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工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一条聘用岗位1.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2.1 本聘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2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三条试用期3.1 本聘用合同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自乙方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3.2 试用期内,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3.3 试用期内,乙方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工资待遇4.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制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节假日休息等福利待遇。
4.3 乙方因公出差、加班等,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社会保险5.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乙方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工资。
第六条劳动保护6.1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6.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无论是否书面形式,均应予以保密。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2016〕19号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2016〕19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自然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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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4]6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国土房管局联系。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精神,为解决我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尽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下同)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协助廉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工作。
市和区财政、民政、总工会、税务、物价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双特困户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原则。
城镇双特困户住房的解决标准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具体解决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面积制定并公布。
目前双特困户住房解决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
三、工作目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番府〔2018)243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9日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职能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等活动,应当执行《管理规定》,同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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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4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24号令)和《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辖内的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凡供暂住人员(指非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租住和租用的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实际,建立出租屋治安管理小组,落实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
街(镇)、居(村)委会及治保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主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消防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属私有房屋的,屋主须持房屋产权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属集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的房屋,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授权管理证明、单位介绍信,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租赁。
大学城墨香北园华师教职工公租房分配方案

大学城墨香北园华师教职工公租房配租方案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办〔2013〕3号)、《番禺区大学城教师公寓南北区公租房分配及管理方案》以及《番禺区大学城教师公寓南北区公租房团组合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基本情况大学城墨香北园华师教职工公租房坐落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中大西路16号,共 76 套。
其中户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的60套(集中分布在2座的2-11层的所有房间),户型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12套(分布在4座的5层和10层的01、03、04、06、07、08号房间),户型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的4 套(分别在4座的5层和10层的02和05号房间)。
二、租住条件本人及配偶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或非事业编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
三、租期1. 租期5年。
合同签订采取“3+2”模式,即第一合同期为3年,第二合同期为2年。
5年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且符合租住条件的须提前3个月向房改办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学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 非事业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租住合同期限不超过其与学校签订的人事合同期限。
四、租金1. 租金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计租面积以广州市番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的建筑面积为准。
2. 计租时间以入住时间为准,开始计租后不足半个月的,租金按半个月计收;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租金按一个月计收。
3. 租金由房改办核算,根据租住合同的约定由财务处每月从承租教职工的个人“建行”账户中划扣。
五、租住标准备注:1. 双职工家庭原则上由职称职务高的一方申请。
2. 如房源未能满足对应的规格标准,教职工可选择延迟申请或选择低于规定规格标准的房源。
六、计分办法按职称/职务分、工龄分、校龄分、学历/学位分、配偶分等要素乘以相应权重加和的方式计分排队。
公式为:总分=职务职称分*50%+学历分*15%+工龄分*5%+校龄分*5%+配偶分(说明:配偶分已经过权重换算,可直接加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工管理办法
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制人员管理工作,优化人才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或区编委会批准,番禺区机关和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向区人才租赁机构租赁,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需由区财政解决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的人员。
各镇街、各级中小学、医院、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等单位除外。
租赁岗位合同工和区人才租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租赁岗位合同工可以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第三条需要租赁岗位合同工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单位“三定” 方案所列职能基础上,新增加职能、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需要通过租赁岗位合同工辅助开展工作的单位。
经核定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实行动态管理,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完成后,收回其核定的指标。
区机构编制部门每年9月对各单位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进行审核后报区编委审定。
因职能调整、工作任务完成或工作量减少,应相应调整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人员条件第四条岗位类别租赁岗位合同工设置一至八级岗位。
一级岗位从事勤杂工作;二级岗位从事司机、打字、保安工作;三级岗位从事一般管理辅助工作;四至八级岗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辅助工作;第五条初任人员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一至五级岗位要求具有番禺户籍;六级以上岗位(含六级岗位)户籍限制可放宽到广州市范围(不含从化、增城市户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 4.男性 45周岁以下、女性 40周岁以下。
(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一、二级岗位要求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 2.三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3.四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公安辅警等特殊岗位除外;4.五级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四级
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四级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四级1. 引言:岗位合同工四级是指在番禺区租赁行业中从事合同工作的员工的级别。
合同工作的特点是工作期限较短,劳动合同以工作项目为基础,指定工作内容、报酬等。
在番禺区的租赁行业中,岗位合同工四级是最高级别的合同工,具有较高的技能和经验要求。
2. 概述:番禺区的租赁行业是一个持续发展且竞争激烈的市场,各类岗位合同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岗位合同工四级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在工作中展现出了丰富的技能和经验,这使得他们成为了企业中不可或缺的人才。
3. 技能要求:岗位合同工四级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他们需要对租赁行业的相关知识有着深入的了解,包括市场动态、法律法规等。
他们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租赁行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
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4. 经验要求:岗位合同工四级需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租赁行业的工作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岗位合同工四级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了丰富的解决问题的经验。
这使得他们在工作中能够快速准确地识别问题,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5. 价值和意义:岗位合同工四级为租赁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们的深入了解和丰富经验帮助企业解决了许多难题,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他们的工作也为租赁行业中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6. 展望:岗位合同工四级在未来的发展中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番禺区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对岗位合同工四级的需求也会逐渐增加。
岗位合同工四级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总结: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四级是租赁行业中具有较高技能和经验的合同工作人员。
他们通过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了解,为企业解决了许多困难,在租赁行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岗位合同工四级的需求将继续增加,他们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目录一、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素质,保障单位和雇员、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雇员是指由区政府聘用的,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加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单位利益和公共利益。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时间等事项。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择优录用。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考核制度,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区政府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进行奖惩。
对于表现优秀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称职或者违反规定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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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制人员管理工作,优化人才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或区编委会批准,番禺区机关和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向区人才租赁机构租赁,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需由区财政解决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的人员。
各镇街、各级中小学、医院、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等单位除外。
租赁岗位合同工和区人才租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租赁岗位合同工可以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第三条需要租赁岗位合同工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单位“三定”方案所列职能基础上,新增加职能、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需要通过租赁岗位合同工辅助开展工作的单位。
经核定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实行动态管理,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完成后,收回其核定的指标。
区机构编制部门每年9月对各单位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进行审核后报区编委审定。
因职能调整、工作任务完成或工作量减少,应相应调整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人员条件第四条岗位类别租赁岗位合同工设置一至八级岗位。
一级岗位从事勤杂工作;二级岗位从事司机、打字、保安工作;三级岗位从事一般管理辅助工作;四至八级岗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辅助工作;第五条初任人员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一至五级岗位要求具有番禺户籍;六级以上岗位(含六级岗位)户籍限制可放宽到广州市范围(不含从化、增城市户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4.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1.一、二级岗位要求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2.三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3.四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公安辅警等特殊岗位除外;4.五级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5.六级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6.七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
7.八级岗位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
(三)用人单位要求适当放宽人员条件的,须经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区编委研究审批。
(四)符合岗位匹配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公开招聘第六条新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租赁岗位合同工,实行公开招考。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开招聘租赁岗位合同工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协调、监督所属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集中公开招聘。
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可组织招聘。
(三)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2.发布招聘通告;3.受理报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4.考试;5.确定拟租赁对象;6.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一、二级租赁岗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简化上述程序,选择考试或考核等方式,但必须履行规定的申报招聘计划与发布招聘通告程序。
(四)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1.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定,填写《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数使用申请表》,连同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核定文件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招聘工作方案“谁组织,谁制定”,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租赁岗位指标数、指标空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范围与办法;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招聘的,招聘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报名、考试等工作。
(五)发布招聘通告由工作方案制定部门拟定《招聘通告》,在区政府门户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网或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
《招聘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名称、简介;招聘的岗位和人数;开考比例;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与资格条件(包括招聘的对象范围、岗位要求等);岗位薪酬与相关待遇;考试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资格条件审查资格条件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参加考试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应不少于2:1,报名人数不够公布的开考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职位数。
(七)考试1.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形式进行;2.笔试由制定工作方案的部门负责组织,笔试内容根据招聘职位确定;3.参加面试对象,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与招聘岗位数不低于2:1,不高于5:1的比例确定。
具体比例应与开考比例对应,并在工作方案和招聘通告中明确。
4.面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负责。
(八)体检和考核根据考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租赁岗位拟招收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
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考核方式可采用到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或由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出具考核对象一贯的政治表现和业绩鉴定,同时调档审查的办法,确保新进入岗位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考生体检或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取消租赁资格的,可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高低依次替补人选。
(九)确定拟租赁对象拟租赁对象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考试成绩高低顺序和体检考核结果确定。
(十)对已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按以下方式补充聘用:1.已参加报考单位租赁岗位合同工职位笔试和面试的人员,当次未被聘用的,当报考单位的同类别职位出现空缺时,用人单位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考试综合成绩高低递补,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职位空缺情况、拟补充人员的考试情况等。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
2.已参加区统一组织公开招考笔试的人员,当次未被聘用的,当同类别职位出现空缺时,可按以下程序补充聘用:(1)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职位空缺情况、职位资格要求等;(2)区人才租赁机构根据职位资格条件,依符合条件的已笔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高低为序,按比例推荐人选;(3)用人单位组织面试,按综合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考试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
3.考试综合成绩或笔试成绩保留的有效期一般至同档次职位重新公开招聘为止,但最多不超过1年。
第四章租赁程序和管理第七条租赁程序(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公开招聘,确定拟租赁对象。
(二)确定拟租赁对象后,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聘用人员名单通知区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和区人才租赁机构。
聘用人员名单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
(三)用人单位与区人才租赁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四)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天内,区人才租赁机构与租赁岗位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
自公布聘用人员名单起30天内,获聘人员应到区人才租赁机构办理确定劳动关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第八条管理(一)区人才租赁机构负责租赁岗位合同工在租赁期内的动态人力资源档案管理。
(二)在租赁期内,用人单位负责对租赁岗位合同工的日常管理,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30天,如用人单位需继续租赁岗位合同工的,须报经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后,区人才租赁机构应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与租赁的岗位合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方可向租赁岗位合同工续发工资;否则,区财政部门停止拨发租赁岗位合同工工资和有关经费。
租赁期满,不再租赁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解除租赁合同。
(四)租赁的岗位合同工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资格),由岗位合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区人才租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岗位考核与晋升第九条年度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做事公正廉明、廉洁自律。
(二)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
(三)考核等次基本标准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职务、职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不称职:不能有效履行职务、职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四)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考核范围1.在工作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含试用期,下同)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不满半年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2.本年度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由区人才租赁机构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租赁岗位合同工岗位档次、工资、解除合同等的依据。
(六)年度考核应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七)年度考核称职的租赁岗位合同工,可继续租赁;考核为不称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岗位晋升(一)办理租赁岗位人员晋升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有相应的岗位空缺;2.在下一级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3.符合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
(二)晋升岗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用人单位填写《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使用申请表》,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使用空缺岗位申请;2.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申请,将审核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3.用人单位通过会议、通知等方式,知会有关人员;4.本人申请,单位内部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晋升人员名单;如符合晋升条件人数多于职位空缺数,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5.确定晋升人员名单后,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番11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新增人员情况表》,将岗位变动人员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区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和区人才租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