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将其汽车提供给租赁消费者使用,并按照约定向租赁消费者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汽车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租赁双方权益与义务第四条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车辆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保险责任、意外损坏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企业应当保证租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租赁车辆技术要求,具备合法的上牌、行驶资格,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租赁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将租赁车辆转租、转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第七条租赁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租赁车辆的保险责任。
租赁企业应当为租赁车辆购买必要的保险,并告知租赁消费者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四、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租赁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租赁车辆,或者租赁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租赁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租赁消费者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或者将租赁车辆用于违法活动的,租赁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1. 背景随着人们对个人出行方式的需求增加,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租赁市场,制定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是必要的。
2. 目标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的目标是确保汽车租赁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租赁用户的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主要内容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3.1. 许可和管理- 所有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将被明确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 监管部门将定期对汽车租赁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2. 资质要求- 汽车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车辆拥有证明、驾驶员资格证等。
- 车辆的品质和安全性将被要求符合一定标准,以保障租赁用户的安全。
3.3.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将被规范化,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 租赁合同中必须包含租期、租金、保险等重要条款,以保护租赁用户的权益。
3.4. 价格监管- 监管部门将对汽车租赁价格进行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
- 租赁企业必须公示租金价格,并且不得随意变动。
3.5. 投诉处理- 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收和处理租赁用户的投诉。
- 对于投诉属实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租赁用户的权益。
4. 实施和监管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的实施和监管将由相关部门负责。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公布行业整体的运行情况。
5. 结论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汽车租赁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监管和保护用户权益,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汽车租赁市场,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租赁业的经营秩序,交通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汽车租赁业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二、经营许可
1.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格车辆、拥有合法的运营场所等。
三、车辆管理
1. 出租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
2. 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保险,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四、服务质量
1. 租赁企业应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租赁服务。
2. 租赁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的及时交付和按时取回,不得迟延。
五、合同规定
1. 租赁合同应详细列明双方权益和责任,明确租赁期限和费用等。
2. 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给租赁双方。
六、费用计算
1. 租赁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明确各项费用的依据和标准。
2. 租赁企业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费用。
七、投诉处理
1. 消费者对汽车租赁服务有投诉的,租赁企业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
2. 租赁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
八、监督检查
1. 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汽车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租赁企业应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九、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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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的内容。
新颁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暂行措施

新颁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暂行措施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二、汽车租赁企业资质与管理第三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租赁车辆;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维修、救援等服务设施;4. 符合国家关于汽车租赁行业的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和租赁服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整洁、符合技术标准。
三、车辆管理与维护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其租赁的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保证车辆安全、环保性能良好。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救援制度,确保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得到维修、救援。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处理制度,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妥善处理。
四、租赁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明示租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赁合同范本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租赁车辆购买保险,保障消费者在租赁期间的安全。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措施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措施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门所有。
汽车租赁业治安管理办法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业治安管理办法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汽车租赁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汽车租赁业特点,为规范汽车租赁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的。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经营汽车出租、汽车租赁、汽车代驾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保证车辆的安全以及用户的个人和财产安全。
根据用户需求,为其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租赁服务。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治安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车辆、场所和用户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员工应具备合法、合规的从业资格,并接受运营企业或列入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的培训。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各项工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有犯罪前科或者涉嫌犯罪,在就业前应进行公安部门的背景调查。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违规操作车辆。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在知晓用户个人信息时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
第三章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维修信息等。
第十二条车辆出租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轨迹。
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车辆应安装监控设备,记录乘客的数量、车内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四章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对经营场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场所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经营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业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各类经营者。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指为个人或者单位提供汽车租用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汽车短期租赁、长期租赁、包车服务等。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依法享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权益,同时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汽车租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租赁过程中的安全及可靠性。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六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汽车租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明确的租赁价格及计价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所含服务内容及免责条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并保障车辆及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业应当培训司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督促用户遵守交通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用户的利益。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提供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业应当严格保密客户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业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汽车租赁业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指的是依法经营的以租赁汽车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租赁车辆;(三)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装备;(四)具备租赁业务所必须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养护与维修,确保租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租赁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用户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确保用户的安全出行。
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不得虚报车辆型号、车况等。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车辆,不能无故变更车辆型号或延长租期。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乱收费用。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押金,不得扣押押金或无故拖延退还时间。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证车辆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用户的要求提供车辆的改装服务,确保改装后的车辆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汽车保险,为用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第二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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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
下面是整理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
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
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
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
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元以上219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5%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