:法为维护某种秩序而对人们的行为所施加的约
束,有可能转化为限制人们进行有益的创新和改革的枷锁。
30
4、法的运行成本巨大 1)立法成本 2)执法成本。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 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 3)诉讼成本 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
5、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26
(二) 法律对于推进文明建设的作用
1、法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
如财产法律制度、契约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1)法是道德的最底线 2)通过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改善社会风气。如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
27
3、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是特别显著的 1)法制建设本身就是政治文明建设 2)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法以保障基本人权和约束公 共权力为价值追求。 4、法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
20
1.4 法的作用
1.4.1 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 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21
法的作用的分类
1、根据人们的法律期待与实际效果之 间的区别或差别
预期作用 实际作用
积极作用
2、根据法的社会意义
消极作用
3、按照法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 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
规范作用(手段) 社会作用(目的)
9
法的作用
(1)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 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 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古罗马的塞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
(2)社会控制说。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庞德。
(3)事业说。富勒:“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10
1.1.3
13
成文法 法律的国家性 制定、认可、
2
习惯、判例法
法是出自国家的 社会规范
14
(1) 与道德、 宗教和 习惯的 区别
3
法是规定权利和 义务的社会规范
(2)法属 于“应然” 的范畴, 与客观规 律不同
15
(1)国家的强制力保 证实施 (2)法的强制力,是 从终极意义上讲的
4
法是由国家保证 实施的社会规范
5 .教育作用
1)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 2)对本人的教育 3)对一般人的教育
6 .强制作用
通过制裁行为加强法的权威性。
24
1.4 .3 法的社会作用 (一) 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具体可分为以 下几个层次: (1)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 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主要通过宪法、刑法等实现 (2)在阶级社会中,由于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斗争,统治阶级常常 被迫作出某种让步,在自己的法律中作出一些保护被统治阶级个别利 益的条款。这种条款既是被统治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统治阶级为了 维护自己的长治久安而暂时缓和阶级斗争的一种措施或让步。 (3)法律也对统治阶级内部个别违法犯罪的成员实施惩罚,这是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 2)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5)良好的物质条件
31
(二)对法律调整局限性的认识
1、没有哪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十全十美的, 我们所讲的依法治国,不能排除其他调整手段,法律必须 与其他调整手段相配合,才会有好的调整效果。 2、有意识地抑制其副作用。如法律的简单化,不要过 多地强调法律的形式化。 3、当法律调整的副作用不可避免时怎么办?只能两害 选择取其轻。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对法律的期望值 不能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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