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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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

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及(重大)、Ⅲ(较大)和Ⅳ(一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了分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确定。

A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响应

(1)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及其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员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B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及其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C、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及其以上、10人以下死广(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应急响应和事故预警存在一定的差别,预警级别是动态的,根据事件信息和事件的变化,预警级别应当时进行调整。

2、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将矿

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并参照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矿山企业响应分级标准。

(1)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2)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A幅、重伤,或造成0、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3)Ⅲ级影响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4)Ⅳ级影响

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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