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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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进行建设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第四条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全过程代建形式是指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交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即项目代建总承包;分阶段代建形式是指代建项目分为前期代建和建设施工管理代建两个阶段,分界点为项目概算批复。

第五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区政府实施委托代建管理。

第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七条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行使项目管理权。

第八条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书面合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确定和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九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且代建费属于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代建,委托单位可自行采购选定代建单位。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3)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4)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5)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6)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制有关要求(各省市)

代建制有关要求(各省市)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约2004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重庆
2003.03.27
《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3.04.28
《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6.06.29
出台时间
法规名称
主管部门
北京
2004.03.01
《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2004.12.07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市交通委员会
2005.07.01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
2001.10.01
《上海市市政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
应通过招标选择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浙江
法人、具有相应资质、资金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8条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草案)》
武汉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浙江
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广东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公路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项目代建制是指由委托方(通常是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委托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负责公路工程项目的整个或部分建设管理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代建机构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公路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理体系建立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包括委托方、代建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职责。

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2. 代建协议的内容规定委托方与代建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控制和工期要求。

约定代建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结算条件。

3. 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结算和移交等各个阶段的管理流程。

明确各阶段的关键节点,如设计审查、工程量审计、进度监控、质量控制等。

4. 质量控制制定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标准。

确定质量控制点,实施质量检查和评估。

5. 进度管理确立项目进度计划,包括关键节点的时间安排。

实施进度监控,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6. 投资控制建立投资控制制度,确保项目不超预算。

对项目进行经济分析和成本控制,定期编制投资进度报告。

7. 招投标管理依法进行项目的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规范合同执行。

8. 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

9. 环境保护与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秩序、卫生等。

10. 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定时向委托方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质量、安全、投资等信息。

妥善保管工程档案,包括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资料等。

11. 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

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12. 后评价和绩效评估项目完成后,进行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后评价。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篇: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深交[2005]56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6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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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交通局深交[2005]565号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6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

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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