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的关押

合集下载

刑法原理与实务

刑法原理与实务

1. (单选题)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 )(本题1.5分)A.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B. 行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C.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职务而不履行该职务D.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以致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答案: D解析: 无2. (单选题) 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 )(本题1.5分)A. 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B. 抑制犯罪动机C. 严厉打击犯罪D. 预防重新犯罪答案: B解析: 无3. (单选题) 管制的特点是()(本题1.5分)A. 犯罪分子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B.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C.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D. 犯罪分子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群众的监督答案: B解析: 无4. (单选题)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本题1.5分)A.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 宣告刑答案: C解析: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5. (单选题) 某公司司机甲驾车行驶中刹车突然失灵,前方即将通过刚刚放学的小学门口。

为避免撞到学生,甲将车撞向乙停在路边的轿车,致使两车被毁,损失近100万元。

甲的行为( )。

(本题1.5分)A. 是正当防卫B. 是正当防卫过当C. 是紧急避险D. 构成避危过当答案: C解析: 无6. (单选题) 下列不构成投毒罪的是()。

(本题1.5分)A. 将毒药投入食堂大锅饭内B. 投毒致10余人中毒C. 将毒药投入某人茶杯致其死亡D. 将毒药投入水井内答案: C解析: 将毒药投入某人茶杯致其死亡7. (单选题) ()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本题1.5分)A. 二B. 三C. 四D. 五答案: B解析: 三8. (单选题) 关于过失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本题1.5分)A. 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 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成立过失犯C.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组成部分,总共包括五个分则,分别是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刑罚、刑事强制措施和附则。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相关名词解释:
1. 犯罪和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等内容。

2. 刑事责任: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明确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包括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豁免等内容。

3. 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的种类,以及判处刑罚的量刑原则、刑期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4.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羁押、勒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内容。

5. 附则:这一分则主要包括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其他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等内容。

这些名词解释涵盖了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分则作为刑法的组成部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秩序。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2006年司考刑法真题(含答案)

2006年司考刑法真题(含答案)

(2006年)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 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刑法学-综合作业

综合作业1. (单选题) 某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年。

A、4年B、5年C、6年D、7年"标准答案:B2. (单选题) 在我国,有权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国家机关是()。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D、监狱"标准答案:C3. (单选题)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

A、拘役B、没收财产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标准答案:A4. (单选题)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C、犯罪客体不同D、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标准答案:C5. (单选题) 某国家工作人员甲盗窃了国有档案后,转卖给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乙,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甲属于()。

A、牵连犯B、想象竞合犯C、法条竞合犯D、状态犯"标准答案:B6. (单选题) 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标准答案:C7. (单选题) 甲犯A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年后的某一天,甲又犯B罪。

A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从()之日起计算。

A、犯A罪B、 3年C、 7年D、犯B罪"标准答案:D8. (单选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A、适用我国刑法B、可以适用我国刑法C、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D、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标准答案:A9. (单选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B、只能是故意C、只能是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标准答案:A10. (单选题) 在单位犯罪中,能够对单位适用的刑罚方法是()。

A、吊销营业执照B、没收财产C、罚金D、剥夺政治权利"标准答案:C11. (单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1.罪状: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详细描述的罪状形式。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需要引用刑法条文的其他条款来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形式。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且要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罪状形式。

5.法定刑:法定刑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确定的,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6.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7.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0.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资敌罪:资敌罪是指战时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12.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刑法分则中与关押有关的情况
针对此论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铺开论述与“关押”有关的各种情况:
一,明确出现“关押”的一词的法条
首先,在刑法分则中明确出现“关押”一词的法条是刑法315条即破坏监管秩序罪,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另外,为了更加明确破坏监管秩序的情形,笔者特引用我国《监狱法》第58条之规定予以说明,即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两个法条明确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的种种情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同样出现在刑法分则中的并明确有“关押”一词的法条是刑法316条第一款即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犯罪主体都是罪犯的情况下,与破坏监管秩序不同的是,脱逃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摆脱监管从而不受监管,故而其相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但是,316条的犯罪主体明确规定了三类,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故而相对于315条的犯罪主体又多了两类,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所以其被关押的处所是有所不同的。

二,未明确出现“关押”一词但实则“关押”的法条
如上述,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如果触犯了脱逃罪且有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势必会触及刑法分则317条第一款组织越狱罪和第二款的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

具体而言为: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虽然317条未明确出现“关押”一词,但通过相关语境及常识判断,该罪犯罪主体肯定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而此类犯罪亦属于被关押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且社会危害性更胜一筹。

第317条虽未明确“关押”一词,但其与315、316(1)同属于刑法第六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而未明确“关押”一词但实为关押的法条同时也出现在了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即247条即刑讯逼供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234、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可见,此时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成为了被害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234、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被监管人同样成为了被害者。

三,“押解途中”是否可以理解为“关押”中
笔者认为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应当视为依法被关押的情况,明确出现“押解途中”一词的法条是刑法分则316条第二款,即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虽然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关押在固定的场所之内,即没有被监管的状态,但是其人身自由已经收到相应的限制,但押解途中也要求司法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否则,不属于押解途中。

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笔者认为应当
将“押解途中”理解为被关押,即便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被关押。

四,对“在押”的理解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押”的通常理解是,在司法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被羁押在劳教所、看守所、监狱、拘留所等场所。

“在押”具有物理空间的概念。

根据相关立案标准和相关解释规定,除关在羁押场所这一标准的形式可以认定为“在押”之外,还延伸解释了几种情况,主要是在押解途中和被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的现行犯也是刑法规定的“在押”人员。

但押解途中也要求司法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否则,不属于押解途中。

而现行犯从我国法律制度的设置层面、法律的制定及变化来看,是指刑事案犯,并要求在当场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

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在押"?笔者认为,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处于人身自由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或剥夺,未依法予以释放的,均属于仍在押。

司法机关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进入刑事立案、强制措施程序。

二是尚未进入正规程序,但是其已被传讯,讯问,人身处于司法机关特定的场所内,自由受到一定的限
制,比如被戴上了刑具,公安民警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和笔录形式。

在这样的前提下,释放是依法而不能失职私自决定。

五,监外执行的情况
监外执行的情况在我国《监狱法》第三节有明确规定,因不属于刑法分则,故笔者暂不详尽引用。

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对于二者而言,笔者认为“取保候审”的关押性较弱而“监视居住”的关押性较强,属于半关押状态,因牵涉程序法,笔者暂不赘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