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
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院(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教人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
(一)外语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评聘的必备条件。
(二)计算机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各系列高级、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下称“模块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评聘的必备条件。
二、免试范围
(一)外语考试
1.年满45周岁者(以档案核定出生年月为准,截止申报当年年底);
2.具有本科及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者;
3.取得博士学位评聘高级、硕士学位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4.出国进修(含留学)一年及其以上或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合格者(其中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初级对应C级);
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
6.业绩突出,达到本系列(或专业)破格申报条件者;
7.组织选派援外医疗人员、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计算机考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2015年对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和选聘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届调整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授权组建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均须换届调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教练员、工艺美术、广电播音、新闻、出版、翻译、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技校教师、公证员、律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其中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和技校教师系列各级别评委会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包括:各高等学校、党校和有关科研机构各级别评委会。
该评委相应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委会换届要求(一)本次评委会换届调整,以我市现有职称评审专业布局为基础,突出专业评审、行业管理等特色,兼顾新兴产业领域发展需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依据《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根据我市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起,调整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工作;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承担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评委会的具体实施,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评价标准制定、评审专家管理、组织评审以及相关评审服务等工作。
各技工院校及其主管单位负责本校教师的初审、推荐和聘任,不再承担技工院校系列各级别评委会相关工作。
二、评审专家库及专业管理按照我市职称管理有关要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各评委会分别组建评审专家库,职称评审时采用随机抽取专家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人社部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国务院简政放权:不仅有70%职业资格取消,更有职称评定大改革!

国务院简政放权:不仅有70%职业资格取消,更有职称评定大改革!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取消70%以上,经度川管理研究部(微信公众号:建筑管理)统计,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共有58项职业资格。
58项职业资格具体是哪些?剩下的职业资质中哪些含金量最高?职称考试有哪些新动态?今天我们进行了全面整理,供大家参考!一、工程建设行业取消的职业资格1、第一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6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资质资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2016年国务院分5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先期取消一批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
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制度。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2项。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实施部门:水利部)2、第二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3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实施部门:交通运输部)中国职业经理人(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实施部门:水利部)3、第三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26项。
2023年度北京职称考试安排表

2023年度北京职称考试安排表如下:考试名称考试时间报名时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5月27日、28日3月1日北京市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5月5月6日前北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6月中下旬4月中旬开始接受申报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评价6月中下旬4月开始接受申报北京市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考试7月29日3月1日-3月31日北京市全国营销师三级考试7月28日3月1日-3月31日以下是详细说明:1.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这是一项计算机能力测试,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本次考试在北京地区举行,考试时间为5月27日和28日,报名时间为3月1日。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级别和科目进行报名。
2. 北京市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一项高级经济师评聘活动,旨在选拔优秀的高端人才。
本次答辩的时间为5月份,申报人员需要在5月6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师或相关领域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符合北京市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3. 北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这也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一项高级会计师评聘活动,旨在选拔优秀的高端会计人才。
本次答辩的时间为6月中下旬,申报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申报人员需要具备会计师或相关领域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符合北京市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4. 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评价: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组织的一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活动,旨在选拔优秀的高端社会工作人才。
本次评价的时间为6月中下旬,申报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申报人员需要具备社会工作师或相关领域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符合北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申报条件。
5. 北京市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考试:这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师水平评价考试,本次考试在北京地区举行,考试时间为7月29日,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发展,在海淀园、亦庄园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将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推广到中关村“一区十六园”。
为做好相关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要从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推荐办法等相关制度,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重新调整组织协调机构,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和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在总结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二)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中长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费保障;(三)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企业业务直接相关,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同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四)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认定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具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内控人员和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认定对象、内容及方式(一)认定对象企业可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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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25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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