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解答
逐条解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逐条解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政策要点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张伟来源:中国税务报字号:【大中小】阅读提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知名财税实务专家张伟就该方法作了逐条解析,并就实务操作的要点和难点作了分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标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解析:标准性文件的写作格式。
中等长度的标准性文件的第1条为法律渊源,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概念解释,第四条为总体管理要求。
这是一般标准性文件的常用格式。
例如,国税发[2021]31号文件也是如此。
第一条法律渊源,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解释完工标准,第四条总体征管要求。
再如:财税[2021]59号文件第一条法律渊源明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是如此。
文件适用范围。
文件将搬迁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又分为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只有符合第3条的政策性搬迁才能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展整体搬迁或局部搬迁。
企业由于以下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施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根底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施行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施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立的需要;〔五〕由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行的对危房集中、根底设施落后等地段进展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弥补亏损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弥补亏损会计处理一、什么是税法上的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在填写申报表时,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先弥补”的原则填写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亏损结转年限是多久?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
(仅针对所属期2023年度的亏损)8年电影行业企业。
(仅针对所属期2023年度的亏损)8年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10年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0年【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三、什么情况下亏损年度可以减除?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该政策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四、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在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前提下,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土地 资源 有 限性 问题 日益 突显 ,严重 影响 了其城 市化进程
的推进 ;同 时城 区工业企业 也面临着 日渐提高 的节 能减排 和污染 治理要求 ,其厂 区的布 局严重 限制 了其发展 空间 。 因此 ,为顺利推进城 市化进程 , 同时也为城区工业 企业拓 展 发展空 间,政府鼓励 城区企业 搬迁到郊 区,并给予 一定 的经济补偿 。为 了让广 大 的相 关利益者弄清 楚企业政策 性 搬迁 的会计 、税务处 理, 以便指 导实践 ,笔 者在此主要 结
度》 ,则企业取得 的政府补偿款适用 ( 财企 [ 2 0 0 5 ] 1 2 3 号)
摘要:文章结合 当前的相关政策法规 ,在分析政策性搬迁收入和支出的账务处理技巧的基础上,对企业政策 性搬 迁 涉及 的企 业所得 税 处理进 行 了系统的 归纳及 总 结 ,对 企 业政 策性搬 迁的财 务和企 业 所得税 处理有 一 定
的 交流意义 。
关键词 :企业政策性搬 迁;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 :F 2 7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2 3 7 4( 2 0 1 3 )3 6 - 0 1 5 7 - 0 2
销专项 应付款 ;在 企业结束搬 迁后 ,如专 向应 付款还有 富
余 ,调 整作为本 公司基金 自行 处理 ,且此 资金 由公司全体 股东 共 同享 有 并支 配 ;专项 应付 款 如有 不足 ,则算作 损
益,由本公司计入。
这其 中,我 需要对政府 拨给 的拆迁 补偿款进行 一下补 充介绍 ,这个补偿款 的来源 主要分为 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 直接从政府取得补偿金 ,这也是最简单的情况 ,这种情况多
然 ,这种情况下所收到的补偿款需要满足 以下两种条件 ,其
12-政策性搬迁

申请时限:当年度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预缴申报前15日内;如果纳税人未在预缴申报
前进行备案的,可选择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一次性备案。选择年终一次性备案的,不得
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
序号
资料类型
此项所需报送资料
1 必报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
2 必报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复印 件;
3 必报 4 必报
资产处置计划复印件; 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凭证复印件或处置相关资产或转让土地使 用权收入凭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上述所有资料必须全部加盖公章,否则视同无效资料,不予受理。
2、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否则视同无效资料,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不详、不全、存在错误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或补充资料的全部内 容,并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纳税人。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探讨

《 企业 政策性 搬迁所得税管理 办法 》 ( 国家税务 总局 2 0 1 2年 第 4 0号 ) 表明, 企 业 的搬迁 补偿 收入 包括 对被
法看似有理 ,但是一般情况下 职工受雇于某一单 位 , 其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 很难 区分 的。还有 , 有
下, 采用合法 手段 , 在不提 升企业 职工人 员工资 薪金总 数额 的情况 下 ,通过筹划 和安排员工工 资薪金所得 , 最 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职工税收负担 的财税管理活动 。 其 主 要 目的是为 了增加员工实际收入 , 提 高企业 员工在依法
纳税方 面的意识 , 增强其 依法纳税 的能 力 , 是一 种合法 行为 。 而偷税漏税 , 顾名思义 , 是一种违法行为 。 往往就 会有一些纳税人忽视税法 的原则而进行 非法筹划 , 混淆
工资薪金所得税负较低时 , 该个 体可能会 为了减 少 自身 税负而与外单位签订聘用合 同 , 将劳务报酬所得 转化为 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 。 但 此行为属于在 中国境 内取得两 处工 资薪金所 得 , 只允许扣 除一次 生计费 , 该职员 还应 自行 申报每月工资薪金 收入 , 汇算清缴工 资薪金收入 的 个人所得税 , 多退少补 。 若 不 自行 申报纳税 , 属于逃避纳 税行 为 , 会受 到税法 的制裁 , 最终 可能得 不偿 失 。 筹划 问题 六 : 名为纳税 筹划 , 实为偷 税漏税 工资薪 金税务筹划 是指 在遵守法 律 、政 策 的前 提
摘要: 企业政策性搬 迁难免会牵扯到搬迁的收入 、 支 出以及企业所得税 的处理 , 我 国对此类 问题 十分重视 , 针对 企业政策性搬迁 问题还制定 了相应 的法律法规 。本文 主要结合 国家税 务局于 2 0 1 2年发布 的《 企业 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 总局 2 0 1 2 年第 4 0 号) 对企业在政策性搬迁 中企业所得税 的处理政策进 行探讨 。 关键 词 : 企业 ; 政策性搬迁 ;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https://img.taocdn.com/s3/m/757339bff121dd36a32d825d.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
刘天永: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转载随着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性拆迁和取得政策性费的现象越来越多;拆迁后的企业有的注销,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的差异;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1、适用范围:1适用企业:该文的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发布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2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如果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满足;2、涉税处理原则:1搬迁后的企业注销的规定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实际上是双重扣税,这是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截然不同点;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六年;二、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根据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搬迁补偿款范畴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这样税务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规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规划搬迁年度,结转到“费用”;2“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在税务处理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理;三、搬迁补偿款的其他税种涉税处理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务处理规定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税务处理规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政策性搬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012.8.10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得到完善【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称“118号文”),从新确立了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办法。
40号公告,参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来制定规定,包括搬迁收入的确定、搬迁费用的范围、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额的确认与处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几个部分,可谓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得到完善。
笔者对40号公告进行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对政策性搬迁进行定义并列举范围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列举了范围,相对118号文更加明确,易于纳税人掌握。
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定义突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能拿出依据,能证明搬迁行为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并对属于政策性搬迁进行列举。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业务培训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1 2
完善税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管理流程 ,确保企业税务工作合规、高效进行。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力度,定期对税务管理工作进 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风险点。
3
提高员工税务意识
加强员工税收法规培训,提高全员税务意识,确 保企业在税务管理工作中不出现违规行为。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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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搬迁政策背景与目的 • 搬迁所得税政策解读 • 搬迁过程中税务风险点识别与应对 • 搬迁后税务管理与筹划策略 • 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 • 互动环节:问题与解答
01
搬迁政策背景与目的
国家发展规划需求
01
02
03
产业结构调整
配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战 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 经济转型升级。
优化资产配置,降低税负成本
合理规划资产结构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税收政策, 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
率,降低税负成本。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加 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降 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如股权融 资、债权融资等,降低资金成本, 优化企业负债结构。
动态,确保企业搬迁操作符合政策导向和要求。
06
互动环节:问题与解答
学员提问时间
提问方式
学员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讲师提出问题。
问题内容
学员可以就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业务培训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提问时间
在培训课程中设置专门的学员提问时间,以确保学员的问题能够 得到及时解答。
老师解答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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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解答
一、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的两个核心判定标准: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等);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
行。“政府的公告和正式批复文件”是政策性搬迁的最有力证据。
二、政策性搬迁的相关涉税问题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
主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
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
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
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
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
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3、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
第八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
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4、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
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5、政策性搬迁涉及的土地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
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
限摊销。
6、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办法》中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7、政策性搬迁所得如何计算及处理?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
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8、政策性搬迁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是指,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
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
9、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
由于企业搬迁一般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对亏损弥补期限造成影响,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从搬
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10、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
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不得执行《办法》规定。
鉴于政策性搬迁情况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办法》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
认可外,搬迁收入和以后实际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各项支出,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此外,企业在搬迁完成年
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11、企业搬迁的其他事项如何处理?
由于《办法》规定的内容有限,且企业搬迁还会涉及许多一般性事项,因此《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事项,一律应按照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2、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有何区别?
《办法》中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
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
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二)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
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四)印花税
拆迁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目表中列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