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及其原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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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宋代官、职、差遣制度的内容及产生的原因

历史解析:宋代官、职、差遣制度的内容及产生的原因

历史解析:宋代官、职、差遣制度的内容及产生的原因大家读宋代的历史时往往都会有疑惑,那就是他们的官职太乱了,一个官员,基本上都会有好几个官职,而且这些官职之间关系还没有丝毫的联系,更为奇怪的是,官员们从事的工作,往往和他们官职根本就不搭界,如果要是有幸从事的官职和官职重合的话,反而还要专门下诏书委任,而这一切的现象,都是和宋代特有的“官、职、派遣制度”是分不开的,今天,我们就来深度的解析一下这个制度究竟是什么,它形成的原因又是什么。

先简单介绍一下宋朝官职中的官、职、差遣都是什么。

官就只指的是官员的本官阶,职就是指三馆和秘阁中的官职,差遣是指官员的实际职务。

为什么好好的官职在宋朝搞得这么复杂呢?这里面有宋朝自身的原因,也有唐末五代遗留下来的原因。

大家都知道,宋朝的江山赵匡胤夺了后周小皇帝的,过程中是兵不血刃。

所以宋朝初年,在典章制度方面,基本上是继承后周的旧制,不仅保留了原有的政府机构,还留用了原有的官员,这对于对立足未稳的宋朝廷有着稳定政局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个弊端,那就是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其实远从唐代中叶,开始设置盐铁使等官职一来,本来就侵夺了户部职权,后唐又设三司使侵夺户部和工部的职权更加加重了这一现象。

到了宋朝初年,三省六部及寺监的职权更是大部分都被上述新设置的机构给剥夺了。

这样一来,六部及寺监就没什么事干了。

就只派了少量的品级较低的官员去任职,而大多数官员就被派去担任那些重要的和因朝廷需要而设置的职务,官名就只能作为品级高低及领取相应俸禄的标志,被称为“寄禄官”,也称“本官”,简称“官”。

总而言之就是,本来的六部职能被一些新的机构所替代,所以就没有必要在安置那么多的官员,于是,六部之中实际任职的只有一些低级官员,另外的官员就去新机构任职,但是官名还是以前的官名,和新职能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作为待遇高低的凭证了。

咱们先来说一下官品。

北宋前期,沿袭唐制,将官品分为九品,每品分正、从;四品以下,正、从之中又分上、下,共三十阶。

宋朝地方制度的不足之处

宋朝地方制度的不足之处

宋朝地方制度的不足之处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伟大的朝代,但其地方制度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官员的任免制度。

宋朝的官员任免完全由中央政府控制,地方官员的调动和选拔完全取决于朝廷,这导致了很多官员的非正常晋升和任命,甚至出现了买官卖官的现象。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地方政治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宋朝的税收制度也存在问题。

宋朝实行的是赋税制度,这使得地方农民负担较重,很多人因此流亡或逃荒。

同时,由于赋税制度常常被官员滥用,导致了地方经济的困难,很多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另外,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也存在问题。

地方官员职权不够明确,行政效率较低,地方事务处理缓慢,严重影响了地方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宋朝的地方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需要在今后的地方制度建设中吸取经验,加强地方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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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评价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

简要评价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

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它对于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强调德才兼备,既注重官员的品德,也注重其才能和政绩。

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证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施政水平。

通过定期的考核,优秀的官员可以被提拔和重用,而表现不佳的官员则可能面临降职或罢免的风险。

其次,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具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官员的品德、才能、政绩等多个方面,而且考核过程公开透明,以保证公平公正。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考核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贪污受贿。

然而,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制度设计复杂,执行难度较大,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官僚主义和人情关系的影响,一些官员的考核结果并不公正,导致一些优秀的人才被埋没或排挤。

总的来说,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为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在历史上仍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同时,对于今天的政府管理而言,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提醒我们要注重官员的品德和才能,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和监督机制,以保证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施政水平。

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

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

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别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文明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时期,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宋代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制度特点、演变及其影响。

一、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特点1.责任主体的界定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包括各级官员,其行政管理和职责的尽责程度对社会平稳,治理的质量负有直接的责任。

而宋代对官员的考核、评定也十分严格,存在官员被问责或免职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得官员对其责任尽职尽责。

2.责任追究的途径宋代责任追究采用的途径有多种,其中最为常用的首要是官员个人考核及其责任外推。

个人考核中,官员在被问责或被免职的时候,除非证明无过失,都会被确实的追究责任。

而责任外推则是官员以他人或者相关机构为由,将责任外推,来化解自己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责任外推在官员解释自己行为的时候往往是必须的。

3.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是一个比较完备的制度,它的实际操作也相对规范,但在法律层面的体现比较有限。

宋代的法律制度中对官员的规范比较宽泛,不论是对于官员的考核还是处罚,都没有明文规定,这也使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相对缺乏法律上的保障。

二、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演变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在演变过程中,呈现出以下几个阶段:1.太初改革时期:大刀阔斧整顿制度,加强军备和城防设施,经济的城市化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这个时期,官员的责任追究风气不太严,官员少有被问责的情况出现,但官员的绩效表现依旧会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如果表现不佳,可能会丧失职位。

2.建中靖国年间:这个时期对于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宋神宗以及慈禧太后通过加强地方上的官府,整治吏治,以及对官员进行更加严格的考核评价,同时加强了相关法律对行政责任的约束,使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逐渐完善,并得到更加彻底的落实。

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

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

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一、引言宋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行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对于维护相关部门权威、保障官员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问题,以期对于当今中国的行政管理提供借鉴与启示。

二、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 宋代前期官员考核机制在北宋时期,官员考核机制逐渐形成,并开始实施考试选拔官员。

这一机制为后来形成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奠定了基础。

2. 宋代中后期官员廉洁意识与监察机构建设随着时代发展,官员廉洁意识逐渐增强,并开始建立监察机构来监督和追究官员的不当行为。

三、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审查手段单一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审查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监察机构的调查,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和证据收集机制。

2. 追责力度不够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官员的违法行为追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官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3. 追究对象有限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针对官员,对于其他行政机构和普通公民的监督与追究相对薄弱。

四、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改革与改进1. 审查手段多样化针对审查手段单一的问题,可以借鉴现代调查技术与法律手段,丰富审查手段,并建立有效的证据收集机制。

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官员廉洁要求和行政责任界定,并加大对于官员不当行为的惩罚力度。

3. 扩大监督范围除了针对官员进行监督与追究外,还应该扩大监督范围,并建立普通公民监督机制,加强对于行政机构的监督。

五、对于当今中国行政管理的启示1. 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借鉴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经验,当今中国应该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于官员的监督与追究。

2. 加强官员廉洁教育与培训官员廉洁意识是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应该加强官员廉洁教育与培训,提高官员廉洁意识。

宋代知县、县令制度研究

宋代知县、县令制度研究
·2·
⑥《自居易集》卷54《裴克谅权知华阴县令制》。
二、宋代知县、县令的设置及品级
(一)知县、县令的设置 宋代县的长官称“知县”或“县令”。宋初知县的全称为“权知某县事”。又
称“判县事”后称“知县”或“县令”。①诸县事务要剧者以京朝官或武臣幕职 领。②宋初制度凡户口多,地理位置重要,地域广的地区,一般都派京朝官或武 臣担任。称知县事简称“知县”,边远地区的小县一般有选人担任称“县令”。但 后来参用试衔,幕职及三班使臣领县者也称“知县事”。知县习惯上又常称为 县令或令。此外还有军使兼“知县者”。③如仁宗皇祜二年--Yt诏“雄州归信, 容城知县,自今罢差京朝官,其令本路转运司举武臣有才勇及晓两地民情者为 之。”④徽宗崇宁八年“河南府永安军使兼知县事。”⑤
pointed tO the counties of the different levd.
Part three deals with the powers and tenures of the county mag—
istrate.It covers his powers and functions of the tenure system.in—
注释:
①明·周瑛等《兴化府志》卷1《叙官》,引自朱瑞熙撰写的《中国历代官制讲座——复 杂多变的宋朝官制》,载《文史知识)1986年第4期。
②《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48之25)。 ③④⑤《宋会要》职官48之25至26、32。 ⑥《唐会要》卷69。 ⑦邓小南《试论北宋前期任官制度的形成》。载绀E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0年第2 期。 ⑧参见赵葆寓撰写的《关于宋代县望等级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师院学报》,社科版, 1987年第1期。 ⑨《宋会要》职官11之76。 ⑩《职官分纪》卷42(县令》。 ⑩《宋会要》职官48之25,建隆四年六月。 ⑥《宋会要》职官8之3至4。 @《职官分纪》卷42(县令》。 ⑩《宋史》卷168(职官八》。

宋代处置犯官方式探讨

宋代处置犯官方式探讨

宋代处置犯官方式探讨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在宋代时期,犯官是司法监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对象。

对犯官的处理方式,在推动社会稳定、治理社会秩序、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探讨宋代处置犯官的方式与特点。

一、犯罪分类根据《大宋律疏》的规定,宋代将犯罪分为五类,分别为“大不敬”、“恶谮误国”、“奸盗”、“乱政府”和“杀伤人命”。

犯罪的轻重程度越高,处罚也就越严厉。

其中,“大不敬”是宋代的重罪之一,尤其是对于官员来说,因为其所涉及的是尊卑关系,而对尊卑关系的维护则是宋代政治制度的核心。

二、处置方式的特点宋代处置犯官的方式,相对于其他封建王朝,其特点就在于小察大殛、清廉苛责、善惩轻罚、公正明断等方面。

1. 小察大殛宋代处置犯官的方式通常是先从小处着手,将一些比较轻微的违纪行为当作“察”,以此来通过对官员的日常监察、约束和惩处等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对于比较严重的、涉及到违法犯罪等问题,宋代则采取“大殛”的方式,即重罪重处、狠抓严惩。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对轻微的违纪行为快速反应、严厉打击,也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向其他官员发出了警示,提醒他们严格遵守法纪。

2. 清廉苛责宋代的官僚制度和科举制度,重视清廉正直,讲究干部选拔的公正性、科举考试的规范性。

因此,在处置犯官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这种清廉苛责的特点。

宋代司法处理犯官时,要严格按照《大宋律疏》中的规定进行依法办案,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决定罚则的轻重,既要确保法律严格执行,同时也要维护官员的人权和尊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3. 善惩轻罚宋代处置犯官的方式,语言表述中强调“惩”,但实质上侧重于“轻罚”,也就是说,尽可能地采取恰当而适度的手段来引导官员改正错误,惩罚犯罪嫌疑人。

因为宋代的司法制度认为,犯罪后的复原和改造比严厉的惩罚更重要,要尽可能避免在惩罚嫌疑人过程中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4. 公正明断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非常严格,审问犯官时必须依法审查、调查和征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宋朝对地方官吏政绩的考核方式

宋朝对地方官吏政绩的考核方式

宋朝对地方官吏政绩的考核方式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它的政治制度和文化艺术都具有独特的特色。

在宋朝,地方官吏是实施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政绩考核也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宋朝对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方式。

一、科举制度
宋朝实行科举制度,对于地方官吏的选拔和考核起到了重要作用。

科举分为进士、举人、秀才三个等级,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等级后可以担任不同职位。

而在担任职位期间,地方官吏也需要参加一些考试来检验自己的政绩。

二、监察机构
宋朝设立了许多监察机构来监督地方官吏的行为和政绩。

例如:御史台、提刑按察司等。

这些机构可以对地方官吏进行巡视、检查,并向皇帝汇报他们的工作表现。

三、统计数据
宋朝还会对地方官吏进行统计数据分析,以便评估他们的工作表现。

例如:每年都会统计农田耕种面积、税收情况、盐铁收入等,这些数据可以反映地方官吏的政绩。

四、民间举荐
除了以上几种方式,宋朝还鼓励民间举荐优秀的地方官吏。

在宋代,许多著名的官员都是通过民间举荐而得到重用的。

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地方官吏的竞争意识和工作动力。

总之,宋朝对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方式非常多样化,既有科举制度、监察机构、统计数据分析,也有民间举荐等方式。

这些方式相互配合,可以有效检验地方官吏的工作表现,并促进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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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及其原因考察摘要:历朝历代官员的失职都被视为给国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

统治者针对该行为都会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进而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

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主要表现为荐举官员保举不当、追捕逃犯不力、长官事不躬亲、灾情隐匿不报等现象,产生原因有四:第一,考核制度不重实绩;第二,多层次的监督制度未能得以贯彻执行,第三,任期制度不太合理;第四,腐败的政风以及部分官员素质较差。

关键词: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宋代对官吏失职行为规定的十分广泛,它涉及政府行政、司法、军事等活动的各个方面。

宋代官员的过失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不利后果都被视为犯罪。

但是,宋法还规定故意从重,“心不涉私”为过失。

本文则将宋代规定的官员失职行为界定为:宋代官吏在职务行为中所表现的不履行职守、不正确履行职守、擅离职守等几种表现形式。

一、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主要表现如下:1.税收中的违法行为宋初对赋税的征收数量及方法等都有法律限制,如:诸差科赋役“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

”①“州县百姓输纳租税,监官勒索百姓多收者”,“仰监司严加检察,如尚或蹈袭违戾,并仰按劾奏闻”。

②还要求地方政府征收的钱粮,应及时缴纳国库,“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

且追究主要行政长官的责任,“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③尽管统治者反复强调赋税征收不得有违法行为,制裁也比较严厉。

但违法者仍众,“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叠催纳。

”有的甚至“倍加斗面,非理退换”。

④如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丁巳,前开封县知县陆师渊,税入中限,未造薄,冲替。

乾道五年(1169)九月十四日,知钱塘县孙听“特放罢”,“坐追扰人户,预借二税”。

⑤淳熙十六年(1189),知成州天水县张孝友“非时催科追扰,不能抚存,致人户逃窜北界”,“特降两官放罢”。

⑥甚至有的官员为自己升迁创造“政绩”,不顾百姓意愿,强迫征收,“赋税有定制,而掊克之吏专意聚敛,下车之初,未问民事,先请属邑知县均认财赋,且多为之数,督责峻急”⑦。

2.任人不善,保举不当宋代举官情况有如欧阳修所言:“内外臣僚无大小,曾受人举者十八九。

”“自两府大臣而下,至外处通判以上,人人各曾举官。

”⑧如果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员犯罪,荐举者负有连带责任。

《宋刑统·职制律》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失者,各减三等。

”⑨此外还有举官连坐法,建隆三年(962)二月诏:“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曾任幕职州县者,各举堪为幕职令录一人。

如有近亲,亦听内举,即于举状内具言,除官之日,仍列举主姓名。

或在官贪浊不公,畏懦不理、职务废阙、处断乖违,量轻重连坐。

”⑩庆历四年(1044)七月诏:“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察所部知州军、知县、县令有治状者以名闻,议旌擢之,或不如所举,令御史台劾奏,并坐上书不实之罪。

”B11荐举连坐除少数停职不用外,一般只降官职。

法律规定虽严密,但保举不当者仍大有其人,如淳熙六年,湖州长兴县知县茹骧,因为“侵盗官钱入己”被除名,保荐他的户部侍郎陈岘、参知政事钱良臣等五位官员即“各降三官”。

B123.追捕盗贼不力朝廷对县级官吏搜捕缉拿盗贼有严格规定,追捕盗贼超过时限者依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盗贼斗讼”,“给以三限,限二十日”,“过三限不获,尉罚一月俸,令半之”。

B13绍兴二十六年(1146)正月十一日诏:“诸州、县有犯强窃盗,须管督责巡尉严限收捕。

”B14由于立法峻严,很多州县官吏因害怕承担相应责任隐案不报。

如庆历四年正月十一日“清流县尉符衡,全椒县尉吴元卿,来安县尉罗茅孙,因“军贼王伦入境,怯懦避贼”。

结果三人均受到处罚。

B15再如淳熙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惠州海丰县,因遭“凶贼行劫,巡检张亨祖、县尉洪铸,不发弓兵会合讨贼,妄称守护仓库,端坐廨舍”,二人因此受到“各降两官”的处罚。

B164.长官不躬亲,怠慢职事唐末五代地方司法审判权,大都由州县佐官甚或胥吏审理,造成不法吏人上下其手,弄权害民。

宋代吸取此教训,规定县级长官既负责行政事务,又亲自审判刑、民案件,诸路州县长吏,“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B17。

宣和二年(1120)年进一步规定:“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

”B18虽然规定长官躬亲,但不留意狱事,视中央政令为儿戏的官员也不乏其人,有些县官“日日宴饮,必至达旦”,“谓知县不理民事,罕见吏民”。

B19“大辟刑名公事,件件不理,但有纵吏受赇,贪声载路。

”B20“今之居官者,或以酣咏邀游为高,以勤强谨恪为俗。

”B215.县尉不亲临检验宋代县尉在刑事侦察中亦参与法医检验。

咸平三年(1000)十月诏:“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

”B22但是,在实践中,“州县之官视检验一事不肯亲临,往往多以事辞免,率委之巡检”B23。

如“福建路州县乡村检验、覆检,多不躬亲前去,只委公人同耆壮等”B24。

浙西提刑郑兴裔指其弊说:检验之制自有成法,州县视为散慢,不及差官,或所差官迟延起发,或因道里隔远,于寒暑,却作不堪检覆,或承验官不肯亲临,合干人等情弊百端。

遂使冤枉不明、狱讼滋繁。

B256.灾情隐匿不报或救灾不力宋代法律规定,发生灾害时官员应及时上奏并组织救灾,否则,要给予处罚。

“诸部内有旱涝、霜雪、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B26上级派出视察灾情的官员,如不据实上报与谎报者同罪。

“诸水旱,监司、帅臣奏闻不实或隐蔽者,并以违制论。

”B27如元丰三年(1080),河溢失救护,前知卫州鲁有开,罚铜二十斤,通判幕职官及县主簿、尉並冲替,巡河部役官勒停、差替。

B28再如元丰五年二月,“以去岁河決不能救护”,澶州通判幕职官被本路监司劾罪并受到“冲替”的处罚。

B29在灾害救济方面,地方政府往往对灾害置若罔闻,“大旱不粒,而不知减;饥民流徙,而不知恤”B30。

更有甚者,官吏为了自身的政绩,不仅不进行救济,甚至不许百姓陈诉灾荒,如元祐五年,秀州嘉兴县民数千诣县诉水灾,知县王岐、主簿王瓬不为收接,结果“百姓喧闹,致蹈杀四十七人”,先后受到冲替的处分B31。

淳熙年间,王辟纲知台州宁海县,对流移人户既不抚恤,也不申报。

B32如果有人一旦向上司申报,就被打击报复。

北宋至和年间,淮南发生蝗灾,仁宗诏令“州县烧捕,务绝其害”。

时任楚州山阳县尉的李宗,怨恨百姓邵崇等向上申报捕蝗的事情,“皆抑令食之,悉吐泻成疾”。

仁宗得知后大怒:“县尉亦亲民之官,谓其能尉安于民,而不与民除害,反伤民命,削其官。

”B337.昏庸无能,不尽职者县级官员在考核中如果被认为懦弱无能,不称职者要受到惩罚。

如乾德二年(964)“诏州县官有昏耄笃疾不任从政者,令判官、录事纠举,与长吏同署,列状以闻。

”B34熙宁四年(1071)三月诏:河北、京东路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察所部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巡检、知县、县令不职者以闻”B35。

元丰元年六月,京东路遭水灾,朝廷令监司察访灾情,并举奏“县令不得力者”B36。

绍兴十五年七月,高宗命监司“审察县令治状显著、及老懦不职者,上其名以为黜陟”B37。

太平兴国二年五月,郑州荥泽县令申廷温,因软不胜任、惰慢不亲事,受到免官的处罚。

B38宋代的亲民官们大多来自平民阶层,通过科举任官,他们知道仕途不易,也了解民间疾苦,更知道失职行为的后果意味着什么,但仍有一些官员以身试法?其原因何在?二、宋代县级官员失职的原因1.不重实绩的考课制度宋代对县级官员的考课,由知州具体负责,即“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B39。

尽管政府制定的考课程序严密,但中央对全国成千上万、情况各异的地方官员,很难准确了解其在任状况。

特别是磨勘制度出现后,资历成为考课重点。

在这种情况下,官吏的治事成绩不被重视,考察中不问德才只看年龄、资历的状况成为成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重资序,轻政绩。

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就谈到此问题:“今文资三年一迁,武职五年一迁,谓之磨勘。

不限内外,不问劳逸,贤不肖并进。

”B40殿中侍御史周秘也言:“国家以十五事考校监司”,“而五六年间,惟成都、潼川路一尝奏到,其余诸路课绩并不申奏。

”B41这种做法使官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结果导致官员不思进取,做事敷衍。

第二,官员课绩考评只重视档案材料。

宋代各级政府长官对属下所填写政绩档案材料过分倚靠,完全不问其内容是否真实。

如仁宗时庞籍指出,“内外之官虽有课历,率无实状”B42。

张方平指出,“及满岁未调,铨衡验覆,第能驳其文字小讹,日月微舛;勘诘细故,邀贿引赂;吹毛掩瑜;去小州入大州,解远县得近县。

叙迁次补如鱼贯雁行,去此取彼,若探囊发筴”。

B43这种考课产生的效果,只能是官员不深入实际做事,只在文字上下工夫。

2.多层次互相牵制的监察制度执行不力宋代地方官员的监察是多层次的,分以下几种。

其一,监司对州县官员的监察。

宋代的路级监察机构,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统称监司,诸路转运使负责监察部下官吏,“有罢软不胜任、怠慢不亲事及渎货扰民者,条其事状以闻”。

B44此外,还要求监司必须出巡州县。

如咸平六年(1003)十一月诏:“自今诸路转运使,令遍至管内按察。

”B45元祐元年十一月诏:“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二年巡遍。

”B46而且南宋时要求若“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B47。

其二,州县长官对属官的监察。

知州、通判、知县对属下负监察之责,“知县专按察簿、尉及县界内官吏”B48。

各级按察官“若有失察觉,别致因事彰露,其监司降知、州军,知州降通判,通判各降一资,知县降监当”B49。

其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

在地方监察网络中,下级对上级的违法行为也有权监督揭发。

如太平兴国年间,知颍州曹翰“部内不治”,汝阴县令孙崇望诣阙击登闻鼓,讼曹翰“盗用官钱,擅筑烽台,私蓄兵器,擅补牙官”等事,太宗查实后,削夺曹翰官爵。

B50如果监察官能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监督,就会使吏治清明。

但是,监察官监察权在具体执行中却大打折扣,其表现为:其一,监司不巡历不按举。

虽有监司巡历所部的制度,但不少监司却并不巡历,也不按举。

正时臣所言,“监司便文苟简,多不遍行所部”B51。

政和二年(1112),时臣言:“诸路监司岁奉诏旨,分部决狱,而承例差官吏或不虔,徒为文具。

”B52连宋高宗也承认,“近时监司多是端坐,不出巡历”。

B53其二,监司巡历不按举。

有些监司虽然巡历,但并不履行按举职责。

仁宗时,蔡襄上言:“监司之设,仅与无同。

”B54御史中丞胡宗愈言:“近者监司不复按举不法,坐视部下官吏贪婪违越,苟简偷惰,隳废职务,并不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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