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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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陕环函[2013]82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3〕82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信息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各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对各市(区)环保局环境监管和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厅法规处、总量处、污防处、监测处、固管处,执法局、监测站、辐射站、固管中心、陕北督查中心,要按照厅直系统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见附件),做好本处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确定每项公开内容的具体公开形式,并确定专人,定期向厅网站报送本部门污染源监管信息。

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处室本单位上一年度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厅环境监测处。

三、宣教处做好厅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相关保障工作,开设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并做好各单位报送信息的上网工作。

四、请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落实厅直系统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具体负责人,并于2013年9月27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厅环境监测处。

联系人及电话:厅环境监测处:侯添电话:************网站联系人:薛文婷电话:************附件:厅直系统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9月17日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环保公示制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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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示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三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环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环保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和联系方式;(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三)环保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时限和投诉举报方式;(四)环保行政执法的结果,包括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五)环保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渠道;(六)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六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模块,便于公众查询和了解;(二)利用政府信用中国”综合信息平台,按照信息公开管理的规定,实行全面公示;(三)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七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如下:(一)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相关执法信息进行梳理,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公示内容提交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将公示内容予以公布;(四)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告知公示内容,便于当事人了解和查询。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示制度,不得泄露执法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对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2023年生态环境局执法工作总结

2023年生态环境局执法工作总结

2023年生态环境局执法工作总结2023年以来,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大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工作,严格办理环境信访投诉查处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推进执法工作成效。

现将2023年执法工作总结如下:一、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一)有序开展日常环境监管一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结合日常监管和各级监督帮扶、执法大练兵等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执法检查,持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来,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9起,共处罚金额约219万元,对其中两起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案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时更新双随机企业数据库,按要求和频次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今年来,完成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任务制定。

三是及时有效解决群众环境信访问题。

认真贯彻新的《信访条例》,依法及时处置各类环境举报投诉,有效解决群众环境信访问题。

今年来,共接到群众投诉65件,按时办结率100机四是强化在线监控监管。

今年来,,共新增1家企业,2个监控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到国发、省平台,传输有效率全市排名靠前,进一步倒逼企业达标排放,规范对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督促7家涉铉涉氟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及时联网。

五是落实正面清单制度。

在2023年度正面清单企业的基础上,重新梳理全县企业,将20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实施以“非现场执法”为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减少或免予现场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六是提高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效率。

今年来,移动执法平台人均录入条数每月都达3条以上。

七是推进“一企一档”建立,对辖区内企业收集环保手续,签订企业自主承诺书等资料,在督促企业自主守法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环保落实情况的监管。

(二)持续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一是积极开展锂电行业专项整治。

启动了多轮锂电行业排查整治工作。

对全县碳酸锂制造、含锂资源矿、选矿厂进行了全面排查,检查相关企业28家,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排查问题共计47个,所有问题均建立了问题台账,制定了每个问题的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时限,目前已整改到位39个。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行政处罚活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在行政监督中,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环境监管与执法机构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三)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四)依法公开和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类型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检查、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宣告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等要求。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辩、申诉,并享有法定的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背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仍然存在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建立。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公开机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环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结果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5.监督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6.监督行政复议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三)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范围应当包括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管理、督促、协助行政执法的行为。

(四)结果公布监督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报告,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2篇)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2篇)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加,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公开环境监管信息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增强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境监管工作更加透明、公正、高效,提高社会对环境监管工作的信任,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内容1. 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1)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明确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程序;(2)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3)建立统一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和下载服务;(4)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意识和水平。

2. 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1)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监管工作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包括监测数据、评估结果、监管措施等;(2)公开环境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建立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制度;(3)公开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和整改情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4)公开环境监管机构的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 提升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1)加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管理,严禁虚假、失实的信息公开;(2)加强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发布和更新;(3)加强信息的可理解性和便利性管理,提供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信息公开内容;(4)加强信息的互动性和反馈性管理,提供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

4. 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1)鼓励公众通过环境监督热线、网络平台等形式对环境问题提供线索和监督;(2)开展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3)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审核和申诉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4)建立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奖惩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表彰和推广。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txt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4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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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工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处罚依据、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裁量和处罚结果应当公示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条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

局法制科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监察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纠正不当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期限;
(三)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六)行政处罚办理机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对依法制定的全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制度和程序应当一并公示。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行政处罚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相应公示内容或者停止相应内容公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或者停止公示,并向处罚当事人说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错误,造成公示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补正公示内容,并向处罚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行政处罚公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实施:
(一)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张贴;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互联网网站公布;
(四)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
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电子办案和监察系统,规范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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