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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面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现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含专业能力测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二、面试安排
面试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可乘坐地铁6号线东夏园站下车。

请考生于4月3日上午7:50前,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东门报到。

未按时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成绩查询
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将于2023年4月6日,通过北京市人事考试通用平台公布,考生可登录后自行查询。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和外语专业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面试期间,考生务必遵守面试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请考生仔细阅读本公告事项,认真做好有关准备。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
询:************。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北京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译名

北京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译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北京市发展计划委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Development Planning北京市经济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conomy北京市教育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ducation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thnic Affairs(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北京市公安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北京市商业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Commerce北京市国家安全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State Security北京市监察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Supervision北京市民政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Civil Affairs北京市司法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Justice北京市财政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Finance北京市人事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Personnel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北京市规划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Urban Planning北京市建设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Construction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Beijing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Rural Affairs北京市文化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Culture北京市卫生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Health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北京市审计局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Audit。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京政外发〔2011〕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1149号市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外办第2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强依法行政,有效保障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外事大厅”)的运行管理和政务工作,规范审批、创新管理、高效服务、优化环境,为首都日益增长的国际交流合作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争创一流外事和港澳事务管理服务平台,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事大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设立的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面向公民、法人,全市各区县、部门和单位以及外国和港澳特区驻京机构和外籍及港澳人员受理、办理外事及港澳事务审批事项和提供外事及港澳事务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市政府外办在外事大厅集中受理、办理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外办设立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负责外事大厅的资产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外事大厅审批和服务业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市政府外办根据法律和政策相关规定确定外事大厅业务范围。

外事大厅受理、办理的外事审批事项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外事大厅受理、办理的外事服务事项应对外公布。

第五条市政府外办坚持“规范高效、廉洁便利”的工作原则,在外事大厅按照“一门受理、一次告知、规范审批、高效办结”的运作方式受理、办理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09•【字号】京政外发〔2011〕71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719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日第16次市政府外办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九日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

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颁发管理机关第五条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第八条旅行卡适用范围: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京政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京政发〔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2018年3月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靳伟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任命谈绪祥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刘宇辉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许强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任命王刚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任命钟百利为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王小洪为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任命李万钧为北京市民政局局长。

任命苗林为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任命吴素芳为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任命徐熙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命张维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方力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任命徐贱云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任命孙新军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李先忠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任命孙文锴为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潘安君为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任命闫立刚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宋宇为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任命陈冬为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任命雷海潮为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马兰霞为北京市审计局局长。

任命熊九玲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京政办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王岐山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规划、机构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吉林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统计、金融、税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华北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公司。

刘敬民同志负责筹办2008年奥运会方面工作。

孙安民同志负责教育、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族、文化、侨务、文物、体育、精神文明、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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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外籍人员聘用秩序,维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首都集聚国际人才的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加强外籍人员及用人单位的资质管理
(一)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在18-60周岁;
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外籍教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语言教师除外);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京承担急需紧缺工种关键技术工艺研发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应具有国外技术资格认证;
3.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4.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从事的工作不得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及工作经历年限限制。

自2014年10月31日起,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在学前幼教机构、中小学、国际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语言教学的,如未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须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北京地区已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名单。

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须在本单位公共区域和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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