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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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 验检疫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 决定。
对输入国家或地区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自愿向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
作; (四)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
附件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3: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 4: 出境加工用水果产地供货证明书
附件1: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 申请表
申请编号:
果园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有效经营执照复印件;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

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5-01-05 发文文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五年一月五日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

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附件: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查验场库检验检疫要求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查验场地及存放冷库(以下简称为“查验场库”)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涉及的查验场库是指向上海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符合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要求,与相关企业协定(议)设立的从事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查验、采样、检疫处理及水果存放等工作的场地及冷库。

查验场库的设置应当以“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为首要原则,总体分布和物流路线需合理,并着眼当前,兼顾未来,方便进出。

第三条各机构应当在考核合格的进境水果查验场库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不得在非查验场库实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查验场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经营资质及功能。

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应当列明可经营水果存放业务。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㈡场地、设施条件。

⒈查验场库应符合物流方向,进出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

⒉查验场库布局合理,集装箱堆放区、现场查验区、办公区、集装箱装卸设备及工具停放区、水果存放冷库等区域划分明显,其中集装箱堆放区域应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放行区、扣箱区等区域。

具有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以及能够存放进境集装箱和装卸货物的平整水泥场地,集装箱堆放区域场地面积必须满足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一般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⒊具有能满足检验检疫查验需要的专用平台,平台数量至少应满足3部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同时停靠;查验平台可进行铲车掏箱作业。

⒋具备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用的集装箱起落及水果掏箱装卸设备,如集吊、铲车、掏箱工具、衡器设备设施等。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一、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名录见附件1)。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关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思考

关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思考

关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思考王传斌**作者简介:王传斌,南京海关。

摘 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海关对进口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发的执法文书之一。

本文回顾了进口食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与文书变迁,认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进口食晶的法定合格凭证,是食晶进口后生产经营过程中查验的凭据之一,但不具有合格保证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进口商和经营者法定的产晶质量责任,进口食晶消费者与海关之间也不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形成法律利害关系。

进口食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评语应当强调海关对进口食晶已经实施食話安全合格评定、进口商和经营者继续承担食晶安全质量责任。

同时,海关应当建立进口食晶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终止程序,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关 键词: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便利化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的食品安全管理 体制,进口食品在口岸环节由海关实施检验,并对允许进入境内生产经营环节的进口食品签发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随着国际贸易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海关对进口食 品抽查检验率逐步降低,形成了多种进口食品安全检验和监督管理模式,但所签发的《入境货 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近年来,消费者、经营者、司法机关乃至海关人员,对 海关签发的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产生了一些争议,在个案处 55海关与经贸研老 Journal of Customs and Trade 第42卷| 02| 2021年 03 月理中出现不同意见。

本文拟作初步分析,期待对推进进口食品海关监管模式改革有所借鉴。

一、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与文书变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基本概况《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1998年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 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①后,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有关法律 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需要,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之一,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 入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给进口货物收货人的书面凭证。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6)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6)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6)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进境种用大中家畜隔离检疫期限为( )。

A)7天B)14天C)30天D)45天答案:D解析:2.[单选题]双名法的双名分别是指“属名”和“种加词”,二者书写时____。

A)“属名”斜体;“种加词”正体B)“属名”正体;“种加词”斜体C)“属名”正体;“种加词”斜体D)“属名”斜体;“种加词”斜体答案:D解析:3.[单选题]我国的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包括下列( )?A)黄头病B)兔病毒性出血病C)马立克氏病D)类鼻疽答案:D解析:4.[单选题]出口干冻、单冻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________。

A)2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答案:B解析:《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5.[单选题]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具有____的特性。

A)危害跨境的植物产品B)存在于种植材料上的有害生物C)危及种植材料原定用途D)可能对种植材料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答案:C解析:6.[单选题]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及产品需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已检疫准入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答案:C解析:《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7.[单选题]疯牛病的病原是___________。

A)朊病毒B)细菌C)病毒D)真菌答案:A解析:动物检疫基本常识8.[单选题]出口种苗花卉涉及证书为____。

A)植物检疫证书(格式c5-1)B)植物检疫证书(格式c9-5)C)植物转口检疫证书(格式c5-2)D)兽医卫生证书(格式c9-3)答案:A解析:9.[单选题]鱼样到达实验室后,检测的顺序是____________。

A)内脏-体表-鳃B)体表-鳃-内脏C)鳃-内脏-体表D)体表-内脏-鳃答案:B解析:《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动物检疫部分)指南》《OIE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10.[单选题]容重的英文名称是:____。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电子口岸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电子口岸

附件7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樱桃(学名:Prunus avium,英文名:Cherry),包括杂交在内的所有栽培品种三、允许的产地澳大利亚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和处理设施(如适用)须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以下简称DA)注册,在樱桃出口季开始前由DA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提供注册名单,该名单可在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2. 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3. 樱桃瘤蚜Myzus cerasi4. 桃黑短尾蚜Brachycaudus persicae5. 玫瑰短喙象Asynonychus cervinus6. 庭园象甲Phlyctinus callosus7. 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8. 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9. 米氏褐淡卷蛾Epiphyas xylodes10. 澳洲疫蓟马Thrips imagines11. 疫兵花萤甲Chauliognathus lugubris12.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13. 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14. 核果树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Morsprunorum15.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1. DA需建立输华樱桃果园或产区溯源系统,确保澳大利亚输华樱桃的有效溯源,确保出口樱桃种植者了解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防治措施,验证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管理,保存记录根据要求提供给AQS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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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当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进境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

经确认合格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交上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港澳检验机构传送的确认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
(二)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
(三)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四)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第十七条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境水果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

对于展览用水果,在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展览结束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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