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解读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引言: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实施得非常全面的地区之一。
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上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上海为例,探讨该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社会保险制度、就业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法律法规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拥有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雇主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在上海,劳动者享有合理工资、劳动时间和休假、工作条件和环境、社会保险等权益。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和变更、福利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平、正义的劳动环境中工作。
二、社会保险制度上海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内的综合性社保制度,为上海市内的人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让参保人员能够在退休、生病、失业或发生工伤时获得相应的待遇和补偿。
上海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和工资来确定退休后的养老金。
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
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失业的劳动者渡过难关,提供一定期限的经济援助和职业培训。
工伤保险制度则在劳动者受到工伤或职业病时提供医疗治疗和经济赔偿。
三、就业政策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的就业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上海市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上海设立,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和投资。
同时,上海还积极推动创业就业,为有意向自主创业的人员提供贷款支持和创业补贴。
上海市还实施灵活就业政策,允许劳动者选择自由职业、远程办公、劳务派遣等灵活的就业形式。
2024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在中国,社保是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各地的社保缴费标准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就业情况和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根据之前的趋势,上海的社保缴费标准通常会比较高,因为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工资水平和生活成本较高。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情况,但请注意这只是假设,真实情况可能变化。
1.养老保险:根据先前的政策,上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上限,通常是该平均工资的3倍左右。
假设2024年上海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0万元,那么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能为30万元左右。
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
根据这个标准计算,个人每月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总金额为30万元×8%÷12=2000元左右。
2.医疗保险:上海的医疗保险也是根据缴费基数来确定。
先前的政策规定,上海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上限,通常是该平均工资的3倍左右。
假设2024年上海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0万元,那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可能为30万元左右。
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
根据这个标准计算,个人每月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总金额为30万元×2%÷12=50元左右。
3.失业保险:根据之前的政策,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5%。
假设养老金缴费基数为30万元,根据这个标准计算,个人每月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为30万元×0.5%÷12=12.5元左右。
4.工伤保险:根据之前的政策,单位需缴费比例为0.8%,个人无须缴纳。
假设养老金缴费基数为30万元,根据这个标准计算,单位每月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总金额为30万元×0.8%÷12=200元左右。
5.生育保险:根据之前的政策,单位需缴费比例为1.2%,个人无须缴纳。
上海社保缴纳要求

上海社保缴纳要求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上海社保缴纳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参保人员范围:上海社保适用范围较广,包括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各类人员。
1.企事业单位员工:即在上海市内正式聘用的员工,包括全日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
2.个体工商户:即独立经营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劳动者,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在上海市行政区划内开展经营活动。
3.灵活就业人员:即不受固定劳动关系约束,以短期合同、项目合同等形式从事劳动活动的人员,如临时工、兼职工等。
4.城乡居民: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包括老年人、家庭主妇、学生等。
二、缴费基数:1.企事业单位员工:缴费基数按月计算,并有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限制。
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2.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自行确定,但需在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内。
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低于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缴费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也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确定,但需在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内。
4.城乡居民:缴费基数较低,一般为当地居民平均工资标准。
三、缴费比例:上海社保的缴费比例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具体比例如下:1.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为2%,失业保险为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2.个体工商户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为10%,失业保险为1%,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为10%,失业保险为1%,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4.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为2%,失业保险为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相同。
四、缴费方式:1.在职员工:单位代扣个人社保费用,同时单位也需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上海市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上海市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一、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是上海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退休后的参保人员提供一定的养老金收入。
1.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4%。
2. 待遇发放标准: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3. 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调整。
二、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重要措施,可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1. 缴费比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0%,其中单位缴纳30%,个人缴纳20%。
2. 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5%,但需扣除一定的自费项目。
3.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90%,但最高报销额度根据规定而定。
4. 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5. 医保卡使用:医保卡可以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等。
三、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失业补助的措施,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
1. 缴费比例: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800元,其中单位缴纳1440元,个人缴纳360元。
2. 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具体金额根据缴费年限和年龄等因素而定。
3. 失业补助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但需经过审核。
4. 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根据缴费年限和年龄等因素而定。
5. 领取方式:失业人员可以通过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为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提供一定经济赔偿的措施。
1.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需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2.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根据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3. 工伤赔偿:根据工伤等级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4. 工伤预防措施: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上海居民医保

上海居民医保上海居民医保是指上海市建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上海市居民的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上海居民医保的基本情况、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上海居民医保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覆盖人口、参保标准和保障范围。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目前,上海居民医保已经覆盖了全市近2500万常住人口,其中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以及城市居民等各类人群。
参保标准主要针对居民的户籍、缴费能力和年龄等因素进行区分。
保障范围涵盖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门诊慢性病保险等多个方面,以满足不同居民的医疗需求。
上海居民医保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供给等方面。
个人缴费分为个人缴费和政府代缴两部分,个人缴费主要依据个人的缴费能力和参保标准,政府代缴则是通过财政资金对特定人群进行补贴。
医疗费用报销是指居民在享受医疗服务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医疗服务供给则是指通过基层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以确保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益。
上海居民医保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参保登记、费用结算和管理监督等方面。
参保登记是指居民通过支付一定的个人缴费,完成参保手续,并获得相应的医保卡。
费用结算是指居民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并享受相应的费用报销。
管理监督则是指各级医保机构对医保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未来,上海居民医保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提高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以满足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其次,需要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提高医保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再次,需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价,提高办医水平和服务意识,以满足居民对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
此外,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城市的医保合作,推动跨地区医保服务的互联互通,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上海社保报告

上海社保报告一、引言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社保制度的运行和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社保报告是对于该制度运行情况的年度概述,它提供了一系列的数据和分析,帮助我们了解上海社保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文将通过步骤思维的方式,系统地探讨上海社保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上海社保制度概述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上海的社保制度概况。
上海社保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基本保险项目。
这些保险项目的设立旨在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健康。
三、上海社保报告的数据分析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保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
根据社保报告的数据,上海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这说明上海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问题。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社保制度中另一个重要的项目。
根据社保报告的数据,上海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逐年扩大,参保人数也在增加。
然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问题仍然存在。
在未来,我们需要探索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和提高医疗保险质量的方法。
3.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社保制度中对特定人群提供保障的项目。
根据社保报告的数据,这些保险项目的参保人数相对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险待遇不足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改善这些保险项目的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
四、上海社保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上海社保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是社保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社保报告的分析,上海社保制度将面临一系列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上涨等问题将给社保基金带来压力;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和政策的改革将为社保制度创新提供机遇。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推动上海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综上所述,上海社保报告提供了对上海社保制度运行情况的全面概述。
通过对报告中的数据和分析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了解上海社保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上海社保退休政策

上海社保退休政策上海社保退休政策是指针对上海市内企业职工实行的一套退休保障制度。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条例》,上海社保退休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障项目。
下面将对上海社保退休政策的各方面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养老保险上海市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上海市社保基金按照职工的工资缴纳一定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为退休职工提供基本养老金。
职工在正常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以及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计算方式详见相关规定。
二、医疗保险上海市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于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退休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在医疗保障范围内,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失业保险上海市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于为职工提供失业保障。
退休职工在退休前失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领取条件和标准详见相关规定。
四、工伤保险上海市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由企业向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于为职工提供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而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费和各项补助。
退休职工在享受基本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因工致残或死亡而产生的相应待遇。
企业应当及时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赔偿,并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作。
综上所述,上海社保退休政策是保障职工的基本社会权益,为退休职工提供了全面的福利保障。
通过不同社保项目的结合,可以有效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权益和长期福祉。
上海社保退休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上海社会保险制度》课件

发展趋势:覆盖面扩大,参保 人数增加
展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 服务效率
展望: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 全
对个人福利保障的影响
养老保险: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需求
医疗保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 高医疗保障水平
失业保险:提供失业期间的经济支 持
工伤保险:保障因工受伤或职业病 导致的经济损失
生育保险:提供生育期间的经济支 持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女性 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 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
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医疗 费用报销、生育津贴、产假等。
缴费标准与方式
缴费基数:根据个人工资收入确定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方式:通过银行代扣代缴,每月定期缴纳 缴费期限:连续缴纳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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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种 类与覆盖范围
上海社会保险管 理与监督机制
上海社会保险制 度概述
上海社会保险缴 费与待遇享受
上海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与发展趋 势
定义与背景
定义:上海社会保险制度是指上海市政府为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医疗、养老、 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保障的制度。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市民的生 活质量,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个人工资水平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企业 和个人共同承担。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种类: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缴费方式:个人缴费、单位缴费、 政府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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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对5大保险进行系列调整。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支付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甲某于2009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还有余额3.6万元,此3.6万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
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甲某因被交通肇事者撞伤而住院,可交通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尚在立案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原来都是由个人垫付。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甲某的情况,即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其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金情形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变化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变化2: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象有所调整
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调整后,再次强调了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意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案例:小杨,家庭比较富裕,大学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但嫌工作太辛苦就辞职了,失业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他介绍了好几份适合他的工作,他都因太辛苦等理由拒绝了,成了专门的“啃老族”。
像小杨这样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工伤保险: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次还调整了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等。
变化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单位发放转为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而原来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案例:小王工伤后住院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原规定应由所在公司支付,但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影响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7月1日政策调整后,像小王这样住院治疗
工伤的,若在本地就医,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确保了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变化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调整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案例:小杨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4100元。
政策调整后其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原来的20个月提高到23个月,增加了3
个月,即4100元×3=12300元。
需注意的是,按照新政策规定,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围是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变化3: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基金先行支付
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小宋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四级,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小宋工伤保险待遇。
新政策调整后,像小宋这样的情况,将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保障。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再向单位进行追偿。
《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生育保险:计发基数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
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