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保险法
2011上海社会保险法及实施条例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8月23日来源:本地宝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杨燕绥上海社会保险法

皮肌炎图片——皮肌炎的症状表现
皮肌炎是一种引起皮肤、肌肉、 心、肺、肾等多脏器严重损害的, 全身性疾病,而且不少患者同时 伴有恶性肿瘤。它的1症状表现如 下:
1、早期皮肌炎患者,还往往 伴有全身不适症状,如-全身肌肉 酸痛,软弱无力,上楼梯时感觉 两腿费力;举手梳理头发时,举 高手臂很吃力;抬头转头缓慢而 费力。
建立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和替代率的社会对 话机制,完善社会保险预算,适度降低费率;
制定《医疗保险条例》统一城乡三项医疗保 险;建立契约化管Leabharlann 模式和医疗服务购买机 制。3
2.制定《养老金条例》
社会保险被作为国家基本保障手段,在制 度创新的同时,存在混乱的概念,亟待制 定《养老金条例》,纠正养老保险的尴尬, 调整养老金结构,统一国民基础养老金, 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运营机 制,走出困境和创造社会和谐。
6
4.制定《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条例》
规定社会保障一个号、一个户、一张卡、 一个系统和一个窗口;
建立国家社会保障总局,整合与统一全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依法管理 社会保障权益记录和完善社保主机建设;
完善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实现携带转移。
7
谢谢各位!
8
政策法律论坛(2011)
《社会保险法》 的配套立法问题
杨燕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1-04
1
发言内容
制定《医疗保险条例》 制定《养老金条例》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 制定《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条例》
2
1.制定《医疗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和第三法域, 但政府角色活跃,社会主体缺位【要面对没 有行政法,半个民法,社会参与不足等问 题】;
3.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失业保险
无
无
生育保险
无
无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1558
合计比例:
28.50%
9%
37.50%
1.60%
1.60%
表3
大城镇社会保险
单位
个人
合计比例
备注
养老保险
22%
8%
30%
医疗保险
12%
2%
14%
工伤保险
1.70%
2.70%
失业保险
0.50%
0.50%
生育保险
201107-201203
3896×40%=1558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204-201303
社平工资×45%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304-201403
社平工资×50%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404-201503
社平工资×55%
37.5%+1.6%残保(未明确)
2338×(37%-12.5%)
151.9
1558×28.5%-292.2(2338×12.5%)
610.3
338×(38.6%-12.5%)
176.8
1558×30.1%-292.2(2338×12.5%)
773.9
2338×(45.6%-12.5%)
(备注:30.1%=28.5%+1.6%残保金)
0.80%
0.80%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2338-1168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沪人社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6ec1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09.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
政策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结束——。
上海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规则

上海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规则首先是养老保险。
根据上海市《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应当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确定。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应当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和职工各缴纳8%。
其次是医疗保险。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医疗保险缴纳基数应当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确定。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缴纳基数应当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和职工各缴纳2%。
然后是失业保险。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缴纳基数应当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确定。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纳基数应当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
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和职工各缴纳1%。
最后是工伤保险。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应当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确定。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应当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由雇主全额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缴纳基数的确定范围在一般情况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但对于部分特殊行业或职业,如演艺、运动员、保险代理人等,按照上海市人社局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不同的缴纳基数规则。
此外,上海市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机制。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公告,每年根据上海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一般在每年1月份或7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升,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缴纳基数一般也会相应调整。
总之,上海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规则是根据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确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纳基数范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
随着上海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文件

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文件
上海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该规定是为了确保上海市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社会保险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制定。
2.《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维
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有益探索,符合上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加快实现上海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3.《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鼓励社会公众积
极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此外,还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和办法,这些文件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如需了解更多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文件,建议访问上海市政府官网或咨询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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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法
摘要:
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
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市民的影响和意义
五、结语
正文:
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
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养老保险
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
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
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急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费用。
此外,上海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3.失业保险
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补助和促进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
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和工亡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5.生育保险
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假津贴和生育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
为确保上海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
配套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等业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市民的影响和意义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
市民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在遇到风险时得到及时的帮助,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上海社会保险法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结语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