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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京人社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京人社发〔2024〕4号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2.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虚拟现实领域从事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专业方向结合未来产业发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包括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三个专业技术方向。

1.软硬件研发:从事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及扩展现实相关的软硬件工具研发、系统开发、二维/三维建模、算法研究和软件引擎创建,以及相应设备配套集成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1日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城市运行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应急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开设应急专业。

现将《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拓展应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管理能力,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应急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和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纳入工程技术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专业方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包括安全工程、应急工程、消防工程三个细分专业。

1.安全工程专业包括安全技术、职业健康两个方向:(1)安全技术:包括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查、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等技术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京人社就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13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13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013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第50号令),现就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二)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许可服务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如下:(一)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二)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规定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长期有效,不再办理“延续有效期”业务。

四、增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如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

五、其它事项(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当前执行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存在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后,将启用新版《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履诺检查通知书》《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检查情况记录单》等表格文书(见附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京人社劳字〔2022〕163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2〕16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加强对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今年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继续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有序调整行业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2022年共对20个行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1.通用设备制造业。

上线10.33%,中线6.45%,下线3.65%;2.专用设备制造业。

上线7.12%,中线4.43%,下线3.07%;3.汽车制造业。

上线9.25%,中线5.17%,下线2.73%;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上线10.38%,中线4.83%,下线2.86%;5.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上线8.10%,中线4.90%,下线2.66%;6.房屋建筑业。

上线8.07%,中线5.21%,下线2.63%;7.土木工程建筑业。

上线8.03%,中线4.42%,下线2.60%;8.建筑安装业。

上线11.44%,中线5.55%,下线3.05%;9.批发业。

上线8.82%,中线5.44%,下线2.81%;10.零售业。

上线11.24%,中线6.38%,下线3.21%;11.道路运输业。

上线11.56%,中线6.78%,下线3.32%;12.装卸和仓储业。

上线9.95%,中线5.82%,下线3.13%;1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

上线3.30%,中线2.05%,下线1.00%;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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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职发〔2010〕113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2010年
公开遴选公务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高法,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公务员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链,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2010年我市10个市级机关面向各区县开展公开遴选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遴选的职务层次为市级机关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共
57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成本调查队1名、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1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名;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名;
北京市卫生局3名;
北京市司法局5名;
北京市审计局5名;
北京市财政局6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6名、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4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名。

各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详见《北京市201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附件),并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查询。

各遴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于5月14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5月15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各遴选单位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

二、报考条件
本次公开遴选的对象为区县及以下机关正科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在区县及以下机关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六)具有与遴选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经历和能力水平;
(七)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时间安排
本次遴选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

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通过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通过北京市人事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http://172.24.14.5/)提交报名信息并填写推荐意见,每人限报一个职位,于5月2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

各遴选单位通过北京市人事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http://172.24.14.5/)对推荐人选进行确认,并于7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公开遴选工作。

四、组织实施
各遴选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开遴选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遴
选方式。

遴选工作结束后,将遴选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动员部署,积极组织实施,鼓励符合遴选条件的公务员自荐报名,组织各相关单位做好推荐工作,确保本次遴选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北京市201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开遴选公务员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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