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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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
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
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 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 约》第15条 特殊情形: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 范法》第15条和《合同法》第16条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没有确定,则只
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如果要约没有明
确规定,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 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
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
出承诺。承诺的迟延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通常的迟延。(迟发的承诺)这种迟延是指 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合同法》 第28条 二是特殊的迟延。(迟到的承诺)这种迟延是指
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
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合同法》第14 条 要约的性质是意思表示。 区别于要约邀请、事实行为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
(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
因而导致迟延。《合同法》第29条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 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 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 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 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式形式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 的。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只有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
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这表现在:
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合同法》第29条。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法》 第26条。 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
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大陆法的到达主义,则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地点。
根据英美法的送信主义,则发信人所在地为承诺
生效的地点。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 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区别表现在:
1.发生时间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
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 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要约的撤销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合同法》第 19条
我国: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合同法》 第34条
(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有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法》第20 条):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
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 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
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 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合 同法》第17条 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
二、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百度文库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三、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
2、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 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
第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第二,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
根本标志。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因此合 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
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第三,要约邀请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 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 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对于 广告的性质,一般认为它不具有 要约的特征,只能称它为要约邀请,但 各国法律也都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广 告也可构成要约,条件如下:
1、要约是否为可撤销?要约何时生效。
2、要约有效期限的最后为哪一天?
3、若乙方1月13日回信(平信),正常情况下, 应于16日前到达甲方,但因邮局分检的原因至 17日到达,该回信的效力如何?
4、若乙方1月17日回信,于19日到达甲方,则 甲方应如何对待?
第四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一、概念 二、特征 三、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
所谓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
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二、承诺的方式 三、承诺的期限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 法》第21条
1、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 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
2、广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不需要 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 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
例1、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信 中说:杨某某主编的《债法事典》已经出 版,每本定价8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 不收邮费。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即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 2.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 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 要约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
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
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 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条件: 要约的内容是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那么承诺的方式成为
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反之,则不能将承诺的
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合同法》第22条
三、承诺的期限
(一)要约规定期限。 (二)要约没有规定期限。
《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 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 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
所谓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合同性质所应具备
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
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 四、特定的成立要件 例如,对实践合同来
说,应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其成立要件。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
案例:
洗衣店洗坏衣服,消费者索赔,洗衣店
老板说:“我可以赔,洗衣单上事先写好 了按照价格的3倍赔偿,我给你洗衣服收 了50元,我赔你150元。”消费者不干, 说我的衣服1000元,按照价格的3倍,应 该是衣服的3倍,应该赔偿3000元。应如 何处理?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 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 其承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案例:
北京甲方1月1日以信件方式向南京乙方发出 要约,同时规定要约有效期为15天,1月5日到 达乙方,但乙方在1月6日才看到。请问:
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 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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