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租赁细则

国有企业租赁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车辆等资产的租赁。
所有涉及租赁的决策、执行、监督和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原则依法合规原则:企业应确保所有租赁活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公开透明原则:租赁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风险防控原则:企业应对租赁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责任分工决策层:负责制定租赁策略、审批租赁方案,并对租赁活动进行总体监督。
执行层:负责租赁活动的具体实施,包括寻找租赁对象、谈判、签订租赁合同等。
监督层:负责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活动合规、透明,防范风险。
第四章租赁操作流程需求申报:执行层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向决策层提交租赁需求报告。
方案审批:决策层对租赁需求报告进行审批,确定租赁策略。
市场调研:执行层根据审批后的策略进行市场调研,寻找合适的租赁对象。
谈判与签约:执行层与租赁对象进行谈判,并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执行层负责租赁合同的履行,包括资产交接、租金收取等。
合同结束: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执行层负责资产的回收和交接。
第五章监督检查企业应定期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合规、透明。
监督层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租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细则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租赁活动,企业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其他未尽事宜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制定单位:[企业名称]制定日期:[日期]。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直管企业及其各级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直管企业为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的规章制度。
直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报直管企业备案。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就资产出租行为明确决策主体,明晰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
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原则,并建立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加强资产出租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六条直管企业的资产出租,由直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报直管企业审批。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国资发〔2018〕3号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国资发〔2018〕3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市法制办审核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上述主体在本办法中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含地下建构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或使用费的行为。
企业的存量住宅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是指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济南市国资委网站、本企业网站、报刊媒体、信息公开栏、拟出租实物资产现场等渠道发布招租公告,采取现场(网络)竞拍、竞争性谈判、公开(邀请)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人的活动。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宁政文[2010]333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10〕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福建省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的意见》等规定,现将《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宁德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市属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第五条市属企业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的拟出租资产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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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均须报主管部门会同市国 资委审核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章产权登记
第四条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在市国 资委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九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报请市国资委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取摇号方式抽选确定, 并由评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评估项目约定书实施评估。
第十条评估结果应在被评估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七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国资委核准。核 准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的行 为,范围包括企业产权、股权、债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三十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不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权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湖 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省纪委《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 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评估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广安府办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5]70号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5日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和《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采用有偿转让、出租等方式将其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或所属企业资产及其相关权益转由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职能部门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等(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圭寸、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租。
第二章出租的审批和招租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程序为:报批、评估、招租、签约、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拟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的,须在出租前或到期的3个月之前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出租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一)资产拟出租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出租资产的名称、使用状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方的行业要求等);(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三)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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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 XX[20XX]55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包括店面、商场、商店、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地点、场所和各权属企业及企业留守处的资产,其租赁和承包经营适用本办法。
公司经营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等按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资产租赁和承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按照“谁出租(承包)金高,谁中标承租(包)”的原则,委托由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任何一个资产租赁和承包公开招标实施方案,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提出,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四条:资产租赁和承包应在招租前制订实施方案。
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管理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
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发包业务的情况、发包原因、承包期限、承包条件、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发包方式
等。
实施方案应于合同期满前30-45日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书面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租赁和承包底价的确定。
公司在确定租赁和承包底价前,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底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方式确定。
租赁的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行情、资产的实际完好情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承包的发包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综合确定。
第六条:租赁和承包期限一般订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租期三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对租期五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
第七条:承租(包)人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六个月的房租收取;保证金不计息,待合同履行完毕退还。
第八条:公司资产租赁和承包,应与承租(包)人签订书面合同。
若因特定原因需变更原合同的,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提出,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规范租赁和承包合同文本管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承租(包)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1、租赁(承包)合同中不得有显失公平的条款,主要内容应包括:产权状况、承租(包)用途、承租(包)期限、租金(承包金)标准、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包)方擅自改变承租(包)用途、转租(包)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发包)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如承租(包)方需要对承租(包)项目中的房产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应当事先与出租(发包)方协商,并由产权方书面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
3、承租(包)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承包)合同时,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伤害。
4、出租或承包期满后,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招租(发包)。
原承租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5、资产出租和承包附带为承租(包)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发包)方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第十条:租(承包)金收缴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租金收缴工作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计划财务部实施监督。
即公司房产管理中心编制应收和实收房租明细表,由财务部门根据房租收
入的票据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公司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定期检查。
若出现房屋损坏,确需维修的,由承租人提出书面报告,公司房产管理中心核实后,提出房屋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但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或过错而造成的损坏,修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公司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原承租户与新承租户办理交接手续,若原承租户拒不退出,公司将依法提起法律诉讼,与原承租户解除合同,原承租户应赔偿因延迟交接给新承租户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承租(包)人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承包)资产转租(包)。
承租(包)期内,若承租(包)人确实无法经营,由承租(包)人书面报告公司,经公司房产管理中心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退租(包)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房产管理中心应对租赁户建立信用制度,设立信用黑名单,凡拖欠租金的租赁户都进入信用黑名单。
对于拖欠房租累计达到六个月的,取消今后承租资格,并通过诉讼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根据 XX[20XX]55号文件规定,须上报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按国资委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