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与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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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将社会上所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所有人和其他情况进行统一记录的行为。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建立完整的不动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际比较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各国都普遍采用的制度之一,成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然而,在我国,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改革时,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问题一:登记信息的不够全面和准确,登记效果不理想在当前的登记制度下,赋予了已有的四种登记权利,即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但目前,不动产登记的质量依旧较低,信息不够全面、准确,登记效果不理想。

主要原因是登记的主体和登记方式还不完善,而且登记的方式过于依赖于自主申报和行政审批。

完善对策:1.建立“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所在地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机制,以便更好的协调异地登记,提高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

2.在登记机关内部建立登记补正、核实环节,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问题二:登记流程复杂,缺乏便捷的网络平台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复杂,主要是登记时的现场申请、现场复核等环节,给广大业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确保了登记质量,缺少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利于信息互通和业务效率提升。

完善对策:1.在登记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开设一个全国性的“网络不动产登记平台”,为业主和机构之间提供信息交流和资料存储的全方位便利条件,减少不动产登记的繁琐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对人力物力的需求。

2.建立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里的“不动产应用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问题三:权利登记受制于异地立案当前,我国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实行的是异地立案主义,这使得不少有产权的农村居民和住房居民由于异地立案无法迅速解决产权问题。

和持续挖掘购房炒房者的投机漏洞。

完善对策:1.建立城乡不动产登记官方统一网站,为业主和机构之间提供全方位便利条件。

让业主在网上查看自己的权利状况和变更,方便了解最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提高了权利人权益的自律性。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房地产领域重要的一环,是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策。

本文将就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1. 各地登记标准不统一
目前各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不动产在不同地区之间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不便。

2. 登记流程复杂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多部门协作,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及时的情况,给企业和个人的办事带来了不便。

3. 数据不真实
由于存在信息不一致和登记流程复杂,导致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数据,难以对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对。

4. 缺乏内部监管
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不足,影响了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对策
1. 统一登记标准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对不动产的登记信息进行统一规范,防止不同地区的登记信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简化登记流程
简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建立一套简单而有效的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使不动产统一登记更加便捷。

3. 加强数据核查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核查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核查机制,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不动产统一登记出现数据不真实情况。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及其完善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及其完善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及其完善现如今,为了确保财产交易能够有序的开展,就需要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在2014年,我国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信息查询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因为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尚且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本文主要围绕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就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

标签: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完善措施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分散登记的体制以及多部门登记的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已经逐渐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要求。

故此,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进行研究,并且探索出完善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文就围绕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存在的弊端1.1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较为杂乱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1)内容杂乱、(2)缺乏统一的标准、(3)个别规定彼此矛盾。

例如:涉及不动产登记有以下几种法律,(1)《物权法》、(2)《土地管理法》、(3)《矿产资源法》;而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有以下几种,(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此外,跟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包含了以下几种制度,(1)《土地登记规则》、(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等。

这些法律法規尽管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是也较为分散。

这种相关法律杂乱的现象,一方面增加了地方财政的支出,另一方面也促使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大大降低,还有很大的可能会导致出现登记信息错误。

1.2机构整合力度急需加强尽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已经非常明确的指出:不管是国家层面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还是省级层面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都应该教育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指导,但是针对市级以及县级的登记工作,则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来确定部门进行负责,如此一来,就很难实现机构的统一。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不动产的交易和管理日益复杂,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手段。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加强完善。

本文将从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完善对策。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1.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完整目前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

一些不动产的权属关系不清晰,如何权利人信息不全等情况,严重制约了不动产的交易和权利保障。

2. 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不动产登记流程复杂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导致办理登记业务周期长、效率低下,给不动产交易和管理带来不便。

3. 不动产登记依据不明确目前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不统一的情况,不同地区和部门对不动产登记的依据解读不一致,导致不动产登记操作失去了统一性和规范性。

4. 不动产登记数据保护隐私问题一些不动产登记系统存在数据安全隐患,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泄露,造成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5. 不动产登记监管不力不动产登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对违规操作和不良行为的查处不到位,导致不动产登记管理失去有效监管和引导。

以上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制约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和发展,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进行完善和改进。

二、完善对策1. 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善工作,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不动产权属、界址、权利人等信息,建立完整、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2. 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建立统一的登记服务窗口,整合各部门的登记业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捷性。

4. 加强不动产数据保护加强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和滥用。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完善对策是多方面的,需要采取系统的、综合的对策措施,加大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投入和管理力度,才能有效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流转的频率越来越频繁,因此不动产登记也越来越成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保障不动产权利和交易的合法性和顺畅性。

尽管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多次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缺乏真正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尽管我国推行了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但是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导致在不同省市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大的不一致性,甚至存在着同一块地的登记信息存在多个版本的情况。

这种情况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动产权属争议、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严重妨碍了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更为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改善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主要还是依赖于人工办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十分依赖于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由于登记工作比较繁琐复杂且文件材料复杂,使得登记工作常常出现拖延、错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不动产权属变更和交易的效率和顺畅性。

因而需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登记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责任意识,同时借鉴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将登记工作能力和效率提升至更高的水平,提升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不动产登记的数据保护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和安全性,包含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产权利信息。

登记机构和人员应对登记数据的保障做到妥善管理和保密,避免泄露,保护隐私权和不动产权利。

同时,还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对不动产登记网络系统的保险、防病毒软件安装、密码保护以及安全认证等,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很多各方的利益,如不动产所有人、买卖双方、金融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不动产登记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让各方面对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提出异议,并有一个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正的评估和仲裁。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的交易日益频繁,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维护不动产权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为了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深入研究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准确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不动产信息是不动产交易的重要依据,因此不完整和不准确的信息会对不动产交易造成严重影响,甚至给不动产交易带来风险。

造成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因主要包括:多头登记机构信息不共享、信息录入及更新不及时、信息管理不规范等。

二、登记流程繁琐目前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比较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往往办理起来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这不仅影响了不动产交易的效率,也增加了不动产交易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登记流程繁琐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同登记机构之间合作机制不顺畅、信息系统不互通不共享、登记流程规范不清晰等。

三、登记制度不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标准、规范、流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使得不动产登记工作缺乏明确的依据。

这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规范和不规范的现象频频发生。

由于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滞后,也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求。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多头登记机构信息互通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不同登记机构间可以共享不动产信息,确保不动产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加强对信息录入和更新的监管,保证不动产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需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不动产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满足现实需求。
不动产登记制度缺陷对社会的影响
01
02
03
阻碍市场发展
不动产登记制度缺陷会阻 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影 响土地、房产等资源的合 理配置和利用效率。
增加交易风险
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 漏洞和不足,容易滋生欺 诈、虚假登记等问题,增 加交易风险和成本。
影响社会稳定
不动产是人民群众最重要 的财产之一,如果登记存 在问题,会影响社会稳定 和公共利益。
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05
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
登记制度不健全
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设计缺陷,导致 信息不对称、登记错误等问题。
缺乏统一管理
不动产登记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导致各 地登记标准不统一。
操作流程繁琐
不动产登记程序过于复杂,耗费时间长, 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不动产物 权和其他财产权的重要措施。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行政法上的 行政行为,是履行国家管理和
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民法上的公 示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降 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的
重要措施。
03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分析
强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要点一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系统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 息管理系统,实现登记信息的数字化 和网络化。
要点二
提升登记信息的共享 和利用水平
加强登记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满足政 府、企业和公众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 需求。
要点三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体系,确保不 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优化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01
简化登记流程:减 少不必要的环节, 提高登记速度
02
信息化建设:利用 现代信息技术,实 现登记信息的电子 化、网络化
03
加强部门协作:建 立跨部门的信息共 享机制,提高登记 效率
04
提高登记人员素质: 加强登记人员的培 训和管理,提高登 记质量和效率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障
公开透明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
0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0
真实准确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
3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 假
保护隐私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
0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个 人信息
4
0
便民利民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
5
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减轻 群众负担
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体系不 健全,缺乏系统 性和协调性
法律法规内容不 完善,存在漏洞 和矛盾
法律法规执行不 力,存在执法不 严、违法不究等 问题
法律法规更新滞 后,不适应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 需要
不动产登记程序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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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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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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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信息分散,难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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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04
登记流程:繁琐,耗时长,效率低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动不 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提高登记 服务质量和水平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
建立统一的不 动产登记信息 平台,实现信 息共享和协同
管理
加强部门之间 的协作,提高 不动产登记效

推进不动产登 记信息公开, 提高公众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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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与完善策略
作者:赵志娟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7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交易越来越多,必须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不动产变动的主要依据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的核心问题,是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

但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房地产等领域的变化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很多细节问题上有不少缺陷,本文在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的基础上,探讨对其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登记制度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公示的方式,由当事人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确认物权的归属。

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通过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以及处分等权益能够有法律的保障。

尽管国家早已出台相关的物权法,但是对某些问题没有详细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仍然存在,需要寻找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
1.不动产登记界定范围不明确。

在《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外延范围也不明确,虽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对不动产有相关定义,比如《担保法》,但是此法律中也有不足,不动产登记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

仅仅是对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分就不明确,比如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地、公用性房屋、公益性用房等产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登记,容易出现纠纷和矛盾。

另外,在物权法中有一条规定,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不用登记,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派生出许多别的权利,比如采矿权、林地使用权、国土所有权等,目前法律要求对这些派生使用权登记,但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登记,违背常理,导致《物权法》与相关的《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有冲突的地方。

2.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一致,没有明确的负责机关。

虽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要统一登记,但对具体的登记机关比较模糊,现在主要依据行政管理的职能来确定。

但是土地、房屋、海域等不动产的行政管理,并不是某个统一的政府职能部门,因此登记也在不同的行政机关。

在不动产的登记中,涉及到登记费用的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受利益的驱动,抢夺登记权限,造成登记混乱。

登记机关的不明确是登记制度中的严重弊端。

不同的不动产,不同的登记机关,没有统一的法律基础,造成不动产的物权秩序混乱,并且降低了登记效率。

一项不动产要分别登记,公民或者法人必须多次办理,不合理负担加重,不利于当事人查询全面的登记信息,同时也增加了交易的难度。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不动产登记分散在房屋管理、海洋管理、土地管理等多个不同部门,机构重叠,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各部门的职责不明容易引起矛盾纠纷。

3.新登记类型规定简单。

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新规定的登记类型,大多比较粗略,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异议登记的规定,异议登记主要是把有争议的地方记载在登记簿上,并没有变更不动产记载的事项,也没有改变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在不动产更正登记上,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原则性的问题,对于登记程序和适用的范围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保证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中,预告登记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只有一项条文体现,而且操作性不强,只有概括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4.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存在問题。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赔偿问题,《物权法》有相关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出现错误,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但是规定简单笼统,合理性值得商榷。

不动产登记关系着当事人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登记机关的行为十分重要,责任重大。

如果登记机关出现错误,不动产登记行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损害了真正的权利人和当事人的利益。

在《物权法》的规定中,对登记机关的赔偿制度只有原则上的规定,具体的细节没有完整的规定,比如赔偿的范围、标准、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救济程序等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土地的登记办法的法规,更是直接忽略了登记赔偿问题。

二、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1.明确界定不动产的范围。

如果不动产没有清晰的界定,不动产登记就没有具体的登记范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登记现象,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十分有必要。

通过立法,改变现行的登记制度,可以以市场为依据,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补充物权,确定不动产的登记范围。

按照市场的需求,将需要法律保护的、存在争议的不动产及时纳入登记范围,对一些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要及时摒弃。

同时应考虑将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包括进去,因为它们不属于动产,和土地一样,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将它们视为不动产符合普遍的认知观念,有利于解决管辖真空地带的问题,也解决了在自然资源物权管理上的登记问题。

另外,由于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比较多,而且散乱,需要进行整合,对有冲突的地方进行删减或者重新补充,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

2.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有效地解决分散登记的问题,减轻公民和法人的登记负担,提高登记效率,促进不动产登记更加合理有序。

不同的学者对登记机构的选择有不同的建议,有支持中介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的,也有支持法院或者事业单位管理,比较来说,它们都有利有弊,有的任务繁重,有的权威性不足,有的独立性不足。

从我国实际出发,选择统一的行政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是比较合适的,行政机构本身有一定的登记资料,而且可以作为一些行政政策实施依据。

由统一的行政机关管理登记工作,可以提高登记的效率,也使其与司法机关的权利能够相互制衡。

针对当前的分散登记,机构重叠的问题,应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避免各部门的利益冲突,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构的服务质量。

3.完善新登记类型的规定。

要明确新登记类型的具体范围。

在异议登记上,要先规定符合异议登记的情形,如果符合才受理登记,对登记机关的异议更正行为也要有明确规定,对登记
机关的异议登记制度给予相应的权限限制,以免登记机关滥用职权损害他人的利益。

要完善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合理界定,以普通民众的理解方式为依据,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要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建立完善的赔偿制度。

在不动产登记中发生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登记错误,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问题,应该给予相应的救济。

当前不动产登记中的赔偿制度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赔偿制度。

要明确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规定承担赔偿的情形、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问题。

在构建赔偿制度时,要以物权法为基础,登记机构承担责任,在登记机构内部要细化职能,发生登记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时,能明确职能承担者。

国家财政要负责赔偿,同时可以引入保险机制,由登记机构购买相关的保险,转移风险,而且缓解了国家财政赔偿的负担。

总之,不动产登记没有好的制度,物权法就没有良好的实施结果。

不动产关系着人民的利益,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规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要以《物权法》为基础,明确规定不动产的内涵,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并且要重视新登记类型的完善,合理构建赔偿制度,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谭峻. 不动产登记制度评论[J]. 中国土地科学, 2014, 28(11):3-10.
[2]刘江涛. 解析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J]. 科技与创新, 2015(9):67-67.
[3]程兵.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法制与经济月刊, 2015(1).
[4]刘玮,张继勇. 不动产登记制度变局[J]. 中国经济信息, 2015(2):48-49.
作者简介:赵志娟(1982—),女,本科,余庆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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