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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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吉建招[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招〔2014〕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级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15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电子标书文件应用过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省境内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招标投标的相关交易活动。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评标专家等。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由具有国家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权威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CA中心)签发,用于网络通讯中识别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吉建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09〕3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在土地、房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及相关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扬竞争、优胜劣汰的精神,尊重设计师的权益和知识产权。

第四条吉林省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最高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人员配置,具有独立承担设计任务能力。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公平、公正地组织和实施工程设计招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条工程设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确保招标人、设计人员、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标人的义务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准确、完整地公布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需求、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不得有歧视性对待招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选择最终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及时支付设计费用,保护中标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投标文件外泄。

第四章设计单位的义务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编制符合招标人要求。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遵守评标流程,不得干预招标人评标过程。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吉建办[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9〕122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推动行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以建筑业企业数据库、执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和信用数据库建设为基础,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管理、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全覆盖,实现建筑市场监管功能、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形成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改变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力量薄弱的不利局面,逐步确立社会信誉在企业发展生存中的强势地位,营造全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步骤(一)确定系统建设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开发合同。

(二)针对拟定系统组织技术论证,确定各系统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吉建招6、12号文

吉建招6、12号文

吉建招〔2017〕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法规/综合文件/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浏览量:|发布日期: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

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第四条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招标项目的内容。

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

第五条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原则上限定在三年之内,并且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

第六条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第七条评标办法中涉及的获奖工程业绩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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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办[2009]3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建办〔2009〕3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
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2、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建设步伐。

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逐步推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以及计算机辅助远程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
确性、公正性。

要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严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关,防止设置霸王条款
1、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2、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3、所有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吉林省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4、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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