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奖励津贴发放暂行办法(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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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改革暂行办法汇总

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改革暂行办法汇总

校政〔2012〕43号签发人:颜事龙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改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处级单位:《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改革暂行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津贴(科研津贴部分)改革暂行办法(修订)科研津贴第一条科研津贴的设置科研津贴包括:科研项目津贴、科技论著津贴、科研奖励津贴、标准奖励津贴、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津贴、科技成果转化津贴。

各项津贴均按自然年度计算。

第二条科研津贴的申报方法科研项目第一承担人、论著第一作者和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及成果第一完成人申报各类津贴,并依据《安徽理工大学学院科技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规定的分配办法,确定项目组每人的津贴份额。

一、科研项目津贴第三条科研项目津贴的范围科研项目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的纵向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指当年到校经费数。

第四条科研项目类别科研项目类别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具体分类标准见表一。

第五条科研项目津贴标准A类项目的津贴额为每年到位经费的20%;B类项目的津贴额为每年到位经费的15%;C类项目的津贴额为每年到位经费的5%;D类项目的津贴额为每年到位经费的3%。

第六条科研项目津贴发放条件项目的经费必须划入我校银行账号、在科技产业处备案、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管理费。

科研经费从我校财务账号划拨给外单位,转出的经费数额不计算相应的津贴。

科研项目津贴,到账后提取一半,结题时提取剩余部分。

在立项通知书或协议书、合同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的项目,另一半科研项目津贴不再发放。

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课题为同一主持人的,按最高额发放科研项目津贴,不重复发放。

二、科技论著津贴第七条科技论著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专著。

在市级及以下报纸上刊登的报道、照片、画作等一律不计入科技论著范畴,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应该是学术及理论性文章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其级别由科技产业处认定。

吉林化工学院奖励津贴暂行办法

吉林化工学院奖励津贴暂行办法

吉林化⼯学院奖励津贴暂⾏办法吉林化⼯学院奖励津贴暂⾏办法吉化院字[2005]11号为进⼀步完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教学、科研、管理⼯作的积极性,⿎励专业技术⼈员出业绩、上⽔平,提升学院教学、科研成果档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办法。

⼀、奖励原则与对象1、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对教职⼯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作中取得的业绩成果、荣誉给予⼀次性奖励。

2、奖励每年进⾏⼀次,奖励的业绩成果期限为上年度1⽉1⽇⾄12⽉31⽇,不在时间范围内的业绩成果不予奖励。

⼆、奖励津贴项⽬及标准(⼀)教研成果奖励津贴标准1、教改⽴项奖⑴国家级重点项⽬ 10000元⼀般项⽬ 8000元⑵省部级重点项⽬ 5000元⼀般项⽬ 3000元2、优秀教学成果奖⑴国家级⼀等奖 20000元⼆等奖 10000元三等奖 5000元⑵省级⼀等奖 5000元⼆等奖 3000元三等奖 2000元⑶院级⼀等奖 1500元⼆等奖 800元三等奖 500元⑷学⽣考研奖励相关课程每⽣500元3、竞赛奖竞赛奖包括:数学建模、电⼦设计⼤赛、⼤学⽣体育运动会、⼤学⽣“挑战杯”科技竞赛、国际企业管理挑战赛、⼤学⽣英语竞赛(只奖励国家级)团体奖。

⑴国家级⼀等奖、⾦牌 3000元⼆等奖、银牌 2000元三等奖、铜牌 1000元⑵省级⼀等奖、⾦牌 1000元⼆等奖、银牌 500元三等奖、铜牌 300元4、优秀课程奖省优课程 2000元/门院优课程 800元/门5、教材奖⑴国家级⼀等奖 5000元⼆等奖 3000元⑵省级⼀等奖 2500元⼆等奖 1500元⑶院级⼀等奖 1000元⼆等奖 500元(⼆)科研成果奖励津贴标准1、科研⽴项奖⑴国家级科研项⽬按项⽬经费到款额的20%作为项⽬组成员的奖励。

⑵省部级科研项⽬按项⽬经费到款额的10%作为项⽬组成员的奖励。

⑶其他科研项⽬按项⽬经费到款额的4%作为项⽬组成员的奖励。

2、科技成果奖⑴国家⾃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奖 100,000元⼆等奖 60,000元⑵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奖 20000元⼆等奖 10000元三等奖 5000元⑶院、厅(局)、市科技进步奖⼀等奖 2000元⼆等奖 1000元三等奖 800元3、专利奖⑴国家发明专利 2000元/项⑵国家实⽤新型专利 500元/项4、论⽂奖⑴《SCI》收录 3000元/篇⑵《ISR》收录 3000元/篇⑶《EI》收录 2000元/篇⑷《ISTP》收录 1000元/篇⑸发表在《学位与研究⽣教育中⽂重要期刊》上的论⽂ 800元/篇⑹发表在中⽂核⼼期刊上的论⽂ 200元/篇⑺发表在国外权威期刊上的论⽂ 1000元/篇5、著作奖⑴公开出版著作(具有双刊号,公开出版号和版权号) 4000元/部⑵外译汉或汉译外著作、教材(具有双刊号,公开出版号和版权号) 3000元/部(三)先进、劳模奖励津贴标准1、获院级“三育⼈”先进个⼈、年度考核为优秀者、优秀共产党员、从教三⼗年教师、教育⼯作者,奖励200元。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制度名称山田研磨材料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制度编号GSTYM-43-067-2016-1-T3.**.*** 制度文号/制度版本1 主办部门检修车间所属业务类别企业制度建设与管理会签部门制度编制委员会监督检查者设备技术部审核部门制度编制委员会解释权归属设备技术部签发日期2016年**月**日废止说明/ 生效日期2016年**月**日制定目的制定依据一是依据国家《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二是根据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临沭佳坤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山田精细矿产有限公司约束对象全体员工涉及的相关制度山田研磨材料文件编制规范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业务类别企业改革管理/制度建设与管理所属层级企业制度-执行类1. 基本要求1.1 为了奖励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公司科技实力及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1.3 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励的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奖项的设置应做到严格、合理、宁缺勿滥。

1.4 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励的范围为公司的集体和(或)个人,个人包括在职员工、退休返聘人员及公司聘用的外单位人员。

1.5 凡获得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励的人员,其获奖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职称晋升、工资晋升、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评定各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凡获得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奖励的集体,其获奖业绩将作为申报各级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2.1 科技创新成果是指为施工生产服务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开发、研究和应用成果;在公司首次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成果;施工技术管理成果;施工新机具研制成果;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及其科研成果;科技论文、获奖项目、专利申报;攻克“高、大、新、重、难、险”技术难关项目;工程质量、设备、材料的检测、检验、计量技术的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以及在公司立项、并在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和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它工作等。

相关科技成果奖励制度范本

相关科技成果奖励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科技创新,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奖励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激励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章奖励种类第四条奖励种类分为以下几类:1. 自然科学奖:奖励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科技成果;2. 技术发明奖:奖励在技术发明领域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的科技成果;3.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科技成果;4. 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五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如下:1. 具有创新性,填补国内或国际空白;2. 具有先进性,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3. 具有实用性,具有推广价值;4. 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奖励条件如下:1. 成果转化过程规范,技术成熟可靠;2. 成果转化效益显著,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推动作用;3. 成果转化过程中,创新性强,为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奖励办法第七条奖励评审工作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评审。

第九条奖励评审程序如下:1. 申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2.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4.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5. 公布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五章奖励标准第十条奖励标准如下:1.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2.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3.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4. 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60万元,三等奖40万元。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科文〔2015〕2456号附件市属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5号),进一步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激发调动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财教〔2014〕23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科研机构依法持有的,经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遵循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利益分配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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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津贴发放暂行办法(2015修订)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广大教师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促进我校科技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津贴
对下列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在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另行发放奖励津贴,标准如下:
我校为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津贴标准为: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励2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4.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5.获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时,奖励津贴按第一完成单位逐次减半发放。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相当于原部级奖的协会奖参照省部级奖执行。

二、课题立项奖励津贴
1.由我校主持的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主任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以及科技部立项的各类国家计划项目,国防预研项目,按资助经费到款额的30%奖励(奖金上限100万元);上述项目的一级子课题(立项部门备案、不包括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及青年基金等),按资助经费到款额(≧60万按60万计算)的20%奖励。

2.由我校主持的教育部基金项目,按资助经费到款额的15%奖励。

三、论文奖励津贴
1.理工科:在《Nature》(英)、《Science》(美)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每篇奖励1.0万元;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每篇奖励0.5万元;核心期刊CSCD(含扩展库)收录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其它核心期刊论文(北大版)奖励0.1万元。

2.经管文科: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学术期刊论文(见附录1)、国家自然基金委管理科学部推荐的管理科学重要学术期刊论文(见附录1)、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人大复印资料》收录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7万元;CSSCI(含扩展库)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其它核心期刊论文(北大版),每篇奖励0.3万元。

四、出版著作奖励津贴
1.专著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在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资助下,以自主研究成果为主要支撑(3篇以上权威论文)撰写的第一作者著作、由国家级出版社或重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或全国行业协会委托或立项的工具书、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奖励
2.0万元;
2.编著:具有稳定学术方向的副教授及以上教师,编撰的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支撑学科专业建设作用的第一作者著作、由省部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或地方行业协会委托或立项的工具书、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奖励1.0万元。

所有著作出版前必须经科技处同意并登记备案(出版合同)。

出版社类别见附录2。

五、授权专利奖励津贴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1.0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3万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0.2万元。

六、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津贴
由我校资助的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转让收入,50%奖励课题组,30%转入课题组发展基金,20%提留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七、补充说明
1.奖励津贴由科技处汇总,并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经校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获奖是指政府奖励,不包含学术团体奖以及各类协会奖(相当于原部级奖的协会奖除外,即可以直接申报国家奖的协会奖除外)。

3.获奖励津贴的学术论文、专利,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辽宁工业大学。

我校学生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奖励津贴由指导教师分配。

各类论文不包含增刊、特刊所发表的论文。

4.奖励的著作,必须是第一作者,著作范围不包括通俗读物。

八、本办法从2016年科研奖励开始执行(论文奖励从2015年发表的期刊论文开始执行)。

九、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十、附录
附录1: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学术期刊目录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http//;国家自然基金委管理科学部推荐的管理科学重要学术期刊目录见:http//
附录2:国家级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人大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建筑工业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冶金工业出版社。

省部级出版社: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教育、人民和科技出版社。

重点院校出版社:指“211”工程以上的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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