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持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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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和社会保障劳动局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五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五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五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朝阳区11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46期调度会审核同意,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1月26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我市第五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我市第五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北京市和平里医院2.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3.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5.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伤医疗中心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7.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医院8.北京市东城金针研究学会海运仓中医门诊部9.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门诊部10.北京安定门中医医院11.北京国医堂中医研究院恒康中医门诊部12.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13.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1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医院15.北京航星机器制造公司北京东城航星医院1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冶金机关服务中心医务室17.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18.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东城区北新桥街道青龙社区卫生服务站20.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小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21.东城区安定门街道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22.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新中街社区卫生服务站23.东城区和平里街道青年湖社区卫生服务站24.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清水苑社区卫生服务站25.东城区交道口街道圆恩寺社区卫生服务站26.东城区建国门街道苏州社区卫生服务站27.东城区朝阳门街道大方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8.东城区东直门街道王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29.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海运仓社区卫生服务站30.东城区安定门街道五道营社区卫生服务站31.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德路社区卫生服务站32.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和平里中街社区卫生服务站33.交道口街道交东社区卫生服务站34.朝阳门街道内务社区卫生服务站35.东城区景山街道宽街社区卫生服务站36.和平里街道东河沿社区卫生服务站37.北新桥街道民安社区卫生服务站38.北新桥街道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站39.北新桥街道北新桥社区卫生服务站40.安定门街道安定门社区卫生服务站41.朝阳门街道朝阳门社区卫生服务站42.东城区东华门街道多福巷社区卫生服务站43.东城区东四街道东四社区卫生服务站44.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外交部街社区卫生服务站45.东城区东直门街道东直门社区卫生服务站46.东城区东华门街道台基厂社区卫生服务站47.东城区东华门街道东华门社区卫生服务站48.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贞苑社区卫生服务站49.东城区东直门街道十字坡社区卫生服务站50.东城区东四街道南门仓社区卫生服务站51.东城区和平里街道交通社区卫生服务站52.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3.东城区东华门街道甘雨社区卫生服务站54.东城区东四街道东四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站55.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德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6.东城区朝阳门街道朝内头条社区卫生服务站57.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韶九社区卫生服务站58.国资委物资机关门诊部59.国资委石化离退休干部局卫生所60.北京市崇文区妇幼保健所61.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62.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63.北京市崇文区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4.永外社区服务中心65.北京市崇文区红十字会东华医院66.北京同仁堂中医医院67.体育馆社区服务中心68.北京市崇文区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9.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街道天坛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70.崇文区体育馆路街道法华寺社区卫生服务站71.崇文区体育馆路街道长青园社区卫生服务站72.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街道新景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73.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街道都市馨园社区卫生服务站74.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街道忠实里社区卫生服务站75.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街道龙潭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76.北京电力公司医务室77.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第二中医门诊部78.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79.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80.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81.北京市宣武区证仁医院82.宣武区天桥街道仁民路社区卫生服务站83.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门诊部84.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医院85.北京市宣武区康迈骨科医院86.北京宣武流动医院87.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8.宣武区白纸坊街道南菜园社区卫生服务站89.北京印钞有限公司医院90.国资委机关服务医务室91.华北电力集团机关医务室92.北京市宣武区右安口腔门诊部93.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姚家井社区卫生服务站94.宣武区白纸坊街道右安门社区卫生服务站95.宣武区广外街道广外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96.宣武区广内街道西便门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97.宣武区广内街道槐柏树社区卫生服务站98.宣武区广内街道长椿街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99.宣武区椿树街道和平门社区卫生服务站100.宣武区椿树街道椿树园社区卫生服务站101.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南横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102.宣武区椿树街道魏染社区卫生服务站103.宣武区大栅栏街道石头胡同社区卫生服务站104.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医务室10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106.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107.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108.北京市海淀医院(海淀区紫竹院社区服务中心)10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110.民航总医院111.北京地坛医院112.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冶金医院)113.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须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须知一、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范围及限制具体门急诊限制如下:1.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保能够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3.遵守非协议药品限制:在门急诊就医中,职工需要遵守非协议药品限制,只能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合作药店协议范围内的药品,方可获得报销。
二、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方式1.实时结算:在就医时,职工可以选择实时结算的方式进行报销。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束后,通过社保卡进行刷卡结算,待机构医保结算平台实时拆解、计算费用后,即时报销。
2.自行报销:职工也可以选择自行报销的方式,将购药费用及相关门诊治疗费用自行垫付后,取得门诊发票和费用明细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三、报销比例及金额限制1.报销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比例为60%。
即职工垫付的可报销费用,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中可享受60%的报销。
2.金额限制:职工每年门急诊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5000元。
超过该限额的部分费用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四、相关申报材料及流程1.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就诊后,职工需向医疗机构索取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以备后续报销所需。
2.医疗发票:职工需索取医疗发票,确保发票上标明有效信息,包含门急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等内容。
3.报销申请:职工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段,将相关材料和报销申请表格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经办部门,进行报销申请。
4.报销审批:经过单位审核后,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给社保部门进行报销审批。
审批通过后,职工的报销金额将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1.就医前进行医保查询:在就医前,职工应提前查询自己的医保信息,了解自己的医保报销情况和门急诊限制等内容。
这样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医疗费用支出。
2.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在确定就医机构时,职工应选择与自己所在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以确保能够享受到医保的相关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6•【字号】京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6日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基本医保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通过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等措施,进一步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后待遇水平不降低。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革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实现有效衔接。
二、主要措施(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报销标准

50%
2000元
学生、儿童
650元
50%
2000元
注:1、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2、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乡镇卫生院。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
人员类别
年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
城镇老年人
1300元
70%
17万元
城镇无业居民
1300元
70%
17万元
学生2013年1月1日老年人、无业居民变更住院报销比例。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标准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至3万元
超过3万元
至4万元
4万元以
上部分
年累计
最高报
销金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报销金额超过10万元以
上的部分
年累计最高
报销金额
在职
职工
一个自然年度内,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
三级医院
85%
90%
95%
10万元
85%
20万元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报销标准
人员类别
年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
在职职工
1800元
在医院就诊
70%
2万元
在社区就诊
90%
退休人员
1300元
在医院就诊
70周岁以下85%
2万元
70周岁以上90%
在社区就诊
90%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dac0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38.png)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
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后的费用通过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京人社医发〔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8〕16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用药报销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将部分药品增加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现有用药报销药品基础上,将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内有关药品,增加纳入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6)。
二、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实施前,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西药复合药、通用名后使用罗马数字进行标注的西药品种、儿童顺应性药品、50ml以上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注射用溶媒组成的注射剂、中药软胶囊等药品,按照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分类原则,分别对应纳入有关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
三、“多发性硬化”和“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暂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7﹞17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备案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进行结算。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公费医疗单位: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四年的深化改革和不断完善,目前参保人群逐步扩大,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操作运行日趋平稳。
随着医疗保险改革的大力推进,我市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面对医保改革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在管理和就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
在我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之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妥善解决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就医和待遇方面的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就近就医问题为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就医,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除单位认定的合同医院外,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就近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
二、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要进一步落实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各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人员应统一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报销标准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的经费定额标准为保证公费医疗各项待遇的落实,要适当提高公费医疗经费的保障水平,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四、加强对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和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公费医疗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样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政策,市和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各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管理和考核中,合理确立考核指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我们在认真总结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是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确定管理重点,利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在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积极性,创造定点医疗机构间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通过动态监测管理,达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的目的。
一、划分A、B类原则每年度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一)日常考核情况1、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加强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及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4号)精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打分,汇总累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医保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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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医保发[2010]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
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的通知
(京人社医保发[2010]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以下简称“持卡结算”)工作的平稳运行,我们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试点区在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院的实际情况加以落实,保证持卡结算工作的正常运行。
附件: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持卡就医、实时
结算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一)成立应急小组
定点医疗机构在持卡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前成立应急小组。
应急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院长任副组长,医疗保险办公室、信息中心、门诊收费处、医务处、器械科、财务科、药房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
应急小组负责制定院内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程应急方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保持与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保证突发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二)制定解决问题的应急方案
应急方案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院工作特点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