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X集团子公司租赁管理办法

XXX公司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XXXX部2017年2月22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章租赁业务管理第四章租赁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出租空置国有资产,避免资产空置导致的资源浪费,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目的,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南国资发[2015]5号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租赁业务的管理。
工程承包、劳务外包等不涉及资产使用权转移的对外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租赁,是指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下列情形除外:1.XXX集团内部的兄弟公司,租赁公司资产进行办公或其非经营性质的行为,且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2.公司以销售为目的以租代售方式经得总部公司审批同意的短期对外租赁行为;3.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租赁承包经营有利于公司搞活内部经营机制,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但租赁承包涉及法律事项较多,重大资产租赁承包为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租赁业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经营。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五条1.根据《市国资委南国资发[2015]5号《关于规范区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14)76号〈关于南宁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部分中介机构合并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者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总部公司)机构备选库中完成待出租资产的评估、上平台公开招标等相关业务。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资产租赁行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范租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租赁行为,包括租赁资产的规划、审批、招租、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维修保养、评估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租赁资产规划1. 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规划租赁资产,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2. 公司应建立租赁资产数据库,实时更新资产信息,便于租赁资产的查询、统计和分析。
第四条租赁资产审批1. 租赁资产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审批,重大租赁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 租赁资产审批时,应充分考虑租赁资产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租赁招租1. 公司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选择承租方,确保租赁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2. 招租公告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外部媒体等进行发布,公告期不少于30天。
第六条合同签订1. 租赁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2.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保养、保险、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租金收取1. 公司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确保租金收入的安全、合规。
2. 租金收取过程中,应开具正规发票,保存相关凭证,便于财务核算和审计。
第八条维修保养1. 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由公司负责,确保资产的安全、完好。
2. 公司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对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评估处置1. 租赁资产到期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处置方案。
2. 资产处置方案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保资产处置的合规性。
第十条风险防范1. 公司应建立租赁资产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风险评估。
2. 租赁资产风险防范措施应包括租赁合同风险、租金收取风险、资产维修保养风险等。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1. 公司应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租赁资产的合规、安全、有效。
集团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的或上级授权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属子公司和成员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补充本办法或者另行拟定。
各单位补充或自拟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在发布前应报送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再公告下发执行。
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资产财务部是各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单位出租资产的总档案,定期对各单位出租资产进行盘查。
第六条各单位出租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经营部门)负责出租资产的出租业务及日常管理等,负责在每年末资产盘查,并及时向集团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门提供出租资产明细档案。
各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七条资产经营部门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资产财务部。
资产财务部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收取租金后开具发票,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提交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出租招标→→出租谈判、确定承租人→→向职工公示→→签订合同。
第九条经营部门应当将拟出租的资产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管理部门审核。
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资产的存放位置、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二)资产管理单位名称、资产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三)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四)拟出租资产的底价;(五)招租的形式;(六)报名的截止日期、报名地点和方式;(七)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八)其他信息。
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2015.8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4〕196号)及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铁投〔2015〕96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办法。
公司与外单位通过合作方式对资产进行利用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本公司将闲置的设备、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经营部负责对公司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集团财务部关于租赁业务的对接。
资产经营部应根据市场情况、资产布局和使用功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按照“合规、公开、有效、安全”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资产租赁业务。
重视租赁方案的制订与审议,认真履行租赁合同,建立健全租赁档案,切实做好对租赁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产租赁方案的制订和重大租赁项目的确定。
凡要租赁资产必须制定资产租赁方案。
资产租赁方案应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明细记录、可行性、租赁资产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租赁期限、承租意向人基本情况等。
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凡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将资产租赁方案报集团财务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租赁业务的管理,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资产租赁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资产租赁业务的规范进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租赁业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负责人或公司授权代表。
第二章资产租赁业务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资产租赁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资产租赁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资产租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资产租赁业务的立项申请、合同起草、资产管理、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等。
第八条资产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资产租赁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具有相关的资产租赁业务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资产租赁业务流程第十条资产租赁业务的流程包括:立项申请、资产评估、合同起草、合同签订、资产交付、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等环节。
第十一条公司内各部门提出资产租赁申请时,应当填写《资产租赁立项申请表》,明确资产租赁的主要内容和需求。
第十二条资产租赁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资产租赁的合同金额和期限。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报公司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资产租赁管理部门才能起草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资产租赁合同的起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有效。
第十五条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资产租赁管理部门应当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付,并签署《资产交付确认书》。
第十六条资产租赁的履行过程中,资产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情况的监控和跟踪,及时处理承租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第十七条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资产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承租方协商解决,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同的实现。
第四章资产租赁合同管理第十八条资产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租赁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和保密。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规范公司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资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实现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公司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闲置未出售的房产及其他闲置资产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集团控股各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各子(集团)公司下属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企业(简称为“公司”或“各单位”)。
第四条集团控股各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各子(集团)公司下属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企业、集团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补充本办法或者另行拟定。
各单位补充或自拟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在发布前应报送集团资产管理部、行政部、财务部批准和备案,批准后再公告下发执行。
第五条如果特殊规定或是需说明的可添加资产出租的方式的选择资产租金收入的处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资产管理部是各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保有各单位出租资产的总档案;定期对各单位出租资产进行盘查。
第七条集团行政部是集团公司(总部)及不具备独立行政职能的下属公司出租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
第八条集团财务部有义务定期配合资产管理部对各单位的出租资产进行盘查。
同时,集团财务部也有负责对集团公司(总部)及不具有独立财务职能的下属公司建立出租资产财务档案的义务,并在每年年底对这些公司的出租资产进行盘查。
第九条除集团公司外,各单位承担财务职能的部门(简述为“财务部门”)负责监管本单位的出租资产。
负责建立本单位出租资产财务档案,并在每年年底对单位的出租资产进行盘查。
第十条各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指定专人(简述为“行政部门”)是各单位出租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
行政部门负责对拟出租资产的情况统计、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等;负责在每年年底资产盘查时向集团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门提供出租资产明细档案。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范本范文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产的利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操作资产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资产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第四条经营性租赁是指公司租赁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行为,租赁期限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
第五条融资性租赁是指公司租赁资产用于融资的租赁行为,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1年以上。
第六条公司应制定相关的资产租赁政策,明确资产租赁的目标、原则和程序等。
第二章经营性租赁管理第七条公司在进行经营性租赁之前,应先进行风险评估,确保租赁行为安全可靠。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经营性租赁审批流程,明确租赁对象、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与租赁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经营性租赁资产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向租赁方报告经营性租赁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处理因经营性租赁产生的纠纷和问题,确保租赁行为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融资性租赁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融资性租赁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性租赁的审批流程,明确租赁对象、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与租赁方签订详细的融资性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融资性租赁资产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租赁资产的价值和安全。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向租赁方报告融资性租赁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公司应制定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融资性租赁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九条公司应及时处理因融资性租赁产生的纠纷和问题,确保租赁行为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资产租赁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确保其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资产租赁管理进行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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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行集团各设区市、县分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规范和完善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管理原则,结合各分公司资产租赁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集团所属各设区市、县分公司的资产租赁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租赁,是指各分公司为提高资产使用收益,将自有产权的土地、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等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具体是指将闲置资产(如房屋、门面、仓库、土地、广告位等)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分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活动须优先满足集团集约化经营需要,并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开展,租赁资产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及损害公共安全、社会良俗的活动。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五条各分公司资产租赁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政府产业导向和集团有关政策规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惠”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选择承租人。
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或自行公开招租。
第六条资产租赁要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不得将整体资产拆分出租。
第七条各分公司位于繁华地段的门面房及沿街旺铺的出租,资产租赁时间一般为1年,无特殊情况租期不得超过3年。
非繁华地段的门面房及沿街非一层店铺的出租,资产租赁时间一般为1—3年,无特殊情况租期不得超过5年。
承租人用于宾馆的物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6—8年,无特殊情况租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租期超过1年以上的租赁,年租金每年须有不低于5%的递增。
第九条租赁资产位置偏僻或较大型资产的整体出租,租赁时间可适当延长,并确立相应的租金增长机制。
第十条年租金在5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不低于同类该地段相同物业租金水平的资产续租,经审核同意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续租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有明确续租愿望的;合同执行期内承租人能按合同履约,及时缴付租金,无拖欠现象,且信誉度高、社会形象好的企业与自然人。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资产租赁要寻求第三方担保的形式,保证租赁收入的及时收取及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即合同约定的租赁收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分公司年租金10万元(含)以上、县级分公司年租金30万元(含)以上的租赁活动,由发行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开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各县级分公司年租金30万元(不含)以下的租赁活动,授权各设区市分公司负责对公开招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租赁行为及要求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租赁物业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民主决策集体审议的工作机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将闲置资产对外招租时,应制定具体的资产租赁方案,该方案应经过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在对闲置资产的对外招租过程中,各分公司要履行资产评估、出租信息公开、出租价格实行公开竞价等程序,合理确定资产租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同等地段、相似类型物业租赁价格的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自营的盈利水平,并充分考虑到随时间推移租金的相应增长幅度。
第十六条公开招租应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租信息,明确告知租赁资产的面积、位置、租金底价、保证金、租赁期限等相关内容。
招租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七条公开招租应根据租金标的大小收取竞租人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年租金超过5万元的租赁,至少收取20%的竞租保证金。
第十八条租赁物业需装修的,无特殊情况,免租装修期不超过1个月;租赁押金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在公开招租时,各分公司应当对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串标、围标和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采取议租方式确定承租方后,应在企业内部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租赁。
第二十一条各分公司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租赁资产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资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资产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资产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整改,拒不改正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发行集团企业管理部。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分公司年租金10万元(含)以上、县级分公司年租金3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租赁由发行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县级分公司年租金3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租赁,授权各设区市分公司负责审批。
主要内容:根据各分公司上报的租赁申请和拟定的租赁方案,按照租赁原则,对租赁期限、租赁物面积、租金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大租赁项目,必须到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资产,各分公司应至少提前30天提出租赁申请。
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在提交租赁申请时,应当附资产租赁方案以及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资产租赁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可行性、拟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用途、租金标准及拟定依据、年度租金增幅、租金缴交、公开招租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租赁申请批复后,各分公司作为租赁主体按照审核批准的租赁方案开展招租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公开招租时,如果只有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承租人,经审核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但租金标准不
应低于招租租金底价。
如果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属于流标,经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招租底价,继续公开招租。
第二十七条在确定承租对象后,各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报发行集团企业管理部并送律师审核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分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发行集团提供的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范本,严格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保证租赁合同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资料;
(二)租赁物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保险责任;
(十一)合法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严禁各分公司签订“鸳鸯合同”。
所谓鸳鸯合同即合同的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办理手续的“官方版本”,用于送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另一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合同。
鸳鸯合同容易产生纠纷,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租赁资产的自然损坏或相应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三十二条各分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终止合同、收回资产的相关条款,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终止合同,收回资产。
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资产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资产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资产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资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故意损坏承租资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可以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各分公司应建立租赁合同的纸质及电子文本档案,确定专人负责。
纸质文本由各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保管备查。
第六章账务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分公司必须收取租赁押金,且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该项资产年租金的25%。
年租金采取预收方式,先付租金后使用,可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提前收取。
第三十五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收取租金,严禁以不收、少收或以收抵支等形式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租赁收入变相作其他开支,所有租赁收入及时存入各分公司的基本账户内,不得有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应当首先用于清偿违约金或欠付租金利
息。
第三十七条各分公司取得租赁收入后要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入账;并按规定计提、缴纳相关税金,缴纳的相关税金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入账;由于租赁业务发生的各类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入账。
第三十八条在编制会计凭证时,财务人员将租赁收入的银行收款凭证、租赁发票、租赁合同(或复印件)一并作为附件入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各分公司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出租或在招租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失职、处置失当,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以及违反规定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资产收益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由发行集团审计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发行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